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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刑罚执行工作总结

发布时间:2023-11-19 15:10:50 来源:1569下载站 作者:小何 监狱刑罚执行工作总结 监狱刑罚工作总结

监狱刑罚执行工作总结 篇1

监狱刑罚执行工作总结

监狱是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犯罪分子,监狱刑罚执行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目标是维护社会安全,保护公民权益,并通过改造教育,帮助罪犯重返社会。在过去的一年里,我们在监狱刑罚执行工作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下面是对过去一年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总结。

首先,我们在监狱管理上取得了重要的进展。我们加强了监狱的安全管理,进一步提高了监狱的监控装备和技术水平,确保了监狱内部的安全稳定。我们还加强了对监狱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了他们的职业素养和工作技能。此外,我们还推行了严格的入监和出监制度,确保了犯罪分子的安全转移和平稳释放。

其次,我们在改造教育工作中取得了积极的进展。我们重视对犯罪分子的心理疏导和教育培训,帮助他们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真正意识到改造与改过的重要性。我们组织了各种形式的改造教育活动,例如思想教育讲座、职业培训等,以提高犯罪分子的思想觉悟和文化水平。我们也注重帮助犯罪分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引导他们选择正确的道路。

此外,我们还注重犯罪分子的社会适应能力培养。我们建立了与社会各界合作的桥梁,提供就业机会和社会支持,帮助犯罪分子在刑满释放后更好地融入社会。我们也组织了以职业技能为基础的就业培训,提高了犯罪分子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通过这一系列措施,我们希望能够减少再犯率,帮助犯罪分子实现真正的改造。

然而,尽管我们取得了许多成绩,但在监狱刑罚执行工作中依然存在一些挑战。首先,监狱人员的数量相对较少,难以满足监狱管理和改造教育工作的需要。我们需要加大对监狱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和素质,以确保监狱管理的顺利进行。其次,监狱环境有待改善,一些监狱设施老化严重,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进行维护和更新。同时,我们还需要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为犯罪分子提供更多的社会支持和帮助。

为了进一步提高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建立完善的监狱刑罚执行工作评估机制,定期对监狱的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二是加强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研究和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提高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三是加强监狱和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犯罪分子的改造教育工作。

总之,过去一年我们在监狱刑罚执行工作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我们将继续加强监狱管理和改造教育工作,致力于维护社会安全,保护公民权益。我们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我们能够更好地推动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向着更加规范、科学和人性化的方向发展。

监狱刑罚执行工作总结 篇2

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的思考

摘 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承担着惩罚犯罪、改造罪犯、确保稳定的主要任务。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势必对监狱工作提出新的要求,监狱治理也就当然地存在着如何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问题。惩罚犯罪、改造罪犯、确保稳定三者相辅相成、息息相关,笔者以监狱刑罚执行如何进一步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切入点,就监狱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提出一些想法。要完善法律规范,真正实现有法可依;要转变执法理念,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提高专业化程度,保证制度的正确执行;要强化执法监督,确保做到阳光执法。

关键词 国家治理现代化 依法治国 刑罚执行 公正执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承担着惩罚和改造罪犯的任务。同时,维持监狱的安全稳定又直接影响国家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大局。国家治理现代化势必对监狱工作提出新的要求,监狱治理也就当然地存在着如何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问题。作为一名在监狱工作十多年的人民警察,笔者仅通过此文,以刑罚执行工作如何进一步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切入点,谈谈本人对监狱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的一些思考。

一、监狱刑罚执行的性质

《监狱法》第二条明确了监狱的性质,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监狱的性质很明确,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那么刑罚执行的性质呢?对于监狱的刑罚执行权属于司法权还是行政权,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刑罚执行是整个司法活动的最后一环,其属性是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一部分。有的教授则认为,行刑是一种司法行政活动,因而行刑权属于行政权的范畴。笔者认为两种观点的存在恰恰说明了,监狱刑罚执行兼具司法和行政的双重特点。监狱刑罚执行兼具司法和行政的双重特点就决定监狱在思考如何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要从刑事司法和依法行政两个方面出发,充分考虑如何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刑罚执行作为一个整体是刑事司法的最后一环,应当属于司法权的延伸。刑罚执行是刑事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狱通过限制罪犯人身自由执行刑罚,使得刑事判决得以执行,没有监狱的刑罚执行,刑事司法的侦查、起诉、审判都将落空。很显然,从这个角度上讲,刑罚执行属于司法权的范畴。同时,监狱的刑罚执行又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整个刑罚执行过程中,监狱都在行使着管理罪犯的权力,这一权力具有行政权的特征。例如,法定性、主动性、专属性、单方性等等。此外,监狱的组织管理架构也体现了监狱刑罚执行活动的行政性质。

二、监狱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1)确保稳定。一方面,监狱的安全稳定是惩罚犯罪、改造罪犯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安全稳定,其他工作无从谈起;另一方面,监狱虽然是相对封闭的,但是监狱的安全稳定对国家和社会的稳定有着重要的影响,没有监狱的安全稳定,国家和社会的安全稳定也得不到保障。监狱发生脱逃、暴狱等事件会给社会稳定、和谐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监狱内的每名罪犯又联系着社会上的一个家庭,他们的稳定会给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也是可想而知的。因而,监狱在国家治理中还肩负着确保一方平安,服务于整个国家、社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作用。

(2)惩罚犯罪。通过刑罚执行真正惩罚了犯罪,才能使正义得到伸张。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环,而监狱的刑罚执行工作又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环。没有监狱的刑罚执行,社会公平正义就无法保证。完成好惩罚犯罪的任务不是简单执行法院的刑事判决,应当认识到采取刑罚手段是国家治理过程中,不能通过其他法律手段调整时所采取的必要手段。只有在必须使用刑罚时,监狱才能也必须要承担好这一职责。因而,监狱的任务还包括如何通过合理运用减刑、假释措施,使得真正认罪悔罪的罪犯能够早日回归社会,使得有限的行刑资源应用于更有需要被关押的罪犯,这也正是监狱公正司法的体现。

(3)改造罪犯。监狱通过管理、教育、劳动等多种手段对罪犯实施改造,使罪犯能够认识到自身犯罪的社会危害,体会到失去自由的痛苦,改变不良生活习惯,提高遵纪守法意识,提升文化水平,学习谋生技能,最终能够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全社会广大公民的参与,罪犯作为公民,当然也要参与,这个群体理应成为促进全民守法的重点关注对象。罪犯在服刑期间或许很难直接参与社会事务,但罪犯终将面临刑满释放、回归社会。改造好罪犯,让罪犯回归社会后能融入社会,是监狱在国家治理中的应有职责。

三、监狱工作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思考

(1)要完善法律规范,真正实现有法可依。依法治国首先要完善法律体系,有法可依不是有法律就可以了,法律要是良法,要可操作,可执行,试问一个不具操作性的法律,执行力如何保证。要实现监狱的严格执法、公正司法,首先必须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作为执法的依据。应当看到,目前监狱法律规范体系中还有许多需要继续完善的地方。一是法律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如罪犯的减刑、假释要求罪犯确有悔改表现,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到目前为止,关于认罪悔罪始终没有一个可以执行的操作标准,虽然监狱也一直积极搞认罪悔罪的评估,但是笔者认为由这方面的上位规定是有缺失的,监狱在认定罪犯认罪悔罪程度存在很大难度。二是法律制度于理相悖。一方面对比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都要求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少数罪犯因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获得减刑),但是对假释比减刑增加了“没有再犯罪危险”的法定条件;但是另一方面,法律对罪犯回归社会以后又规定假释对象纳入社区矫正,而减刑罪犯回归后却少有监管。据此逻辑,也就是“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罪犯,必须要接受监管,接受矫正,而没有作出“没有再犯罪危险”判断的罪犯不需要监管和矫正。再者,要求监狱或法院对罪犯做出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判断,事实上也是勉为其难,对社会上的公民要作出没有犯罪危险的判断也有相当的难度,何况是对一名已经犯罪,正在服刑的罪犯。再者,罪犯释放后是否会重新犯罪,社会环境也是重要因素,要监狱或是法院做出这样的判断,未免有些不切实际。因而,从立法层面上,应当要修改不符合法律精神和实际要求的法律制度,细化完善不具操作性的法律规定。

(2)要转变执法理念,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转变执法理念,正是行刑文化走向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当前社会上,相信重刑主义、刑法万能在监狱和社会上仍有一定市场,很多人包括一些监狱民警,认为对待罪犯就要严格、甚至严苛,不能宽容。笔者认为这样的观念实际上与依法治国是不相符合的。在转变执法理念过程中,应当尽量让民警接受刑法谦抑的精神。具体说,就是刑罚应当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宽容的适用,即能不用就不用,能用轻刑就不用重刑。刑罚的执行要公正、人道、宽和。要避免片面突出惩罚、人为扩大“刑罚之恶”,要注重刑罚的教育功能,实现行刑人性化。“刑罚是一种必要的恶”,本身具有很多的局限性,之所以要用刑罚,主要目的是以“刑罚之小恶”防止“犯罪之大恶”。因此,当我们运用这一“小恶”时,应当采用审慎的态度,否则刑罚这一“小恶”有可能因为执行中的不当而转化为一种“大恶”(导致罪犯再犯罪的原因之一)。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仅仅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是不够的,还需要刑罚执行人员以刑法谦抑为根据,以宽容的、令人信服的方式来教育和引导罪犯,以取得最好得刑罚效果;另一方面,当严则严。对于严重刑事犯罪,要坚决打击,毫不手软,要确保监狱的刑罚执行切实起到惩罚犯罪的威慑作用和改造罪犯的引导作用,实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有机结合。对于职务犯罪等三类罪犯应当从严管理,从严控制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近年来,监狱执法还是存在许多执行刑罚中当严不严、失之过宽的问题的案件,比如社会影响相当恶劣的“张海案”。因而,当严则严还是有必要强调的。同时,刑罚执行还要公正严明,对所有罪犯一视同仁,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任何罪犯,任何人犯罪都必须受到惩罚和改造,任何罪犯不符合法律条件,都不能获得减刑假释。

(3)要提高专业化程度,保证制度的正确执行。一是要提高民警的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程度。人民警察是监狱管理、刑罚执行、教育改造的组织实施者。严格执法、公正司法需要监狱有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人民警察队伍。要强化民警的专业分工,看守型和矫治型的民警要有区分,开展专门的业务培训,提升监狱民警的专业素养,用职业化、专业化提高民警的执法水平;要坚持法治教育,强化法治意识,做到处处事事时时依法管理服刑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真正做到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才能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二是要有执行制度的程序保障。监狱在将法律规定的内容落实到具体工作的过程中,需要有程序的保障。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法治的实现首先体现在规范、良好的程序上。执法工作需要有严密的工作流程规定,要明确、具体、便于操作,还要确保做到无缝衔接,环环相扣,程序和流程越细化、严密,就越能减少执法过程中的随意和不统一。最近司法部修订了减刑、假释的程序规定,实际上也是在这方面的努力,监狱在完善程序规定,强化制度执行上正是应当抓住减刑、假释提请等重点环节。

(4)要强化执法监督,确保做到阳光执法。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确保监狱执法能够规范运行,必须持续强化执法监督。从上海监狱近年工作总体情况看,一直很重视执法监督工作。内部建立了由纪委、监察、审计、督察组成的强有力的四位一体监督机制,监督方式上逐步由被动、事后、静态向主动、事前、事中、动态转变;法律上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同步监督,《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或意见时,应将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裁定或决定机关提出书面意见。监狱同时还一直推进狱务公开工作,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都已实现网上公开。监狱今后还要逐步扩大狱务公开范围,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事项范围,今后不是法律明确规定不能公开都应当可以向社会公开,要接受罪犯、家属以及全社会最广泛的监督。

(作者单位为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

参考文献

[1] 吴富丽.刑法谦抑实现论纲(第1版)[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29.

监狱刑罚执行工作总结 篇3

xxx刑罚执行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的思考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xxx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承担着惩罚犯罪、改造罪犯、确保稳定的主要任务。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势必对xxx工作提出新的要求,xxx治理也就当然地存在着如何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问题。惩罚犯罪、改造罪犯、确保稳定三者相辅相成、息息相关,笔者以xxx刑罚执行如何进一步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切入点,就xxx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提出一些想法。要完善法律规范,真正实现有法可依;要转变执法理念,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提高专业化程度,保证制度的正确执行;要强化执法监督,确保做到阳光执法。

关键词国家治理现代化依法治国刑罚执行公正执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xxx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承担着惩罚和改造罪犯的任务。同时,维持xxx的安全稳定又直接影响国家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大局。国家治理现代化势必对xxx工作提出新的要求,xxx治理也就当然地存在着如何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问题。作为一名在xxx工作十多年的人民警察,笔者仅通过此文,以刑罚执行工作如何进一步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切入点,谈谈本人对xxx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的一些思考。

一、xxx刑罚执行的性质

《xxx法》第二条明确了xxx的性质,xxx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xxx内执行刑罚。

xxx的性质很明确,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那么刑罚执行的性质呢?对于xxx的刑罚执行权属于司法权还是行xxx,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刑罚执行是整个司法活动的最后一环,其属性是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一部分。有的教授则认为,行刑是一种司法行政活动,因而行刑权属于行xxx的范畴。笔者认为两种观点的存在恰恰说明了,xxx刑罚执行兼具司法和行政的双重特点。xxx刑罚执行兼具司法和行政的双重特点就决定xxx在思考如何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要从刑事司法和依法行政两个方面出发,充分考虑如何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刑罚执行作为一个整体是刑事司法的最后一环,应当属于司法权的延伸。刑罚执行是刑事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xxx通过限制罪犯人身自由执行刑罚,使得刑事判决得以执行,没有xxx的刑罚执行,刑事司法的侦查、起诉、审判都将落空。很显然,从这个角度上讲,刑罚执行属于司法权的范畴。同时,xxx的刑罚执行又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整个刑罚执行过程中,xxx都在行使着管理罪犯的权力,这一权力具有行xxx的特征。例如,法定性、主动性、专属性、单方性等等。此外,xxx的组织管理架构也体现了xxx刑罚执行活动的行政性质。

二、xxx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1)确保稳定。一方面,xxx的安全稳定是惩罚犯罪、改造罪犯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安全稳定,其他工作无从谈起;另一方面,xxx虽然是相对封闭的,但是xxx的安全稳定对国家和社会的稳定有着重要的影响,没有xxx的安全稳定,国家和社会的安全稳定也得不到保障。xxx发生脱逃、暴狱等事件会给社会稳定、和谐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xxx内的每名罪犯又联系着社会上的一个家庭,他们的稳定会给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也是可想而知的。因而,xxx在国家治理中还肩负着确保一方平安,服务于整个国家、社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作用。

(2)惩罚犯罪。通过刑罚执行真正惩罚了犯罪,才能使正义得到伸张。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环,而xxx的刑罚执行工作又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环。没有xxx的刑罚执行,社会公平正义就无法保证。完成好惩罚犯罪的任务不是简单执行法院的刑事判决,应当认识到采取刑罚手段是国家治理过程中,不能通过其他法律手段调整时所采取的必要手段。只有在必须使用刑罚时,xxx才能也必须要承担好这一职责。因而,xxx的任务还包括如何通过合理运用减刑、假释措施,使得真正认罪悔罪的罪犯能够早日回归社会,使得有限的行刑资源应用于更有需要被关押的罪犯,这也正是xxx公正司法的体现。

(3)改造罪犯。xxx通过管理、教育、劳动等多种手段对罪犯实施改造,使罪犯能够认识到自身犯罪的社会危害,体会到失去自由的痛苦,改变不良生活习惯,提高遵纪守法意识,提升文化水平,学习谋生技能,最终能够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全社会广大公民的参与,罪犯作为公民,当然也要参与,这个群体理应成为促进全民守法的重点关注对象。罪犯在服刑期间或许很难直接参与社会事务,但罪犯终将面临刑满释放、回归社会。改造好罪犯,让罪犯回归社会后能融入社会,是xxx在国家治理中的应有职责。

三、xxx工作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思考

(1)要完善法律规范,真正实现有法可依。依法治国首先要完善法律体系,有法可依不是有法律就可以了,法律要是良法,要可操作,可执行,试问一个不具操作性的法律,执行力如何保证。要实现xxx的严格执法、公正司法,首先必须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作为执法的依据。应当看到,目前xxx法律规范体系中还有许多需要继续完善的地方。一是法律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如罪犯的减刑、假释要求罪犯确有悔改表现,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到目前为止,关于认罪悔罪始终没有一个可以执行的操作标准,虽然xxx也一直积极搞认罪悔罪的评估,但是笔者认为由这方面的上位规定是有缺失的,xxx在认定罪犯认罪悔罪程度存在很大难度。二是法律制度于理相悖。一方面对比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都要求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少数罪犯因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获得减刑),但是对假释比减刑增加了“没有再犯罪危险”的法定条件;但是另一方面,法律对罪犯回归社会以后又规定假释对象纳入社区矫正,而减刑罪犯回归后却少有监管。据此逻辑,也就是“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罪犯,必须要接受监管,接受矫正,而没有作出“没有再犯罪危险”判断的罪犯不需要监管和矫正。再者,要求xxx或法院对罪犯做出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判断,事实上也是勉为其难,对社会上的公民要作出没有犯罪危险的判断也有相当的难度,何况是对一名已经犯罪,正在服刑的罪犯。再者,罪犯释放后是否会重新犯罪,社会环境也是重要因素,要xxx或是法院做出这样的判断,未免有些不切实际。因而,从立法层面上,应当要修改不符合法律精神和实际要求的法律制度,细化完善不具操作性的法律规定。

(2)要转变执法理念,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转变执法理念,正是行刑文化走向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当前社会上,相信重刑主义、刑法万能在xxx和社会上仍有一定市场,很多人包括一些xxx民警,认为对待罪犯就要严格、甚至严苛,不能宽容。笔者认为这样的观念实际上与依法治国是不相符合的。在转变执法理念过程中,应当尽量让民警接受刑法谦抑的精神。具体说,就是刑罚应当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宽容的适用,即能不用就不用,能用轻刑就不用重刑。刑罚的执行要公正、人道、宽和。要避免片面突出惩罚、人为扩大“刑罚之恶”,要注重刑罚的教育功能,实现行刑人性化。“刑罚是一种必要的恶”,本身具有很多的局限性,之所以要用刑罚,主要目的是以“刑罚之小恶”防止“犯罪之大恶”。因此,当我们运用这一“小恶”时,应当采用审慎的态度,否则刑罚这一“小恶”有可能因为执行中的不当而转化为一种“大恶”(导致罪犯再犯罪的原因之一)。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仅仅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是不够的,还需要刑罚执行人员以刑法谦抑为根据,以宽容的、令人信服的方式来教育和引导罪犯,以取得最好得刑罚效果;另一方面,当严则严。对于严重刑事犯罪,要坚决打击,毫不手软,要确保xxx的刑罚执行切实起到惩罚犯罪的威慑作用和改造罪犯的引导作用,实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有机结合。对于职务犯罪等三类罪犯应当从严管理,从严控制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近年来,xxx执法还是存在许多执行刑罚中当严不严、失之过宽的问题的案件,比如社会影响相当恶劣的“张海案”。因而,当严则严还是有必要强调的。同时,刑罚执行还要公正严明,对所有罪犯一视同仁,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任何罪犯,任何人犯罪都必须受到惩罚和改造,任何罪犯不符合法律条件,都不能获得减刑假释。

(3)要提高专业化程度,保证制度的正确执行。一是要提高民警的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程度。人民警察是xxx管理、刑罚执行、教育改造的组织实施者。严格执法、公正司法需要xxx有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人民警察队伍。要强化民警的专业分工,看守型和矫治型的民警要有区分,开展专门的业务培训,提升xxx民警的专业素养,用职业化、专业化提高民警的执法水平;要坚持法治教育,强化法治意识,做到处处事事时时依法管理服刑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真正做到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才能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二是要有执行制度的程序保障。xxx在将法律规定的内容落实到具体工作的过程中,需要有程序的保障。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法治的实现首先体现在规范、良好的程序上。执法工作需要有严密的工作流程规定,要明确、具体、便于操作,还要确保做到无缝衔接,环环相扣,程序和流程越细化、严密,就越能减少执法过程中的随意和不统一。最近司法部修订了减刑、假释的程序规定,实际上也是在这方面的努力,xxx在完善程序规定,强化制度执行上正是应当抓住减刑、假释提请等重点环节。

监狱刑罚执行工作总结 篇4

监狱刑罚执行工作总结

引言:

监狱刑罚执行工作是司法系统中的重要一环,它承载着保护社会安全、惩罚犯罪行为、改造罪犯、维护司法公正等重要职责。本文旨在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进行总结,以全面了解和评估其在当今社会中的作用和影响。通过收集最新信息和数据,本文将详细探讨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几个方面,包括刑罚执行目标的演变、执行工作的组织架构、改造教育项目的效果、人权保障的挑战以及国际合作与经验交流等等。为了保证信息准确性和权威性,本文将采用官方报告、最新研究和专家观点为参考依据。

一、刑罚执行目标的演变

1.1 维护社会安全

1.2 惩罚犯罪行为

1.3 改造罪犯

1.4 促进司法公正

二、执行工作的组织架构

2.1 监狱管理概述

2.2 狱警队伍建设

2.3 监狱设施条件改善

2.4 刑罚执行流程优化

三、改造教育项目的效果

3.1 社会重新融入计划

3.2 心理疏导与心理治疗

3.3 职业培训与技能提升

3.4 自我教育与文化熏陶

四、人权保障的挑战

4.1 拘禁条件与人权符合性

4.2 犯人对待与康复安置

4.3 拘禁期间的合法权益保障

4.4 监管机构的社会监督与信息公开

五、国际合作与经验交流

5.1 国际间的刑罚执行标准

5.2 经验交流与合作

5.3 外国罪犯的处理与援助

结语:

本文通过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总结,分析了刑罚执行目标的演变、执行工作的组织架构、改造教育项目的效果、人权保障的挑战以及国际合作与经验交流等几个方面。我们发现,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在推动社会安全、犯罪惩罚、罪犯改造和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面临的人权保障挑战不能忽视,我们需要在改善拘禁条件、加强犯人对待与康复安置以及加强合法权益保障等方面采取行动。同时,国际合作与经验交流的重要性也应引起我们的关注,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并分享自己的成果有助于我们实现刑罚执行工作的进一步发展。通过不断提高刑罚执行工作的效能和公正性,我们可以为社会提供更安全、更和谐的环境。

监狱刑罚执行工作总结 篇5

刑罚执行监督工作调研报告

刑罚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主要包括:对xxx、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对__、公安机关、xxx管理部门、社区矫正机构的刑罚变更执行活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否合法的监督;对__执行财产刑(包括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活动的监督;对__执行死刑活动的临场监督;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办理罪犯及其家属的控告、申诉和举报。为了加强我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根据区xxx会工作要点安排,区xxx会调研组,先后到区__、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及**区看守所对我区20**年以来的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刑罚执行法律监督职责,深入贯彻以人为本方针,为促进监管场所依法文明科学管理和刑罚依法正确执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监管场所正常秩序,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开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明显成效。

(一)刑罚执行重点环节的监督成效1.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通过检查法院__、执行通知书和看守所留所服刑人员档案等方式,强化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20**年以来,监督纠正刑罚交付执行中的各类违法案件**件,其中,纠正法院执行文书未及时送达6件,未生效判决违法交付执行1件,纠正看守所违规留所服刑5件。

2.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针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落实监督机制,通过复核申报材料、列席评审会、找服刑人员谈话、与监管干警交流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督促纠正违法行为。20**年以来,共列席评审会议5次,审查提请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8件,纠正不当减刑案件1件,不当暂予监外执行案件2件。

3.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严格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及相关监管规定,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机制,增强监督实效。在社区矫正中心设立“**区人民检察院派驻帮教中心联络室”,每周由监外执行检察官派驻1-2天,实时掌握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情况,及时开展社区矫正监督检察,促进社区矫正检察工作规范有效。20**年以来,共开展社区矫正集中检察17次,巡视抽查22次,清理出社区矫正罪犯脱漏管32人次,对在社区矫正考验期间因违反相关监管规定情节严重被裁定撤销缓刑罪犯,同步监督收监8人。

4.加强对新增监督职能探索力度。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刑诉规则的要求,组织干警认真学习相关法律规定,积极探索实践。对__刑事判决罚金执行进行了专项检察,共发现的判决未生效收取罚金、__未明确规定执行时限等违规问题5件,并通过检察建议督促了整改。

(二)监管活动的日常监督工作成效

1.加强对监管场所的安全防范检察。始终把确保监管场所的安全放在重要位置,坚持日巡查、周检查、月评查和重大节日、敏感时段全程同步监督检查“四查制”和检察长、副检察长深入监管场所督促检查安全防范制度,从细处着眼、小事入手,防微杜渐,努力将监管场所和监管活动中的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20**年以来,开展安全大检查68次,开展专项检查30余次,召开安全工作联席会议7次,提出整改意见11条,发出检察建议3份;监管部门严肃处理“牢头狱霸”和破坏监管秩序的在押人员7人。

2.积极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问题。加强对羁押期限的检察,监督相关办案机关严格遵守“一证通”制度,监督看守所执行羁押期满前7天向办案单位催办工作,对经催办后仍未办理换押手续的办案单位,依职发出书面监督函,监督办案机关严格执行“一证通”前置换押。20**年以来,监督纠正因不及时换押造成的假性超期羁押15件,向办案单位发出羁押期限检察监督函,依法保障了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3.加强对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查处。坚持把查办发生在监管场所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作为强化法律监督的重要措施,监所检察部门立足职责,主动学习职务犯罪案件办案技巧,积极查办管辖范围内的职务犯罪案件。20**年以来,共受理监管人员职务犯罪线索4件,初查4件。

(三)落实人权司法保障工作的成效

1.开展羁押审查工作。自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监所检察部门通过扩大案件、建立配套机制,积极探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及时有效地减少了不当羁押。20**年以来,共受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件,提出释放、变更强制措施10件,皆被办案单位采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积极开展监督检查。实行检务公开栏、检察官信箱进监舍制度,严格落实在押人员约见检察官、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告知制度等规定,及时发现并督促纠正监管活动中滥用戒具、超时禁闭等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情况26人次。3.妥善处理控告申诉。坚持以人为本,认真受理并及时处理被监管人及其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维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20**年以来,共受理被刑事执行人及其亲属控告、举报、申诉案件**件,定人员、定时限调查复核后,全部妥善处理,无不办、漏办案件,无涉检信访案件。

多年来,区人民检察院在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工作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然存在刑罚执行观念有待更进一步更新、刑罚执行重点有待更进一步突出、刑罚执行机制有待更进一步健全、刑罚执行宣传有待更进一步重视、刑罚执行监督基础有待更进一步打牢、刑罚执行队伍有待更进一步加强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要更新工作观念,切实发挥刑罚执行监督职能作用

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四个维护”有机统一的观念,准确把握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职能定位,不断强化__意识,探索改进监督方式方法,努力提高监督能力和水平。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突出问题,深入查找自身司法不严、不规范、不公正、不廉洁等问题,强化问题整改,进一步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二)要突出工作重点,切实增强刑罚执行监督效果

在刑罚交付执行监督中,要重点加强对审前未羁押罪犯判实刑后未交付执行、违规留所服刑等问题的监督;在社区矫正执行监督中,要重点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虚管和又犯罪的监督;在财产刑执行监督中,要重点加强与审判机关、执行机关的协作配合,不断探索财产刑执行监督的有效方法。同时,要健全完善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深化驻所检察室与监管单位信息平台建设;要健全对监管场所和监管活动中职务犯罪线索的发现机制,争取在查办监管领域职务犯罪工作中取得新的进展。

(三)要健全工作机制,切实规范刑罚执行监督工作

要构建程序严密、标准具体、科学统一的业务规范体系,使监督工作有章可循。要研究制定刑罚执行监督业务规范机制、高效的信息管理机制和科学的考评机制,进一步细化工作标准和业务流程。要加强与政法各部门间的联系沟通,建立完善信息互通机制,共同研究完善相关业务程序衔接的工作制度。要完善外部宣传和监督制约机制,注重运用新闻媒体,增强执法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积极创造条件促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增进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不断深化检务公开制度,对于重大检察工作部署、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及时向区委、人大报告。

(四)要加大保障力度,强化刑罚执行队伍建设

检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司法等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政府和上级支持,及时更新监控设备,配齐配强技术装备、执法特种交通车辆等,以保障刑罚执行安全。要大力加强队伍建设,教育和引导刑事执行检察干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巩固公正执法的思想基础;加强系统性业务培训,提高刑事执行检察干警发现、监督、纠正、查处刑事执行中违法犯罪的能力,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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