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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

发布时间:2023-10-21 10:25:07 来源:1569下载站 作者:小何 采购合同

你掌握如何签订一份合同吗?我们需要为签订合同做好准备。合同具有合法性、平等性、一致性和约束性四个特点,为了满足您的需求,栏目小编已经准备好了一篇“采购合同”,在这里为您提供一些有用的建议供您选择!

采购合同 篇1

1.术语定义

本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政府采购合同”系指供需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供需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

(2)“政府采购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

(3)“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指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清单(同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中所规定的硬件、软件、安装材料、备件及专用器具、文件资料等内容。

(4)“服务”指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规定供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伴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运输、保险、安装、测试、调试、培训、维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保修期外的维护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5)“需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取得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单位。

(6)“供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提供设备和服务的中标人。

(7)“检验”指需方的最终用户收货后,按照本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政府采购合同货物进行的检测与查验。

(8)“检验合格证书”检验完成后由需方的最终用户和供方双方签署的检验合格确认书。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指需方根据检验合格证书和供方共同签署的最终验收确认书。

(10)“技术资料”指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所应具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或使用指南、操作手册、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电路图、产品演示等文件及音像资料。

(11)“保修期”指自《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签署之日起,供方以自担费用方式保证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正常运行的时期。

(12)“第三人”是指本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13)“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14)“采购文件”指集中采购机构发布的采购文件。

(15)“报价文件”指供方按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并最终被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报价文件。

2.技术指标

2.1交付设备的技术指标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及报价文件中的技术指标响应表相一致。

2.2 除技术指标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

3.交货

供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

4.付款

4.1供方交货的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等。

4.2付款方式、程序:由“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

5.验收

5.1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需方负责验收。

5.2需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接收货物,在接收时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验收。需方对货物的规格技术指标如有异议,应从验收结束之日起10(十)日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方式提出。验收通过后,需方向供方收取本政府采购合同第4.1款所列明的销售发票等文件并与供方共同在《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上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作为验收合格、同意付款的依据。

5.3货物保修期自《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签署之日起计算。

6.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

6.1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应负责交涉并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

6.2供方应保证所供货物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6.3供方保证,供方依据本政府采购合同提供的货物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供方均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供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7.包装要求

7.1除政府采购合同另有规定外,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交货地点。因包装出现问题导致货物毁损的,由供方向需方直接承担责任。

7.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

8.伴随服务

8.1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

8.2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3)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如果采购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报价文件中提交的售后服务承诺书为准。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4)在制造厂家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

8.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9.质量保证期

9.1以“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的规定为准。

9.2如果采购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报价文件中提交的制造厂商的有关文件为准。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10.质量保证

10.1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交付后不少于本合同第9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对其交付的货物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10.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商以及其他质量技术指标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10.3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政府采购合同第9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1.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

11.1供方对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质量保修期,以“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为准。

11.2投标单位应按如下内容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书:

(1)设备经过1个月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进行初验。在试运行期间,由于设备质量等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要求,供应商须更换或进行修复,试运行期重新计算。

(2)初验后,设备经过6个月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进行终验。在全部达到要求时,双方签署最终验收文件。

(3)保修期,从最终验收完成之后的3年为保修期,期间供应商要保修除消耗品以外的所有设备。在保修期内,如果系统、设备等发生故障,供应商要调查故障原因并修复直至满足最终验收指标和性能的要求,或者修理、更换整个或部分有缺陷的材料。

(4)保修期内,中标人提供电话、电子邮件、Web、现场服务等方式的7*24小时的技术支持,对用户的现场服务要求,中标人必须在2小时内做出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

(5)保修期内,中标人应对出现故障无法修复的设备或无法正常运行的系统,提供替代设备以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

(6)保修期内,中标人应免费提供软件升级、微码升级、定期设备维护等。

(7)供方必须为维修和技术支持所未能解决的问题和故障提供正式的免费升级方案和升级服务。在质保期内,供方有责任解决所提供的投标货物和软件系统的任何问题;在质保期满后,当需要时,供方仍须对因投标货物本身的固有缺陷和瑕疵承担责任。

(8)在保修期结束后,产品寿命期内供方必须继续提供对产品备件、故障处理、软件升级等的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中断对产品的售后服务,应说明服务的响应时间、取费标准。

(9)中标人不能满足以上要求,采购单位有权向中标人提出索赔。

12.违约责任

12.1如果供方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交付政府采购合同货物和提供服务;或供方在收到需方要求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的通知后10日内或在

供方签署货损证明后10日内没有补足或更换货物、或交货仍不符合要求;或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时,需方有权向供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供方应按照需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在需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货物、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货物并修补缺陷部分以达到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时,相关货物的质量保修期也应相应延长;

(3)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赔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

(4) 供方同意退货,并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需方所退货物的全部价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需方为保护货物所支出的其他必要费用;

(5)需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并要求供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此时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

12.2如果供方在收到需方的违约通知书后10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需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需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

12.3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供方未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向需方交货时,则每逾期一日,供方应按逾期交付货物价款总值的1%计算,向需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但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供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并不免除供方交货的责任。

(2)如供方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后10天内仍未能交货,则视为供方不能交货,需方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供方除退还已收取的货款外,还应向需方偿付全部货款10%的违约金。

12.4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各项义务。

13.不可抗力

13.1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

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争端的解决

14.1需方和供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10 天内仍不能解决,

可向有关政府采购合同管理部门提请调解。

14.2如果调解不成,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向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3因政府采购合同部分履行引发诉讼的,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政府采购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15.违约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5.1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起作用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政府采购合同。

15.1.1如果供方未能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

15.1.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

15.2 如果需方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政府采购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供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供方应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5.3如果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6.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指供需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7.政府采购合同转让和分包

除采购文件规定,并经需方和集中采购机构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18.适用法律:本政府采购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19.政府采购合同生效

19.1本政府采购合同在需方、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

19.2本政府采购合同一式5份,需方、供方、询价采购机构、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各执一份。

20.政府采购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政府采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采购文件及采购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20.2中标人提交的报价文件;

20.3中标通知书;

20.4政府采购合同的其他附件。

采购合同 篇2

供方: 履约地点:

需方: 签订时间:

供需双方经充分协商,需方向供方采购以下设备用于 供电工程,具体条款如下:

一、 规格型号、厂家、单位、数量、金额

序号产品名称型 号 规 格单位数量金额(元)总价(元)

备注含税不含运费,不含避雷器。

合计金额人民币(含税):(¥元)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产品按图纸、技术协议和相关国家标准执行,产品出厂前,均按国家规定的检测规程进行出厂试验,可以提供产品质量检验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

三、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1、交货时间:本合同设备自签订合同且供方收到定金之日起 天生产制造完成。

2、交货地点:需方工地安装地点,具体地点为 。

3、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自提。

四、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正常使用情况下,自供方交货之日起,按国标产品质量免费三包(包修、包换、包退)12个月。

五、标的物所有权

标的物所有权自付清全部货款起转移,如需方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供方所有;但货物到达需方工地卸车后,货物的安全风险由需方负责。

六、产品变更:合同签订后,需方对原设计图纸要求有变更的,或对产品规格型号、技术标准等有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供方,因变更给供方增加的材料、工时、及损耗等费用经双方协商并签字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所增加的金额由需方按本合同付款条款支付给供方,同时交货时间应当顺延。

七、检验标准

由当地供电局按附后图纸和中国南方电网标准检验。

八、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按国标及出厂证明配齐。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发货前付清全款。

十、违约责任:如供方未能按时交货(因不可抗因素及需方未按合同付款的情况除外),造成需方未能正常送电的,迟交货的自合同约定交货之日起至实际到货之日止,每延误一天,供方按需方已付款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给需方;需方没按合同约定付款的,每延误一天则应按应付未付货款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给供方。

供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账号:

地址:

电话(传真):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需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账号:

地址:

电话(传真):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采购合同 篇3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兹需方向供方订购以下产品,为保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二、质量技术标准:质量按双方封样为准,且符合国家纺织部颁发的一等品标准。

三、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包装要求:门幅、克重、成分严格按照乙方要求的足米匹装。

五、付款方式:预付定金___万元整。甲方交货后由乙方验货,验货合格后15日内付款。

六、如乙方对产品有质量疑问,到货后30天内不开剪的情况下通知甲方,甲方应对所供货物负责。如有质量问题,甲方应在7日内解决,如坯布质量不能达到乙方要求,所有损失甲方须全额赔偿。

七、甲方须按期交货,如有延期,则从交货期到期日次日起开始计算延期天数,按每日总货款的1﹪乘总延期天数计算补偿乙方。如超期致使乙方不再需要该批货物,则乙方有权退回全部订货,同时甲方应全额负担由此而给乙方带来的损失。

八、甲乙双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和确非企业本身造成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和鉴证机关查实证明,可免予承担经济责任。

九、违约责任及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本合同签订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十、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另行订立附件。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传真件有效)。

甲方(供方)乙方(需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经办人:经办人:

银行:银行:

账号: 账号:

采购合同 篇4

供方:(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充分协商,就供方建坪铅锌矿矿石销售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质量要求:

1、矿石中杂石含量≤5%,且不允许有单重超过0.4公斤的杂石。

2、矿石中砷(As)含量≤0.02%。锑(Sb)含量≤0.03%。

二、交付方式:

需方组织运输,供方组织装车,装车费用由供方承担。

三、计量办法:

以需方计量为准,无损耗

四、验收、计价办法:

1、双方共同取样、缩分,制成标准样800克左右。按国标烘干样品并测量含水率。将烘干后样品分四份,双方各取一份化验,留仲裁样两份。

2、以需方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一方有异议时,可提出仲裁,仲裁费用由提出仲裁方支付。发生仲裁时以仲裁结果为结算依据。每批均由需方出具结算单,双方签字后作为记账凭证。

3、双方共同抽验杂石含量,超过5%时,按实测杂石含量乘以本批矿石总量扣除相应杂石量。

4、砷、锑含量每超标一项,扣矿石款10元/吨。

5、干、净矿石中铅每增加品位1%,货款增加100 元/t计算; 干、净矿石中锌每增加品位1%,货款增加80元/t计算; 其它付产品不计价。

五、付款方式:

待供方增值税发票入账后,支付货款95%,余额待下次结算时付清。

六、合同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依法诉至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

七、其它:

1、若需方预付货款,供方不得将自产矿石卖给第三方,否则按照1000元/吨支付违约金。

2、此合同有效期至20xx年12月31日。

3、此合同一式两页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4、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采购合同 篇5

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XXX

采购单位(以下简称乙方):XXX

为便于甲乙双方对设备采购及工程施工的监控和管理,就“XXX视频监控系统工程”设备的采购及安装调试经双方商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采购项目及承包施工的范围和内容:

XXX视频监控系统工程设备,按甲方相关要求施工 。

二、设备安装施工地点:XXXX

三、采购设备内容及承包方式:

1、 工程设备总价:1);

2、 工程施工承包价:破路施工费)

3、 工程量:详见招标要求。

四、采购方式:

1、乙方根据本项目中标设备品牌、型号及数量(即附件1内容)按施工工程进度分批采购。

2、如遇部分设备需临时变更,在不影响原设计的质量和标准、要求的前提下,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更改。

3、每批设备进场后,需由乙方提供该批设备的相关合格证件及清单等资料,经甲方人员审核后方可使用。

五、工程期限:

自 20xx 年 11 月 30 日开工至 20xx 年 12 月 19 日竣工,总日历天数 20 天内(在期间如遇停电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停工,则工期顺延,顺延时间以甲乙双方施工人员现场签字确认为准)。

六、服务及设备保修承诺:

1、乙方对所提供的产品按厂家指定的产品保修项目及保修期提供1年免费保修和技术支持,保修期自完成调试工作之日起生效。保修期满后可由双方另行协商本合同设备的维护方式。

2、该批视频监控设备在保质期内,要求乙方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叁个月内,每月至少安排一次对该批设备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同时向甲方使用人员了解设备使用运行情况,协助甲方对该批设备的使用管理部门进行设备的使用保养培训。

3、该批视频监控设备如出现故障,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乙方工程技术人员需在工作日的两小时内到达现场检查故障原因,中、小故障乙方需在工作日的四小时内维修处理好,重大故障如主板、主机需要更换,需在三个工作日内维修处理完毕。

采购合同 篇6

供方: (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一:产品名称、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二:质量异常处理方式:

1、交货时出现型号、规格、厂家、数量、质量问题与需方要求不一致的,需方有权拒收,供方无条件更换;

2、如产品于运输途中损坏的,需方有权拒收,并通知供方与运输方协商,同时供方立即重新向需方发送合格的货物;

3、验收后如货物出现因非原厂产品等质量问题的,供方负责免费更换,对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供方负责赔偿

三: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及回收:按国家对标的物要求的标准包装,针对不同材料进行阐述说明。

四: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按照备注要求执行。

五:交货地点: 。

六:运输方式和费用负担: 汽车运输 ○铁路快件 ○空运 ○其他方式: 运输费用由供方承担。

八:结算方式:月结 天 到货到票后 天付清全款 其他方式:

九:保证金:为加深供需双方长久合作,并持续不断的供应我司产品,需供方抵押所供产品年用量的10%货款,约 钱。

十:相关违约责任:有关供方延迟交货的违约金:对于供方不能按时交货并未经双方协商同意延交货的,供方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不能交货部分元件合同金额的1%计算

十一: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如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由合同签订地法院解决。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传真件同具法律效益)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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