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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个人工作总结四篇

发布时间:2024-01-15 11:04:34 来源:1569下载站 作者:小何 卫生监督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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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个人工作总结 篇1

20XX年是付出与回报、挑战与机遇并存的一年,岁首年终,静心回顾这一年的工作,收获颇多。一年来,我以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脚踏实地、埋头苦干的工作作风,战斗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第一线,较好地完成了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受到了领导和同志们的肯定,现将我这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努力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首先,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修养。坚持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领会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努力提高政治理论素养,增强工作能力。其次,在业务学习方面,通过多看多听多想多问,利用网络下载了许多相关的业务知识,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二、脚踏实地,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今年是公共场所全面推行量化分级管理的一年,也是新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开始实施的一年,我也是第一年进入环境卫生科,新的开端,新的起点,新的挑战。为此,我在工作中力求做到积极主动,勤学多问,一丝不苟,缜密处理,确保了日常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坚持文明执法,热情指导,全面提升监督质量;

(二)、认真学习新知识,做好“新细则”和量化分级管理的宣传与指导;切实完成了量化分级管理率75%的目标。(三)、不厌其烦,认真书写每一份文书,我们的文书有时候是千篇一律的,但是,它是我们工作的痕迹,证据,更是我们将来对违法行为处罚的依据,因此,我们做到了监督覆盖率100%,文书书写率300%,为以后的案件办理打下了坚实基础,今年我们科共立案32起,结案22起,等待强制执行3家。不予处罚7家。

(四)抓住重点,扎实工作,并认真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生活饮用水,量化分级是重点,因此,我们在领导的支持下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协助铁西水厂投入了运营,结束了我县水厂多年来无证经营的历史。

一年来,我在学习和工作中更加成熟,但这些还远不能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还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要进一步加强纪律观念,积极进取,以高昂的斗志、饱满的工作热情投入到各项工作中去,继续发扬脚踏实地、爱岗敬业的精神,努力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为卫生监督工作的又好又快发展尽一份薄力。

卫生监督个人工作总结 篇2

走进孟子

孟子是一位伟大的思想家,同时又是一位杰出的辩论家,在唇枪舌战中,他战无不胜,在与高高在上的各国君主对话时,他又游刃有余。不论是怎样的强强对话,他都有制胜法宝。孟子的自信不是建立在他个人的能力与成就上,而是奠基于他的儒家学说,亦即他从孔子那里所得到的思想启发。

儒家的观点是什么?孟子认为,一个人只要真诚,就会发现内心有一种自我要求的力量,提醒和督促自己去做该做的事。该做的事可以总称为“善”,其内容是需要教育来界定的。于是,人在接受教育之后,始终以真诚态度面对自己的责任,并且勇于实践,择善固执,最后可以止于至善。

这样的人是坦荡荡的,是俯仰无愧的,是“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同时也是快乐无比的。

孟子晚于孔子一百多年,他所处的战国时代中期比孔子的时代更为混乱险恶,但是他了解孔子的思想,进而深刻阐述,广为传扬,使儒家学说形成完整的系统,可以应用在人生的每一方面。《孟子》一书就是最佳的例证。

孟子是“温故而知新”的典范。他熟读《诗经》、《书经》,信手拈来,如数家珍;他善于使用语言,留给后代的格言与成语又多又美;他精于现场辩论,在一问一答之间,使人茅塞顿开,连万乘之君也对他心存敬畏。但最重要的是,他所宣扬的一切都能结合自己的实践心得,从而产生充满自信的快乐。

现代人最重要的不是快乐吗?现代人最缺乏的不是自信吗?那么何不向孟子请教呢?真正的快乐不是源自外在成就,因为外来的东西可得可失,可多可少,并且始终在紧张的竞争状态中。真正的快乐来自真诚,遵从内心的要求去做人处事,就是对人生的肯定与感激,人性的尊严与价值亦在于此。

他能被后世尊为“亚圣”,与孔子思想合称“孔孟之道”,著作又被后代学者定为《四书》之一,这一切荣耀是否实至名归?我的回答是肯定的。我希望本书所展现的是孟子的全方位观点,其中又以人性论、修养论、教育观、人生境界说最为关键。这些思想组合为一个结晶体,每一个侧面都映现出核心理念的精彩。

卫生监督个人工作总结 篇3

放射卫生

现在我州主要涉及的医疗放射诊疗设备有:荧光透视机(现已列入淘汰产品)、电子透视机、普通X线机、CR、DR、CT、小C臂机、移动式X线机、牙片机。核磁共振不属于放射诊疗设备。

标准类检查: 放射科

1、标准类要求:机房面积、设备、监测、机房、人员资质、体检、培训、《放射工作人员证》、个人剂量计佩戴送检、放射卫生档案管理都要基本符合标准。

(1)放射科

立案处罚项:

①开展诊疗活动未申办《放射诊疗许可证》、未按规定申请校验、开展的放射诊疗项目、设备未进行登记的;②已开展诊疗活动还未进行放射卫生建设项目预评价及放射职业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的;

3、机房使用达1年以上未定期开展放射性职业危害因素防护监测评价的(检查当日至今未检测超1年以上);

4、机房监测不合格或机房监测不合格经整改后仍然不合格,且继续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

(2)设备、机房有更换的可视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提供更换后的放射职业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放射性职业危害因素防护监测评价、放射诊疗设备的状态监测评价及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设项目验收表;

现场查看《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及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到机房核对数量及设备型号是否一致。立案处罚项:

①已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及未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许可、登记,更换放射诊疗设备的;②使用达1年以上未开展放射性职业危害因素防护监测评价、放射诊疗设备的状态监测评价的。

(3)警示标志:机房警示标识设置必须为符合卫生部统一标准,工作指示灯必须为机房防护门顶端正中处,工作指示灯至少为红、绿两色(标准为红、黄或橙、绿三色),工作时必须亮红灯,要求提供工作指示灯的维护进行登记本;

立案处罚项:

①未设置放射警示标识的;②未配备工作指示灯的。(4)防护用品配备:机房内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及种类齐全的个人防护用品,参考数量:CT机房内必须至少配备3套(其中一套必须为儿童尺码),DR、CR机房至少配备2套,室内操作荧光透视机房配备2套,电视透视机房配备1套,其它放射设备另定;参考种类:CT机房需防护铅帽、防护铅眼罩、防护铅围脖、防护铅短衣、防护铅短围裙、防护铅短裤,DR、CR机房需防护铅帽、防护铅眼镜、防护铅围脖、防护铅长裙、防护铅短裙,透视机房同DR、CR;

现场:正在开展放射诊疗的是否给病人使用防护用品,每个机房配备防护用品的数量及种类。立案处罚项:

机房未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的。

(5)放射工作人员资质及个人剂量计佩戴 立案处罚项:

①放射工作人员无证上岗的;②放射工作人员未佩戴个人剂量计的;③放射工作人员无医师资质独自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或出具报告的。

(6)放射卫生管理档案:要求医疗机构配备放射卫生管理人员,必须有的3个档案,一是放射卫生管理档案(按照黔东南州卫生档案管理要求逐项对照);二是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档案(要求一人一档可与科室人员名单核对);三是个人剂量监测档案(要求有剂量计监测报告、个人剂量计发放使用登记、个人剂量计送检登记)。现场要求放射卫生管理人员提供相关档案。

立案处罚项:

①未建立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档案及个人剂量计检测档案的;②个人剂量计未定期送检的。

(7)机房面积要求(参照《医用X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13):我州较常见的CT,30㎡;双管或多管X线机,30㎡;单管X线机,20㎡;透视专用机,15㎡;牙片机,3㎡。

其他医疗科室

1、在医院内除了放射科一般有3个地方存有放射诊疗设备,一是手术室使用的C臂机,二是外科使用的移动式X线机,三是牙科或口腔科使用的牙片机。

2、放射现场(1)手术室(小C型臂X线机)

①《放射诊疗许可证》,一个医疗机构在同一执业地点,一般《放射诊疗许可证》只发放一个,所以《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必须按类别登记好许可项目及诊疗设备的型号,我州现在各县人民医院大部分都有小C臂机,主要用于骨科手术定位,小C臂机用于骨科手术定位不属于介入学,因此在《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上应登记为普通X线的许可项目。(介入放射学:是指在医学影像系统监视引导下,经皮针穿刺或引入导管做抽吸注射、引流或对管腔、血管等做成型、灌注、栓塞等,以诊断与治疗疾病的技术。)

②机房检查及新、改、扩项目。(参照放射科现场检查,机房面积按照单管X线机20㎡要求,防护用品参考数量为手术医护人员一般配备3套、患者一套、C臂机操作医师一套、移动式铅屏1个)

③手术室的医护人员要求参加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及职业性健康体检,要求必须配备一名放射专业医师进行操作。(检查除医护人员资质外均参照放射科现场检查)

(2)外科(移动式X线机)

必须有移动式X线机的使用管理规程的制定(规程上必须详细叙述有使用移动式X线机的使用方法、原则、安全管理要求、负责人、现场操作时人群的疏散原则、防护用品的使用及移动式铅屏的使用等)。人员检查参照放射科现场检查。

(3)牙科或口腔科(牙片机)

牙片机应其辐射剂量较小,所以要求相对较小,一般一是保证机房安全,二是制度档案要求规范建立,三是放射诊疗许可证必须登记有该项目,四是操作人员必须培训体检(人员资质可以放宽),五是个人防护用品配备2条铅围脖、两副铅眼镜即可。(注:牙科全景机除外)

卫生监督个人工作总结 篇4

中国法院网讯周某受闫女士的邀请去给闫女士母亲过生日,因饮酒过多死亡。后周某亲属将(邀请人)闫女士和陪酒者(闫女士的5名亲戚)告上法庭。3月28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陪酒者(陪同周某喝酒的闫女士的5名亲戚)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1193.55元。判决被告闫女士(邀请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1193.55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xx年1月份的一天,周某在同村闫女士的邀请下,骑摩托车将闫女士带到其母亲家为其母亲张某过生日。中午,张某家准备了两桌饭菜,其中一桌饮酒、一桌不饮酒。周某与闫女士的5名亲戚共六人同桌吃午饭(该桌为饮酒的桌子)。吃饭期间,周某饮了不少白酒。后闫女士的弟弟与闫女士的一名亲戚将周某送回家中,发现周某家中无人没有通知其亲属。当周某家人发现周某时,周某已不醒人事。后经抢救无效周某于当日死亡。xx年2月,经尸检,周某为酒精中毒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周某的亲属认为,闫女士有事请周某为其帮忙,在帮忙过程中,周某未收取任何报酬。闫女士等人明知周某驾驶有摩托车不能喝酒却在喝酒时不予制止。当发现周某喝多时,不但不及时进行抢救,反而在家中无人的情况下将不醒人事的周某放在家中,以致延误了抢救时间,闫女士等人应该承担责任。经多次与闫女士及闫女士娘家人协商赔偿无果,周某的亲属便以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向许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闫女士及与周某同桌吃午饭的闫女士的5名亲戚等六被告人共同赔偿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76862元。

闫女士等人认为对周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存在强迫劝酒的行为,周某是自己喝的酒。他们把喝多后的周某送回家中,已经尽到了照顾义务,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应当了解,对饮酒过量造成的危害后果应当预见,却疏忽大意,过量饮酒,以致导致发生死亡的后果,故其应对自身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闫女士的5名亲戚作为与周某一起的用餐者,在周某醉酒的情况下,应对周某尽到自己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却均未尽到,故应对周某死亡的后果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以10%为宜)。闫女士让周某骑摩托车带其到其母亲家为其母亲过生日,对周某过量饮酒的行为未及时有效加以劝阻,以致最终造成周某醉酒死亡的后果,故闫女士对周某死亡的后果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以10%为宜)。经法院核定,原告方应获得的各项费用共计111935.47元,其20%为22387.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经许昌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周某的亲属对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

周某因受人邀请赴宴,喝醉后被一起喝酒的朋友送到家中,没有通知其亲属,后因为酒精中毒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该案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为: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应当了解,对饮酒过量造成的危害后果应当预见,却疏忽大意,过量饮酒,以致导致发生死亡的后果,故其应对自身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邀请者和陪酒者作为与甲一起的用餐者,在甲醉酒的情况下,应对甲尽到自己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却均未尽到,故应对甲死亡的后果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男子受邀赴宴醉死邀请人陪酒者担责两成请问这个怎么答辩好啊周某受闫女士的邀请去给闫女士母亲过生日,因饮酒过多死亡。后周某亲属将(邀请人)闫女士和陪酒者(闫女士的5名亲戚)告上法庭。3月28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陪酒者(陪同周某喝酒的闫女士的5名亲戚)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1193.55元。判决被告闫女士(邀请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1193.55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xx年1月份的一天,周某在同村闫女士的邀请下,骑摩托车将闫女士带到其母亲家为其母亲张某过生日。中午,张某家准备了两桌饭菜,其中一桌饮酒、一桌不饮酒。周某与闫女士的5名亲戚共六人同桌吃午饭(该桌为饮酒的桌子)。吃饭期间,周某饮了不少白酒。后闫女士的弟弟与闫女士的一名亲戚将周某送回家中,发现周某家中无人没有通知其亲属。当周某家人发现周某时,周某已不醒人事。后经抢救无效周某于当日死亡。xx年2月,经尸检,周某为酒精中毒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周某的亲属认为,闫女士有事请周某为其帮忙,在帮忙过程中,周某未收取任何报酬。闫女士等人明知周某驾驶有摩托车不能喝酒却在喝酒时不予制止。当发现周某喝多时,不但不及时进行抢救,反而在家中无人的情况下将不醒人事的周某放在家中,以致延误了抢救时间,闫女士等人应该承担责任。经多次与闫女士及闫女士娘家人协商赔偿无果,周某的亲属便以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向许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闫女士及与周某同桌吃午饭的闫女士的5名亲戚等六被告人共同赔偿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76862元。闫女士等人认为对周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存在强迫劝酒的行为,周某是自己喝的酒。他们把喝多后的周某送回家中,已经尽到了照顾义务,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周某受闫女士的邀请去给闫女士母亲过生日,因饮酒过多死亡。后周某亲属将(邀请人)闫女士和陪酒者(闫女士的5名亲戚)告上法庭。3月28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陪酒者(陪同周某喝酒的闫女士的5名亲戚)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1193.55元。判决被告闫女士(邀请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1193.55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xx年1月份的一天,周某在同村闫女士的邀请下,骑摩托车将闫女士带到其母亲家为其母亲张某过生日。中午,张某家准备了两桌饭菜,其中一桌饮酒、一桌不饮酒。周某与闫女士的5名亲戚共六人同桌吃午饭(该桌为饮酒的桌子)。吃饭期间,周某饮了不少白酒。后闫女士的弟弟与闫女士的一名亲戚将周某送回家中,发现周某家中无人没有通知其亲属。当周某家人发现周某时,周某已不醒人事。后经抢救无效周某于当日死亡。xx年2月,经尸检,周某为酒精中毒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周某的亲属认为,闫女士有事请周某为其帮忙,在帮忙过程中,周某未收取任何报酬。闫女士等人明知周某驾驶有摩托车不能喝酒却在喝酒时不予制止。当发现周某喝多时,不但不及时进行抢救,反而在家中无人的情况下将不醒人事的周某放在家中,以致延误了抢救时间,闫女士等人应该承担责任。经多次与闫女士及闫女士娘家人协商赔偿无果,周某的亲属便以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向许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闫女士及与周某同桌吃午饭的闫女士的5名亲戚等六被告人共同赔偿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76862元。

闫女士等人认为对周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存在强迫劝酒的行为,周某是自己喝的酒。他们把喝多后的周某送回家中,已经尽到了照顾义务,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应当了解,对饮酒过量造成的危害后果应当预见,却疏忽大意,过量饮酒,以致导致发生死亡的后果,故其应对自身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闫女士的5名亲戚作为与周某一起的用餐者,在周某醉酒的情况下,应对周某尽到自己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却均未尽到,故应对周某死亡的后果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以10%为宜)。闫女士让周某骑摩托车带其到其母亲家为其母亲过生日,对周某过量饮酒的行为未及时有效加以劝阻,以致最终造成周某醉酒死亡的后果,故闫女士对周某死亡的后果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以10%为宜)。经法院核定,原告方应获得的各项费用共计111935.47元,其20%为22387.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经许昌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周某的亲属对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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