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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观后感实用

发布时间:2023-12-26 08:16:05 来源:1569下载站 作者:小何 公正观后感

公正观后感 篇1

哲学以一种系统化理论化的科学态度指引着人们的主观人生,丰富我们的思想,强化我们的知识,分析我们的情感,深化我们的认识,并且在这些意识层面的作用下潜移默化地反作用于我们的客观人生,使我们的行为更具有合理性。同时,哲学存在于人的生命之中,哲学的智慧**于人的生产实践。生活,作为一个大教室,在我们所经历的每件事中,都反复证明了哲学的智慧。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工作、学习、生活等问题层出不穷。如果厌倦了应付它们的大脑不能完全解决它们,就会出现更多的问题,从而产生恶性循环。此时,我们是多么希望有一双洞穿一切的慧眼!通过虚假的外在现象直接看到本质,正是我们的哲学。我们运用哲学的辩证思维来分析社会现象,看到其发展的本质,准确把握生活中的每一个选择。

最后,我想说的是,哲学领域中的结果论和绝对论的道德推理会在不同的人的眼中产生不同的观点。同时,人们很难在两种道德推理之间作出选择。今天,我们都是幸运的现代人,因为我们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面对世界的。桑德尔教授的《公平与正义》讲学下,所感悟到的哲学赋予人生的智慧。

如果我们有正确的哲学思想、健康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哲学就会从一个明智的高度来规划我们的行为和指导我们的生活。

公正观后感 篇2

观后感,就是看了一部影片,连续剧或参观展览等后,把具体感受和得到的启示写成的文章。以下是我能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哈佛公开课公正观后感,以供大家参考!

哈佛公开课公正观后感

前几年,哈佛大学公开课《公正》爆红,我也不能例外。当时作为一个求知若渴的普通人,桑德尔给予我的影响不可谓不大,甚至影响了我对于世界的看法。

所以想与大家分享下这本哈佛大学教授桑德尔所著,基于公开课的《公正:该如何做是好》。本书讲述的是政治伦理学的概论,普及了一些基础问题,但最简单的问题,往往就最值得思考。比如“伦理”,对于“公正”、“正义”的思考。

或者说,就像副标题所说的:该如何做是好?人生无时无刻不面临着选择,人出于道德的要求都会问自己:什么样的选择才是最为恰当的?什么样的选择才符合伦理规范?这样才不至于懊悔,不至于受到社会的责难。

但是对于伦理本身的思考:什么是正义?如果无法采取一个定义,那么又如何来抉择呢?所以,这就是本书的目的所在。书中桑德尔给出答案了吗?并没有。

对于伦理的讨论在西方持续了数千年,直至今日。随着时代的改变,问题本身又在发生变化。所以,该书没有给出答案。但阅读完之后,答案还那么重要吗?为什么我说这本书给与了想当大的影响,因为它开启了我对于“伦理”的思考,甚至于开始阅读一些哲学的入门书籍:

道德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

所有时代的道德问题是否都可以一以蔽之?

道德完全是环境塑造的吗?

以上才是此书带来的价值所在:能够引起思考是最好的事。

该书通过了几个经典的伦理案例,引出各种理论,包括功利主义、自由主义等等。并且联系美国日常的政策,揭示出了这些政治讨论背后的伦理考量,让人受益匪浅。

比如对于自由主义的讨论:自由主义建立在人对于自身的把控。最简单的一点,人可以做任何不伤害到他人的事情。这个前提乍看之下,可能可以为人所接受,但在前提之后就会演绎出一系列的问题。那么人对于自身的伤害是不会妨碍到他人的,那么是否应该被允许?或许说,我们是否应该容许人的自我堕落?当一个人自我堕落,沉溺于欲望时,从政府的层面是否应该给予介入?

如此,作为一个中国人,就可以理解美国政治中对于性交易、堕胎等问题的关注。可见这些问题并不是空穴来风,有着其实质的理论现实。

另一方面,自由主义建立在人对于自身行为的把控。那么是否人对于自己的意志有着完全的权力?当一个人犯罪时,是否意味着他完全能够决定事态的发展?从自由主义的角度来看,答案可能是确定的。但仔细思考之下,似乎又不尽然。但反观今日整个世界的司法系统,似乎又是建立在自由意志的前提之上,不得不发人深省。

但从自由主义的角度出发,我们真的能够放手去看待一个人的自我堕落吗?由此又会发现,饱受儒家思想浸润的中国人,在伦理上产生了冲突。我想这种对于伦理问题的思考,以及以点带面式的发散思维,就是本书给我带来的最大收获。

全球化的时代,许多中国人会有一种思维:洋人的思维是古怪的,所以他们做出任何古怪的事情都不值得惊讶。但事实上,他们的行为,比如对于堕胎、代孕等伦理问题的讨论,并不古怪。甚至有着极为重要的理论基础。所以,了解伦理学,甚至皆有伦理学去思考母学科哲学,都是极有帮助的。而作为伦理学的入门,我想桑德尔的这本书《公正》,是相当不错的。当然,如果有时间,观看整个公开课也会让人受益匪浅。

哈佛公开课公正观后感

哈佛公开课《公正》 桑德尔

讲了一个电车撞人的案例。引出结果主义的道德原则。我的异议是,关键是何为结果?结果的评价标准是什么?我认为,结果不仅仅是一条命还是五条命,应该包含,在整个事件中,每一条命与核心事件的隶属关系,不同的命,有着不同的隶属关系,所以没有等价替换的可能,他们是不同的结果。这一点可能有些让人感到不好接受,似乎再说每个人的命运都提前预设了某种价值,而且这种价值的评定仅与命运相关。

虽然桑德尔又推出了动机,但是这不足以完全覆盖我上面所提到的情形。要区分这些duties and rights,哪些是命运决定的,哪些是动机决定的。否则会对人所承担的道德范围做出扩大的划分,反而带来了对道德原则是否合理的质疑。

按照结果的原则推演下去,就是功利主义。如何评价功利,能否等价替换则是重要的哲学问题。对功利主义的批评,除了缺少动机的考虑,还有就是人们对功利的理解上的差异,抹杀了功利主义应具有的一些价值。成者王侯败者寇,败者确实要承担命运的后果,而不应承担道德的怜悯。

哲学就是动摇我们已有的常识认识,建立更加合理的新的常识。a new way of seeing。

《反论》

即使 每个人的命运都提前预设了某种价值,而且这种价值的评定仅与命运相关,那么人作为人的意义体现在哪里?如果人只是作为自然存在物存在,可以不关心价值的评定与命运相关。但是人作为具有道德准则的人参与其中时,就具备了改变这种自然形成的隶属关系的义务,哪怕是牺牲自身的存在,以实践道德原则。最终发现道德原则在某些情形中并不能导致幸福的扩大,痛苦的减少,反而相反。

是道德原则本身的错误?还是人之为人的错误?假如人之为人的错误存在,人之不为人方是人的追求,人为何难为自己?

应该说人还是要为人的。要引入道德原则的一般原则与特殊情景原则。从系统平衡发展的角度看,是有益幸福的。从特殊情景中,他又是令人牺牲的。如果这就是道德原则的本质,为了整体原则的有效而牺牲个体,就是道德的。

如何证明这个整体原则的有效而不是伪的,又将是道德面临的困境。因为整体原则的有效没有可以验证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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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佛公开课公正观后感

全体教师大会结束之后,立马手机下载完了讲座内容——晦涩不难懂。内容就像空气,无论是否关注,都贯穿人生命的长河,自始至终、奔腾不息。长长的假期听听停停,也有听不下去的时候,但最终坚持了下来。

刚听两节课的最大感触——首先赞赏于教授的授课形式,不是提供结论,而是引发争论,把思想引向无底的深处,这才是真正的课堂;再者,他们的思想太有启发性了。该讲座以《关于公平和正义的入门课》为基础,是对道德和政治哲学的系列入门介绍,因为牵涉哲学所以朦胧,因为是入门所以像“广而告之”一样值得推广。

讲座共分12集,关于正义、公平、民主和公民权等基础问题。通过讲座,我渴望藉此扩充对政治和道德哲学的理解,并从中检验长期秉持的信仰。能接触过去的伟大哲学家们亚里士多德、康德、穆勒、洛克等的哲学理论,再把学到的东西运用来思考现代社会的种种问题,包括反歧视行动、同性婚姻、爱国主义、忠诚和人权,这些话题离我们的生活并不遥远。

我对《这片土地是我的土地》颇有感触。洛克指出在“自然状态”,在任何政治体制建立之前,每个人都享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自然权利。然而,一旦我们同意进入社会,就同意了受法律制度的约束。因此,他认为,即使政府干预了个人的权力,这也是大多数人的意见赋予了它权力这么做的。国人羡慕台湾及国外土地私有制,对中国特色的房的产权产生质疑,我想,存在即是合理,中国特色是由中国国情决定的。

关于《考虑你的动机、道德的最高准则》行动自由,并不是选择最好的手段,来达到特定的目的,而是为了选择目的本身。

我们行为本身就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为了某些人的幸福,而利用其他人是错误的。功利主义认为,“长远看来,只要我们坚持正义,尊重个人尊严,我们就可以实现人类幸福最大化。”但是,其做事的理由是工具性的,即使做对了事情,但是理由是错误。我们要考虑,是什么赋予行为的道德价值?康德从自由观转为道德观,行为的道德价值,并非在于行为,并非在于行为所产生的结果,而是与行为的动机有关,与行为的意图有关。行为是否道德,取决于行为的动机。出于正确的目的,做正确的事情的事情。即使尽了最大的努力还一事无成,它扔像金子一样珍贵。高尚的意志之所以高尚,并不是看它的效果。它本身就是高尚的。出于职责的行为。不仅是行为本身是道德,关键是行为的动机也是道德的。一个十分不幸的人,过着很痛苦的生活,但是他有维持自己生命的职责所以没有自杀。就道德而言,至关重要的是,出于职责,做正确的事。诚信与其他任何资产同等重要。

如果说盈利是这些企业诚实对待他们的顾客的原因,那么这些所谓要诚实经营的企业的行为就不能说是道德的。只有出于职责的动机才是道德的。如果道德完全由一个人自己的品性来决定,这是主观的。我怎么保证我为自己设定的准则与他人是一样的呢?

道德准则是什么?自主行动是根据自己的良心行动。理性。不同的自主个体因为理性得出同一个准则。无差别的理性使我们所有人得到尊重。行动自主就意味着我们运用理性而非我们的学识抑或我们的私念来得出道德准则。百善孝为先,论心不论迹,论迹穷人无孝子;万恶淫为首,论迹不论心,论心天下无完人。什么是道德的最高原则?为何有自由?《道德的形而上学基础》所要探讨的两个重要的问题。三组对立物:职责与动机;自主与他律;定言命令与假言命令。很多时候人们的动机都是利己的。但,关于行为具有道德价值,是我们超越自我利益、偏好的能力,来出于职责而行动。动机不是唯一的,你可能有很多个动机,但是这不违背道德。自主和他律,遵循我们给自己定下的原则,而他不是外加的强加的。理性如何决定意志?定言命令命令与假言命令。假言命令是工具性的理性。是目的-手段的推理。这三组对立物的联系是:为了获得自由,在自主的范围,我的行为,不是出于假言命令而是出于定言命令。如果人在需要钱的时候都做出虚假承若,那将没有人相信承诺。如果大家都这样,承诺就会消失。——约翰.密尔。

喜欢这句话:一个理性的人,其本身就是目的,而不是被人利用的工具。

讲座听到最后,最大感触就是:发现从头到尾都没有结论。

公正观后感 篇3

自古以来,道德与法律就相互依存、相互交叉、相互影响。所谓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具有认识、调节、教育、评价以及平衡五个功能,而法律则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总和。

道德与法律,从两个不同的方面影响着人们的行为。道德与法律,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道德是人的价值精神层面,在寻求人的存在意义、生命价值与内心意志自由的过程中构建社会的隐性有机秩序;法律关注的是人的制度和行为层面,在寻求人的自由的同时构建社会显性合理秩序。然而,当道德与法律发生冲突时,如何选择是一个难题。

当一艘载有四个人的,没有食物,没有水的救生艇在海上漂泊了多天,在失望与绝望中,其中两个人以另外一个人偷喝海水导致生病为由,而决定杀死他,然后以他的血和肉维持了多天后,在一个早晨,被一辆过路船只搭救!但是,在回到该国后,该国法院便以谋杀罪控告那两个杀死同伴的人。对于这两个人是否有罪,有这样几种假设。

第一种是原始情况;第二种是假设他们以抽签的形式抽到了那个人,其他人是否有罪;第三种是假设其他三个人在得到肯定答案后,询问了这个人是否愿意被杀和被杀,以及他们是否有罪。一个以一人生命换取三人生命的事迹,从效益上来讲,是肯定正确的,但是,在道德和法律上看来,其是否正确却有待商榷,人们对于这几种情况的选择,也肯定是不一样的,究竟怎样做才是公正,确实是一个很难决定的事情。从法律上讲,不管怎样,只要是谋杀,就一定要定罪,不管是不是因为牺牲一个人而救得三个人,或是上百人,上千人,但是,从道德上讲,如果能够因为牺牲一个人而换取很多人的性命,那一定是值得的,那么,到底怎样才是正确的答案呢?

这是一个很难回答的问题。从道德和法律的不同角度,会有不同的解释。然而,道德和法律是判断我们生活中是非的两个最好的方法。当这两种手段发生冲突时,我们该怎么办?我觉得首先要去仔细探究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其次,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驱动力,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三,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运用法律很好的传播了道德,而道德又无时不刻地推动着法律的发展,道德和法律相互依存,本来应该是共同促进社会的发展,但是,却也有相冲突的时刻,就如上述的救生艇上锁发生的问题,究其主要原因,我觉得是因为道德是一个更抽象的东西,生于人心,是大多数人们做出正确判定的标准,相当灵活,而法律,虽然受道德影响,与道德相辅相成,但是其使用范围往往太过狭窄,并且过于死板,世界上的事情千千万万,但法律条文的数目却屈指可数,每条条文规定一定类型的事情,而不能精确到每一种事情上,但我们也知道,即使是同一类事情,也会出现细微差别,有时,就是因为这细微的差别,导致了结果的难以抉择,究竟是适用道德还是适用法律呢?

就如那艘救生艇,杀害那个人救其他人,杀死他有三种情况,可能是其他三人商量好的,也可能是投票选择的,更可能是他自愿的,从法律上讲,不管是哪种方式,都是谋杀,都应该定罪,但是从道德上讲,这三种情况,呈递进关系可以原谅他们,所以,最后的结果真的是很难判断的,因为法律太死,而道德太活。在生活中,经常有这样的例子。那么,如何判断一个法官常常是有争议的。公平是不容易的。

在这个问题上,美国大法官卡多佐认为,法官有义务在自己的创新权范围内,保持法律与道德、法律戒律与那些理性和良知之间的关系。我觉得法律固然重要,但是,法律正是依附道德而生存的,法律有时确实过于死板,此时,法官何不去考虑下以道德为基础,去灵活运用法律,从而找到最佳的判决结果呢。我觉得去年轰动全国的“邓玉娇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最后的判决是这样的:

巴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精神状态障碍(双相),属于部分(有限)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法官做出了很好的判决。根据实际情况,邓玉娇被认定为防伪过度,但由于其投案自首表现良好,并负有部分刑事责任,因此被宣告无罪。

法官正是综合了法律和道德后,做出了这样的决定,既不违反法律,又顺民意。我想,这个案件就是当法律和道德冲突时做出的公正的判决的典型代表。

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不被社会和公众认可的,道德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时代会有不同的标准。这些标准也将反映在法律规则及其适用中。法律在道德面前往往是落后的,所以在处理道德和法律问题时,我认为道德一定比法律更重要!

就如现在的劳动法,就存在着很多这样的问题。有的地方忽略了作为法律基本原则的平等原则,对不同的人采用统一的标准反而导致不平等的结果,原因就在于在法律适用的一开始,不同的人就处于不同的层面上,这个时候如果对所有的人都采用统一的标准,那么对处于低层面上的人来讲无疑是不公平的。例如,男女在法律上没有区别,但为什么现在大多数国家除了普通法外,还分别制定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

原因就在于各国受历史环境和民族发展的影响,多多少少都存在歧视女性的情况,也就是说从一开始,女性在社会上的地位就比男性低,处于下层,这个时候如果一味地强调和追求形式上的平等,最终导致的是女性仍处于社会的低层,仍然受到歧视,得不到尊重,而这一结果无疑与现代法律所追求的平等相背离。劳动法中也存在着过度干预的问题,属于社会保障法范畴。政府干预是适当的、必要的,但干预应适度、合理。劳动法中有许多问题值得人们思考。一般来说,劳动法还不够成熟。

正是由于劳动法不够成熟,道德在劳动法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法律是以道德为基础的。法律把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把积极的道德规范作为法律应遵循的规范。笔者认为,在未来劳动法的发展中,必须在劳动法的实施中充分借鉴道德因素,正确运用道德方法。我相信劳动法的发展会更好。

公正观后感 篇4

《品牌公正》读书笔记

人文学院社会工作专业

***陈芮

顾名思义,《品牌公正》一书围绕有关于品牌的问题展开,从多方面的角度解释并剖析了品牌的含义及作用。

本书将品牌视为一种无形资产。首先介绍了品牌是什么,品牌的价值和功能是什么。正如书中所说,面对是否有品牌,同样两瓶可乐的市场价格相差甚远。而之所以造成此种现象,就是品牌的无形价值在作祟。

人们在购买商品的过程中,习惯性地将大品牌商品与高质量、清洁、良好的售后服务等联系在一起,从而产生品牌效应。

一个好品牌,一个在地区乃至世界上享有声誉的品牌,他自己的名字是一个符号,标志着声誉和质量,本书的第二章讲述了一个好的国际品牌能给一个国家带来什么。

我在阅读本书时,着重阅读了第二章的内容。从19世纪或20世纪开始,人们开始意识到良好的声誉比财富更重要。这一理念直今受到越来越多成功企业的推崇。正如书中所说,当人们购买商品时,他们习惯于从他们信任的企业购买。

但当商品销售不再局限于熟人的范围时,想第一次购买的人认为自己销售的商品质量高,想信任自己的人需要加大宣传力度。而当宣传有一定成效,使该品牌成为可信度的代名词后,该品牌就拥有了声誉。而声誉的价值就在于传播了信任。

由此,该品牌就拥有了初步的客户群体。

在这个建立声誉的过程中,可以看到,这个宣传品牌,传播信任的过程,就是我们所熟悉的广告推广,也就是说,在我理解,广告所传播的,除了这个品牌的商品的性能以及作用外,更多的是要让客户了解这个品牌的品质和声誉,对该品牌的商品产生信任。

但是在这个社会飞速发展,商品更新速度极快的时代,想让一个商品购买者仅凭一个短短的广告(无论是媒体广告还是平面广告),就相信该品牌商品的品质及性能,相信这个品牌商品有相比于同类产品更突出的优势,这是极为困难的,我相信这也就是现在的广告追求创新,用尽各种方式抢人眼球夺人耳目的理由之一。但创新的效果是有目共睹的,一些品牌具有优秀的创新效果,而品牌创新大多只能归咎于队伍的失败,除了陷入刻板印象之外,更多的是太多的创意而导致不被大众接受。但是,即使是广告创新成功的品牌,我想,其作用也无非是给大家留下更为深刻的印象,而并不会成为顾客选择该产品的直接原因之一。

所以我认为,一个品牌要想建立良好的口碑,拥有众多的客户群,不仅仅是靠广告创意这样简单的方式。一个品牌的良好传播模式中,最重要,最容易取得潜在客户群信任,但也最难控制的一步,就是已使用客户群对该品牌的评价。所以我认为在品牌传播的过程中,我们可以重点促进顾客群体对品牌产品的正面评价。

可以看到,现在中国市场上,已经有许多品牌的广告选择了这样的方式,但是大部分反而给人一种做作,虚假的感觉,并没有达到取得潜在客户群青睐和信任的最终目标。

回归本书,这一章的标题为“品牌能为国家做什么”,因此,在本章的内容中,还有一部分讲述了关于品牌与国家经济的关系,并列举了一些实例加以说明。我认为,对于一个国家来说,一个在国际上享有盛名的品牌,可以成为该国经济发展中不可取代的力量。例如,美国的耐克品牌绝对可以称得上是一个享誉全球的大品牌,这也为美国经济提供了持续的力量。

一个好的品牌可以提升一个国家在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地位;相反,如果一个品牌在世界上的声誉遭到破坏,该品牌所属国家的所有其他产品都将受到不可抗拒的影响和影响。

但是,想要在国际上建立一个公认的可信的品牌却又并非一朝一夕之功,而且,在对一个品牌进行国际宣传的时候,除了要考虑以上我所说的宣传重点内容外,更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对于不同地区,宣传方式和产品本土化的问题。由于不同地区的文化传统、信仰和风俗习惯不同,要求在宣传过程中采取当地人可以接受的方式和创意点,最大限度地发挥宣传效果。

总之,作为一个国际品牌,它能给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甚至带动国家的发展,影响国家在世界上的地位。在整个国际经济的品牌大战中,上述广告传播观或多或少具有不可替代的影响力。

公正观后感 篇5

什么是公正?充满不足和矛盾的三种进路本文探索了三种公正进路:

第一种,以功利主义为理论基础,认为公正意味着使全体福利最大化—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第二种,所谓“一人一票”的民主,认为公正意味着尊重人们选择的自由—或者是人们在自由市场中所做出的实际选择(如自由至上主义者们的观点),或者是人们在平等的原初状态中,所可能做出的假想的选择(如平等主义者的观点)。

第三种进路认为,公正涉及培养德性和推理共同善。

然而没有一种是完美无缺的。

第一种功利主义的进路有两个缺陷:第一,它使公正和权利成为一种算计,而非原则;第二,由于将所有的人类善都纳入一个单一的、整齐划一的价值衡量标准,它对所有的人类善等量齐观,并没有考虑它们之间质的区别。

第二种基于自由的理论,解决了第一个问题而遗留下了第二个。他们认真看待权利,并坚持认为公正不仅仅是一种算计。但他们内部在“哪些权利应当超越功利主义的考量”这一问题上存在分歧,以至于我们所过的生活的含义和意义以及我们所共享的共同生活的质量与品质,都存在于公正领域之外。

第三种进路,虽然被作者推崇,但它跟不同的关于荣誉和德性、自豪和认可的观念绑定在一起。公正不仅包括正当地分配事物,它还涉及正确地评价事物。这里有什么问题呢?

早在两千多年前亚里士多德就认定政治的目的是良善生活。而康德和罗尔斯反驳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是因为它似乎没有给我们留下余地以自主地选择自己的善。

亚里士多德的理论是如何引起这种担忧的:他将公正看做人们和那些适合于他们本性的各种目的或善之间的适合。可是,我们倾向于将公正看做一种选择,而非适合。罗尔斯认为权利优先于善的理由,反映出这样一种信念—“一个有道德的人,就是一个拥有他所选择的各种目的的主体。”

这就是第三种进路的矛盾所在。

什么是公正?三种进路充满不足与矛盾,或许这正是本书的魅力,它让你在判断社会事件和个人选择之时,能够多一分谨慎和思考,就是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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