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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协议书系列

发布时间:2023-08-06 10:07:40 来源:1569下载站 作者:小何 广告协议书

当今我们处于法制化社会,越来越多的场合需要我们使用到合同。如何让自己的合同更具有逻辑性呢?我给大家推荐一篇优秀的“广告协议书”文章,请您务必认真浏览本页内容!

广告协议书(篇1)

甲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约定。

第一章 合作方式

第一条 乙方作为专业广告公司策划、设计、媒体、制作的业务承揽方向甲方提供专业创意的广告设计和包装服务。

第二条 甲方合作方使用乙方的开发商客户资源系统平台给第三方或向自身提供本行业对内及对外宣传服务的使用。

第三条 保密条款

双方都可能获知另一方的本合作范围内的商业计划、客户方资料、设计、创意和其他作为该方商业秘密的秘密信息。秘密信息包括所有有形的或无形的、标明为秘密的信息作为秘密信息披露方所有除非经披露方声明许可或为实现本合同目的的因法律规定或为咨询律师、会计师和其他专家所需除外不得披露或使用。

第二章 乙方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乙方在本着双方友好合作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实施有效资源共享在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可提供乙方策划、设计、媒体、制作的广告业务服务支持。

第二条 乙方对甲方所持的项目资源享有第一优先服务合作权除甲方所持的项目方有意愿要求合作广告方之外乙方有权根据甲方提供服务项目享有双放项目合作中广告业务唯一合作权甲方将以各种优惠政策进行支持支持的内容和形式有甲乙双方进行协商处理。

第三条 乙方应妥善维护好方提供的客户资源不经双方协商所造成的客户资源损害等行为甲方有权停止乙方所有合作方式。

第三章 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甲方在合作期内享有乙方提供的开发商资源使用权。

第二条 甲方在本着双方友好合作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实施有效资源共享在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可提供乙方策划全案支持。

第三条 甲方应妥善维护好乙方提供的客户资源不经双方协商所造成的客户资源损害等行为乙方有权停止甲方所有合作方式。

第四章 计费与结算

第一条 乙方承诺在甲方款项到账后一周内可以向甲方开具同等金额的正规发票。所需税费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 结算付款甲方不能按照与乙方的约定结算周期、按时进行结算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应该在一个星期内予以补足否则乙方可以暂时终止业务一个月内仍不能补足的乙方可以直接终止该业务的合作。

第三条 具体优惠价格合作方须另行签订合同。

第五章 合作保障措施

第一条 在合作期内,项目合作双方中任一方未经其对方协商认可擅自退出该合作项目,违约方同时赔偿被侵害方的投入损失及其他合作期内应得收益(具体为:按合作之日起至产生变故时为止的被侵害方应得的收益平均值计算,违约方赔付被侵害方剩余协议期的总收益)。并且必须遵守技术、市场保密条款,两年内不得在当地使用或经营本项目的同类技术内容及客户资源。否则项目合作各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条 在合作期内因战争、灾害、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合作解散或合作期满各合作方不再合作,该项目技术内容归双方所有。

第三条 合作方如有一方违反本协议,则其他方有权取消与违约方的合作并追究违约方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第六章 协议的期限、终止及变更

第一条 协议有效期____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条 协议期满后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合同。

第三条 协议的变更需通过双方正式书面文件确认后方有效。

第七章 争议与仲裁

第一条 协议的双方如在解释或者执行该协议的过程中出现问题或者发生异议的时候应本着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得到解决时应提交合同签署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八章 协议的解除

第一条 在协议期限内有一方破产或倒闭则自动解除协议。

第二条 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政策因素使履行协议成为不可能则协议自动解除。

第九章 协议的效力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拟定双方均认可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双方之间签订的其他合同、协议与本合同有不同约定时以本合同为准。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

第二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定期对协议的履行情况以“备忘录”的形式进行商议并对协议履行过程出现的问题、解决方式及本协议未尽事宜作补充约定。双方制作的“备忘录”及补充协议同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书所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本协议应经双方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有效公章生效传真件同样有效。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 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甲方执_______份乙方执_______份,传真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果。

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时间: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时间: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广告协议书(篇2)

甲方:武城县委宣传部

乙方:德州市金创意广告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年9月12日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就甲方租用乙方广告立柱南侧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广告位坐落地点:京福高速公路德州段,减河北岸立柱广告牌南侧一面。

二、广告位尺寸:18米×6米

三、广告位租用期限及费用

广告位租用期限为壹年,即200××年9月12日到20××年9月11日租赁费40000元,计肆万元整。

四、付款方式:签定合同后应付广告位租赁费的全额,逾期付款,乙方有权拆除画面。

五、甲方负责喷绘画面及安装,如发现问题与乙方无关。

六、甲乙双方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规签订本合同。

七、甲方必须向乙方出具发布广告的全部证件、内容和图片,不准有虚假。

八、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纳广告位租赁费,逾期付款应按广告费的总值赔偿乙方5%按日计算。

九、合同生效后,甲方需要改换或停止发布,应在制作前五天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

十、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如有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广告协议书(篇3)

电梯门广告合作协议书

1. 合作背景

电梯作为现代城市中最基础的公共交通工具之一,不仅为人们提供便利的交通服务,也成为商家宣传产品和品牌形象的重要渠道之一。而电梯门广告作为一种常见的宣传手段,其投放效果和广告收益逐年增长,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因此,为加强商业合作,提高各方利益,特制定本合作协议书。

2. 合作内容

本合作协议书旨在规范电梯门广告合作事宜,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推动合作顺利开展。具体合作内容如下:

(1)广告发布:甲方将在其所拥有的电梯内部、外部空间上,安排乙方的广告内容,并协助维护广告宣传的正常展示。

(2)广告内容:乙方向甲方提供广告素材、文字以及图片等相关材料,并确保广告内容不含有任何敏感、违法内容。

(3)广告形式:广告合作形式分为画面广告和视频广告。甲方可根据乙方需求和电梯实际情况,选用适合的广告播放形式。

(4)广告播放时段:广告时段可根据乙方合理要求和电梯运行情况协商确定,并以书面形式记录。一般情况下,广告播放时间为每日24小时。

3. 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 确保电梯门广告合法合规,保障商家权益;

② 负责电梯广告位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③ 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广告空间给乙方使用;

④ 协助乙方在电梯上进行广告宣传,配合相关工作。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 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广告内容,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

② 支付相应广告费用,并按时向甲方提交付款凭证;

③ 配合甲方维护电梯广告位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④ 在电梯内部和外部进行广告宣传时,应遵守相关规定,并注意环境卫生和保护电梯设施。

4. 服务费用

乙方应在电梯门广告合作协议书签订后10日内向甲方支付广告费用,具体服务费用及收费方式另行商议。

5. 期限和解除

(1)本合作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期满。

(2)若乙方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① 在广告内容上存在违法、违规信息,影响项的形象或声誉;

② 未按约定时间到甲方提供广告内容或未按时缴纳广告费用;

③ 擅自更改广告内容或用途,未经甲方同意私自拆除改变电梯广告。

(3)若甲方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① 未按照约定安排广告内容或一直无法提供广告服务;

② 违反合作协议书约定,在广告管理和维护工作中存在不负责任情况;

③ 描述虚假信息或供应劣质产品,严重妨害了乙方形象和利益。

6. 保密条款

本合作协议书的内容以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得知的有关对方的商业秘密,各方均应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允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使用。若非法披露或使用,造成损失,泄密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 其他条款

(1)本合同文本正本制作成两份,由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后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条款。

(3)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签字:________ 签字: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广告协议书(篇4)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本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协议范围内,双方的关系确定为合作关系。为拓展市场更好地、更规范地服务消费者,根据公司的规划,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和对乙方的经营能力的审核,同 意乙方加入___________公司的销售网络。同意乙方在_______省(市、自治区)_________市(地区)_______县 (区)_______地点(商场建筑物)(代理、经销、专卖、批发、零售)专属性经营(_______)品牌________系列产品。

第二条订立本协议的目的在于确保甲、乙双方忠实地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双方的职责和权利。乙方作为单独的企业法人或经营者进行经济活动。因此,他必须遵守对所 有企业法人或经营者共同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则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商业要求。作为一个企业法人或经营者,乙方应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合法经 营中获利。乙方不是甲方的代理人,也不是甲方的雇员和合伙人。乙方不是作为甲方委托代表,乙方无权以甲方的名义签定协议,使甲方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 任,或由甲方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订立本协议并未授予乙方任何约束甲方或甲方有关企业之权利,甲方对本协议任何条款有最终的解释权。

第三条有效期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签约日计。除非本协议提前终止,乙方可在协议有 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延长协议合作的书面请求,经甲方同意,可以续签《__________合作协议书》。

第四条甲方为使乙方所辖区域更好运营,开发和提供适销产品,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标准,合理定价,最大限度保证乙方的供应。在本协议期间,甲方承诺,积极协助 承担市场物流、组织功能乙方按甲方规划进行市场设计和拓展市场网络。甲方承诺在乙方要求下,可为乙方代办货物托运及相应事项,用乙方要求的方式运输到乙方 所指定的地点,其运输、保险等费用均由受益人乙方支付。甲方为乙方提供适当的培训和辅导。作为市场开发和业务拓展必备条件,以保证整个系统持续统一。甲方 负责组织品牌宣传,并协同承担市场物流、组织功能的乙方开展区域性的促销活动,最大限度地支持乙方的经营。甲方在作出的广告及推广活动之前,须先将有关活 动资料通知乙方,以使乙方能于活动前作出适当准备及加以响应。甲方的品牌和产品及相关的灯箱广告、POP广告、店铺内外之装潢设计及陈设,由甲方定出 VIS形象设计,并为乙方提供相应辅导。

第五条乙方保护甲方的商标等知识产权,规范地使用甲方商标标识。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打假、市场监管。举报、举证假冒伪劣产品、窜货以及其它不正当竞争行 为。协同甲方与当地相关的执法部门进行协调、沟通。乙方只能在甲方授权的区域内开展业务,不得在其它区域销售商品,如未有其它分销商经营的区域,乙方如愿 发展业务,必须向甲方申请。

乙方只能在甲方所指定的进货渠道进货,不得到其它地方进货。通过市场的细分、有序的管理、合 理地分配,有效支持网点商品供应,不得经营其它品牌产品和销售假冒产品。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所属区域内网点的零售价格,在甲方建议价格范围内保持统一,不 得随意大幅度调价。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收集所需要的市场信息,或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市场调查,并在规定期限内汇总上报甲方。妥善保存乙方的经营业务记录,以 备甲方的核查。

第六条乙方有使用甲方授权范围内的商标、商标标识、VIS形象设计及甲方提供的适当范围的经营技术和商业秘密的权利。乙方具有从甲方指定进货渠道 进货并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销售的权利。具有因甲方提供的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可无条件退换的权利,但属乙方经营问题则由乙方自理。获得甲方所提供的培训和 指导的权利。独立处理协议约定以外事项的权利。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行使甲方所赋予的权利。承担市场物流、组织功能的乙方有权推荐、考核所辖范围内分销商或 零售商。但推荐的分销商、零售商必须向甲方申请,签定协议、由甲方颁发证书后方可运营。

第七条在乙方违背本协议即违法经营、制假、售假、恶意窜货、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等严重侵害甲方合法权益等行为时,本协议视作立即终止。甲方有权采取对乙方的 下列措施:

1.责令乙方自行承担费用拆除所有的灯箱及一切有关的装饰用具、店面装修、宣传品等。乙方自行承担软件和硬件设备投资的一切损失2.向有关执法机关提出执法请求,封存乙方所有的带有甲方商标标识的商品。

3.依法提请司法和执法机关追索乙方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与此同时乙方必须

(1)结清与甲方(甲方指定的供货商)的财务往来关系。

(2)不得再进行销售甲方的商品。

(3)必须承担客户后续服务成本,包括退货、维修、索赔等。

第八条甲方的商标,属甲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所有相关产品的标识,均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专项授权,乙方不得使用甲方的名称、商 标、公司司标等涉及公司知识产权内容、标识进行工商注册、招 商、广告等;不得使用甲方提供的标识用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交易。乙方承诺不得擅自印刷有关商标、标识及促销广告发布;不得超越本协议所规定的权利 范围,擅自制作总经销、总代理、代表处的证书、文件、名片、搁牌、铜牌等进行营业和运作;不得擅自改变统一的形象进行招牌、灯箱和有关标识物的制作和装 潢。若乙方违反规定,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乙方除应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如双方因不可抗力,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事件的发生,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社会骚乱等情况而不能履行其业务,本协议的履行可以终 止。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援引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必须在15天内或通讯障碍消除之日起_______天内以书面的方式,必要时以传真或电传的方式,立即通 知另一方当事人该事件的发生。如果他在上述期限内未能这样做,他将不能继续从本条协议中获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条如果产生有关本协议的存在、效力、履行、解释、终止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争议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或者任何一方拒绝协商的,则任何一方均可诉请本协议签定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一条协议签署地为南京市。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各备案一份,复印件无效。乙方兹承认签署本协议,并已阅读及明白本协议所列条 款所包含的规定,并同意受其约束。

如果某个条文认为是不适用或无效的,可以在本协议的附加协议中予以更改和修正,该条文不适用或无效不应影响整个协议的效力。同时签署的本协议的附加协议中 的更改和修正,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条 合作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伙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

第四条 出资方式、期限。

(一)甲方___(姓名)以提供特色班____教室场地、教学教具、招收学员、广告宣传等方式出资、组织与乙方共同开办____特色班。

乙方___(姓名)以提供特色班____师资力量、教学教具、学员考级等方式出资、组织与甲方共同开办____特色班。

(二)双方合伙人的出资,于___年__月__日正式签订。

(三)本合伙出资教学教具及相关设备,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_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 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适用于规模小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 支付合伙债务;

第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 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_年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为了推动中国互联网事业,促进合作双方的企业发展,更好地为广大金融界互联网用户服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优势互补的原则,甲方版权所属网站:-----------------------与乙方版权所属网站,经友好协商,在合作意向上达成一致,结为合作伙伴,甲方以协议规定的方式,向乙方免费提供金融界的人才职业信息,乙方完善频道建设,充分保证双方的权益。现就双方合作的具体事宜及双方的权力与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1.为乙方提供金融界人才职业相关的信息内容,并积极开发金融界用户所需的人才职业信息,及时提供给乙方站点,人才职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有关人才、人力资源、就业、培训方面的新闻;

有关职业选择、职业发展、人际关系、职业评测等方面的特写等文章;

有关行业比较、企业文化、企业用人哲学、人事经理访谈等方面的文章;

有关出国发展方面的文章;有关培训计划、培训须知方面的文章;

有关人才、职业方面的网友争论及原创文章等;

上述文章版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仅可在本协议规定范畴内使用;

2.按协议附录规定的方式为乙方提供上述文章,并根据金融界用户以及乙方的反馈积极开发为金融界用户所欢迎的人才职业信息;

3.在其网站为乙方频道设置文件配置表,配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乙方频道 logo 或文字及 url 网址链接;乙方网站主页的网络路 径;以上内容由乙方根据协议附件规定提供,乙方拥有上述内容的版权与修改权,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网上修改上述内容的管理权限;

4.甲方在首页 “ 合作伙伴 ” 中加入 “ ” 的文字链接。

5.提供甲方的旗帜( banner )广告,大小为 468×60 象素的图象文件,具体发布事宜由双方商定,按协议附件规定执行。

6.上述所有图形 logo 均由乙方自行设计,版权归乙方所有。

7.在所有由甲方提供内容的页面下方标注版权说明,版权归属单位为甲、乙双方。

1.在乙方网站-------------------创建独立目录,存放所有由甲方提供的文章与信息;

2.在所有由甲方提供内容的页面下方标注版权说明,版权归属单位为甲乙双方。

1.甲乙双方应对其通过工作接触和通过其他渠道得知的有关对方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披露。

2.除本协议规定之工作所需外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资料。

1.甲乙双方之间结为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2.甲乙双方信息资源互享,各自保证其网站内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准确性与时效性。

3.甲乙双方在网站或频道的推广和宣传过程中同行共勉、紧密合作。

4.甲乙双方就各自的经营和提供的服务内容承担责任,享有收益和版权。

5.如果由于网站版面更新或改动。原来的链接位置不再存在,双方必须将新的链接摆放位置调整至保证与原本效果相当的位置。

6.本协议期限满,双方优先考虑与对方续约合作。

7.双方的合作关系是互利互惠的,所有内容与服务提供均为相互免费。

第五条:协议执行期限 本协议书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本协议商定合作方案的执行期限。

第六条:协议的终止。 本协议因以下任何原因而终止:

1.本协议期限届满。

2.双方协商同意终止本合同。如有任何一方欲终止此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如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的条款范围内发生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提请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因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战争、罢工、停电、政府行为等造成双方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双方通过书而后形式通知对方,本协议即告中止。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本协议及其相关附件具有同等法

广告协议书(篇5)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进一步扩大双方网站影响,丰富网站内容,为各自的客户提供更好服务,甲乙双方本着相互尊重、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建立网站间互换广告或互换链接的合作关系。具体合作细节,由双方依据本协议条款共同协商。

1.对本协议中互换广告(链接)的解释:

(1)互换广告,此处专指网站间交换旗帜类、横幅类图标广告(banner)、小型图标广告(logo),或以整幅网页为形式的页面广告。图标广告可以携带超链接。页面广告可以为单独完整地出现于网站中的网页,也可以为跳出式网页(Pop-up),但不包括任何尺寸的框架嵌入式页面(frame)。

(2)互换链接,此处专指网站间文字形式的站点超链接、频道超链接、栏目超链接,或网页超链接。互换链接的发布方式,包括:首页直观文字链接,或下拉式表单链接,或次页面直观文字链接等。

2.对本协议中超链接的解释:指图标或文字所携带的超链接属性,其指向目标由双方协商决定。原则上指向对方网站主页,或其所属栏目和频道页,或底层文章页;也可指向本站内宣传介绍对方网站的相关网页。

3.互换图标和互换链接文字的放置位置,由双方网站协商决定。原则上,以相同的页面流量、相等位置为互换前提。互换内容须符合国家有关管理法规。

4.经友好协商,定于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甲乙双方开展如下形式的互换合作:

□互换图标广告

尺寸(像素)□46860 □46830 □10050 □8831 □其他:_________

位置 □首页顶部 □首页下部 □次页顶部

共计_________页 □次页下部

共计_________页 □底层页顶部

共计_________页 □底层下部

共计_________页

□首页跳出图标(Pop_up)□其他:_________

内容及链接指向

以下甲方提供、乙方发布:_________

以下乙方提供、甲方发布:_________

□互换文字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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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内容

以下甲方提供、乙方发布: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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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以下由甲方提供、乙方发布: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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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上图标和网页的设计制作,由□刊登方□被刊登方负责。如果有制作费用事项发生,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6.版权及广告费:网站间互换广告及文字链接,不涉及双方网站各自版权,也不涉及网站其他业务。若互换广告(链接)合作过程中涉及广告费用问题,双方协商以后另行制订协议解决。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也由双方协商解决。

7.变更及终止:本协议之变更须经双方同意并采取书面形式。任一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但须提前一个月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广告协议书(篇6)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郑州市公交4路、6路、7路、58路、40路、98路、206路、64路、T5路、102路上制作、发布广告,媒体类型为整车,数量为10辆。

三、发布期限:

4月15日至207月15日止。

五、制作及验收:

1、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广告设计材料后2日内,制作出相应的样稿,甲方应在收到样稿后2日内书面确认。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确认的样稿及首付款后,乙方开始在其所在地制作发布。

2、广告发布后乙方应通知甲方及时验收,验收后甲方应签署书面验收文件。如甲方收到乙方的验收通知后无正当理由2日内既不进行验收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甲方验收合格。

六、付款:

1、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广告费30000元,全部制作安装,经甲方验收后3日内支付余款60000元。

2、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款项均应以现金方式支付,乙方不出具的发票,只提供收据。

七、甲乙双方的承诺和保证:

1、甲乙双方均保证其向对方出示的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身份证明文件是真实有效的。

2、甲乙双方均保证其具有签订及履行合同的全部权利和资格。

3、甲乙双方均保证所做的其他保证和陈述是真实的,不存在隐瞒、欺骗对方的情形。

八、甲方的权利义务:

1、广告发布期内,可更换广告画面,但应征得乙方同意,费用由甲方负担。

2、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的向乙方支付广告费用。

3、保证广告内容真实,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不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4、因公交公司线路调整及车辆调配,甲方同意该广告按调整后线路继续发布。

九、乙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向甲方收取约定的费用。

2、有权审查甲方提供的广告设计材料的内容和形式,对有违法情形的,有权要求甲方做出变更或拒绝发布。

3、为履行合同义务,有权合法利用来自任何第三方的商品或服务。

4、按甲方认可或提供的签字样稿及时发布广告。

5、如因甲方未按合同付款,导致广告无法如期制作发布,所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6、负责载体及画面的安装、维护和保养。

十、知识产权:

双方均保证各自提供的资料、设计等无任何知识产权争议,如任何一方因履行本合同使用该资料、设计而被政府处罚或第三方索赔的,所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由提供方承担。乙方保留其设计的著作权,并许可甲方按合同约定使用。

十一、合同生效:

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非经双方加盖印章确认,合同中任何形式的修改均属无效。

十二、不可抗力:

1、广告发布期间,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广告不能正常发布,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善后工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受不可抗力影响,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终止或变更的,广告发布费由双方按实际发布时间结算。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范围,除非因政府采取的相关措施导致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 不能或迟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视为“不可抗力”。 十三、违约责任:

1、如乙方发布的广告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按实际发布时间结算发布费后,退回已收的相应费用或协商采取其它方式弥补,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部分相应金额10%的违约金。

2. 乙方保证甲方发布的广告数量时间以发布期限为准不能少于三个月,如发现有提前下线车辆,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部分相应金额10%的违约金。

2、如甲方未按约定付款,乙方有权中止广告发布,甲方应每日按逾期金额的3‰支付滞纳金。如在付款期限届满10 日后仍未付款,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收全额广告发布费和逾期的滞纳金,甲方并应支付10%的违约金。

3、如甲方提供的广告画面、设计资料及审批登记所需的证件资料违法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应赔偿乙方的损失,并支付合同总额10%的信誉赔偿金。

4、如一方在合同中所做的保证不实,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5、如因政府行为或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按实际发布的时间结算广告发布费用,且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6、因公交公司线路调整、车辆调配、车辆运行出现交通事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四、争议解决:

双方因合同的订立、履行或解释发生任何争议,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不作为义务:

除订立与履行合同义务需要外,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复制或许可第三方擅自使用、复制对方提供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广告设计资料、技术及其他资料。

十六、其他:

1、合同二式份,双方各持一份, 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的标题及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检索方便而拟定,不应用来解释合同条款的含义。

3、合同的注解、附件、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广告协议书(篇7)

为增强立法的民意基础,提高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公布了《郑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条例(草案)》,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维护市容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一)城市建成区;

(二)城乡规划区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三)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及其公路用地范围;

(四)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和市政公共设施、工地围墙(挡)等建(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外部等户外设施,以指示牌、标识牌、展示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招贴栏、布幅、气球等为载体,以实物造型、图像、文字等形式发布的商业广告或者公益广告。

本条例所称招牌,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设置的,标示其名称、字号、商号的招牌、匾额等户外招牌设施。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的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公安、财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园林、水利、物价等部门及通信、气象、电力等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城市管理等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辖区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安全规范、健康美观、突出特色的原则。

第六条 广告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标准,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鼓励户外广告创新、创意,提升城市广告艺术化水平。

第七条 市、县(市)、上街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规划、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标准等要求,与城市功能区相适应,与建筑物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划定户外广告优化区、严控区和禁设区,确定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及商业广告与公益广告的空间配比等。

第八条 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听取行业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二)道路交通安全规范;

(三)城市夜景灯光设置要求;

(四)环保和节能要求;

(五)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 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等公共资源户外广告的使用权,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出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招牌设置应当与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相邻招牌协调统一,内容限于本单位的名称、字号、商号、电话、标识。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应当先由该场所、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整体规划,并按照规划设计制作。

单位迁移或者其他原因不在原址的,应当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

第十二条 以光电等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建筑墙体设置的,其设置高度不超过建筑物顶部;

(二)不得与道路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设置;

(三) 除公共信息电子显示屏外,不得在严控区内设置;

(四)开闭时间应当符合市、县(市)、上街区夜景照明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国家机关、学校、住宅、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筑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等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二)利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墙)的;

(三)在建筑物屋顶、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的;

(四)利用航空器、低空漂浮物等的;

(五)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六)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河道、湖泊、湿地等的;

(七)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在优化区内,可以利用商业性建筑的临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但不能影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功能。

在禁设区和严控区内,不得利用临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第十五条 需张(粘)贴户外广告的,应当在公共信息栏等规划设置范围内进行张(粘)贴。

以举牌、摆牌、游走、散发等形式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范,不得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出行和生活。

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立交桥、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户外广告。

第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未经行政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设置的位置图及全景彩色效果图;

(四)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举办人应当在活动举办10日前向市、县(市)、上街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形式和范围的书面说明;

(四)活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WwW.xz1569.cOM

举办人应当在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届满后两日内拆除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九条 市、县(市)、上街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户外广告设置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出具受理通知书,并于7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申请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条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不超过30日,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不超过5年,其他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涂改、租借、倒卖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设置有效期未满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书面通知户外广告设置人,并依法撤回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给户外广告设置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文明风尚。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公益广告。

公益广告应当保持画面、内容相对完整,不得包含商业内容。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维护、管理由设置人负责,并承担安全检测和检查责任。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在建设、维护、更新或者自行拆除期间,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识,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遇有可能发生暴雨(雪)、大风等灾害性天气时,设置人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者停止使用:

(一)设施破损、倾斜的;

(二)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的;

(三)光电显示类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断亮、残损的;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户外广告工作的领导,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户外广告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主动配合对户外广告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执法巡查制度,及时查处户外广告设置的违法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违反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许可信息互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方便公众查询、监督。

第三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违法行为,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相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违法设置查处信息公开制度,对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曝光,并将其不良记录纳入征信系统。

鼓励户外广告行业组织建立监督、劝诫机制,开展自我评价,净化经营环境,完善行业信用体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行为人责令改正,并对广告主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理广告设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清理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户外广告许可证件。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更新;逾期不修复、更新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三)未建立举报、投诉处理制度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一条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及其公路用地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城市建成区,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二)城乡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三)商业广告,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户外广告。

(四)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提升城市文化品位,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户外广告。

(五)户外广告设置人,是指办理户外广告设置手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临时性户外广告,是指经批准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

(七)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 年 月 日起施行。12月27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3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月28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7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同时废止。

广告协议书(篇8)

广告购货协议书范本

一、订立协议的目的

本广告购货协议书旨在明确广告商与供应商之间的合作关系,确保广告商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供应商购货,并确保供应商按照约定的品质和数量供货。

二、合作方式

1. 广告商和供应商双方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为确保双方的共同利益,合作期限为三年。

2. 广告商享有优先购货权,供应商承诺将广告商列为首要供货对象。

3. 供应商按照广告商的需求,提供符合协议约定的产品,确保供货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三、广告商的责任

1. 广告商应提供详细的购货计划和需求信息,确保供应商能够准确把握购货需求。

2. 广告商应按时支付货款,并与供应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3. 广告商应确保使用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保护供应商的品牌形象。

四、供应商的责任

1. 供应商应确保所供货物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2. 供应商应及时响应广告商的询价和订单,并积极协助解决供货中出现的问题。

3. 供应商应定期提供产品质量和供货情况的报告,确保双方能够进行及时的供需调配。

五、支付方式

1. 广告商将在签订合作协议后,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合理价格和质量标准,支付商品定金,并在货物到达后支付尾款。

2. 供应商应提供详细的发票和产品清单,确保支付过程的透明和准确。

六、违约责任

1. 如一方有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 如违约情况严重影响了双方合作关系,另一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七、争议解决

1. 若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争议应提交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并接受仲裁裁决的决定。

八、协议变更与终止

1.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合作协议进行修改,任何修改或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2. 在合作期限届满前,双方可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此合作协议。

九、其他条款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适用于双方长期合作的商品购销活动。

十、协议各方签字确认

广告商: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供应商: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广告协议书(篇9)

第八条 利用公共载体(含空间,下同)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载体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的方式取得。拍卖方案经市广管委审定后,由区(开发区)城管部门(机构)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拍卖;拍卖未成交的,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交易。

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在征得载体产权人的同意后,由区(开发区)城管部门(机构)通过协议方式收储其载体使用权并统一纳入拍卖范围。

通过拍卖取得经营性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的买受人,凭成交确认书与区(开发区)城管部门(机构)或者相关管理部门签订《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合同》,由市城管部门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需要建设户外广告设施的,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建设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用于宣传自身服务与商品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前向市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

(二)有关身份证明资料;

(三)载体使用权证明;

(四)现状图,设施设计图、效果图;

(五)利用已有设施的,还应当提供设计单位或者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证明。

市城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勘查;符合条件的,予以行政许可。

需要建设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利用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第十一条 主次干道沿街新建建筑或者立面改建,需要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在规划设计中预留户外广告位。

第十二条 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并向市城管部门申请领取《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设置临时户外广告:

(一)省、市统一安排的重要会展或者重大活动,在活动期间和规定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和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用于自身宣传的围墙广告。

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前向市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

(二)有关身份证明资料;

(三)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设置形式和范围;

(五)现状图和效果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城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勘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临时)》。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应当载明设置位置、形式、规格、期限、设施到期的处理方式等事项。通过拍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其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终止,市城管部门应当及时注销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除通过拍卖方式受让户外广告设置权外,电子显示牌(屏)设置期限不得超过7年,其他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3年。

重要会展、重大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活动截止日期。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围墙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

第十五条 拍卖公共载体使用权和收储的非公共载体使用权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用于支付拍卖和收储成本、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城市管理、公益广告等方面。财政部门每年应当安排相应收储费用。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每年连续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或者广告设置总量的百分之十。围墙广告公益内容不得少于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户外广告设施在招商期间应当设置公益广告,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且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

公益广告由设置者负责制作和维护。

第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设置人应当在验收合格后10日内向市城管部门备案。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确需转让的,应当到市城管部门办理转让变更手续;不履行变更手续的,由市城管部门注销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十八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在批准的期限内归设置人所有;除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者损毁。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在有效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拆除的,市城管部门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人限期拆除,并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九条 广告设置人应当对其设置和使用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对单板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投保安全保险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对陈旧、破损等影响市容景观或者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及时予以更新或者修复。

第二十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建立户外广告经营者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 设置招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间距;

(二)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三)与建筑物的建筑风格相统一,与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按照规定配置夜景光源;

(五)同一建筑物上设置的招牌,应当统一设计要求、统一规格;一个主体一般只能设置一个招牌;

(六)内容限于名称、字号、标识,不得利用招牌推介商品、发布经营服务信息;

(七)禁止利用建筑物楼顶设置实体招牌;

(八)禁止占用城市道路、绿化带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设置招牌;

(九)禁止在沿街建筑立面、橱窗内外通过直接书写、悬挂、粘贴等方式设置招牌。

第二十二条 招牌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前,向区(开发区)城管部门(机构)申请取得设置技术要求。

区(开发区)城管部门(机构)应当依据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结合建筑物实际情况,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设置技术要求。

重点地区、主要道路两侧的招牌设置应当统一设计、统一标准。

第二十三条 需要变更招牌的设置位置、规格、形式的,招牌设置人应当向区(开发区)城管部门(机构)重新申请取得设置技术要求。

第二十四条 招牌设置人应当对招牌进行定期维护,保障使用安全;保持招牌整洁、美观、完好,用字规范;招牌残缺、污损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

第二十五条 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的,应当自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

第二十六条 通过拍卖方式取得设置载体使用权,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合同》终止,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即行失效。

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在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后90日内未按要求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即行失效。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设置户外广告或者招牌不符合要求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户外广告设置人或者招牌设置人逾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限期改正、自行拆除义务的,由城管部门依法强制执行。

无法确定设置人、设置人下落不明或者设置人拒不配合调查的,城管部门可以通过在新闻媒体、设置现场发布公告等形式督促设置人改正违法行为,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0日;逾期未改正的,由城管部门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因设置和使用的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倒塌、坠落、漏电等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设置人有权要求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的设计者、制作者或者施工者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由其他有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城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或者发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执法行为的,可以向城管部门举报。城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一条 城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广告协议书(篇10)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建立业务合作关系,以开发利用――――互联网站(――――)广告资源事宜,在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

2.1 乙方是――互联网站的高级企业会员。

2.2 乙方具备进行电子图片制作以及网页制作的技术能力,具备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对广告进行全面审查的业务能力,具备进行广告创意策划、制作广告图片和广告网页、开展各种广告代理服务的能力和必要的市场拓展能力。

2.3 乙方已经充分了解甲方“――互联”网站《关于广告品质的规定》。

2.4 乙方已经充分了解甲方“――互联”网站各种广告方式的开发利用方法以及运行规则。

2.5 甲方拥有合法注册的有效企业经营资格和在互联网上开展业务经营活动的合法资格。

2.6 甲方承诺,同样遵守自己要求企业会员履行的《依法诚信经营承诺》中涉及的各项原则,严格按照通过网站公布的各种相关的作业规则提供服务。

2.7 甲方拥有能够维持正常运营的网站,能够正常展示乙方根据相关规则提交发布的网络广告,并能够正常提供相关的服务作业。

3.1 本合同生效当日,甲方在“――互联”网站开辟的专门网页上公布乙方的.广告业务合作伙伴身份,并以醒目方式引导用户知晓乙方,便于与乙方取得联系。以醒目方式进行宣传,引导用户利用乙方的服务。

3.2 乙方自主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进行广告战略策划和广告策划,为客户制作网络广告产品,进行广告审查。乙方根据与客户协商的标准收取费用,该费用全额归乙方所有,无须向甲方转付。双方的合作不以发生费用结算关系作为履行合同义务、享受合同权利的前提条件。

3.3 乙方可以将产品交付客户,由客户自行使用。也可以帮助或代理客户在甲方“――互联”网站通过适当方式申请、发布广告。乙方代客户在甲方“炎黄互联”网站申请发布广告时如同发布自己的广告一样,须遵循甲方的相关规则,参与公平竞争。

3.4 甲方对乙方提交发布的广告免予审查。只要乙方获得了发布权,按时提交了符合相关规则的广告,就给予发布。

4.1 有义务为乙方做宣传,公布乙方的有关资料;有义务推荐并引导客户利用乙方的服务并与乙方建立直接的业务联系。有义务保持宣传和引导的准确和持续。

4.2 有义务通过适当方式帮助乙方理解“――互联”网站关于广告形式和广告申请、发布方式的相关规则。

4.3 有义务保正维护乙方获得足够的代理经营空间。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距离乙方经营场所半径――的范围内,不与其他广告公司签定与本合同同类的广告合作合同。

4.4 在乙方经公平竞争获得了广告发布权并按时提交了符合相关规则的广告资料时,有义务按时给予发布。但是,当乙方提交的广告明显地严重违反了甲方《关于广告品质的规定》以及相关规则时,有权拒绝给予发布。

4.5 甲方有判定乙方的行为是否符合本合同的权利。

5.1 有义务提供一份所在城市的地图并在该地图上准确标明自己的唯一经营场所位置,并加盖印章。有权要求甲方据此保障自己的业务半径,同时有权突破营业半径限制,尽自己所能开拓经营空间。

5.2 有义务按照甲方《关于广告品质的规定》以及相关规则对经手办理的广告进行严格审查。有义务向甲方提交合格的广告作品。对经由其所策划、制作、审查和发布的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广告所引起的后果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5.3 有义务严格履行《依法诚信经营承诺》。有义务严格履行本合同。有义务向客户提供高品质的服务以维护甲方代理商的信誉。乙方为自己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独自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5.4 有义务不断大力开拓市场,以维持“――互联”网站广告业务代理商资格。

5.5 有独享由于实施本合同而获得的全部收益的权利。

5.6 在引荐自己的客户注册成为炎黄互联网站的会员,确认其注册时“引荐人”一栏准确填写了自己的会员号以后,无论该客户以后在――――互联网站发布广告时是否经由自己作业,均有权享受该客户在炎黄互联购买积分资金的――%提成。

6.1 本合同由乙方打印签章,交甲方签章后生效。

6.2 本合同的有效期不短于六个月,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连续计算。

6.3 本合同生效超过六个月以后,如果没有发生失效事由,将持续有效。

6.4 当下列失效事由之一发生时,甲方随时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6.4.1 当合同执行满6个月以后,乙方3km营业半径内有排序积分超越乙方达到20%以上的其他广告公司提出申请,成为甲方新的合作伙伴时。

6.4.2 当乙方有严重违反本合同的行为,不能全面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时。

6.5 当下列失效事由之一发生时,本合同失效:

6.5.1本合同之合作基础发生了无法弥补的实质性改变。

6.5.2 双方签署了用以取代本合同的新合同。

6.6 本合同解除以后,甲方不再承担合同义务。但是,只要乙方依然是――互联网站的会员,就始终能享受所引荐客户在甲方网站购买积分金额的3%提成;只要乙方仍然具备高级会员资格,就仍然可以根据“――互联”网站的相关规则继续从事“――互联”网站的广告代理业务。当确认自己的排序积分超越了半径――经营空间内的所有其他代理商――%以上时,随时可以再度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可以重新签署合同再度成为广告合作伙伴,重新享受――%提成待遇。

7.1 当违约方实质性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时,非违约方可以免于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应义务,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7.2 因违约方违反本合同而使非违约方发生任何费用、开支、额外责任或遭受损失(亏损或其他间接损失除外),违约方应就该等费用、开支、责任或损失,对非违约方给予全额补偿。

7.3 任何因本合同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守约的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到当地人民法院经由诉讼程序解决。

8.1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2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 地址: 邮编: 传真: 业务联系人: 电话: 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

乙方: 地址: 邮编: 传真: 业务联系人: 电话: 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年月日 签约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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