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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个人土地承包合同(模板12篇)

发布时间:2023-07-14 14:37:36 来源:1569下载站 作者:小何 土地承包合同

在这个全球贸易发展的时代下,越来越多人学会签订合同。订立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合同是真实有效且合法的,一份合同是否包含哪些内容?如果你觉得这个信息有价值请分享给你的朋友和家人。

个人土地承包合同 篇1

原告志伟,男,汉族。

被告书亮,男,汉族。

原告孙志伟诉被告程书亮出租车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志伟参加了诉讼,被告程书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志伟诉称,原、被告于7月5日签订了出租车承包协议,被告将其承包于郑州市金安出租汽车公司的豫AT9163号捷达出租汽车夜班部分承包给了原告,由原告在19点至7点间运营豫AT9163号出租车。原被告约定承包时间为207月5日至1月4日,日承包租金70元。原、被告除此还约定:双方不能违约,否则由违约方向对方付违约金1000元人民币。原告于年7月7日向被告支付了6000元包车押金。原告在协议签订后已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却不顾原告利益,于2008年8月15日与郑州市金安出租汽车公司解除了承包关系,从而导致原告夜班无法运营,原、被告间的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包车押金6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2008年7月5日出租车承包协议书一份及2008年7月7日程书亮书写收条一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7月5日签订了出租车承包协议,被告将其承包于郑州市金安出租汽车公司的豫AT9163号捷达出租汽车夜班部分承包给了原告,由原告在19点至7点间运营豫AT9163号出租车。原、被告约定承包时间为2008年7月5日至201月4日,日承包租金70元。原、被告还约定:双方不能违约,否则由违约方向对方付违约金一千元人民币。原告于2008年7月7日向被告交付了6000元包车押金。原告在协议签订后已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2008年8月15日郑州市金安出租汽车公司与被告解除了承包关系,从而导致原告夜班无法运营,原、被告间的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出租车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履行,因被告与郑州市金安出租汽车公司解除了承包关系,从而导致原告夜班无法运营,原、被告间的`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被告已形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包车押金6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程书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孙志伟包车押金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元,共计7000元。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孙志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程书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三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个人土地承包合同 篇2

发包方(下称甲方):

承包方(下称乙方:

为增强集体经济,发展和带动农村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本着平等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承包合同如下:

一、 承包地址及面积:平阳镇高平路旁,平阳桥东北200米左右,北海监狱往西北600米左右,北与平阳地交界,

三合农场承包给甲方的家属用地,该幅土地的面积为十四亩。

二、 承包限期19年,自2011年12月30日起至2030年12

月30日止,承包租金每年每亩2000元。

三、 付款方式

本合同一经订,乙方即付清20万(200000元)人民币的承包金,剩下租金三年后一次性付清如遇到国家征收租金不退,承包期满后,地上附着物归甲方所有,但继续承包乙方有权承租,如果该用地涉及到良田保护区的相关法律法规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如果造成地面建筑物损失的全部由甲方负责。

四、 土地使用及双方责任:

1、 乙方在经营使用期间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乙方租赁该场地用于饲养性质的用途,乙方可在场地内搭建猪圈、住房、水井、挖坑等一切建筑。甲方需协助乙方办理通电,排污。

2、 甲方有责任负责该土地的一切纠纷问题,如果由于甲方村民因土地纠纷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承担赔偿。

3、 在乙方经营期间,如遇到国家征用土地时,甲、乙双方都无条件服从,土地征收费、人口安置费、青苗费归甲方所有,损失赔偿及土地附着物赔偿归乙方所有。

4、 乙方如需要转让该土地使用权,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否则属违约处理。

五、 争议解决

如因本协议发生诉讼,双方同意起诉到该管辖区人民法院。

六、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

七、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个人土地承包合同 篇3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拓展阅读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范本

依据_________省_________农场_________文件规定,为明确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特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双方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

二、承包土地名称:甲方将_________大队_________号地耕地面积_________公顷承包给乙方。

三、承包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四、承包土地用途:种植业生产经营。

五、地租价格:按_________省_________农场当年度规定的价格执行。

六、租金交付时间:当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由乙方以现金方式交与甲方,以甲方出据的收款凭证为准。

七、合同保证金:为保证乙方认真履行合同条款,甲方按每公顷_________元的标准,收取保证金;乙方交付的保证金,甲方按当期银行利率计息,在双方解除合同时,甲方退回乙方。如乙方在承包期内违约,保证金做为违约金没收。

八、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单位使用的土地;

2.监督、检查乙方依据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有效使用土地,制止乙方损害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3.按合同约定的租金价格和应交方式收缴租金;

4.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5.依照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6.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理产品;

2.乙方对发包责任人擅自更改合同内容或不合理的摊派有权拒绝;

3.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在承包期满或因故终止合同时,应使所承包的土地恢复原有状态;

4.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给土地资源造成损害;

5.按合同约定土地租金价格和交租时间及交租方式交纳租金。

九、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1.乙方经甲方同意,承包土地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收益由乙方享有;

2.土地流转双方必须签定书面合同,并报甲方备案;

3.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土地流转后的土地租金、交租时限、方式,仍按由乙方按合同规定执行。

十、违约责任

1.乙方没有认真履行合同中所约定条款,按约定期限交足租金、合同保证金时,甲方有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自己权益;

2.乙方在承租期内中断承租或出现弃耕、荒芜、改变用途和损害土地资源等行为,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中止合同,并把乙方交纳的合同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没收,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重罚;

3.由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过错方要按损失程度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4.甲方在合同期内不得单方强行收回出租耕地,如遇国家建设征地、统一规划农田基本建设、土地开发和综合治理等不可预见的事件发生,甲乙双方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并根据情况甲方负责对乙方承租耕地做适当调整。

十一、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另立合同。

十二、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基层单位一份。

甲方(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

发包责任人(签字):____________

责任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包方签字):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土地承包合同 篇4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将土地亩、每亩承包费元承包给乙方

二、合同期限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到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三、承包价格:本合同将收取土地承包押金____元整,合同期限内按每亩____元、在_____年___月___日前一次性结清。结不清收回土地,若有诚信,可续保,价格再议,本合同长期有效。

四、结算方式:现金结算,甲、乙双方以收据为凭。

五、甲方承包的土地不能有任何争议、纠纷和债务。

六、水费、地皮费及乡政府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种子补贴费,地亩补贴等政府补贴的优惠政策由甲方享有。

七、违约责任:上述条款是甲、乙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否则,单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维汉各两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

以上是网小编精心整理的土地承包合同怎样写精选6篇,仅供参考。

个人土地承包合同 篇5

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范本)

土地联产承包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______县______公社(乡)_____大队(村)___生产队,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户主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落实联产承包责任制,充分调动社员的生产积极性,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央(83),(84)一号文件精神,经社员大会讨论同意和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土地的面积,地点,等级

甲方将______亩土地(田)发包给乙方,该土地位于______,东至______,西至______,南至______,北至______。其中,一等地______亩,二等地______亩,三等地______亩,四等地______亩,……。承包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乙方只有土地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荒芜,不准转作宅基地。

二,承包时间

承包时间共______年,从一九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一九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至。 

三, 乙方的权利义务 

⒈ 乙方有权获得国家下拨用于发展农业生产的化肥、农药、良种、贷款指标和其它农业物资。           

⒉ 乙方必须完成上级下达的种植计划,在完成种植计划的前提下,可以自己决定种植经营。            

⒊ 乙方必须完成按土地亩数摊派的统购指标任务和上缴农业税的任务,每年向国家交售______斤______,______斤______,______斤______,……。交售时间是____________。每年向国家缴纳农业税______元,纳税时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必须每年向甲方上交公积金______元,公益金______元,管理费______元,上交时间为每年的______月______日以前。乙方必须完成甲方按承包土地亩数摊派的义务工日,或上交按义务工日折价的金额。  

(本条亦可采取列表形式,见后)

⒋ 乙方经甲方同意,可以自找对象转包土地,可以与转承包户协商,平价购买生活用粮。土地转包后,转包户必须承担原由乙方承担的所有统购任务和缴纳农业税任务,承担向甲方上交“三金”和完成义务工任务。

⒌ 乙方如遇生(不能违背计划生育规定)、死、嫁、娶,承包土地一般不变动,但必须按规定调整所承担的义务。乙方如因劳动力减少,无法继续承包土地,又无人愿转承包时,可以向甲方提出退回承包土地的一部或全部,由甲方另行统一安排。乙方对国家、集体承担的义务相应减少或免除。

⒍ 乙方有责任保护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通电等国家或集体设施。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⒈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完成国家下达的种植计划、统购任务和纳税任务,有权敦促乙方完成对集体的义务。          

⒉ 国家按计划分配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农药、良种、贷款指标和其它农用物资,甲方应及时按承包土地的数量和等级分配给乙方。    

⒊ 甲方应定期公布集体财务帐目和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的使用情况,必须接受乙方的监督检查。 

五,违约责任             

⒈ 乙方如不按时履行对国家和集体的义务,除应继续履行外,还应按迟延项目价值的____%,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乙方如仍然拒不履行义务的,甲方除可请求有关

部门处理外,有权收回乙方承包的土地。 

⒉ 乙方如荒芜承包的土地,除应履行对国家、集体的一切义务外,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乙方如果擅自出卖和租让承包的土地,甲方可宣布买卖与租让关系无效,并可收回土地。乙方如果在承包的土地上建房,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拆除。乙方如果毁坏承包土地上的树木和集体设施,应照价(毁坏树木折价)赔偿。    

⒊ 甲方如不及时拨给乙方国家分配的化肥、农药、良种、贷款指标和其它农用物资,应按其价值的______%,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并应如数补发所欠物资。 

六,不可抗力              

乙方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承包土地内农作物的减产或绝产,经调查核实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或免除乙方对国家或集体的义务。 

七,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本合同从承包期开始之日起生效。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送大队(村委会),(如经公证或鉴证,还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______县______公社(乡)______大队(村)______生产队(公章) 

代表人:______(盖章)           

乙方户主:______(盖章)          

一九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订    

土地承包及负担国家,集体义务表    

┌─┬─────┬──┬──┬──┬───┬───┬───┬───┬─┐ 

│承│ 承 │ │ │ │  │  │  │  │备│ 

│包│ 包 │ │ │ │  │  │  │  │ │ 

│户│ 地 │ │ │ │  │  │  │  │注│ 

│姓│ 段 │ │ │ │  │  │  │  │ │ 

│名│ 名 │ │ │ │  │  │  │  │ │ 

├─┼─────┼──┼──┼──┼───┼───┼───┼───┤ │ 

│ │ 面 积 │ │ │ │  │  │  │  │ │ 

│ │ (亩) │ │ │ │  │  │  │  │ │ 

│ ├───┬─┼──┼──┼──┼───┼───┼───┼───┤ │ 

│ │ 土 │一│ │ │ │  │  │  │  │ │ 

│ │ 地 │级│ │ │ │  │  │  │  │ │ 

├─┤ 级 ├─┼──┼──┼──┼───┼───┼───┼───┤ │ 

│人│ 别 │二│ │ │ │  │  │  │  │ │ 

│ │(亩) │级│ │ │ │  │  │  │  │ │ 

│ │  ├─┼──┼──┼──┼───┼───┼───┼───┤ │ 

│ │  │三│ │ │ │  │  │  │  │ │ 

│口│  │级│ │ │ │  │  │  │  │ │ 

├─┼───┴─┼──┼──┼──┼───┼───┼───┼───┤ │ 

│ │义  务│ │ │ │  │  │  │  │ │ 

│ │调  整│ │ │ │  │  │  │  │ │ 

│ │年  度│19 │19 │19 │19 │19 │  │  │ │ 

│ │   │年 │年 │年 │年 │ 年 │ 年 │ 年 │ │ 

│ ├─────┼──┼──┼──┼───┼───┼───┼───┤ │ 

│ │应交售粮 │ │ │ │  │  │  │  │ │ 

│ │总量(斤)│ │ │ │  │  │  │  │ │ 

├─┼──┬──┼──┼──┼──┼───┼───┼───┼───┤ │ 

│劳│ 其│ 征│ │ │ │  │  │  │  │ │ 

│ │ │ 粮│ │ │ │  │  │  │  │ │ 

│ │ ├──┼──┼──┼──┼───┼───┼───┼───┤ │ 

│动│ │ 购│ │ │ │  │  │  │  │ │ 

│ │ │ 粮│ │ │ │  │  │  │  │ │ 

│ │ ├──┼──┼──┼──┼───┼───┼───┼───┤ │ 

│力│ │ 加│ │ │ │  │  │  │  │ │ 

├─│ │ 价│ │ │ │  │  │  │  │ │ 

│ │中 │ 粮│ │ │ │  │  │  │  │ │ 

│ ├──┴──┼──┼──┼──┼───┼───┼───┼───┤ │ 

│个│交售棉花 │ │ │ │  │  │  │  │ │ 

│,├─────┼──┼──┼──┼───┼───┼───┼───┤ │ 

│其│交售油料 │ │ │ │  │  │  │  │ │ 

│中├─────┼──┼──┼──┼───┼───┼───┼───┤ │ 

│,│交售烤烟 │ │ │ │  │  │  │  │ │ 

│全├─────┼──┼──┼──┼───┼───┼───┼───┤ │ 

│劳│应上交金 │ │ │ │  │  │  │  │ │ 

│力│额(元) │ │ │ │  │  │  │  │ │ 

│ ├─┬───┼──┼──┼──┼───┼───┼───┼───┤ │ 

│个│其│农业税│ │ │ │  │  │  │  │ │ 

│,│ ├───┼──┼──┼──┼───┼───┼───┼───┤ │ 

│半│ │公积金│ │ │ │  │  │  │  │ │ 

│劳│ ├───┼─土地联产承包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______县______公社(乡)_____大队(村)___生产队,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户主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落实联产承包责任制,充分调动社员的生产积极性,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央(83),(84)一号文件精神,经社员大会讨论同意和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土地的面积,地点,等级

甲方将______亩土地(田)发包给乙方,该土地位于______,东至______,西至______,南至______,北至______。其中,一等地______亩,二等地______亩,三等地______亩,四等地______亩,……。承包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乙方只有土地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荒芜,不准转作宅基地。

二,承包时间

承包时间共______年,从一九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一九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至。 

三, 乙方的权利义务 

⒈ 乙方有权获得国家下拨用于发展农业生产的化肥、农药、良种、贷款指标和其它农业物资。           

⒉ 乙方必须完成上级下达的种植计划,在完成种植计划的前提下,可以自己决定种植经营。            

⒊ 乙方必须完成按土地亩数摊派的统购指标任务和上缴农业税的任务,每年向国家交售______斤______,______斤______,______斤______,……。交售时间是____________。每年向国家缴纳农业税______元,纳税时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必须每年向甲方上交公积金______元,公益金______元,管理费______元,上交时间为每年的______月______日以前。乙方必须完成甲方按承包土地亩数摊派的义务工日,或上交按义务工日折价的金额。  

(本条亦可采取列表形式,见后)

⒋ 乙方经甲方同意,可以自找对象转包土地,可以与转承包户协商,平价购买生活用粮。土地转包后,转包户必须承担原由乙方承担的所有统购任务和缴纳农业税任务,承担向甲方上交“三金”和完成义务工任务。

⒌ 乙方如遇生(不能违背计划生育规定)、死、嫁、娶,承包土地一般不变动,但必须按规定调整所承担的义务。乙方如因劳动力减少,无法继续承包土地,又无人愿转承包时,可以向甲方提出退回承包土地的一部或全部,由甲方另行统一安排。乙方对国家、集体承担的义务相应减少或免除。

⒍ 乙方有责任保护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通电等国家或集体设施。 

四,甲方的权利义务             

⒈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完成国家下达的种植计划、统购任务和纳税任务,有权敦促乙方完成对集体的义务。          

⒉ 国家按计划分配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农药、良种、贷款指标和其它农用物资,甲方应及时按承包土地的数量和等级分配给乙方。    

⒊ 甲方应定期公布集体财务帐目和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的使用情况,必须接受乙方的监督检查。 

五,违约责任             

⒈ 乙方如不按时履行对国家和集体的义务,除应继续履行外,还应按迟延项目价值的____%,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乙方如仍然拒不履行义务的,甲方除可请求有关

部门处理外,有权收回乙方承包的土地。 

⒉ 乙方如荒芜承包的土地,除应履行对国家、集体的一切义务外,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乙方如果擅自出卖和租让承包的土地,甲方可宣布买卖与租让关系无效,并可收回土地。乙方如果在承包的土地上建房,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拆除。乙方如果毁坏承包土地上的树木和集体设施,应照价(毁坏树木折价)赔偿。    

⒊ 甲方如不及时拨给乙方国家分配的化肥、农药、良种、贷款指标和其它农用物资,应按其价值的______%,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并应如数补发所欠物资。 

六,不可抗力              

乙方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承包土地内农作物的减产或绝产,经调查核实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或免除乙方对国家或集体的义务。 

七,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  

本合同从承包期开始之日起生效。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送大队(村委会),(如经公证或鉴证,还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______县______公社(乡)______大队(村)______生产队(公章) 

代表人:______(盖章)           

乙方户主:______(盖章)          

一九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订    

土地承包及负担国家,集体义务表    

┌─┬─────┬──┬──┬──┬───┬───┬───┬───┬─┐ 

│承│ 承 │ │ │ │  │  │  │  │备│ 

│包│ 包 │ │ │ │  │  │  │  │ │ 

│户│ 地 │ │ │ │  │  │  │  │注│ 

│姓│ 段 │ │ │ │  │  │  │  │ │ 

│名│ 名 │ │ │ │  │  │  │  │ │ 

├─┼─────┼──┼──┼──┼───┼───┼───┼───┤ │ 

│ │ 面 积 │ │ │ │  │  │  │  │ │ 

│ │ (亩) │ │ │ │  │  │  │  │ │ 

│ ├───┬─┼──┼──┼──┼───┼───┼───┼───┤ │ 

│ │ 土 │一│ │ │ │  │  │  │  │ │ 

│ │ 地 │级│ │ │ │  │  │  │  │ │ 

├─┤ 级 ├─┼──┼──┼──┼───┼───┼───┼───┤ │ 

│人│ 别 │二│ │ │ │  │  │  │  │ │ 

│ │(亩) │级│ │ │ │  │  │  │  │ │ 

│ │  ├─┼──┼──┼──┼───┼───┼───┼───┤ │ 

│ │  │三│ │ │ │  │  │  │  │ │ 

│口│  │级│ │ │ │  │  │  │  │ │ 

├─┼───┴─┼──┼──┼──┼───┼───┼───┼───┤ │ 

│ │义  务│ │ │ │  │  │  │  │ │ 

│ │调  整│ │ │ │  │  │  │  │ │ 

│ │年  度│19 │19 │19 │19 │19 │  │  │ │ 

│ │   │年 │年 │年 │年 │ 年 │ 年 │ 年 │ │ 

│ ├─────┼──┼──┼──┼───┼───┼───┼───┤ │ 

│ │应交售粮 │ │ │ │  │  │  │  │ │ 

│ │总量(斤)│ │ │ │  │  │  │  │ │ 

├─┼──┬──┼──┼──┼──┼───┼───┼───┼───┤ │ 

│劳│ 其│ 征│ │ │ │  │  │  │  │ │ 

│ │ │ 粮│ │ │ │  │  │  │  │ │ 

│ │ ├──┼──┼──┼──┼───┼───┼───┼───┤ │ 

│动│ │ 购│ │ │ │  │  │  │  │ │ 

│ │ │ 粮│ │ │ │  │  │  │  │ │ 

│ │ ├──┼──┼──┼──┼───┼───┼───┼───┤ │ 

│力│ │ 加│ │ │ │  │  │  │  │ │ 

├─│ │ 价│ │ │ │  │  │  │  │ │ 

│ │中 │ 粮│ │ │ │  │  │  │  │ │ 

│ ├──┴──┼──┼──┼──┼───┼───┼───┼───┤ │ 

│个│交售棉花 │ │ │ │  │  │  │  │ │ 

│,├─────┼──┼──┼──┼───┼───┼───┼───┤ │ 

│其│交售油料 │ │ │ │  │  │  │  │ │ 

│中├─────┼──┼──┼──┼───┼───┼───┼───┤ │ 

│,│交售烤烟 │ │ │ │  │  │  │  │ │ 

│全├─────┼──┼──┼──┼───┼───┼───┼───┤ │ 

│劳│应上交金 │ │ │ │  │  │  │  │ │ 

│力│额(元) │ │ │ │  │  │  │  │ │ 

│ ├─┬───┼──┼──┼──┼───┼───┼───┼───┤ │ 

│个│其│农业税│ │ │ │  │  │  │  │ │ 

│,│ ├───┼──┼──┼──┼───┼───┼───┼───┤ │ 

│半│ │公积金│ │ │ │  │  │  │  │ │ 

│劳│ ├───┼──┼──┼──┼───┼───┼───┼───┤ │ 

│力│ │公益金│ │ │ │  │  │  │  │ │ 

│ │ ├───┼──┼──┼──┼───┼───┼───┼───┤ │ 

│个│中│管理费│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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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 │公益金│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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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中│管理费│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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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土地承包合同 篇6

甲方: 住址:

乙方: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土地基本情况和用途

甲方愿意将其承包的位于 村 亩土地承包给乙方,从事种植生产经营。

二、承包期限:

土地承包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价格与支付方式:

每亩每年支付人民币 元,共 元(大写 ),每年 月 日交清土地承包款。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甲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有权获得土地流转收益的权利,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转包土地制止乙方破坏土地。

3、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

2、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土地,不得随意荒废和破坏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承包期到时,及时向甲方交还承包的土地,清理干净地上一切种植物。 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协议,本合同具同样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篇二:简单个人土地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

为促进果品生产,提高土地管理水平,增加集体和个人经济收入,根据上级文件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土地承包合同,条款如下:

一、 承包土地的基本情况

二、甲方将土地 亩承包给乙方经营管理。承包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费交纳数量和时间:

承包费每亩 元,于每年 12 月 30日前交清下一年的承包费。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根据技术部门的要求,制定年度管理标准和检查制度,并及时督促乙方按标准搞好土地管理工作。

2、对故意损坏果树,不按果树部门技术要求操作管理,及改变用途(如种地、建厂等),甲方有权依法收归集体重新发包。

3、甲方协同有关部门每年不定期对土地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标准要求管理或变相毁坏土地的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按《森林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4、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时施肥、浇水、打药、修剪等土地管理工作。 5、甲方要根据乙方的要求积极组织新技术的学习培训,为乙方搞好果树生产提供信息服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要严格按甲方的标准要求进行土地管理,努力提高果品产量和质量。 2、经甲方同意,乙方在承包期内可将土地部分或全部转让,转包户必须承担原乙方承担的一切义务。

3、乙方必须服从国家、集体建设项目用地及其他公共设施等项目用地,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合同期满后,甲方如继续发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承包。

六、违约责任、

1、承包期内甲方不得随意改变乙方的土地承包权,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民事、法律责任。

2、承包期内,乙方如不按标准管理或故意损坏果树,每损坏一棵赔偿100元,并由乙方及时予以补植,如长期撂荒或改变用途,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另行承包,其预交承包费不予退让。

3、合同期满后,乙方每减少一棵结果果树,赔偿甲方100元,如达不到技术部门规定的果树管理标准(如:保叶率80%以上,枝、干病害率5%以内等),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七、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变更而变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或改变合同内容,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八、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按国家法律和政策,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并报合同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管站存档一份。

十、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发包方(章):

法人代表: 承包方(章):

年 月 日

篇三:简单个人土地承包合同

发包方:___________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挥土地资源的利用,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甲方将集体所有的农用耕地承包给乙方,用于种养业和其它业的开发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_________区_____镇 村面积_________亩(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农用耕地承包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东起_________,西至_________,北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土地用途为农业科技园艺开发、推广、培训、服务及农业种植和养殖。

2.承包形式:个人承包经营。

三、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

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____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四、地上物的处置

该土地上有一口鱼塘和部分砖瓦结构的建筑物,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乙方无偿使用并加以维护;待合同期满或解除时,按使用的实际状况与所承包的土地一并归还甲方。

五、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承包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_____元,承包金每年共计人民币_____元。

2.每年_____月___日前,乙方向甲方全额交纳本年度的承包金。

发包方(章):

法人代表: 承包方(章):

年 月 日

个人土地承包合同 篇7

土地承包合同范本

承包合同是确定发包与承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受法律保护的契约性文件。今天,小编为您带来的是土地承包合同范本。感谢您的阅读!

甲方(发包方): 村委会

乙方(承包方): 身份证号:

根据集体土地承包法相关法律规定,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甲方将村集体所有的`荒坡地承包给乙方使用经营,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荒坡地面积、位置:

本块荒坡位于邢台县南石门镇 ,土地面积为 亩。

四至为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二、承包期间:

承包期间为 年,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费及交纳方式:

本宗荒坡地每亩每年承包费 元,每年承包费共为 元。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一次缴纳 年承包费共 元。

四、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把本宗土地交付给乙方,甲方应保证他人不得在本宗土地上主张任何权利及干预乙方生产经营,否则,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担,如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则甲方承担本合同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

五、甲方应保证本宗土地与交通要道之间有畅通的道路,保障乙方的通行权,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路障及人为堵塞本宗土地交通道路。

六、乙方承包本土地后保证合法经营,乙方对本土地地享有使用权、经营收益权等。特殊情况下,乙方有权转租该承包坡地和地上附属物。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的权利。

七、若租赁期间乙方在本地上建有附着物,合同到期后,拆除不影响其价值的,乙方无条件拆除,若拆除影响其价值,折价给甲方。

八、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规划,如该承包坡地被征用,地面附着物费土地补偿款归乙方所有。

九、在承包期限内除非遇到不可抗力,及国家征用,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本宗土地。

十、承包协议期满后,乙方若愿意继续承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该地有优先承包权。

十一、本协议不受甲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甲方法定代表人在协议有效期内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十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XX村委会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证明人:

二〇XX年 月 日

个人土地承包合同 篇8

上诉人因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X民重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一、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X民重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

二、请求二审法院重新审理,依法改判被上诉人XXXX公司立即支付上诉人工程款及财产损失共计XXXXX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利息。第二被上诉人X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全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一审法院作出的重审判决在适用法律和事实认定上存在诸多错误,并且在事实认定上,事实不清,证据明显不足,严重违背了人民法院在裁判案件过程坚持中立的原则,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XXX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以及随后签订的《合作合同书》、《合同补充条款》无效,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与法律根据。

在一审的重审判决中,一审法院以合同法关于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强行性规定为由,由此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但是,该项认定明显违背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上诉人与第一被上诉人签订协议时,已经向第一被上诉人出具了上诉人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件。在上诉人的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一栏明确载明,上诉人的经营范围主营项目有工程建筑安装,并且上诉人下属分公司XXXX公司在工商登记部门备案登记的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也有工程建筑安装的项目,与第一被上诉人的工程也是以上诉人的下设分公司XXXX公司XX工区进行的。

这一切客观事实都说明了,上诉人完全具备工程建筑安装的相应资质条件,上诉人承揽他人的建筑安装工程完全有合法的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却强行抹杀该客观事实,并由此强行宣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无效,可见一审法院在认定该事实方面,存在严重错误,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不得参照合同约定要求支付工程款,也是认定事实严重错误,适用法律也完全错误。

在一审判决中,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所完成的工程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标准,是合格工程为由,不得要求支付工程款。一审法院的该项认定,毫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首先,就如上述,一审法院以上诉人与第一被上诉人XXXX公司签订的协议违背了我国合同法禁止性规定,而认定无效。既然如此,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发生的法律后果为,一方因合同而取得财产的,应单方返还;返还财产的范围以全部返还为原则,应原数或原价返还。在一审中,既然一审法院认定了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那么上诉人为第一被上诉人已经进行了部分工程的施工,也就是第一被上诉人因双方的协议取得了财产,对于取得的该部分财产,第一被上诉人应当无条件的原价返还。所以,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没有权利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毫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其次,一审法院在该项事实认定上,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所完成的工程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是合格工程为由否定了上诉人主张支付工程款的权利。但是,上诉人为此查阅了我国有关该方面的法律条文,始终没有找到一审法院所谓的法律依据,我国法律对此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由此可见,该项理由,完全是一审法院在莫须有地“创造”法律,国家在什么时候赋予了一审法院创造法律的权利。一审法院就凭借其“创造”的法律,强行剥夺了上诉人主张债权的权利,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甚至践踏了我国法律的尊严。

三、一审法院在发生纠纷的责任归责于上诉人,其所依据的理由更是毫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的该项认定,不是明显有偏袒被上诉人之嫌疑,而是在赤裸裸地偏袒被上诉人。

在一审法院的判决中,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明知自己不具有施工资质,仍与他人签订合同并实际履行为由,认定上诉人有主要过错,对于自己的损失,应当自负其责。一审法院的此项认定,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首先,在事实认定方面,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具有主要过错,该项事实认定,明显错误。第一、上诉人在与第一被上诉人签订协议时,已经向第一被上诉人出具了具备工程建筑安装的相应资质。就如上述,上诉人完全具备工程建筑安装的相应资质条件。第二、上诉人与第一被上诉人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第一被上诉人也有很重要的合理审查义务,而第一被上诉人正是审查了上诉人的相应资质条件,才将工程承包给上诉人。上诉人与第一被上诉人处于平等地位,根据我国《合同法》“公平、平等、等价有偿”等原则,如果说,上诉人存在有过错,那么第一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与上诉人同样的过错。但是一审法院却将主要过错归咎于上诉人,难道不是明显在偏袒被上诉人吗?

其次,在法律适用方面,一审法院此项认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第一、我国《合同法》总则对于合同无效的责任划分,根本没有主要过错与次要过错之说,一审法院将合同无效的的主要过错归咎于上诉人,再一次凭空“创造”了法律。

第二、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无效,一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无条件返还。而一审法院却以莫须有的主要过错,而认定由上诉人自己承担,但是,对于上诉人应得的工程款,第一被上诉人已经从第二被上诉人处取得,如果这样,那么将会使第一被上诉人明显取得不当得利,从而使得上诉人合法的权益无法得到维护。由此可见,一审法院明显在偏袒被上诉人。

四、一审法院以上诉人已经取得了“合理对价”为由,由此认定上诉人已无权利主张。一审法院的该项认定,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原告从XXXX年开始实际占有使用地下室至今已十五年,原告最初投资XXXX万元的目的是实现其无偿使用地下室及六层房屋十五年作为投资回报,即对价。现双方合作协议虽被认定无效,但原告在未履行全部投资义务的前提下,与被告XXXX公司合作的投资目的已部分实现,获取了相当的对价,原告如还有损失,也并非其主张的情况。”一审法院的该项认定,可谓是明显歪曲事实,曲解双方签订协议条款,明显偏袒被上诉人。

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上诉人对地下室及六层房屋无偿使用十五年。双方约定该条款的初衷有二,一是上诉人施工需要办公场地,而第一被上诉人有义务为上诉人施工无偿提供办公场地;二是,第一被上诉人为了吸引上诉人对其投资,作为一项优惠措施而回报上诉人。根据上诉人与第一被上诉人签订的合作协议条款,一审法院却明显歪曲事实,故意曲解双方签订的条款,强行将第一被上诉人给予上诉人的优惠措施认定为上诉人应得工程款的对价,其偏袒第一被上诉人的意图可谓是昭然若揭,完全置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与不顾。

其次,该项工程的建设,由于第一、第二上诉人之间的诉讼纠纷而被迫停工,直到现在,该大厦仍然没有竣工,也没有通过建设管理部门验收批准使用,地下室到现在仍然没有水、电、暖设施,根本不具备使用的资格条件。在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占有使用至今十五年内,该建筑一直处于停工状态,烂尾工程,所有建筑根本无法使用,而上诉人也根本就没有使用过该建筑,也未取得任何经济收益。既然如此,何来使用收益,何来经济利益,又何来对价一说。

再有,一审法院以其所谓的“对价”一说,强行抵顶了第一被上诉人应当支付上诉人的工程款,明显是在为被上诉人“创造”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既然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使用十五年能够抵顶上诉人主张的工程款,那么一审法院作为中立裁判机构,就应当查明事实,应当确切认定上诉人使用十五年取得的经济收益的价值,应当确切认定是否能够抵顶上诉人应得的工程款。但是,很遗憾,一审法院在没有委托相关部分进行价值鉴定的情况下,用了一个非常模糊的“对价”一词,就强行剥夺了上诉人应得工程款的权利,严重违反了法院在裁判案件过程中,坚持中立的原则,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再有,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提起反诉的情况之下,强行抵顶了上诉人应得的.工程款。上诉人在一审中,提起的主张工程款的诉讼,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而以一审法院所谓的“对价”抵销上诉人的债权,这又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该向诉讼应当由被上诉人提出反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这两个独立的诉讼可以合并审理。一审法院只能在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内进行审理。如果要以所谓的“对价”抵销上诉人的债权,就必须需要被上诉人提起反诉,人民法院才能进行审理,以查明该所谓的“对价”能否抵销上诉人主张的债权。但是,在一审中,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没有提起反诉的情况下,超出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强行以其所谓的“对价”抵销了上诉人主张的债权。再次违背了人民法院在裁判案件过程中坚持的中立原则,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五、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而驳回了上诉人要求第二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该项认定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在一审举证期间内,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第二被上诉人于1995年7月10日给上诉人发出的通知一份,该份通知明确载明了“大厦的筹建工作已由我院大厦基建办公室承担,原筹建处的债权债务和一起手续将由医院接收,由于贵公司已对大厦投资并进行施工,医院将贵公司所在的大厦投资及施工等一切事务全部接管。”根据该份通知,可以充分证明,第二被上诉人已经接管了有关该大厦的一起债权债务,尤其是上诉人对该大厦的所有投资也全部接管。因此,上诉人完全有充分的证据向第二被上诉人主张债权。

另外,基于本案的客观事实,根据XX省XX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认定,第二被上诉人第一被上诉人,两者属于上下隶属关系,因此第二被上诉人应当对第一被上诉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是,一审法院却强行抹杀了该份通知的证明效力,甚至在其作出的判决书中没有提到该份通知,强行歪曲有关司法部门认定的客观事实,恶意剥夺了上诉人向第二被上诉人主张债权的权利,显失公平公正,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六、在一审中,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为由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该项认定再一次暴露了一审法院有违司法公正,法院中立原则,明显偏袒被上诉人的意图,强行剥夺了上诉人主张债权的权利,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在一审诉讼过程中,上诉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用以支持其主张的债权。其中最主要的证据就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XX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该份判决书明确地肯定了一个事实(该项事实也得到了第一被上诉人的认可),就是上诉人投资施工的造价为XXXX元。

并且在第一被上诉人与第二被上诉人的诉讼中,XX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在判决书中认定第二被上诉人支付第一被上诉人投资款人民币XXXX元,该笔款项中就包括上诉人投资的XXXX元。

该项事实已经得到了XX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的认定,既然如此,那么就足以认定上诉人向第一被上诉人投资XXXXX元的事实,也就足以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

因此,一审中,在上诉人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理应查明事实,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但是,一审法院却根本没有提到该两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的效力,故意打擦边球,以上诉人举证不能为理由,无理地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由于二被上诉人之间诉讼纠纷,导致上诉人施工设备、材料、物品丢失,共计XX万元,二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支付给第一被上诉人的工程定金、装饰设计费XX万元,二被上诉人也应一并返还。

综上所述,在程序方面,一审法院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进行判决,强行抵销上诉人主张的债权,程序严重违法,有违人民法院在裁判案件过程中保持中立的原则。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明显错误,证据不足。在法律适用方面,强行“创造”法律,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因此,一审法院无论是从程序方面,还是从实体方面,无论从事实认定方面,还是从法律适用方面,均存在严重错误,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上诉人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恳望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个人土地承包合同 篇9

发包方(甲方):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

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发包土地概况:

1、该地块为______新增耕地,东至______,西至______,南至______,北至______。

2、土地承包合同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年月______日止。

3、土地承包费为每亩每年______元,共计______元。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发包的土地拥有土地所有权,依法监督乙方在承包的土地上进行农业种植生产。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2、指导、监督乙方依照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合理利用保护土地。执行市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指导乙方搞好种植业产业结构调整。

3、依照国家的政策、法规,每年度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搞好乙方应承担合法税费的落实上交等工作,监督乙方积极完成。

4、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从实际出发积极为乙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5、充分发挥管理职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调解、处理生产经营中的纠纷矛盾、确保承包合同的履行与兑现。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土地承包期内,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土地流转权、以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的权利。

2、土地承包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自觉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土地用于非农建设。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挖掘开发土地使用资源,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积极改善生产条件,培肥地力。管好用好承包土地内集体兴建的水利设施等附属物。

4、按规定,及时向甲方缴纳每年的土地承包费。

5、根据镇(街道)村两级的种植业结构调整计划,积极发展高产高效农业,提高土地产出效益。

四、双方商定

1、承包期内,乙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上报发包方同意,办理相关手续。

2、乙方按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报请甲方备案,属承包经营权转让的还必须报发包方批准,并在甲方指导下,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甲方及时登记土地使用、流转管理台帐。

3、在承包合同有效期内,国家征用土地,甲乙双方都应服从,甲方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组织村庄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乙方应积极配合,有关事宜按上级政策规定办理。

4、在承包期内,乙方必须于每年的月日前,向甲方交清本年度的土地承包费。

五、违约责任

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都必须认真履行。未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违约方应向对方缴纳(违约金额的)%的违约金。违约方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六、其他事项

七、合同期限及管理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办理。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有效期______年。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个人土地承包合同 篇10

甲方:________公司(法人代表:________)

乙方:________制构件有限公司(法人代表:________)

一、经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将________县________乡半坡村东11.6亩土地所种果园转让给乙方。该地块位于________至________东,东至半坡村六组地界,西至________线,南至半坡村三组地界,北至半坡村六组地界。

二、乙方在合同签定之日,一次性付给甲方转让费拾叁万元整(13万元)

三、甲方将协议原件交乙方。

四、乙方履行________公司和半坡村会所签协议的义务,享有原协议的一切权力。

五、本着友好协商精神签订此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六、本协议自签字之日生效。附兴园公司和________乡半坡村村会协议。

七、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贰份。

甲方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个人土地承包合同 篇11

[聚焦8337]内蒙古:规模化养殖绽放“现代”魅力 话。自治区党委书记王君在今年全区农牧业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坚持把

2014-04-08 08:28:52.0 来源:内蒙古日报

产业链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本着试点先行的原则,在锡林浩特市、“在政策引导和项目带动下,通过联户、组建合作社等多种形式发展规模养

殖,形成了以牧区生态家庭牧场和农区标准化规模养殖为主的发展模式。目前,全区生猪、奶牛、肉牛、肉羊规模养殖比重分别达到42.9%、52.9%、39.6%、55.9%。

羊肉年产量超万吨的旗县37个,羊肉产量65.4万吨,占全区总产量的73.8%;

牛肉产量超万吨的旗县26个,牛肉产量29.9万吨,占全区总产量的58.3%。”

说到内蒙古的规模化养殖成果,自治区农牧业厅厅长郭健用数字做了回答。内蒙

古畜牧业经济位居全国五大牧区之首,2013年牧业全区牲畜存栏达到1.18

亿头只,同比增加556.8万头只,连续9年稳定在1亿头只以上,实现了“九连

稳”。全区新增存栏中牛羊占81%,羊存栏首次突破9000万只大关,通辽市、兴安盟、赤峰市、鄂尔多斯市等半农半牧区和农区为主的盟市牛羊存栏增长较快。

而这样的成果,与内蒙古推动现代养殖方式转变,着力提高规模化、标准化养殖

水平密不可分。可以说,在努力实现生产发展与生态保护“双赢”的过程中,规

模养殖的发展模式意义重大。2013年,内蒙古全年扶持牧区生态家庭牧场和农

区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532个,通过打造品牌优势,提升个体单产,创新经营

主体,让内蒙古畜牧业生产布局进一步优化,优势产区地位得到巩固。

做大做强:打造高端品牌

2013年上海农畜产品博览会上,有追溯体系的锡林郭勒苏尼特羊肉每公斤售价高达120元。好羊肉卖出好价格,让更多的人意识到:只有保护好优势畜种、打造草原牛羊肉高端品牌,发展现代畜牧业才不是一句空

畜牧业作为重要支柱产业来抓,加快推进传统畜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

提高畜牧业产值占大农业的比重、提高农区畜牧业产值占畜牧业的比

重。自治区农牧业厅副厅长布仁认为,内蒙古优质牛羊肉持续保持稳定

增长,必须发挥好草原畜产品绿色、有机、无污染的优势,加大实施品

牌战略,积极鼓励牧区整合地方畜产品品牌,打造统一的区域性草原品

牌,培育驰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引导牧区走绿色有机高端高价的路子,共同开拓市场,增强畜产品市场竞争力和附加值,让“商标富牧”、“品

牌富牧”。自治区农牧业厅下发的《关于加快建成内蒙古绿色畜产品生

产基地的实施意见》指出:依托草原天然绿色优势,重点加快发展牛奶、牛肉、羊肉、羊绒等4类综合实力较强、生产潜力较大、易于打造知名

品牌的优势产品。提升优势绿色畜产品竞争力,推进绿色畜产品基地规

模化、标准化生产,顺理成章地被提上日程。自治区农牧业厅畜牧处处

长白音认为,目前,牛羊肉价格持续上涨,产业环境较好,我们一定要

充分发挥草原牛羊肉的品牌效应,在优势产区选择龙头企业带动能力

强、产业发展基础好的重点旗县区,按照全产业链发展的要求,建设一

批标准化养殖示范基地。特别是牧区,不能发展头数畜牧业情况下,只

能发挥天然优势,走高端价格的路子。要下大力气推动对苏尼特羊、乌

珠穆沁羊、呼伦贝尔羊、科尔沁牛等优势畜种原产地地理标识认证和绿

色、有机产品认证,扩大绿色有机畜产品产地规模。同时,积极支持优

势产区建立养殖、加工、流通、销售等各环节追溯体系,鼓励养殖环节

推行电子耳标,实现畜产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保

障草原牛羊肉的声誉。2013年,锡林郭勒盟在内蒙古率先开展了羊肉全

西苏旗、东乌旗、西乌旗4个旗市对35万只羔羊建立追溯信息档案。这35万只羔羊将实现肉羊养殖、屠宰加工、物流配送、消费终端等全产业链的无缝监管,统一包装、统一商标、统一销售,统一打造“锡林郭勒羊肉”品牌,通过入驻高端市场,提高羊肉产业效益。郭健认为,无论是国内市场还是国际市场,农产品已进入品牌竞争时代,品牌建设滞后,很难实现优质优价。因此,我们需要努力提高农畜产品质量和档次,通过采取民办公助形式,以企业为主体,引进专业结构,开展内蒙古绿色农畜产品品牌培育工程。他说,今年自治区计划先期在呼伦贝尔市牧业4旗开展100万只草原肉羊追溯体系试点,通过在养殖环节佩戴电子耳标,建立完整的牲畜个体养殖档案,使每只肉羊拥有自己的“身份证”,在屠宰、运输、终端销售、消费者溯源环节建立二维码,实现全产业链可追溯管理。

提质增效:盯住个体单产

“现代畜牧业的代名词是高产、高效、优质、生态、安全,畜牧业生产要想实现“禁牧不禁养、减畜不减肉、减畜不减收”,保证全区牛羊肉产量的稳定增长,必须加大良种推广力度,提高个体单产,挖掘增

产潜力。”说到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白音分析道。近年来,内蒙古积

极探索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把草原保护、建设、合理利用与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紧密结合起来,积极调整畜群、畜种结构,稳步推进良种工

程建设,全力抓好棚圈和饲草料基地等基础设施建设,全区畜牧业生产

呈现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畜产品产量和质量同步提高的良好态势,整体增长方式向现代化、集约化迈进。

为了充分发挥畜牧良种补贴政策效应,2010年起,农牧业厅实施“百万奶牛、百万肉牛和千万肉羊高产创建工程”,4年共改扩建肉羊种羊场150多个,补贴牛冷冻精液2800万剂,补贴种公羊32.8万只,引进国外优质种羊2500只。目前内蒙古奶牛、肉牛良种冻精补贴和牧区种公羊补贴已实现全覆盖,牛羊良种供给向全国大省迈进。白音介绍,为了验证良种补贴的成效,内蒙古对实施良种补贴畜种和区域连续4年开展生产性能测定,全区优势畜种的质量和单产水平明显提高,地方品种成年公母羊体重分别达到70公斤和50公斤以上,均达到二级羊标准,部分指标超过特一级羊标准。乌珠穆沁羊选育群与未选育群相比胴体重提高3.49公斤;西门塔尔肉牛冷配与本交后代比较,胴体重增加36.74公斤;规模养殖场荷斯坦奶牛年平均单产达到7吨以上。在农区,各地利用土地资源、粮食及秸秆等农副产品资源优势,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在发展奶牛、生猪和家禽规模养殖基础上,大力扶持肉牛、肉羊繁育专业大户发展,推广全价配合饲料饲喂和提前配种、犊牛早期断奶等技术,缩短产犊间隔,提高母牛利用效率和架子牛供应能力。推广母羊三元杂交、两年三胎、一胎多羔以及母羊产前产后补饲、同期发情和羔羊早期断奶等技术,扩张肉羊饲养量,增加肉产量,保障供给。同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农区育肥,做强育肥基地,增加牛羊肉产量,为在更高水平上推进建设型畜牧业奠定了坚实基础。在牧区,各地大力实施“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制度,发展生态家庭牧场,以联户经营、组建合作社、草牧场流转等形式大力推进生态家庭牧场建设,在饲养方式上,实现由自然放牧向舍饲半舍饲转变;在经营方式上,实现粗放经营向集约化经营转变;在增长方式上,实现由单一数量增长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目

前已建成各类生态家庭牧场3.5万个,参与经营户达到5万户,占牧户总数的11%。牧区生态家庭牧场和农区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有效推动了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通过选育提高和杂交改良,推进了单产水平,进而提高了全区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白音认为,2013年,内蒙古新增羊存栏都在农区和半农半牧区。说明农区、半农半牧区发展肉羊养殖采取三元杂交、两年三胎的技术路线是切实可行的。

转型升级:创新经营主体

如今在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以一户或几户为经营单位组建生

态家庭牧场的牧民很常见。他们通过草场入股、按年租用等形式扩大放

牧草场使用规模,在较大范围内划区轮牧,实现了草畜平衡。一些少畜

户通过牲畜入股等方式统一放牧经营。“牧区通过联户、合作社等形式

组建家庭牧场,扩大了草场经营规模,可以做到划区轮牧、牧民分工协

作,增加收入。既转变了畜牧业发展方式,又能实现草原保护与畜牧业

发展双赢。既有利于促进大牧场和小牧户和谐发展,发挥规模生产优势,带动牧民脱贫致富,又把草原生态保护与现代畜牧业发展有机结合起

来,实现了草原保护与畜牧生产平衡发展。”白音说。以新巴尔虎左旗

道日诺生态家庭牧场为例,通过草场流转,牧场面积达到3.2万亩,打

草场1500亩,标准化棚圈400平方米,牧民年收入由建设前的20万元

提高到40万元。据了解,内蒙古从区情实际出发,制定出台了《牧区生态家庭牧场建设标准》、《农区标准化规模养殖建设标准》、《内蒙古草原畜牧业提质增效示范工程建设规划》。白音说,全区组织创建了500个牧区生态家庭牧场示范场和500个农区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场,通过示范带动,加快了畜牧业转型升级,推进生产方式向标准化规模化养殖转变。这些措施有效提高了规模养殖水平,促进了规模效益和草场保护的统一。当地牧民高兴地说,办家庭牧场,加快了畜群周转,实现了经营方式的转变,也实现了增收。当地农牧业专家则说,生态家庭牧场,有效地提高了养殖规模化程度,实现了规模效益和草场保护的统一,提高了防灾能力,实现了节本增效,同时还提升了牧民的分工协作和转

产,实现了牧区人口转移、产业升级、多渠道增加收入。为了更好地实现牧民增收,各级农牧业部门还通过与龙头企业或协会联合,将畜产品

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紧密结合起来,让牧民参与生产、畜产品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分配,提高养殖业的收入水平。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

噶鲁图镇沙茹图嘎查牧民乌云**一家6口,通过承包、转租等方式,经营草牧场由2000亩扩大到5000亩,实行划区轮牧,饲养规模达到620

个羊单位,建立起饲料配方、加工调制、定时饲喂及疫病防控一整套饲

养管理规程,全家人均年收入超过5万元。“只要内蒙古充分发挥农牧

结合的双重优势,积极推动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着力推进绿色畜产品

生产基地建设,做优做强草原畜牧业,做大做强农区畜牧业,到2017

年,羊存栏超1亿只,肉牛存栏超1000万头的目标一定能够实现!”

郭健信心十足。(王国英岳鸿钧)

个人土地承包合同 篇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三条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2] 、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十八条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十九条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九条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十条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第四十一条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第四十三条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份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五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第五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第五十九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收[2] 、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第六十条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第六十三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第六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五条 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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