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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贸易合同

发布时间:2023-11-13 13:30:15 来源:1569下载站 作者:小何 贸易合同

个人贸易合同 篇1

甲方:中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国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达成如下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

甲方同意从____年____月份起至____年____月底止,分期分批向乙方提_____品____套(件),计总值____?万美元。

品名:________________

规格: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

单价:________________

交货日期: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目的口岸: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支付办法: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包装: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单据:________________

2.乙方同意在____?产品中,接受甲方次品不超过____%次品价格,双方根据质量情况,另行协商确定。

3.其他条款根据中国________进出口总公司对________国出口商品合同规定。

第六条?乙方同意自____年____月起至____年____月底止,提供________机器____台,准备设备____台,以及测试机器____台,附配件____套等,计总值________万美元。(各种设备的名称、型号、台数、价值齐全)。

交货期:

1.________机器,____年____月交货。

2.________机器,____年____月交货。

3.其他设备,____年____月交货。

目的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

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乙方在发运设备时,应先将发运的设备型号、名称、件数、金额、重量、体积等电告甲方。发运后,应将_____洁净的装船正本提单、发票、包装单、产地证明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有关设备详细的技术图纸和________在___年____月底前,先将各机_____图纸(包括基础图)寄交甲方。

第七条?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____国_____________机构_____,_____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八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同意后补充修改。

第十条?本合同以中、____?文签署,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自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个人贸易合同 篇2

本合同由以下三方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签订:

1.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一家按照我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综合性租赁公司。其注册地址为_________工商登记号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受托人”),一家按照我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的资质。其注册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工商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承租人”),一家按照我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企业。其注册地址为_________,工商登记号_________。

鉴于:

1.委托人为了开展租赁业务,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向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并委托受托人代理相关事项。

2.受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向委托人提供融资租赁代理服务并协助划转租金。受托人有权收取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

3.承租人为取得租赁物,愿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委托人、受托人、承租人三方经友好协商,共同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定义

1.1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以下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融资租赁”:系指委托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按照本合同确定的用途、金额、期限、租金等,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以委托人的名义购进租赁物件,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承租人出租,受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协助划转租金的经营活动。

“工作日”:系指受托人营业的日期(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和中国国家法定假日)。

“本合同有效期间”:系指本合同经签署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各方义务履行完毕为止,除非本合同提前解除。

“手续费”:系指本合同第八条所述的手续费。

1.2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

(a)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并不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b)对某一条、款、项、当事方、附件的提及系指本合同的该条、款、项、当事方、附件;

(c)对一份文件的提及包括对该份文件的修改、变更或补充,但不包括违反本合同约定作出的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

(d)对任何文件当事方的提及也包括该方的继任者和被允许的受让人。

第二条融资租赁方式

2.1除影响受托人手续费的收取、增加受托人的义务或加重受托人完成本合同约定工作的难度和负担以及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情况外,委托人、承租人有权变更本合同,但应书面通知受托人,该变更自变更通知到达受托人时生效。该变更通知亦应作为本合同附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三条先决条件

在融资租赁业务实际开展之前,必须符合下述先决条件:

3.1委托人必须具备的先决条件:

(a)委托人已经履行完毕所有签署本合同及提供融资租赁资金所必须的内部及外部认可程序,并向受托人提交了受托人所需的所有文件资料;

(b)委托人已在受托人处开立了资金账户,并且存入了可以使得本合同得以履行的足够的人民币资金。

3.2承租人的先决条件:

(a)承租人已在受托人处开立了资金账户,该资金账户应主要用于本合同的履行,例如租金的存入;

(b)承租人应向委托人提供公司最近一次的财务报表影印件,并提供内容与格式均令委托人认可的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同意签署本合同的有效董事会决议及其他委托人需要审核的文件,承租人保证该等文件的真实、完整、有效。

在签署本合同时,委托人已经事先审查了承租人提交的上述所有文件,并确认其充分了解承租人的主体资质和经营状况。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委托人确认其在每一次签署委托指令之前已尽责地进行了审查,并充分了解承租人的主体资质和经营状况。

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审查结果作为本业务开展的依据,不另作实质性调研和审查,不承担核实的工作和责任。

第四条融资租赁

4.1委托人支付租赁物价款购进租赁物件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同意按照本合同条款租入租赁物。租赁物的名称、概算价格、型号、机身号码、数量和使用地点详见本合同附表。附表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4.2承租人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调查供应商资信情况,自己选定租赁物和供应商,并对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数量、质量、技术和服务内容,以及品质技术保证、交货时间等享有全部决定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

4.3委托人同意承租人的选择和要求,并由委托人向受托人出具书面的确认函,注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和要求已经我公司认可”;委托人承担根据承租人付款通知书的要求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的责任。在满足本合同附表要求的先决条件的前提下,承租人应在要求付款日期七天前向委托人发出付款通知,以使委托人有充分的付款准备。

4.4承租人确认委托人购买的标的物即承租人所选定的本合同的租赁物,承租人同意并接受购买合同及其附表中所记载的全部条款并在购买合同上签字。

4.5在租赁期内租赁物及其附属物及其相关全部文件、资料的所有权,包括现在或以后附属于租赁物的任何零部件、替换件、更新件、附件和辅助件的所有权均属于委托人;承租人对租赁物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用于非法生产,在租赁期内不得对租赁物进行销售、抵债、转让、承包、转租、分租、抵押或实施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所有权或增加所有权负担的行为。

4.6对租赁物的品质、规格及其他在购买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发生的争议,均由承租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向供应商提起求偿,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申请仲裁等,其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送达、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均由承租人承担。

4.7租赁物在本合同附表规定的场所安装、使用。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加拆任何零部件,不得改变租赁物的外观、性能、品质等,不得迁移安装使用地点,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委托人有权在租赁物上标注所有权标志,委托人(或委托人委托的代理人)有权定期或随时检查租赁物的使用和完好情况,承租人予以全力配合。

4.8承租人股东的任何指令、承租人同任何第三人的契约、承租人法人地位的变更及其它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均不改变委托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4.9在任何涉及对本合同项下的标的的说明时,承租人必须声明、说明或解释本设备的所有权情况。

4.10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在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违约金及认购权费(应该说清楚一点)(应由承租人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一期租金支付日连同最后一期租金向委托人支付)和其他一切费用的前提下,委托人向承租人出具《所有权转让证明书》,租赁物所有权自《所有权转让证明书》签发之日起由委托人转移至承租人。

4.11委托指令提交受托人后,如委托人和承租人经协商一致,决定撤销或修改委托指令,需以双方名义书面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已收取的手续费无须退回,并由委托人和承租人中导致指令变更或撤销的一方承担。如指令变更或撤销是由委托人和承租人双方原因导致的,手续费由双方分担。

4.12受托人按照委托指令载明的划转日期(必须为工作日),将融资租赁资金直接由委托人资金账户划转至委托人与承租人共同指定的账户。

4.13委托人与承租人确认在共同提交委托指令时双方均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件,并不存在本合同所约定的各种违约情况。

4.14本合同的期限为_______________,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委托人和承租人通过共同向受托人提交委托指令进行融资租赁的金额(即本合同标的)为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租金

5.1本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的租金由委托人和承租人进行协商确定,详见收租表。

5.2租金支付见收租表。租金支付日以租金到达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的账户日为准。

5.3承租人应当将应付租金交存于其在受托人处开立的资金账户。受托人为委托人代扣代缴应当由委托人承担的营业税和其他任何可能产生的税费,同时把剩余的资金划转至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的资金账户。委托人承诺:基于本融资租赁业务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委托人承担。

5.4租金支付经委托人和承租人商定按______支付,承租人如果连续____________不支付租金,委托人有权对租赁物进行处置。

第六条保证金

6.1承租人按照融资租赁的金额和期限,于融资租赁起始日一次性向委托人支付融资租赁合同标的总额______万元的______%的融资租赁保证金,计______万元。

6.2租赁保证金由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签定日起3日内划入委托人在受托人处开立的资金账户。

6.3承租人不履行合同出现违约时,委托人有权处置保证金;合同执行顺利的,经协商,保证金可冲抵最后几期租金。

6.4保证金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七条租金的偿还

7.1如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不能按期足额支付租金时,则委托人有权对逾期租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加收罚息。

7.2受托人按照约定将融资租赁租金或罚息划转至委托人的资金账户后将通知委托人。委托人接到通知后要按照受托人的要求,立刻向受托人出具书面确认函件。

第八条手续费

8.1各方商定,融资租赁受托人手续费按照本合同标的总额______万元的______%收取,共计______元,在本合同签订之日由委托人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

第九条风险揭示及风险承担

9.1在本合同项下,受托人负有本合同所约定的协助委托人划转租金的义务。

9.2融资租赁期限届满之后,受托人不再承担相应的受托责任(重新签定融资租赁合同的除外)。

第十条承租人提前结付租金

10.1承租人如需提前结付租金,致使合同提前终止,要在相应的计划还款日前10日向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10.2承租人提前结付租金的,除支付租赁租金以外,要向委托人支付3个月租金作为提前结付租金补偿金。承租人已支付的手续费不予扣除,受托人已取得的手续费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优先受偿

如在本合同签订前,承租人曾向委托人或受托人借款,在本合同签订时,借款双方应向第三方书面披露该情况。在同等情况下,承租人应当优先偿还到期日在先的合同。如借款双方未向第三方披露该情况,并违反本款关于优先偿还到期日在先的合同的约定,借款双方应赔偿由此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合同提前终止

12.1如出现以下情况,委托人有权通知承租人融资租赁立即提前到期,承租人应立即向委托人偿还全部融资租赁租金,如承租人不能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日期偿还全部融资租赁租金的,委托人将按照本合同第7.1的约定计算加收承租人的罚息:

(a)承租人被迫或主动停业;

(b)承租人出现重大经营失误,导致财务亏损;

(c)使用融资租赁的项目计划被取消或无法实施;

(d)承租人发生重大违法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e)承租人出现分立、合并、清算、改组、撤销、被宣告破产、被解散等情形,未得到委托人同意。

(f)承租人与其他第三人所签订的其他商业合同危及本合同正常执行的;

(g)本合同所附的有关担保合同的担保人违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资料及手续含有虚假成份,担保人被迫或主动停业等;(本款仅在存在担保人的情况下使用)

(h)委托人认为的其他危及或可能危及租赁安全的其他情形;

(i)承租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丧失商业信誉;

(j)承租人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12.2委托人向承租人发出的要求提前还款的通知应当同时提交一份给受托人。承租人应当在委托人指定的时间内将融资租赁全部租金存放于承租人的资金账户并通知受托人,然后由受托人划转至委托人账户。

第十三条陈述与保证

13.1承租人在此声明如下:

(a)承租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有限公司,并拥有良好声誉,其对自身经营管理的资产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并能以其自身的名义履行本合同所述的委托租赁活动;

(b)承租人签署和执行本合同是自愿的,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权,上述授权及授权项下的签署和执行未违背承租人的公司章程或任何对承租人有约束力的法规和合同。承租人为签署和执行本合同所需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均已合法地办理完毕并充分有效;

(c)承租人为本合同项下融资租赁而向委托人、受托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都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d)承租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使委托人不提供本合同项下融资租赁的下列事件:

与承租人或与承租人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法违纪或被索赔事件;

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

承租人承担的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质押担保;

其他可能影响承租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承租人在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合同项下发生的违约事件。

13.2承租人在此保证如下:

(a)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

(b)按本合同的约定归还融资租赁租金和有关费用;

(c)按委托人的要求每季度提供一次最新财务报表;每年第一季度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年度财务报表;按委托人的要求随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的经营状况报告、财务状况报告、报表等文件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d)接受委托人的检查与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

(e)未经委托人的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减少注册资本;承租人进行重大产权变动和经营方式的调整(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合资合作合同;撤销、关闭、停产、转产;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组、组建为股份制公司;以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或投资股份公司或投资公司;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经营权交易)需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f)承租人对第三人提供保证或以自身资产设置抵押、质押担保时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保证其担保的债务总额不高于其自身净资产;保证不以其他有可能危急其自身偿债能力的方式处置自有资产;

(g)承租人保证当发生如下事件时将立即通知委托人:

在本合同项下及其与受托人的任何部门或分支机构、控股机构、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承租人发生隶属关系变更、股本结构的变动、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变动、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内部组织机构的重大调整;

承租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承租人发生重大债权、债务纠纷引起诉讼、仲裁等事件;

承租人将有可能发生的清算、破产、注销、解散等事项。

13.3承租人在本条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是连续有效的,在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时均视为承租人重复作出。承租人同时承认,委托人、受托人对本合同的签署是建立在对上述声明和保证信任的基础上的。

13.4委托人在此声明如下:

(a)委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有限公司,并拥有良好声誉,其对自身经营管理的资产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并能以其自身的名义履行本合同所述的委托租赁活动;

(b)委托人签署和执行本合同是自愿的,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权,上述授权及授权项下的签署和执行未违背委托人的公司章程或任何对委托人有约束力的法规和合同。委托人为签署和执行本合同所需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均已合法地办理完毕并充分有效;

(c)委托人为本合同项下租赁而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都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13.5委托人的保证如下

(a)融资租赁资金系委托人合法所有;

(b)在发生承租人不按期偿还委托租赁本金和租金时,自行决定对承租人提起诉讼或通过其他途径追索。

13.6委托人在本条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是连续有效的,在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时均视为委托人重复作出。委托人同时承认,受托人、承租人对本合同的签署是建立在对上述声明和保证信任的基础上的。

13.7受托人在此声明如下:

(a)受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有限公司,拥有良好声誉,具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

(b)受托人签署和执行本合同是自愿的,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权,上述授权及授权项下的签署和执行未违背受托人的公司章程或任何对受托人有约束力的法规和合同。

(c)受托人为本合同项下租赁而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等都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13.8受托人的保证如下:

(a)自行办理本合同项下的受托业务,不将受托事项转委托;

(b)按照本合同约定划转融资租赁的资金和承租人支付的租赁租金;

(c)保证将承租人支付到其在受托人处账户的租金扣税后划入委托人指定账户,未经委托人书面许可,不将任何本合同项下的资金挪做它用或主动代委托人清偿债务;

(d)在发生承租人不按期偿还融资租赁租金及其他费用时,协助委托人通过法律及其他途径进行追索;

(e)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如受托人丧失了履行本合同的资格或条件,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和承租人并会同委托人和承租人妥善处理本合同项下资金,充分保护委托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f)如受托人发生组织形式的变化,包括分立、合并、重组、兼并,受托人将及时通知委托人和承租人,在变更过程中明示本合同并由变更后的主体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受托人的义务。

13.9受托人在本条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是连续有效的,在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时均视为受托人重复作出。受托人同时承认,委托人、承租人对本合同的签署是建立在对上述声明和保证信任的基础上的。

第十四条违约

14.1发生以下情况时即构成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a)承租人提供的租赁申请资料及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3.2条约定的各项文件)有虚假成份;

(b)承租人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

(c)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委托租赁租金、各种罚息、提前还款租金补偿金、费用以及其他任何应付款项;

(d)承租人违反了本合同第十三条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

(e)承租人在与受托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下发生了违约事件,或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可能影响承租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仅在本合同存在担保人的情况下适用);

(f)承租人丧失商业信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g)承租人违反了本合同中有关其义务的任何其他约定的。

14.2出现本合同第14.1中的任何违约事件,委托人应当在知道后的5日内决定是否分别或合并采取如下措施,并由委托人承担一切后果:

(a)要求承租人限期纠正违约事件;

(b)书面通知承租人提前解除本合同,所有委托租赁提前到期,如承租人不能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日期偿还全部委托租赁本息的,委托人将按照本合同第7.1的约定计算加收承租人的罚息;

(c)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方式行使的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

14.3发生以下情形时即构成委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a)委托人违反了本合同第十三条中所作的保证和声明;

(b)委托人未能在受托人处的资金账户中留存足够的租赁资金导致合同无法正常执行的;

(c)委托人的资金在合同的履行中被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冻结,导致受托人无法正常执行租赁合同的;

(d)委托人违反了本合同中有关其义务的任何其他约定的。

(e)委托人违反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约定的。

14.4发生本合同第14.3中任何违约事件,承租人及受托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a)要求委托人限期纠正上述违约事件;

(b)书面通知委托人提前解除本合同;

(c)行使法律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及要求委托人赔偿。

14.5受托人因委托人或承租人违约而遭受损失的,其向委托人或承租人求偿的范围应以实际损失为依据,受托人已经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且不得用来折抵损失。

14.6发生以下情形时即构成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a)受托人违反了本合同第十三条中所作的保证和声明;

(b)委托人存在受托人的资金账户用于履行本合同的资金因受托人过错被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冻结而无法使用的;

(c)承租人存入受托人的账户中用于履行本合同的资金因受托人过错被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冻结而无法向委托人划转的;

(d)受托人违反了本合同中有关其义务的其他约定的。

14.7发生本合同第14.6中违约事件,受托人应赔偿因过错给委托人、承租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十五条费用

15.1因承租人没有按期偿还融资租赁租金或其他应付费用,导致委托人自行支付追索的各种费用,或委托人作为债权人参加承租人破产、清算、重组等法律程序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或委托人预先支付的受托人因协助委托人追索或协助委托人参加上述法律程序所需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送达、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委托人均有权向承租人追索。

15.2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缴融资租赁业务所发生的营业税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担保

本合同□采用担保□不采取担保(本条仅在各方选择采取担保的情形下方适用)。

在采取担保的情形下:本合同采取如下担保方式:□抵押□质押□保证。

16.1承租人应当对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提供担保。如采取抵押或质押方式,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如采取保证方式,应为连带责任保证,由保证人向委托人另行出具担保函或由各方另行签署保证合同。

16.2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间内,如遇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偿债能力明显下降时,委托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更换经委托人认可的担保人或提供其他经委托人认可的抵押物、质押物,以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

第十七条争议解决和法律程序的参加

17.1如委托人、受托人、承租人之间因履行本合同产生任何争议,三方约定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此事。

17.2若承租人发生不按期归还融资租赁租金,受托人在知晓该等情形后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在自行知晓该等情形或收到受托人通知后有权自行决定向承租人提起诉讼,受托人亦有义务在委托人的要求下,协助委托人提供诉讼所必要的文件。

17.3对于承租人针对委托人发生的其他违约情形,按照本条17.2的约定执行。

第十八条法律适用和司法管辖

18.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并依其解释。

18.2本合同当事人均同意本合同受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债权债务的转让

19.1未经委托人和受托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19.2在受托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委托人在通知承租人后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不得有任何免除。

第二十条合同的补充、变更和解释

20.1本合同经委托人、受托人、承租人三方书面同意后可以修改、变更或补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0.2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司法实践任何变化导致本合同任何条款成为非法或失去强制执行性,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强制执行性均不受影响。届时各方当事人将密切合作,尽快修改本合同中成为非法、无效或失去强制执行性的有关条款。

20.3如遇地震、台风、瘟疫、战争等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正常执行的,当事人各方及时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通知

21.1本合同项下任何通知、付款要求及各种通讯联系均按下列地址送达对方: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2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当立即通知另外两方。

21.3本合同项下发出的任何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作出。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通知可以通过电传、传真、电报、信函等方式发送,以电传、传真、电报等方式发送通知的,通知自有效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以信函方式发送通知的,通知自到达对方时即被视为送达。

第二十二条合同生效条件

22.1本合同在委托人、受托人、承租人三方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2.2本合同一式叁份,委托人、受托人、承租人三方各执壹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委托人、受托人、承租人已经对本合同进行了充分的阅读和理解,且愿意接受上述条款的约定。为表达三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特进行如下签署。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贸易合同 篇3

销售方:(以下简称“甲方”)

购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发展甲、乙双方长期、稳定、互惠的贸易合作关系,本着等价有偿、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规定,达成如下框架合同:

一. 采购计划

乙方向甲方分批次采购【商品名称】,乙方就每一批次以书面订单的形式与甲方约定具体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和方法、交货期限、交货地点、运输方式等条款。该等条款一经双方约定,具有本合同同等约束力。

二. 定价原则

甲方向乙方销售的【商品名称】,其定价以市场价格为基本原则。具体执行时,由甲方结合地区市场、批量、付款条件等确定销售价格。同等条件下,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价格或条件不应偏离其提供给第三人同样货物的价格或条件。

三. 结算方式

乙方当月收到甲方供应并经乙方验收合格的产品的货款(包括运杂费等双方约定应由乙方支付的费用)在下月____号之前全部支付给甲方,除非甲方书面同意延期支付。

四. 品质担保

1、 甲方应保证提供给乙方的【商品名称】符合乙方在各批次订单里所载明的各项品质要求。

2、如甲方所交货物规格、数量、品质要求不符合规定或约定,但乙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乙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甲方负责因包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 如因【商品名称】存在品质缺陷导致乙方受损的,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赔偿责任。

五.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封锁、冲突、叛乱、内乱、骚动、政府对铝行业的限制、暴动、严重火灾或水灾或人们所不能控制的其他因素。

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__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六. 违约责任

1、本合同当事人双方应本着诚信、互利互惠、按时、按质、按量共同完成本合同项下之交易,若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完成本批次订单规定的进货数量,超期____天以上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就其本批次订单未完成部分货物总值支付____%的违约金(乙方可直接在支付给甲方的款项中扣除),并有权取消该批订单余下的供货量。若乙方未在规定时间支付款项的,就其未支付部分,甲方有权收取____%的滞纳金。具体订单中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本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因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本合同或违反双方就本合同达成的其它约定造成对方实质上的经济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相应地赔偿责任。

3、 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守约方向违约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七.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但变更后的合同需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1、 继续履行本合同将导致甲方或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时; 甲方生产的各种品种规格的【商品名称】均无法满足乙方的实际生产经营,合同已无履行必要;

2、 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书面同意。

八.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 本合同及其项下各批次订单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如本合同及其项下各批次订单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限为 双方就本合同达成的其它约定与本合同效力一致,但其他约定的有效期不超过本合同的有效期。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个人贸易合同 篇4

出租人与承租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 租赁物的购买、交付和验收

1.本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方式为售后回租。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与承租人签订《租赁物转让协议(售后回租)》(附件一,下同),向承租人购买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租赁物,再由出租人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清单》(附件三,下同)中列明的租赁物为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

2.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供承租人及其主管机构对售后回租业务的批准文件、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的权属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买卖合同、产品合格证、设备发票及机动车登记证等)。

3.出租人向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收款人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之时,租赁物的所

有权即转移至出租人,但租赁物不转移占有,出租人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继续占有和使用。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收款人收到租赁物转让价款后,承租人应及时向出租人出具《设备所有权转移证明》,承租人未出具的,不影响出租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4.除租赁物转让价款由出租人支付外,转让及使用租赁物应交纳的其他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税费、购置附加费、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及注册登记费等)均由承租人承担和支付。

第二条 首期租金、租赁费用

1. 本合同签署后,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首期租金,首期租金由出租人在应付的租赁物转让价款中予以扣除。

2.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按照本合同附件《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附件二,下同)中约定的金额向出租人支付如下款项(统称“租赁费用”):租赁手续费、抵押公证费、租赁保证金、保险费、保险保证金。

3.承租人支付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保证。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最后一期租金到期时,自动冲抵该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部分或者全部,如有剩余则退还给承租人。

4.若承租人在起租日前,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提出撤销本合同或在租赁期限内因承租人违约而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则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5.如承租人将上述租赁费用支付给出租人认可的第三人,承租人应向出租人出具相关支付凭证,则出租人视同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了该款项。

第三条 起租日、租赁期限、期数、租金支付日、租金支付方式及提前履行

1.本合同的租赁起租日、租赁期限、期数、租金支付方式等详见《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的相关约定。

2.每期租金的金额及租金支付日详见《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及《租金支付表》(附件四,下同)中的相关约定。

3.若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前要求提前履行完毕,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出租人,并支付完租赁本金余额、以租赁本金余额为基数根据租赁年利率计算所得的为期一个月的利息、以及其他应付款项,承租人履行完前述义务后双方可提前终结本合同。

第四条 租赁本金、租金及其计算方法

1.本合同中租赁本金=租赁物总价-首期租金。(具体金额详见《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的相关约定)

2.本合同租赁年利率=起租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颁行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1+利率上浮百分比),利率上浮百分比以《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的约定为准。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则对租赁年利率按上述公式进行相应调整,分段计算租金。租赁年利率的调整时间选择适用以下任一方式,具体适用方式以《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选定的方式为准:

(1)自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第一个租金支付日的次日起调整;

(2)自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次年的一月一日起调整;

(3)自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次日起调整。

3.租金根据租赁年利率、租赁本金、租赁期限等条件,按照下述任一方法计算,具体方法以《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的约定为准:

(1)等额年金法:

每期租金=租赁本金期租息率1期租息率租赁期数

1期租息率租赁期数 -1

(2)等额本金法:

n1 每期租金=租赁本金+期租息率租赁本金1租赁期数租赁期数

注:①期租息率=租赁年利率/年租赁期数;

②年租赁期数=租赁期数/租赁年限;

③n为期数(如,第1期,n=1;第2期,n=2)。

4.出租人以《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约定的起租日为基础,按照上述租金计算方法,制作《租金支付表》,列明每期租金金额及租金支付日,在起租后及时通知承租人。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出租人按照本条第2款、第3款的约定,相应调整租赁年利率制作新的《租金支付表》通知承租人即可,无需征得承租人同意,如计算公式、数据、日期等确有错误,承租人需及时通知出租人予以更改。

5.承租人应按本合同及《租金支付表》所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支付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同时承租人应自行负担支付租金时所发生的费用。

6.承租人应在每期租金支付日之前或者当日(如遇节假日则提前至前一个工作日)将租金足额支付到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收款人账户,否则视为逾期支付。

第五条 租赁物的所有权

1.在承租人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前,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出租人可以在租赁物上附设标明出租人所有权的标志。

2.非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的整体或部分予以转让、赠与、转租、抵押、质押、出资、放弃占有或采取其他侵犯出租人所有权的行为。

3.租赁物附着于其他动产或不动产上时,不改变出租人就租赁物享有的权利。

4.如承租人已在租赁物上添加、更换零部件或对租赁物进行升级、更新,添加物、更换物或更新物为租赁物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出租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或通过司法途径处置租赁物实现债权时,承租人无权就添加物、更换物或更新物主张任何权利。

5.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应将一切有损于出租人所有权和其他权益的情况立即(24 小时内)向出租人通报。

6.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检查租赁物,包括检查租赁物的存放位置、运转情况及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维护情况和保养记录等,承租人应提供一切方便。

第六条 租赁物的占有、使用、保管、维修和维护

1.在租赁期限内,租赁物由承租人占有和使用,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运营所发生的一切税费或罚款由承租人负担。

2.在租赁期限内,如租赁物毁损或发生事故等,相应的后果均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仍应按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应将租赁物恢复至能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3.在租赁期限内,如租赁物被盗、灭失或严重毁损至无法修复时,承租人应立即向出租人支付到期未付租金、租赁本金余额、留购价款等应付款项, 出租人收到上述款项后,将租赁物(以其现状)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4.在租赁期限内,对租赁物的维护、保养和维修由承租人负责并直接承担相应费用。承租人应按照说明书的规定合理使用和操作租赁物,并就任何损坏或不当操作及时通知出租人和维修服务商;在租赁物出现故障时,只允许经制造商或原出卖人授权的维修服务商维修租赁物,承租人应为维修服务商提供便利,使其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对租赁物进行检查和维护。有关租赁物维护、保养或维修所产生的争议,由承租人自行与租赁物原出卖人、维修服务商协商解决或提起索赔,不论此类争议是否处于协商或诉讼中,也不论其协商或诉讼的结果如何,承租人均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5.因维护、保养或维修等而安装或更换于租赁物上的部件为租赁物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均属于出租人所有。

6.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运营中致使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因第三者向出租人索赔,导致出租人赔偿或其他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出租人因此而支付的赔偿金、处理该纠纷的诉讼费、律师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和支出等),则该赔偿和损失均由承租人赔偿给出租人。

第七条 租赁物瑕疵及索赔权

1.鉴于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系由承租人转让给出租人,因此,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任何瑕疵均不承担责任。

2.承租人不得以租赁物瑕疵、维修或更换、保养等为由拒付、迟延或不足额支付租金。

3.若租赁物原出卖人迟延交付租赁物、迟延安装调试租赁物,或提供的租赁物与《产品买卖合同》(注:承租人与原出卖人签订)所约定的内容不符,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质量瑕疵等情况,仍由承租人根据《产品买卖合同》的相关约定向原出卖人提出索赔。索赔产生的费用和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出租人对此不承担责任。无论索赔是否正在进行中,也无论承租人是否能够通过索赔得到补偿,承租人均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第八条 租赁物的登记

1.为方便承租人管理及运营租赁物,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注册登记在承租

人名下,注册登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登记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由承租人承担。

2.承租人应在起租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设备发票、产品合格证或机动车登记证等权属证明交还出租人保存。承租人如需临时借用上述权属证明,则需与出租人办理权属证明借用手续。

3.双方在此确认,即使租赁物登记在承租人名下,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以前租赁物所有权亦属于出租人,承租人不得以此登记来对抗出租人的所有权及收取租金的权利;承租人不得利用该登记所带来的便利向第三人转让、赠与、转租、抵押、质押、出资,或采取其他损害出租人所有权的行为,否则,由承租人向出租人全额赔偿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 保险

1.承租人必须为租赁物购买保险,保险第一受益人为出租人或出租人指定的第三人,保险期限应覆盖整个租赁期限,并延续至承租人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义务之日止。保险费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可以选择自行为租赁物购买保险,也可以将保险费先行支付给出租人,委托出租人代为购买保险。

2.承租人选择自行为租赁物购买保险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交《自购保险承诺书》,并于租赁物交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指定的险种。承租人可根据需要自行增设指定险种之外的其他险种。

3.承租人委托出租人代购保险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交《代购保险确认书》,并按本合同附件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出租人支付保险费,且在租赁物交付后及时向出租人提供购买保险所必须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发票、产品合格证等)。出租人在收齐保险费及办理保险所必须的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代为投保指定的险种,同时承租人负有提示保险是否办理、跟进保险办理进展的义务。

4.由出租人代购保险时,由于保险费率的调整、承租人怠于支付保险费或者未提供相应资料等非出租人原因导致出租人未能及时代为投保或者续保的,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5.出租人对于险种的选择以及由于险种选择不当所导致的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承租人认为指定险种不足以覆盖全部风险的,承租人可根据需要自行增设指定险种之外的其他险种。

6.若将原拟定的由出租人代购保险更改为承租人自购保险,由此产生的退保等相关费用及相应责任由承租人承担,并由承租人签署《自购保险承诺书》。若将原拟定的由承租人自购保险更改为出租人代购保险,承租人应签署《代购保险确认书》并支付保险费。由于变更保险购买方式导致保险未及时办理所产生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7.对于上牌类租赁物,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临时移动证,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承租人不得上道路行驶租赁物,否则出险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8.在租赁期限内,如发生保险事故,承租人应立即(24小时内)通知出租人和承保的保险公司,并向出租人提供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会同出租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如因承租人过失而贻误定损检验和索赔,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9.若租赁物发生尚可修复的一般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可由第一受益人授权承租人领取,用于将租赁物修复至能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10.若租赁物发生无法修复的重大保险事故或全损事故,依照本合同第六条第3款的约定处理,保险赔偿金用以冲抵承租人的应付款项,如有剩余则返回给承租人。

11.发生与保险有关的下列情形的,一切后果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1)租赁物发生已投保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因为各种原因不予理赔的;

(2)租赁物发生已投保险种承保范围外的事故的;

(3)在租赁物交付后至保单生效前发生事故的;

(4)租赁物在保单到期后至续保前发生事故的。

12.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否则承租人自行承担责任,造成出租人及其他方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3.保险保证金作为承租人及时投保和续保的保证,保险保证金不计利息。承租人未及时按上述约定投保或续保的,保险保证金不予退还;承租人按上述约定投保和续保的,则保险保证金冲抵租金。由出租人代购保险的,如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的保险费多于实际投保保险费的,则剩余保险费可冲抵租金。

第十条 免责

1.除本合同有特别约定外,承租人在经营中发生的商业损失、利润损失,以及租赁物在供货、更换、维护、保养、维修服务或保险理赔过程中导致的经营损失,出租人概不承担责任。

2.若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安全事故,所发生的一切损失和所有责任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出租人因此受到损失,承租人应全额赔偿给出租人。

3.出租人不受制造商或原出卖人向承租人所作的任何声明、承诺、担保的约束,也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4.双方在此确认:承租人并未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选择租赁物,出租人也未干预承租人选择租赁物;出租人未曾对租赁物及其零部件的设计、符合规格、运行及状况、租赁物对特殊目的的适用性、适当性、有关专利侵权或类似事项进行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声明或保证。

5.若承租人享有国家规定的减免税待遇,则承租人应当提供相关文件并办理享有减免税的相关手续。为避免疑问,双方在此确认,由于减免税是以承租人身份和其提交有关文件为条件,因此出租人对于承租人能否取得减免税待遇不承担责任。

6.无论承租人选择自行购买保险还是由出租人代为购买保险,租赁物在投保前发生毁损、灭失、被盗、交通事故或安全事故等,或在投保后发生投保险种理赔范围以外的其他事故,或保险公司因各种原因不予理赔的,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后果均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对此概不负责。

第十一条 陈述和承诺

1. 出租人作出如下陈述和承诺,该陈述和承诺在本合同终止前持续有效:

(1)出租人是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正式组建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出租人签署本合同的代表经公司正式授权;

(2)鉴于出租人出租给承租人的租赁物系由承租人转让给出租人,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任何状况,包括适用性、是否存在质量瑕疵、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是否能为承租人盈利等,不作任何陈述和保证。

2. 承租人作出如下陈述和承诺,该陈述和承诺在本合同终止前持续有效:

(1)如签订本合同、使本合同生效或履行本合同需要取得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并进行相关登记的,承租人承诺办妥相关审批和登记手续;

(2)承租人保证对转让给出租人的租赁物享有完全所有权,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查封、扣押、被强制执行、被保全、被监管、投资入股等权属瑕疵或障碍,不存在任何质量瑕疵,也未涉及任何争议或者纠纷;

(3)承租人保证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前,依出租人要求,向出租人报送承租人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并且报送的报表符合中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真实、客观地反映了承租人的财务状况;

(4)承租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签名盖章均是真实、有效、完整、准确而无任何隐瞒;

(5)承租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发生公司或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定地址变更等事项应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出租人;

(6)承租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进行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权责关系变化或者可能足以影响出租人权益的行动时,应提前3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出租人,并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落实提前还款责任;

(7)承租人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为其他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承担足以影响承租人偿还本合同项下租金能力的债务,或提供足以影响承租人偿还本合同项下租金能力的保证担保,或以承租人资产、权益设定足以影响其向出租人偿还本合同项下租金能力的抵押、质押或者其他担保。

3.担保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承租人应及时告知出租人并提供经出租人认可的新的担保:

(1)经营或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2)在其他金融机构有到期债务未能偿还;

(3)担保人或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卷入或即将卷入刑事案件或其他法律纠纷的;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或者主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

(4)抵(质)押物灭失、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的;

(5)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被申请)破产、破产、分立、合并等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

4.在租赁期限内,如国家政策变化,租赁物被强制淘汰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提前解除合同或要求承租人提供等值的经出租人认可的租赁物。

5.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出租人可以随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承租人的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违约和补救措施

1.双方保证严格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若承租人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的租金,则承租人应按本合同附件《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约定的逾期利率标准向出租人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承租人支付的款项中优先扣除。

3.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违约:

(1)月付累计两期或季付一期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支付租金,经催告仍不及时支付的;

(2)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出租人未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或所有权有瑕疵的;

(3)提供虚假的租赁申请材料的;

(4)非法转移财产或抽逃注册资金的;

(5)未通过当年工商年检,或因违法经营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6)承租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重大情形,且出租人送达有关通知后10日内承租人未能对此等情形提供出租人认可的担保的;

(7)承租人向出租人借用租赁物的相关权属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发票、产品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等),经催告7日内仍未归还的;

(8)违反本合同第五条和第八条的约定侵犯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的;

(9)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办理租赁物保险的;

(10)承租人不配合出租人办理车辆类租赁物抵押登记手续的;

(11)法律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其他情形。

4.承租人发生本条第3款所列举的严重违约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或几种补救措施:

(1)出租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控制租赁物的使用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制造商或原出卖人停止售后服务、停机、锁机等),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租人承担。

(2)要求承租人一次性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未付租金及其逾期利息、未到期租金、留购价款等应付款项。

(3)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支付解除合同之日到期未付租金及其逾期利息,并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承租人未于合同解除之日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占有期间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该期间自解除合同之日起至租赁物实际返还出租人之日止,损失赔偿额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付)。

5.承租人应赔偿出租人因追究承租人违约责任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停机费、诉讼费、公证费、出租人所支付的律师费用、出租人收回和处分租赁物而发生的全部费用等)。

6.若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人未支付完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虽未达到本条第3款第一项约定的严重违约情形,但在出租人发出书面通知后15日内承租人仍未支付的,则出租人有权收回并处分租赁物,收回和处分租赁物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十三条 租赁物所有权转移

承租人支付完毕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并履行完相关义务后,则有权以人民币100元留购租赁物。在收到留购价款后,出租人应及时向承租人出具《所有权转移证书》,并移交租赁物相关权属证明(设备发票、产品合格证或机动车登记证等)。租赁物过户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劳资纠纷、罢工、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矿难、火灾、洪水、游行示威、暴乱、政府限制等。

2.在租赁期限内,对任何因不可抗力事件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出租人不负责任,承租人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

第十五条 出租人权利转让

在不影响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前提下,出租人可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进行保理、转让、融资、联营(合)租赁、质押等事项。

第十六条 租赁担保

1.为确保本合同的履行,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或承租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其合法财产为本合同项下承租人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等)提供担保。

2.若承租人或担保人的信用度下降、担保物价值下降或发生可能严重影响出租人收取租金权利的其他事件,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提供其他担保,作为上述担保的补充或替代上述担保。

第十七条 标题、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所含标题仅出于行文方便考虑,并不对任何条款的含意或语义构成影响。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议,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本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及附件构成一个完整的合同。本合同有如下附件:

1.《租赁物转让协议(售后回租)》(附件一);

2.《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附件二);

3.《租赁物清单》(附件三);

4.《租金支付表》(附件四)。

第十九条 合同修订及补充协议

1.除非有特别约定,双方不得在本合同的条款上直接删改,若有删改,仍按未删改条款执行;如需修订本合同部分条款,则应由双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修订。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第二十条 本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六份,出租人五份,承租人一份,一方如需增加份数,则可经双方同意制作副本,各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在签署本合同时,出租人已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向承租人进行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双方对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议,并对双方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出租人(盖章): 承租人(盖章/签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盖章/签字)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个人贸易合同 篇5

借款人: (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贷款人: (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是一家实收资本 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因生产经营项目的实施临时需要资金,乙方有闲置资金。为此,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临时借款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柒拾万元整(按借款人需要临时性借款)

二、借款期限:从20 xx年 9 月 11 日至20 年 3 月 31 日止,借款到期后本合同终止。

三、借款利息及还款方式:

1、 借款为无息借款

2、 借款人在资金充足时还清上次借款。

四、借款用途:本借款限于用于甲方生产经营项目,必须专款专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五、借款偿还:

1、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请,届时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

2、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

六、违约处理:

下列情况均属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收回借款

1、甲方未能按合同计划用款。

2、未经乙方同意改变借款用途或挪作他用。

3、甲方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贰份,

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借款人(甲方):(盖章) 贷款人(乙方):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借款合同书范本3

贷款方: 身份证号:

借款方: 身份证号: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第二条 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 万元。于 年 月 日前交付甲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开户银行/账号 。

第三条 借款利率

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月利率为 %,即每万元月利息 元。利息每月结算一次。

第四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按月利率6%计算利息。

第五条 借款担保

借款方以 抵押,抵押担保债券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借款方到期不能归还贷款,贷款方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第六条 保证条款

1、借款方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每月6%利率收取利息。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九条 其他

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规定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贷款方、借款方各执一份。

贷款方:(签字并按手模 ) 借款方:(签字并按手模 )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对个人借款合同书范文三

借款人: (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贷款人: (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是一家注册资本 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因生产经营项目的实施临时需要资金,乙方有闲置资金。为此,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借款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 元(大写:人民币 拾 万元整)。

二、借款期限:从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借款期限为 年。借款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借款合同自动延期 年。

三、借款利率及计收方法:

1、借款利息为年息 ,以甲方收到借款日计算利息。

2、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四、借款用途:本借款限于用于甲方生产经营项目,必须专款专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五、借款偿还:

1、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请,届时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

2、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借款利息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

六、违约和违约处理:

(一)下列情况均属甲方违约:

1、甲方未能按合同计划用款和还本付息。

2、未经乙方同意改变借款用途或挪作他用。

3、甲方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二)根据违约情况,乙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违约部分贷款加收最高不超过 罚息。

2、采取必要法律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借款本息及费用。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借款人(甲方):(盖章) 贷款人(乙方):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个人贸易合同 篇6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第一条 甲方同意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份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底止,分期分批向乙方提供产品 套(件),计总值__________万美元。

品号品名:

规格:

数量:

单价:

1.甲方每次交货时,将出运的品名、规格、数量、金额、船名等在 小时前电告乙方。出运后,将全套正本货运单据:全套洁净装船提单(正本_______份,副本_______份);发票(正本_______份,副本_______份);包装单;产地证明书;质量检验证书,由甲方直接寄给乙方的议付银行。同时,由甲方将上述单据的副本 份,分别寄给乙方或乙方的代理人。

2.乙方同意在 产品中,接受甲方次品不超过__________%。次品价格,双方根据质量情况,另行协商确定。

3.其他条款根据中国_进出口总公司对_国出口商品合同规定。

第二条 乙方同意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底止,提供 机器 台,准备设备 台,以及测试仪器台,附配件套等,计总值__________万美元。(各种设备的名称、型号、台数、价值齐全)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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