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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协议书(经典5篇)

发布时间:2023-11-13 16:48:17 来源:1569下载站 作者:小何 实习协议书

规范的合同应该包含以下内容:合同标题、合同的缔约双方、合同的有效期限、合同的目的和内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合同附带的附件和补充条款等。无论是签订合作合同、租赁合同还是购买合同,都需要注意合同内容的详细规定,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关于合同的范本和样例,可以在我们的网站上找到一篇非常优秀的“实习协议书”,希望大家能够持续关注我们的网站,获取更多学习资源!

实习协议书(篇1)

浅析根本违约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从一则因一方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案例谈起

合同的全部意义和终极目的在于履行。合同成立生效后,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然而由于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主客观世界纷繁复杂,所以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违约行为时有发生。按违约后果的严重程度将违约分为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是国际上常见的一种方法。那么如何认定根本违约?其法律后果又是怎样?笔者将从一则因一方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案例入手,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

1994年12月,深圳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签订451号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法国产青霉素针剂15万瓶,总价款8万美元。

1995年3月20日,乙公司向中国卫生部申请并取得了333号进口药品许可证。许可证规定,青霉素针剂的生产厂为:Teajon Co.原产地为法国。甲公司在得到乙公司已获取许可证的通知后于1995年4月10日开出信用证。信用证规定了麦头标志、药品产地、单价、总价款和价格术语。

1995年5月30日,货到目的港。经目的港海关查验,发现该批药品的标签、批号、合同号、麦头标志与333号许可证允许进口的药品完全不符。1995年8月28日,目的港所在地的药品检验机关出具药品检验证书,确认“本品由于生产厂牌与提供的进口药品许可证的生产药厂名称不符,不准进口”。

甲公司在得知上述书面文件后立即通知乙公司。乙公司致函甲公司表示,将重新申请临时进口许可证。双方为此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时至1995年11月13日仍未有结果。于是甲公司不得不将货物退至法国马赛港,但乙公司拒绝收回该批货物,货物又被退至中国大连港。

由于双方的争议得不到解决,甲公司于1996年3月4日提起仲裁。甲公司称,乙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451号合同,请求乙公司返还货款及利息、总货款价值10%的预期利润,承担退货运费及利息和货在马赛港因乙公司无理拒收而发生的仓储保管费用以及中国海关关税等。

乙公司辩称,已经正确履行451号合同,所交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由于甲公司迟开信用证,导致生产厂商无法及时通知甲公司,但商品的实际品质与乙公司向中国卫生部申报的样品的品质完全一致。在货物未能通关的情况下,甲公司不积极向中国医药部门申请一次性进口许可证,导致货物最终未能入关。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自交货时至目前的利息和全部损失,要求甲公司接受货物,不同意承担甲公司提出的任何损失。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英国乙公司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是否根本违约,甲公司是否能解除其与乙公司的合同。为了厘清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关键首先应分析一下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后果。下面笔者将分两部分来阐述。

根本违约的规定可以追溯到英国普通法,将合同条款分为条件条款与担保条款是英国法的重要内容。所谓条件条款就是由一个事实陈述或一承诺所构成的合约的实质性重要条款,如果这一事实陈述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者这一承诺并没有得到履行,受害方将把这种破坏条款的行为视为动摇了合同根基的严重违约而取消合约或提出索赔。而担保作为合同中的次要的和附属性的条款,当它被违反时,并不能使非违约方以毁约待之,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违约形态划分为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构成根本违约,受害方就有权利去终止他在合同中所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同时,向违约方提出索赔,或者并不去终止合同而仅就遭受的损失要求赔偿,即拥有解除合同的选择权。而对于非根本违约,受害方并不能因此终止合同,他只有权就遭受的损失要求赔偿。根本违约(Fundamental breach),又称为重大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剥夺了受害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利益。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的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如果违约方存在违约行为,而且违约引起的严重程度“实际剥夺了相对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则构成根本违约。按照《公约》的规定,构成根本违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必须存在违反合同的事实,这是构成根本违约的前提条件。第二,违约的后果使受害人蒙受损害,这里的损害应作广义解释,应涵盖商业利益损失、标的物损坏、商业机会损失等各种情况。“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这句话表明了违反合同会造成相当严重的后果,会剥夺当事人的重大合同利益。如何认定“实质上剥夺的利益”完全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因为国际货物种类繁多,交易条件也差别很大,同样的违约行为在不同情况下会带来不同程度的损害结果,这影响到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例如,卖方交货时单据不符、交货地点或商品规格不符,逾期交货这些行为,看起来较为普遍,但是单据的性质或作用,不符点的多少,逾期`交货的动机是什么,这些因素在不同案件中会给守约方造成不同的损害。此外,还应该看合同条款是如何规定的,应考虑合同订立时的具体情况,评估当事人是否把相关合同条款看得很重要。例如,时间是否是合同中的关键因素,如果是,则迟延交货可能会造成根本违约;如果不是,则不构成根本违约。同样,CIF条件下卖方办理保险的义务对于买方转售货物(特别是运输途中的货物)很重要,如果由于卖方不履行此义务造成买方不能转售货物,则构成根本违约。至于货物与合同不符至何种程度才算实质上剥夺了…的东西,是个相当不能预测的东西。这也是一个由法官解释合同并依自由裁量权加以判断的事项。第三,违约方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预知会发生根本违约的结果。这就是说,如果一个违约人或一个合理人在此情况下不能预见到违约行为的严重后果,便不构成根本违约,并对不能预见的严重后果不负责任,在这里,《公约》为贯彻过错责任原则,采用了主客观标准来确定违约人的故意问题。主观标准是指“违约方并不预知”,他主观上不知道他的违约行为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表明他并未有故意或恶意。例如违约方并不知在规定时间不交货可能会使买受人生产停顿,而以为这批货物迟延数天对买受人是无关紧要的,这样,违约人的违约行为虽已造成严重后果,但他主观上不具有恶意。其次是客观标准,即一个合理人(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如果一个合理人在此情况下能够预见,则违约人是有恶意的。应当指出,在这两种标准中,客观标准的意义更为重大,因为此种

标准在判断违约当事人能否预见方面更为简便易行。一般来说,违约人或一个合理人能否预见,应由违约人举证证明, 就是说,违约人要证明其违约不构成根本违约,不但要证明他自己对造成这种后果不能预见,同时还要证明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不能预见,从而才不构成根本违约。至于违约人应在何时预见其违约后果,公约并没有作出规定。

一旦构成根本违约,那么在法律上又会有什么样的效果呢?笔者以为根本违约的效果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二是如果存有免责条款则在解释上通常阻却债务人援引该免责条款。下面分别讨论。

在根本违约场合,可因此发生债权人的单方解除权,不过根本违约对于解除权的意义是双重的,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一方面它是解除合同的主要理由,另一方面又是对当事人解除合同权利的重要限制。”4

1、根本违约场合解除权的发生。《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5条提出了根本违约的一般含义,并在以下条款中对根本违约场合可以解除合同作了规定《公约》第49条(1)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a)“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第51条(2)“买方只有在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宣布整个合同无效”。第64(1)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a)“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 ”。第72条(1)“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第73条(1)“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在一方违约后,《公约》赋予受害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因为在一方违约以后,受害人仅接受损害赔偿是不公平的,如果受害人不愿继续保持合同的效力,则应允许受害人解除合同,而根本违约则旨在于确定允许合同被废除的情况、给予受害人解除合同的机会。我国新《合同法》第94条也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具体情形,其中第2~4项是针对违约情形所设的规定,包括: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些允许解除合同的情形均可以归纳为违约所造成的结果严重,使合同目的落空或不可期待,实即根本违约。

2.根本违约对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一方违约,另一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这并不是说,一旦违约都可以解除合同。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根本违约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不在于使债权人在另一方违约的情况下获得解除合同的机会,而在于严格限定解除权的行使,限制一方当事人在对方违约以后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5这一限制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一方面,在许多情况下,合同解除对非违约方是不利的,例如,违约方交货造成迟延,但非违约方愿意接受,不愿退货;或交付的产品有瑕疵,但非违约方希望通过修补后加以利用,这就完全没有必要解除合同。假如在任何违约的情况下都要导致合同的解除,将会使非违约方被迫接受对其不利的后果。所以,如果对违约解除情况在法律上无任何限制,也并不利于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另一方面,要求在任何违约情况下都导致合同解除,既不符合鼓励交易的目的,也不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例如一方虽已违约,但违约当事人能够继续履行,而非违约方愿意违约方继续履行,就应当要求违约当事人继续履行,而不能强令当事人消灭合同关系。因为在此情况下只有继续履行才符合当事人的订约目的,特别是当事人双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一部分内容,如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财产,将会耗费不必要的费用、造成资源浪费。从各国的立法规定来看,对于合同解除都作出了严格限制,也就是说,只有在一方违约是严重的情况下,才能导致合同的解除。我国《合同法》第26条修改了原来《经济合同法》第27条的规定,规定“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非违约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此处并未言及不履行之结果的严重程度问题,对解除权的行使并未作出限制,以致在实践中带来了一些滥用解除权的事情,这种教训是应该吸取的。

对于免除根本违约或重大违约责任的合同条款应予以限制,这一法政策为多数国家所奉行,在我国也应如此。不过,在立法技术上却有不同的选择,一种是以德国《一般合同条款法》第9条的规定为代表, 认为对依合同之本旨应发生的重要权利义务予以限制以致合同目的有不能达成之虞者,应以该条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无效。如此,免除“根本违约”责任的条款在德国定式于消费者合同中,即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无效,不妨称此种做法为无效论。另一种选择则是采取灵活的解释方法,以根本违约为由阻却免责条款效力的发挥,此种做法不妨称为效力阻却论。笔者认为无效论过于武断而不具合理性,而效力阻却论较具灵活性和合理性。

以根本违约作为免责条款功能的阻却事由,即谓在发生根本违约时,原则上违约方当事人不得援引该条款寻求免责,因为根本违约破坏了合同的根基,如果允许这种免责条款发挥效力,即等于允许一方当事人说:我缔结合同要做如此如此之事,但如果我没有做如此之事,我不负责任。依通常观念,甚不合于公平理念。当然,免责条款作为当事人分配合同风险的工具,也不能完全限制其功能的发挥。如果当事人使用了明白无误的语言,且系真实的意思表示之结果,欲免除一方根本违约的责任,那么也并非绝对不可以,这种情况在风险承担社会化背景下是可能发生的,这时就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让免责条款发挥免责功能。

在上述案件中首先保证货物规格与申领的许可证上载明事项完全一致是本合同执行的必要条件。进口到中国的药品是否允许其进口并如何履行进口手续,应当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进行。根据中国的《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进口药品必须申请《进口药品许可证》。对已经取得许可证的药品品种,方准许办理进口。许可证只对该证载明的品种和厂商有效。

根据上述规定,获得进口许可证并保证实际履行的货物品种和厂商与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完全一致是任何药品进入中国的必备条件。在本案中,乙公司申领到进口许可证,但乙公司运抵中国的准备交付给甲公司的药品经检验与333号许可证核定的药品完全不同。中国的药品检验机构已经确认“货物由于生产厂牌与许可证上的名称不符,不准进口”,由此可见乙公司未能履行其应负的合同义务,且导致这一情况出现的原因是由于乙公司自身的过错。由于自身的过错违反了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导致货物无法通关,乙公司没有履行其应有的法定义务。乙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条件的产生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当事人一方的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在诸多引起合同解除的原因中,因当事人一方违约

,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是常见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即违反合同。第29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通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由于乙公司的违约行为,合同项下的货物无法通关进入中国口岸,使得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由于乙公司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订立的目的则不能实现。此时,应当赋予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样,作为双务合同的一方可以不履行对待给付的义务,解除其合同义务同时可以要求对方补偿其受到的经济损失。

从本案的情况结合笔者上文对根本违约构成的分析,可以看出实际上乙公司的行为已经导致根本违约。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相关损害赔偿。《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而公约第49条第1款同时规定:“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对于根本违约,公约强调的是违约造成的后果和另一方当事人对违约后果的预见,而一旦根本违约的情形出现,守约方就可以采取宣告合同无效的方式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减少自身的损失。由于履行不可能的出现自然使得合同的目的落空,这时应当允许守约方采取解除合同或宣告合同无效的方式来寻求对自身利益的全面保护。

参考书目:

1:钟建华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法律问题》P204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

实习协议书(篇2)

保险公司释明停运损失不赔条款的可以免责徐奎浩裁判要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合同“停运损失不予赔偿”条款,应认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保险公司如果已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其可以免责。案情被告赵洪岩驾驶货车与原告青岛长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辆相撞,致原告车辆受损停运。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赵洪岩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青岛长顺物流公司的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经鉴定为50310元。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市分公司以商业三者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驶等损失不予赔偿”为由拒绝赔付。原告青岛长顺物流公司将赵洪岩及中国人保铁岭分公司诉讼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车辆停运损失费5万元。裁判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赵洪岩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赔偿原告因该起交通事故引发的全部经济损失。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保铁岭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故原告因该事故引发的经济损失,应先由被告中国人保铁岭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国人保铁岭分公司根据被保险车辆方所应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赵洪岩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被告中国人保铁岭分公司关于“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驶等损失不予赔偿”的抗辩意见,青岛城阳区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对被告中国人保铁岭分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营运损失费5万元,已超出交强险中财产损失2000元的赔偿限额部分,判决被告中国人保铁岭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4.8万元。本案一审判决后,中国人保铁岭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所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合同中的“停运损失不予赔偿”条款既不是普通的合同约定,也不是法定无效条款,而是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被告中国人保铁岭分公司已向被告赵洪岩履行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判决超出交强险限额的车辆停运损失4.8万元由被告赵洪岩负担。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在于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合同中“停运损失不予赔偿”条款效力应当如何认定。首先,“停运损失不予赔偿”条款不属于法定的无效条款。保险是按照大数法则分散风险的一种技术手段,保险公司作为民事主体,获取利润是其经营的正当要求,应尊重并保护保险人的营利性,以营造保险业的诚信环境为导向,站在更高的角度维护保险消费者的整体利益,不能在个案中毫无原则的倾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宜将所有免除、限制保险人保险责任的条款均认定为无效条款。保险合同作为射幸合同,保险赔偿金数额往往远大于保险费,也有必要在制定保险条款时设定了责任免除条款、理赔条件和投保人、被保险人通知义务、保证事项等内容,以防止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降低承保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虽然将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认定为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所导致的财产损失范围,但其并没有直接认定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就必须承担法定的赔偿义务。因此,如果将商业三者险合同中“停运损失不予赔偿”认定为法定无效条款,势必增加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使其面临不确定的赔付成本,同时也增加道德风险及诈保的几率,从而影响整个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其次,该条款不应认定为普通的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处于经济、信息的优势地位,享有制定、提供保险条款的决定权。目前环境下,保险公司作为以盈利性为目的的民事主体,其确存在利用优势地位,在商业保险的格式合同中载入对自己有利而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正当权益条款的情形,滥用免赔率、免赔额的条款即是表现之一。而对投保人而言,通过投保聚集社会资金,降低个体车辆运营风险,减少被保险人的合理损失,本是其投保商业三者险的应有之义,如果将商业三者险合同中“停运损失不予赔偿”条款认定为普通的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权利势必受到极大的限制,投保险合同目的无法得到正常的实现,导致保险失去其本来面目与功能,影响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该条款也不应认定为普通的合同约定。再次,为了兼顾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将商业三者险合同中“停运损失不予赔偿”条款认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对该条款负有比普通合同条款更高的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纠纷发生后,如果保险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其就该条款对投保人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使投保人能够知悉存在该免责条款,并明确告知投保人该条款的真正含义,保险公司可以免责。否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实习协议书(篇3)

毕业生实习三方协议书范本

一、甲方:学校名称

地址:学校地址

法定代表人:(学校负责人)

联系电话:学校联系电话

乙方:实习生姓名

性别:男/女

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联系方式:实习生联系方式

丙方:实习岗位单位名称

地址:实习岗位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实习岗位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实习岗位单位联系电话

二、协议条款

1.实习期限

本次实习的具体期限为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共计xx个月。实习期限履行期间实习生应按时到岗,勤勉工作。实习结束后,甲、乙、丙三方协商确定实习成绩。

2.实习内容

根据实习岗位的要求,实习生应认真学习、掌握相关理论知识,参与实践操作,并按照实习岗位单位的安排,完成相关实习任务。同时,实习生应积极向实习岗位单位的员工提问、请教,争取获得更多的实践经验和技能。

3.实习保证金

为确保实习生的积极参与和按时履行实习职责,乙方应在签署本协议时交纳实习保证金人民币500元。实习保证金将在实习期满后返还给乙方,但如果乙方未按时履约或违反本协议,实习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4.实习标准和规定

在实习过程中,乙方应遵守实习岗位单位的各项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时间、工作纪律、安全注意事项等。如乙方因违反实习岗位单位的规定而受到警告、记过或辞退等处分,甲乙丙三方将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处理,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本协议。

5.实习报酬

实习期间,实习生将享受每月实习生活费人民币xxx元。实习生活费将按月发放至实习生指定的银行账户。实习生在实习结束后需要提供实习单位的相关材料,以便实习单位为其结算实习报酬。

6.实习成绩评定

实习结束后,实习岗位单位将根据实习生的表现和工作态度,以及实习期间完成的任务情况进行评定,并提供评定意见给甲方。甲方将据此评定实习生的实习成绩。

7.违约责任

7.1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实习职责,实习岗位单位有权终止实习,并向甲方做出书面报告。甲方将据此评定乙方实习成绩。

7.2如甲方或实习岗位单位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保密条款

乙方在实习期间有义务保守实习岗位单位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未公开的信息,不得私自泄露给他人或利用于个人目的。对于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乙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合同解除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经双方签订后即生效,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本协议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

2.因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一致,应提交于实习岗位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四、协议生效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实习协议书(篇4)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甲方申请来甲方单位实习一事,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

一、实习期间

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_日止。

二、实习内容

1、甲方为乙方实习提供各项便利条件;

2、甲方指派__________为乙方指导老师,指导乙方在实习期间的工作;

3、乙方在实习期间,应听从指导老师的安排,认真完成指定的任务;

4、乙方同意根据双方协商,在__________岗位进行实习。

三、实习期间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安排乙方进行实习,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乙方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2、甲方为乙方在实习期间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在乙方实习期间,甲方享有对乙方在安全、卫生生产方面进行管理、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3、甲方负责对乙方在正式实习前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实习报酬

实习期间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态度、工作表现等给与一定的劳务费。

五、实习纪律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在业务上受指导老师指导,行政上由甲方办公室管理,实习期满由甲方写出实习鉴定。

六、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实习协议书(篇5)

技术学院学生毕业实习合同

第一部分:合同概述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签署,实习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及技术学院学生(以下简称乙方),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相信任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二部分:实习申请

乙方向甲方提交实习申请,申请中应包含个人简历、学习成绩单、自我介绍等资料。甲方对实习申请进行审核后,如乙方符合实习要求,则通过邮件或电话通知乙方。

第三部分:实习内容

1. 实习时间:具体实习时间由甲方和乙方双方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半年。

2. 实习任务:根据乙方专业背景和能力,由甲方安排实习项目和任务,包括但不限于实际项目的解决方案、代码编写、文档撰写、所述软件及硬件的开发和维护等工作。

3. 实习地点:乙方需前往甲方的实习场所进行实习,实习期间需遵守公司的规定和制度。

第四部分:实习报酬

1. 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实习津贴,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2. 实习津贴需于每月工资发放日的第一天,转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五部分:实习期间

1. 乙方在实习期间需坚持对实习任务的认真负责,积极配合甲方工作。

2.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实习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实习表现对乙方给出相应的评价。

3. 乙方需严格遵守甲方的规定和制度,不得泄露公司机密。

第六部分:实习考核

1. 实习期结束前,乙方需提交实习报告,并进行实习过程的总结与分析。

2. 实习期满后,甲方会对乙方的实习表现进行综合评价。

3. 评价结果将反馈给技术学院学生管委会和乙方本人。

第七部分:保密条款

1. 乙方在实习期间应对甲方的相关机密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2. 实习结束后乙方应尽快销毁与甲方实习项目相关的笔记、文档等资料,不得予以保留。

第八部分:解除合同

1. 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编织实习合同,甲方有权立即中止或终止合同。

2. 如果甲方无正当理由编织实习合同,乙方有权立即中止或终止合同。

第九部分:其他条款

1. 实习期间乙方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实习单位,请提前告知甲方并给出说明。

2. 如果实习期间发生任何与乙方或甲方相关的争议,应协议解决。

第十部分:合同生效

本合同生效日期为双方签字盖章的时间,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甲方: 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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