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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品合同收藏

发布时间:2023-11-21 13:00:17 来源:1569下载站 作者:小何 矿产品合同

矿产品合同【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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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资料能够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的表格填写,也能够直接用文字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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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品合同【篇2】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密切工矿产品(包括工业品生产资料和工业品生活资料,下同)购销之间的联系与协作,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农村社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之间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个体经营户和农村社员、重点户、专业户同法人之间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应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购销(供需)当事人,必须贯彻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本着按需生产、质量第一、适销对路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签订和履行合同。

第四条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或者凭法定代表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严格执行。

当事人委托其它单位代订合同时,必须出具委托证明,明确代理权限。产品分配单或调拨通知单只是签订合同的依据,不能代替合同。

第五条 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包括计划分配、统购统销、计划收购等产品)的购销合同, 按国家和国家授权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计划指标和需方提出的花色、 品种、规格、质量签订;如不能按计划指标签订合同,发生争议时由争议双方下达计划任务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产品的购销合同,参照国家和国家授权的主管部门下达的指标,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

属于自由购销产品的购销合同,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

第六条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产品的名称(注明牌号或商标)、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

二、产品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

三、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

四、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五、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六、接(提)货单位或接(提)货人;

七、交(提)货期限;

八、验收的方法;

九、产品的价格;

十、结算方式、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帐号、结算单位;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产品的技术标准, 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没有国家标准而有专业(部)标准的,按专业(部)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专业(部)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供需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为了保证货物运输的安全,产品包装按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的,可按承运、托运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写明的标准进行包装。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在新的协议未达成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但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应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等)。

三、变更或解除合同,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指标的,应报经下达该计划的双方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属于自由购销合同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办理。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日期,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的日期为准;需要报经批准的,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解除合同的日期为准。

四、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合并、分立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停单位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关、停文件清理合同;遗留的有关事宜,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五、签订合同有笔误需要修正的,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

第二章 产品的数量

第九条 产品数量的计量方法,按国家或主管部门规定的计量方法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由供需双方商定。

对某些产品,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写明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没有主管部门规定的由当事人商定)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

对成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第十条 当事人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和计量方法履行。

需方不得少要或不要,否则应承担中途退货的责任。

供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的,应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供方交付的产品多于合同规定的数量,需方不同意接收的,在托收承付期内,可以拒付多交部分的货款和运杂费。购销双方在同一地点(同城)的,需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购销双方不在同一地点(异地)的,需方应把产品接收下来,并负责保管,将详细情况和处理意见在货到后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通知供方处理。

二、供方交付的产品少于合同规定的数量,需方凭有关合法证明,在托收承付期内,可以拒付少交部分的货款,并在货到后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将详细情况和处理意见通知供方。供方接到通知后,应在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答复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需方的意见。少交的部分,应立即补交,因此造成逾期交货的,按第二十七条二款和第三十五条五款的规定办理。

三、供方通知需方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规定的交货数量的,供方应负全部或部分不能交货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凡原装、原封、原标记完好无异状,包装内的产品数量,由生产企业或封装单位负责;需要确定负责期限的,由当事人根据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商定。

由供方组织装车(船)、凭封印交接的货物,需方在卸货时,如车(船)封印完整,无其他异状,但件数短缺的,属于供方的责任,需方凭运输部门编制的记录证明,可以拒付短缺部分的货款,并在货到后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通知供方;如件数相符,但重量、尺寸等短缺,或者包装标准的重量与实际的重量相符而包装内数量短缺,需方可以凭本单位的验收书面证明,在托收承付期内,拒付短缺部分的货款,并在货到后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通知供方,否则,即视为验收无误。

由供方组织装车(船)、凭现状(或件数)交接的货物,需方在卸贷时,无法从外部发现货物丢失、短少、损坏的,应由供方负责的部分,需方可以凭本单位的验收书面证明和运输部门的交接证明,在托收承付期内,可以拒付丢失、短少、损坏部分的货款,并在货到后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通知供方, 否则, 限视为验收无误。

供方在接到通知后, 应在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 答复处理,否则,即按少交处理。

第十二条 发货数与实际验收数之间的差额,不超过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没有主管部门规定的由当事人商定)的磅差和自然减(增)量范围的,不按多交或少交论处,双方互不退补。超过规定范围的磅差,按照实际交货数量计算多交或少交的数量;超过规定范围的自然减(增)量,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或当事人商定计算方法计算多交或少交的数量。

实际交货数量与合同规定的交货数量之间的尾差,不超过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没有主管部门规定的由当事人商定)的尾差范围的,双方互不退补;超过范围的,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量计算多交或少交的数量。

第三章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第十三条 合同要明确规定供方对产品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对成套产品,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

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者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

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

有些产品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为检验依据。

第十四条 供方应对提供的产品的质量负责。供方交货时,应将产品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和双方商定的必要的技术资料随同产品或运单交需方据以验收。需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没有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和必要的技术资料,在托收承付期内有权拒付这部分产品的货款,并应将产品妥为保管,立即向供方索要,供方应及时补送给需方。超过合同规定交货期限补交的,即作为逾期交货处理。

需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符合同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需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品种、型号、规格、花色、由生产企业或封装单位负责;需要确定负责期限的,由当事人根据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商定。

凡原装、原封、原标记完好无异状,在当事人商定的期限内,该产品的质量由生产企业或封装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需方在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产品的外观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不符合同规定,属供方送货或代运的,需方应在货到后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提出书面异议;需方自提的,应在提货时或者双方商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

二、产品内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不论供方送货、代运或需方自提,需方应在合同规定由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内检验或试验,提出书面异议;某些产品,国家规定有检验或试验期限的,按国家规定办理。

三、 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外商定提出异议的期限外,一般从运转之日起六个月以内提出异议。

四、在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同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同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五、如果需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六、需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第十六条 供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需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双方对产品质量在检验或试验中发生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规定,由标准化部门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执行仲裁检验。

第四章 产品的包装

第十八条 产品包装应符合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有特殊要求或采用包装代用品的,应征得运输部门的同意,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运输包装上的标记由供方印刷(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产品包装时,必须附有装箱清单。

第十九条 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需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供方负责供应。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由供需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二十条 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需方另外收取。如果需方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需方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第五章 产品的运输与交接

第二十一条 产品一般应由供方实行送货或代运。实行送货的产品,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供需双方协议执行。实行代运的产品,由供方代办运输,供方应充分考虑需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某些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必须由需方派人押运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签发装运证明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送货、代运确有困难,或者需方要求自提的产品,经供需双方商定,也可以由需方自提。实行自提的产品,由需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自提自运。

第二十二条 需方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 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 (月份或季度)前四十天通知供方,以便供方编报月度要车(船)计划。迟于上述规定期限,供需双方应当立即另行办商处理。

第二十三条 供方、 需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 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接手续,做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供方、需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一、凭封印交接的货物:

1.由供方装车(船)、需方或到站(港)运输部门卸车(船)的货物,封印完整而货物发生丢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除能证明属运输部门责任者外,由供方负责;封印脱落、损坏、货物发生丢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除能证明属供方责任者外,由运输部门负责。

2.由发站(港)运输部门装车(船)、需方卸车(船)的货物,需方应会同到站(港)运输部门拆封,如发生丢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除能证明属供方或需方责任者外,由运输部门负责。

二、凭现状(或件数)交接的货物。由供方组织装车(船)、运输部门按现状(或件数)交接的货物,如发生丢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运输部门接收前由供方负责,接收后由运输部门负责; 到站(港) 后在需方接收前发生丢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由运输部门负责,接受后由需方负责。但对在交接时无法从外部发现的货物丢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除能证明责任者外,由供方负责。

上述属于运输部门责任的,由需方按国家颁发的有关货物运输合同条例的规定向运输部门提出书面异议, 要求赔偿损失。 属供方合作的,应按规定由需方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供方负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发生错误,属于需方过错的,一切责任由需方承担;属于供方过错的,一切责任由供方承担;属于运输部门过错的,由托运单位按国家颁发的有关货物运输合同条例的规定向承运部门要求赔偿损失。但是不论哪一方的责任,接货单位对运到的货物,应当妥善保管,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查明处理,由此所支付的一切费用由上述责任方承担。

第六章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第二十五条 合同中的产品交 (提) 货期限,应写明月份。有条件的和有季节性的产品,要规定更具体的交货期限(如旬、日等);有特殊原因的,也可以按季度规定交货期限。属于年度分配指标的订货,必须在本年度内商定具体的交货期限,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跨年供货;生产周期超过一年的大型专用设备和试制产品,可以由供需双方商定交货期限。不得签订没有交货期限的合同。

第二十六条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供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的日期为准(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者除外);合同规定需方自提的产品,以供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供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需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交(提)贷期限,即视为提前或逾期交(提)货。

第二十七条 合同当事人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交(提)货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提前交货的,需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需方可拒绝提货。

二、逾期交货的,供方应在发货前与需方协商,需方仍需要的,供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需方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供方通知后十五天内通知供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三、逾期提货的,需方除应当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款外,并承担逾期提货的责任。

第七章 产品的价格

第二十八条 合同中产品的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执行;应由国家定价的产品而尚无定价的,其价格应报请物价主管部门批准。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如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的提高或降低价格的,由供需双方商定。

如果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的,可以由供需双方协商暂定价格,并在合同中注明:“按供需双方最后商定的价格(或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结算,多退少补”。

外销转内销的工矿产品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供需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第八章 产品货款的结算

第三十条 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应当按照合同中商定的结算方式和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合同中应当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付款)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收、付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大型设备订货的付款办法,按照财政部、人民银行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进行结算。需方变更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和帐号,应于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三十天通知供方。如果需方未按期通知或者通知有错误而影响结算的,需方应负逾付款责任;如果供方接到通知后,仍按变更前的情况办理结算,一切责任由供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需方拒付货款,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拒付规定办理,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如果需方超过承付期限,银行不予受理。需方无理拒付货款经银行说服无效的,由银行实行强制扣款;由于无理拒付而增加银行审查时间的,应自承付期满的次日起算,按逾期付款处理。

第三十三条 需方对于拒付货款的产品,必须负责接收,妥善保管,不准动用。如果发现动用,由银行代供方扣收货款,并按逾期付款处理。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有违约行为的, 必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因违约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如违约金能够抵补损失时,不再另行支付赔偿金;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裣其差额部分。对方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供方的违约责任

一、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专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三十,具体比例可由供需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商定。

根据国家指令性计划签订的购销合同,由于供方将产品自销而不按合同规定交货的,除按违约及有关规定处理外,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自销多得的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二、供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果需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需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供方负责包修、包换或者包退,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供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三、 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同规定, 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 供方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需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供方应当偿付需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者灭失的,供方应当负责赔偿。

四、 自提产品供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交货的,应负逾期交货责任,并承担需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五、 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六、 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产品, 需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 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需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供方承担。

七、 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供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需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八、 供方未经需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九、 在供方专用线自装的产品,因装载技术不善造成产品灭失、质量下降、包装损坏或者其它质量事故的,应当由供方承担责任。

十、 供方用罐车发运货物, 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 致使需方无法卸货的,由此造成的卸车等存费及运输罚款,应当由供方偿付。

第三十六条 需方的违约责任一、 中途退货, 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 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5%,专用产品的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0—30%,具体比例可由供需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商定。二、 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予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三、 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供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供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四、 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供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五、 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产品,需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六、 承担由于需方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等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供方或运输部门因处理需方提出的错误异议而实际支付的一切费用;承担代供方保管的产品因需方保养不善而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七条 由于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的过错,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先由合同违约方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对方偿付违约金、赔偿金,再由应当负责的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负责处理。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按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第四十条 违约金、赔偿金的支付,没有实行利改税的企业应分别在企业基金、利润留成或盈亏包干分成中支付;实行利改税的企业,应在缴纳所得税后国家核定的企业留利中支付。以上支付的各项金额均不得计入成本 (费用) 和营业外支出,不得挤占应当上交财政的收入。行政事业单位一律在单位的预算包干的节余经费和预算外资金中支付,不得挤入经费预算报销。依法对个人的罚款,一律不得用公款报销。

违约金和赔偿金收入,应用于弥补未能履行合同而蒙受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所指日期,除已有明确规定者外,凡直接送达的,以收件人签收日期为准;邮寄送达的,以邮局挂号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者,均按本条例执行。

矿产品合同【篇3】

矿产品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BJ20xx-05

签订时间:20xx.5.26签订地点:北京

供方:北京沃德长兴商贸有限公司需方:北京昱升嘉合商贸有限公司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质量要求:

1、矿产品中杂石含量≤5%,且不允许有单重超过0.4公斤

的杂石。

2、矿产品中砷(As)含量≤0.02%。锑(Sb)含量≤0.03%。二、交付方式:

需方组织运输,供方组织装车,装车费用由供方承担。三、计量办法:

以需方计量为准,无损耗四、验收、计价办法:

1、双方共同取样、缩分,制成标准样800克左右。按国标烘干样品并测量含水率。将烘干后样品分四份,双方各取一份化验,留仲裁样两份。

2、以需方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一方有异议时,可提出仲裁,仲裁费用由提出仲裁方支付。发生仲裁时以仲裁结果为结算

依据。每批均由需方出具结算单,双方签字后作为记账凭证。3、双方共同抽验杂石含量,超过5%时,按实测杂石含量乘以本批矿产品总量扣除相应杂石量。

4、砷、锑含量每超标一项,扣矿产品款10元/吨。5、干、净矿产品中铅每增加品位1%,货款增加100元/t计算;

干、净矿产品中锌每增加品位1%,货款增加80元/t计算;其它付产品不计价。五、付款方式:

待供方增值税发票入账后,支付货款95%,余额待下次结算时付清。

六、合同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依法诉至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七、其它:

1、若需方预付货款,供方不得将自产矿产品卖给第三方,否则按照1000元/吨支付违约金。

2、此合同有效期至20xx年07月09日。

3、此合同一式两页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4、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供方:北京沃德长兴商贸有限公司(盖章):

需方:北京昱升嘉合商贸有限公司(盖章):

矿产品合同【篇4】

矿产品销售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甲方:[甲方名称]

地址:[甲方地址]

联系方式:[甲方联系方式]

乙方:[乙方名称]

地址:[乙方地址]

联系方式:[乙方联系方式]

鉴于甲方拥有[矿产品名称]的所有权和销售权,乙方拥有销售该矿产品的能力和资源。为了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和有序合作,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产品描述

1.1 产品名称:[矿产品名称]

1.2 规格:[矿产品规格]

1.3 质量标准:[矿产品质量标准]

1.4 数量:[矿产品数量]

1.5 单价:[矿产品单价]

1.6 总价:[矿产品总价]

第二条 交货条件

2.1 交货地点:[交货地点]

2.2 交货日期:[交货日期]

2.3 运输方式:[运输方式]

2.4 运费承担:[运费承担方]

2.5 包装:[包装方式]

第三条 付款条件

3.1 付款方式:[付款方式]

3.2 付款期限:[付款期限]

3.3 海运到岸价:[海运到岸价]

3.4 进口税费:[进口税费]

第四条 检验和索赔

4.1 产品质量检验:乙方将对所购买的矿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检验标准为:[检验标准]。

4.2 检验问题和索赔:在产品交付后[索赔时间]内,乙方有权对产品进行检查和索赔,并提出书面说明。甲方应积极配合解决索赔问题。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2 违约方应在[违约期限]内进行整改,如无法整改或屡教不改,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第六条 争议解决

6.1 本合同因履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6.2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 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进行补充、修改或解释。

第八条 合同生效与解除

8.1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有效期限]。

8.2 若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双方达成书面协议,直接解除本合同。

以上是《矿产品销售合同范本》的具体内容,甲方和乙方各自确认后签署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日期: 日期:

矿产品合同【篇5】

购销合同(工矿产品1)

gf-90-0101

供方:____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_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

┌──┬──┬──┬──┬──┬─┬─┬─┬─────────────┐

│产品│牌号│规格│生产│计量│数│单│总│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金├─┬┬┬┬┬┬┬┬┬┬┬┬┤

│名称│商标│型号│厂家│单位│量│价│额│合│││││││││││││

││││计│││││││││││││

├──┼──┼──┼──┼──┼─┼─┼─┼─┼┼┼┼┼┼┼┼┼┼┼┼┤

│││││││││││││││││

├──┼──┼──┼──┼──┼─┼─┼─┼─┼┼┼┼┼┼┼┼┼┼┼┼┤

│││││││││││││││││

├──┼──┼──┼──┼──┼─┼─┼─┼─┼┼┼┼┼┼┼┼┼┼┼┼┤

│││││││││││││││││

├──┼──┼──┼──┼──┼─┼─┼─┼─┼┼┼┼┼┼┼┼┼┼┼┼┤

│││││││││││││││││

├──┴──┴──┴──┴──┴─┴─┴─┴─┴┴┴┴┴┴┴┴┴┴┴┴┤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

───────────────────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

────────────────────────────────────

───────────────────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

───────────────────

五、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

───────────────────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

───────────────────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

───────────────────

矿产品合同【篇6】

一、双方当事人

甲方(供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公司注册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乙方(需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公司注册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二、合同意向

乙方拟采用定额、定时、定价的方式向甲方购买_________燃料油_________吨。

定额的意思解释为:甲乙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履行合同的时间期限内(包括一年度及每月的约定),乙方必须向甲方购买或甲方必须保证供应的_________燃料油的数额。

定价的意思解释为:甲乙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在合同确定的履行时间期限内,如遇_________燃料油的市场价格浮动(包括高于合同确定的价格和低于合同确定的价格),均按合同中确定的价格执行。

定时的意思解释为:甲乙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履行合同的时间限度,包括12个月的履行期限及每月按计划供货。

三、产品名称、购买的数量及价格

3.1产品名称:_________燃料油

3.2产品产地:_________

3.3产品质量标准:符合国际标准

3.4产品数量:_________吨+/-10%

3.5产品单价:

人民币_________元/吨(产地:_________)

人民币_________元/吨(产地:_________)

人民币_________元/吨(产地:_________)

四、交货地点及卸货事项

4.1交货地点:_________。

4.2卸货时间:_________。

4.3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提前3天通知乙方交货地点及卸货时间安排,以便乙方及时接货。

五、运输方式及费用:

5.1乙方自派船只到交货地点接货,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2乙方不能及时接货,造成卸货滞期或货物在码头停放滞期,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六、货款结算方式:

按计划每批货物卸货完毕后的_________天之内,乙方以人民币付清货款。

七、验收标准:

7.1符合本合同附件的品质指标要求。

7.2甲方在每批燃料油交货前,应提供运载油船在始发地燃料油品质检验单(正本复印件)。

7.3乙方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在收到货物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双方协商解决或双方指定共同认可的机构进行复检,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4如果检验结果超过附件品质指标要求,应扣罚油价款,以每船进行计量计价,扣除金额由甲方从油款总额中扣除。

八、违约责任:

8.1甲方应积极寻求货源,并保证依时提供足够的货物提供给乙方。甲方不能及时按双方确定的数额和时间供货,应承担逾期交货部分或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_________%的违约金。

8.2甲方提供的货物必须达到质量标准,否则依双方约定的处罚方式处罚。

8.3乙方逾期付款,应自交货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支付延期付款滞纳金。

8.4乙方不接货,除应继续履行合同外,应承担不接货货款部分_________%的违约金;乙方延迟接货,应承担延迟接货货款部分的_________%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甲方均有权解除合同的履行。

九、担保条款:

鉴于合同约定的决算方式为交货后付款,为了降低甲方的风险,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10日之内,乙方支付_________吨的货款金额人民币_________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乙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乙方依约履行,定金抵作货款。

十、不可抗力:

10.1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由发生,无法履行或延期履行本合同,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机关证明后,可部份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如不可抗力的原因继续存在,致使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后_________天仍不能交货,一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10.2不可抗力的事由包括:大于4-6级台风或海浪、战争、其他自然灾害等其他不能预见或不能避免的事件。

十一、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1.1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一方可向合同签订所在地法院起诉。

十二、特别约定:

12.1甲乙双方特别声明:双方在合同中所确定的价款已充分考虑到因各种原因导致市场价格的大幅度上涨或大幅度下跌。双方承诺不因市价格涨跌而影响双方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及时间执行。否则,视为违约行为,履约方除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外,违约方还需承担违约责任。

12.2甲方承诺:如遇市场价格下跌,下跌后执行本合同的风险自己承担,甲方仍按合同约定的价格供货给乙方,否则视为违约。

12.3乙方承诺,如遇市场价格上涨,上涨后执行本合同的风险自己承担,乙方仍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时间向甲方购买货物,否则视为违约。

十三、其他约定:

13.1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费用,其中包括_________由甲方承担;

13.2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费用,其中包括_________由乙方承担;

13.3为了支持甲方积极寻求货源,及时供货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每吨_________元,支付甲方寻求货源的开拓费用。该笔费用支付的期限为_________。

13.4合同的附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附件包括:

附件1:_________

附件2:_________

附件3:_________

13.5本合同自双方正式签订之日起生效。

13.6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见证机关持一份。

十四、合同履行期限

14.1合同履行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14.2每批货物的履行以附件所确定的内容为具体履行约定。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

一、购销数量:

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供方向需方提供液化气约_________吨,结合市场实际情况,以每次确定供需数量为准。

二、结算价格:

为了共同拓展市场需求,本着互惠互利原则,供方给予需方按当时供方挂牌价下浮_________元/吨。配送运输费用_________元/吨。

三、结算方式:

采用银行汇票、汇兑存入供方帐户,款到开票装车。供方均衡送货,需方批量划款(包括货款和运输费用),每次不少于_________吨。

四、配送地点:

需方,否则属于违约行为。

五、保证金:

为确保需方按合同内容履行,由供方收取需方_________元保证金(不得低于一车货款价值)。

六、供货方式:

需方依据商定量,向供方提出书面认购单,供方根据与需方商定的每天承接量配送,配送货到后需方应于2小时内接卸完毕,并即时签署回执单。

七、计量方式:

执行国家规定标准(计量误差为千分之三点五);计量误差范围内以供方出厂计量为准;超过计量误差范围时,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八、质量标准:

执行国家标准:_________。

九、其它约定事项:

遇有供方不可抗力造成停工检修,购销数量双方协商;因计划停工检修,提前十天书面通知对方后可暂停送接货;需方对质量、计量有异议,应于接卸前当场提出并即时通知供方;对接卸后提出的异议供方不予认可。

十、违约责任:

需方在认购后拒而不接货视为违约,由供方按吨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优惠的金额(以_________元/吨为准);供方能承受的价位拒而不供货视为违约,需方有权终止合同。

十一、其它事项:

当遇有国家行政部门规定与本合同发生冲突,本合同终止。

十二、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供方(盖章):_________需方(盖章):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供方:_____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__

双方根据《合同法》,经自愿、平等协商就需方向供方购买铜精矿产品的有关事宜达成共识,签订本合同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产品名称、数量、品质及规格:

1.名称:铜精矿

2.品质:精矿含铜品位及有害元素标准,按照___有限公司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3.数量:不限。

4.包装:袋装,每个毛吨扣袋3.5千克。

二、交货时间及地点:

1.交货时间:货到需方料场。

2.运货方式:由供方负责装卸和运输的一切费用。

3.交货地点:云南昆明市需方料场。

三、价格及结算方式:

1.价格:根据供方当月___公司公布的月平均价格系数降低两个百分点进行铜金属量的计算:金___计算,银___计算,有害元素按云铜规定标准执行。

2.结算、付款方式:以发货当月的月均价按照第1条的价格规定进行结算付款,需方扣除税款,供方在结算后的一个月内开具金额增值税票给需方,需方补清税款。

四、验收方式及提出异议期限:

1.按本合同所规定的品质规定作为验收标准。

2.计重及品质取样以双方人员在昆明需方料场过磅,取样为准,双方人员共同封存仲裁样品,作为供需双方的仲裁依据,化验结果在误差范围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仲裁。

3.如供需双方对品质有异议(品位误差超过0.5%),由双方人员在一个月内共同提交所保留的仲裁样品到有仲裁资质的机构进行仲裁,并以仲裁结果作为双方最终的结算依据,仲裁费用由背离仲裁结果较远的一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

如有违约,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持一份,遵照执行。自双方签字盖印起生效。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供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

1、产品名称,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2、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3、交(提)货地点方式:需方指定地点。

4、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供方承担一切。

5、供方要求:需方电话通知后三天内到货。

6、化验标准,方法及提议期限:若对质量有异议,经双方商议找仲裁资格的化验单位仲裁,仲样作为仲裁依据。

7、结算方式及期限:结算数以需方实收数和化验分析结果为准,每收到20xx/吨结算一次,以50品位235元/干重吨无标价结算,上一度加10元,下一度减20元,46度以下拒收。

8、违反责任:按《合同法》执行。

9、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解决。

10、合同生效:双方签字盖章日生效。

11、供方:发够1000吨预付100000.00元(大写:拾万元整)货款。

供方签字:_________需方签字: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矿产品合同【篇7】

甲方:(需方)乙方: ()项目名称:____市____区五里墩街道龚洼恢复楼

2、

3、

4、

5、

6、

7、

8、

9、10楼瓷砖项目签订地点:通过甲方考察确定乙方为甲方供货单位,为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双方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金额:备注:本合同中订货总量为概算数,合同签订之后,发生增加或减少时,按实际送货总量结算。

二、质量标准:

1、已方所供的瓷砖均按国家质量标准生产供应;颜色按乙方送交的样板颜色为准。

2、每批次瓷砖生产时均有一定色差,请甲方合理安排施工。

3、乙方所供瓷砖有大小、方正、翘曲的由乙方负责及时调换,同批次瓷砖产生色差由乙方负责及时调换(调换时间为15天)。

三、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1、送货时间甲方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所需瓷砖数量。供货数量由甲方提供。

2、送货地点。

3、乙方瓷砖进场时必须由甲方指定的材料员验收并开具凭证,已双方签字确认的数量为准。

四、运输及运输保险费用:乙方所供瓷砖的装车、运输及运输保险(即运输途中的材料设备、运输工具集司乘人员安全)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卸货由乙方负责。

五、包装标准及包装物的回收:乙方所供瓷砖包装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即符合公路或铁路运输要求,包装物由甲方或施工单位负责回收处理。

六、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乙方所供瓷砖在运输途中时产生的所有损耗均由乙方负责;施工中的损耗均由甲方负责。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七、验收标准、方式及异议的提出:乙方所提供瓷砖均按国家质量标准有乙方和甲方材料设备采购组共同验收,双方验收人员在验收凭证上共同签字,并依此验收单作为结算凭证;如对所供瓷砖质量标准有异议,甲方须在施工开始前提出,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八、结算、付款方式:

1、结算方式:以甲方材料员签字的瓷砖供货清单上的数量和单价进行结算。

2、付款方式:签订本合同后,甲方在每批瓷砖到达工地现场经甲方材料设备采购组及乙方送货人员共同验收签证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批瓷砖货款额度 %,该工程瓷砖项目施工完成后付总货款,余款在此工程验收前付清。如甲方工程验收前不能付清余款,超过 天按延期付款金额的 千分之二 追缴违约金。付款全部采用银行转账,汇入本合同各方确定的指定账户。3 账号:

4、如果甲方不能按时付款乙方有权停止供货,并追缴前期材料款,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九、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向甲方所在地经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十、其他约定事项:在施工中瓷砖损坏、浪费损耗由甲方负责,但乙方须补足工程所需的瓷砖以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其他未尽事项,双方可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一:本合同壹式 肆 份,甲方 贰 份,乙方 贰 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十

二、 补充协议

1、乙方在接到甲方要货通知后15天内必须供货到现场。

2、因乙方供货及调换不及时造成甲方工期延误和工人误工费由乙方负全部经济损失。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瓷砖购销合同范文2甲方(需方):乙方():

一、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产品质量、金额:备注:以上价格为包干价,任何方均不在中途调价。

二、质量标准:质量应满足《轻质高强饰面砖》C2195-20以及企业标准执行,并满足需方要求,以双方签字封样为准,生产工艺为:垫板窑全通体砖,数量以需方的实际数量为准。

三、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及费用:负责运输到需方指定的 ____市____区新繁镇大月183;龙湖尚城施工现场,上车费及运费由负责,下车费由需方自理。

四、交货时间:收到需方支付的定金后,开始对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产品进行生产;在____日内开始向需方交货,

第一批货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供货,并按照需方工程进度交货。

五、验收标准:需方在收到货物后,按

第二条规定标准进行验收;如所供货物有质量问题由承担换货及相关经济责任。

六、货物交接:需方制定员工姓名 电话号码 身份证号 ,为货物接收人,代表需方接受货物。签订合同时应向提供需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供制定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合同的附件。

七、货款结算及支付:本合同签订生效后,需方支付 元作为需方履行本合同的定金(人民币);需方在支付货款时,货款在人民币壹仟元以下的可以现金支付外,货款超过人民币壹仟元以上时,需方必须以银行转账或电汇方式支付到合同指定的账号,否则视为需方未支付货款;需方付清全部货款后,开票货到付全款,定金在最后一车货款中扣除;如需方未按约定付款,有权拒发货,造成停工损失由需方负责。

八、收到需方支付的定金后,开始对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产品进行生产,需方不得中途解除合同,否则所生产的全部产品仍由需方安装合同价格赔偿损失。

九、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如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并按照定金法则处理定金,如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十、在受国家能源调控或遇到不可抗拒的因素(自然灾害)导致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及时告知需方,供货期顺延。十

一、本合同的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1、协商解决;

2、如协商不成,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由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其他有关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十

二、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并在需方支付定金后生效。备注:因陶瓷生产工艺过程复杂,大批生产与样品近似相同率 95%以上,出具普通增值票。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瓷砖购销合同范文3购 方:(以下简称甲方)供 方: (以下简称乙方)购方因工程建设需要,经项目部采购邀标比选及双方友好平等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如下事项达成一致协议定立本合同,以兹双方遵照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德阳术____区东河搬迁房一区三期工程

2、工程地址: ____市____镇

二、产品明细:

1、为购方定做下列产品:合同编号:

2、以上数量为暂估数量,按实供数量结算。

三、质量标准:按照国标GB4100-20执行。所供的产品必须与提供的样品基本一致。

四、供货期限:双方合同签定生效后,在 15 天内发

第一批货陆续组织到工地,以后根据购方工程进度,购方将所需货物数量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后提前 5 天通知,以便在接到购方通知后及时安排供货。

五、交提货方式及地点:由负责送到 东河施工 工地,双方点清数量,由 负责卸货,购方指定 范、谢X 为收货人,联系电话、 。收货人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并出具有效收货凭证给,作为结算依据。

六、验收标准:

1、按国家陶瓷砖GB4100-20标准及样品进行验收。

2、产品破损率按国标1%执行,超过1%的部分由负责补足;

3、因陶瓷原材料来源于天然矿物质,烧制过程复杂,允许交货产品存在合理色差。4.按送样品考核要求:地砖为防滑砖(象牙白),面砖为白色浅色条纹。

七、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如购方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购方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妥为保管,电话通知,并在三天内向提出书面异议。

2、若购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供货物符合合同规定。

3、购方因保管、施工不善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在接到购方书面异议后,应在三天内负责处理。

5、对购方的异议,经

第三方鉴定确认该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由负责调换。

八、结算方式及期限:

1、本工程无预付款。

2、需方分批次付款,

第一次供货至15000,经材料部门核实签字后付该批货的60%,

第二次供货至15000,经材料部门核实签字后付该批货的60%,

第三次付款待工程交工验收报后,退回余货办理结算一次付清全部余款。

九、违约责任:

1、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供货,严重影响到购方工程进度,经双方协商后仍不能解决时,应向购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10 ‰的违约金。

2、如购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款,购方每延迟货款一天,应每日向偿付不能按时支付货款的 1 0 ‰的违约金,并且有权顺延供货或停止供货,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购方自行承担。

3、按本合同规定的规格、型号、颜色、数量进行生产,在安排生产后,如购方需变更合同,应取得同意,并赔偿由此给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退货补货:如购方需要补货,购方须提前 3 天书面通知,以便进行排产; 购方应承担小批量补货的额外费用。十

一、争议解决: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购、供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十

二、其他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

三、合同生效、终止: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立即生效,自货款两清时自动失效。本合同壹式__四___份,购方执三份、执___一___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矿产品合同【篇8】

仔细审查合同相对方是否具有签约资格和履约潜力,避免相对方恶意欺诈或无力履行合同而导致损失。

在签约前应保留对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尽量透过工商部门查询了解其真实状况,还能够透过电话、网络查询,最好亲自上门察看一下,尽可能多地了解对方的资格、信用状况、留意对方的营业执照是否年检,是否是假执照、单位经营(办公)场所和登记的是否一致,股东构成如何,是否有不良记录,要求带给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来决定经营状况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双方经过协商,确认根据下列条款订立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1、质量与技术标准:

(1)按国家标准执行;(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3)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务必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务必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产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改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2、产品包装: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应。能够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办,作为合同附件。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甲方另外收取。如果甲方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甲方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如约定“乙方在收货后一次性付清款项”,此约定只有始期,即“收货”,无终期,即到底是收货后当日/当时支付款项,还是收货后一日/两日/十日内付清就应有明确的始期和终期。

2、本合同实际支付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

3、甲方给乙方的付款方式:支票;()电汇;()银行汇票;()lc;()t/t。

5、甲方未付齐货款全款(100%)之前,货物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6、定金:_____________________。

1、货物包装为制造商原包装。

2、货物的运输和运输过程中的保险由_______方负责办理,费用由_______方承担。

3、乙方负责在将货物交付给甲方。甲乙双方应对矿产品共同验收,,乙方供应货物在数量、质量和包装上贴合生产厂家的规定,则视为乙方交货完成。交货后的风险职责由甲方承担。

风险提示:

如果货物送往本地,当明确约定送货地点,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如果货物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而应争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经办人签收亦视买受人签收。重新委任签收人,须提交留有其签名的收货授权书。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

因此刻企业人员的变动较为频繁,当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应当要求对方带给授权委托书。对于送货到外地的卖方来说,应个性注意应尽量要求对方付清全款后再卸货,以防止外地买方卸货后不再支付余款,置于“货款两飞”的尴尬境地。

4、甲方发现收到的货物与规定的不符,应在货物到达之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在收到异议后应在合理期间内根据产品的具体状况协助甲方解决,直至验收合格。甲方怠慢行使该该项权利,视为产品验收合格。

1、双方约定由于水灾、火灾、地震、台风、战争、海关检查、进口手续及厂商供货延迟,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或适当履行)的,免除相应的违约职责。

2、受到上述免责事项影响的一方,应在_______天内通知另一方。

3、如果受上述免责事项的影响,使本合同只要义务之履行延迟的时间超过_______天,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接触合同而不承担任何后果,也可有双方协议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风险提示:

质量不贴合合同约定,通常违约方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___%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职责中是否包括预期利润,能够综合交易的实际的状况,约定违约方违约时须赔偿守约方的预期利润,约定的预期利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只能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和经济损失的一种,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赔偿损失的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1、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每日向乙方支付合同标的金额_______的违约金。

2、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每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标的金额_______的违约金。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交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交通费等相关合理费用。

1、甲、乙双方应保守透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获取的对方之商业及技术秘密,包括本合同文本,相关技术文件、相关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2、就本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的问题或与本合同有关的问题,一方作出有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加盖本方公章,且向对方送达,对方应_______个工作日内回函,否则视为无效。

3、本合同及附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双方签署的相关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附件经双方以传真形式签字盖章后文件同样有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矿产品合同【篇9】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供方: 合同编号:

需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内容可以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的表格填写,也可以直 接用文字表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交(提)货的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地(港)费用的负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理损耗及其计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担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其他约定的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方 需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电报挂号:电报挂号: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

矿产品合同【篇10】

供方: 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 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一、产品名称、_____、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交(提)货的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地(港)费用的负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理损耗及其计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担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其他约定的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 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公)证意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经办人: 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鉴(公)证机关: 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章)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 话: 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报挂号: 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______

帐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 号: __________________

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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