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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经典13篇)

发布时间:2023-12-23 11:37:57 来源:1569下载站 作者:小何 经济合同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人们渐渐离不开合同。一旦签订合同或协议书,就必须遵循其规定。你了解如何书写合同的具体格式吗?本文值得保存,以便随时参考。

经济合同(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业(含粮食、供销,下同)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保证依法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国家利益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xZ1569.CoM

对国家指令性计划和合同定购商品的合同管理,除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外,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第三条 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凡设有法制机构的,由法制机构担负合同管理工作;未设法制机构的,要指定适当的机构主管合同管理工作(以下统称合同管理机构)。

小型企业、事业单位或企业、事业单位中签订合同较多的职能部门,都要有专职人员管理合同(以下统称合同管理员)。

合同管理员在进行工作时,应认真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除法定代表人外,企业、事业单位中直接签订合同的人员为合同承办人员。

第四条 合同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具体的合同管理制度、办法;

(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签订、履行合同情况,并定期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三)宣传有关法规和知识,总结推广合同管理工作经验;

(四)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五)制止单位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六)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及有关规定调解合同纠纷。

第五条 合同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二)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三)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执行中的问题和纠纷;

(四)会同合同承办人员办理有关合同的文书,并负责建立合同档案;

(五)制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行为,并及时向合同管理机构和单位负责人报告;

(六)依法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第六条 合同承办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签订、变更、解除合同;

(二)提请有关方面审查其经办的合同;

(三)对所签合同负有认真执行的`责任,并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四)及时向合同管理员通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问题,并同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必要时可直接向单位负责人汇报;

(五)依法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六)保管好合同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等有关的文件,及时交合同管理员归档。

第七条 合同管理机构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工作,并受上级主管部门合同管理机构的指导。合同管理员对直接业务负责人和本单位合同管理机构负责。

第八条 合同管理员、合同承办人员必须经上级商业主管部门合同管理机构考核批准才能担任。考核内容必须包括:对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理解及掌握、运用能力。具体条件和考核办法,由省级商业主管部门确定。

凡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批准的合同管理员、合同承办人员,可不另行考核。

第三章 合同的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凡进行商业交易或经济协作活动,除即时清结的外,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通过信件、电报、电传就经济合同主要条款达成的协议,可以视为书面合同。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员签订合同时,必须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明确了授权范围的《授权证书》。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证书》者,不得代表法人签订合同。

各地商业主管部门都要根据本系统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授权证书》的管理制度。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了合同空白文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证书》,应按其规定使用。

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时,对对方履约能力(包括资格、资信)不明的,除要求其出示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明外,还应要求对方出示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登记证明副本,银行资信证明或提供担保。担保者必须是能够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商业企业对履约能力(包括资格、资信)不明的或其他部门所属的企业或个人,不得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前,必须经合同管理员审查,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单位公章。但由于业务急需,在《授权证书》中注明,经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后即可生效的合同除外。对国计民生、市场供应、企业经济效益影响较大或标的较大的合同,由本单位负责人和合同管理机构审查。特别重大或法律、政策有特殊要求的合同,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合同管理机构)审查,并经有关部门按法定程序批准。

第十三条 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签约双方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二)签约双方是否自愿、平等;

(三)签约双方是否具备履约能力;

(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计划的要求;

(五)合同项目是否可行;

(六)合同的签订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七)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及签订合同的地点、日期、合同分期履行时间、运输方式等,文字是否准确。

第十四条 需要审查的合同的具体标准和审查合同的具体分工,由省级商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合同需要公证、鉴证的,可以向法定机关申请公证、鉴证。

第十六条 合同依法签订后,当事人各方应将合同正本交由各自单位合同管理员保管,合同副本留合同承办人员备用,必要时抄送、抄报有关单位。

第十七条 合同管理员对已经生效的合同要编号登记,逐个建立档案,凡与合同有关的文书都要附在合同卷内归档。履行完毕的合同,按会计档案保管期保管。

第十八条 合同生效后,要及时检查履行情况。如发现问题,合同承办人员要及时询问;必要时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实地调查合同标的情况和对方履约能力。如对方确实不能履行合同,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法律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合同的变更、转让或解除,必须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承办人员应及时将情况告知合同管理员,并在其协助下,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与对方协商解决。

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的,应将协商结果形成书面协议,并按协议执行;协商不成的,可以按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递交的申请仲裁书、起诉书或答辩书等文件,必须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合同管理机构审阅同意。

第二十二条 凡定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合同履行情况的单位,应同时由县、市级以上商业主管部门汇总逐级抄报到商业部法制机构。

第四章 合同纠纷的调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调解,是指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合同管理机构对商业企业、事业单位间协商不成的合同纠纷的调解。

第二十四条 凡能就地进行调解的合同纠纷,应当就地调解。

第二十五条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内有共同上级的商业企业、事业单位间的合同纠纷,由当事人最直接的共同上级主管部门合同管理机构进行调解,或由双方共同上级委托主管部门合同管理机构进行调解。

分属两个省的商业企业、事业单位间或同一省内没有共同上级的商业企业、事业单位间的合同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一方的直接上级主管部门合同管理机构进行调解,或由被诉人的直接上级直至省级主管部门合同管理机构进行调解。

凡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争议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合同纠纷,省级商业主管部门合同管理机构也可以请求商业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法制机构对其进行调解。

第二十六条 各级商业主管部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在进行调解时,必须坚持自愿、平等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订立协议书。如果一方当事人反悔不执行协议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五章 惩罚与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或有责任的领导人进行批评教育;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应当签订书面经济合同而拒绝签订,给一方或双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凡不使用或不检验《授权证书》签订合同,或者发放、使用《授权证书》不当,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员,如因在签订、履行合同时未尽到责任而造成经济损失,或导致合同纠纷被处赔偿、罚款的;

(四)合同承办人员丢失或擅自销毁合同及合同附件,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不追究违约者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合同管理员由于疏于职守,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九条 合同管理员、合同承办人员有下列表现的,应视不同情况予以授给荣誉称号、发给奖金、记功、升级、升职等奖励:

(一)尽职尽责,工作有显著成绩的;

(二)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应该予以奖励的。

第三十条 有关处分、奖励的决定和执行等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构成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地商业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合同管理制度、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经济合同(篇2)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第八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九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提出,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三条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

第十五条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对于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六条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学位授予单位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十七条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八条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

第十九条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经济合同(篇3)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了贯彻甲方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的规章制度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职业健康安全法规,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安全与劳动保护,提高经济效益,贯彻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持续改进,确保生产安全与健康的方针,时时事事都注意职业健康安全,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经_________工程项目经理部(下称甲方)与_________建工/劳务公司施工班组(下称乙方)友好协商,签订如下职业健康安全经济责任合同,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下列事项:

第一条 职业健康安全施工

一、甲方应负责的事项

1、乙方工人入场后,甲方有关领导(工地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和有关部门必须进行职业健康安全三级教育,并留书面记录。

2、乙方施工生产中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做出好成绩,施工季无重伤、死亡事故、中毒、轻伤事故、无重大违章行为、无劳资纠纷,按《施工现场职业健康安全奖罚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3、乙方所有进场工人或更换工种的工人上岗操作前,甲方必须针对工作性质和特点对其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

二、乙方应负的责任

1、经甲方允许乙方分包的,乙方应在所有分包进场工人或更换工种的工人上岗操作前,必须针对工作性质和特点对其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乙方应在每月25日前将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记录交由甲方保存。

2、乙方领导应定期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和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知识的学习。乙方班长要组织班前职业健康安全教育活动(各班每周至少三次应留有记录(书面材料须在当月25日之前送甲方安全员一份))。

3、乙方进入工地的各种人员要相应地固定,不得单方随意更换,如需更换须报甲方同意,乙方进场人员进入现场前,应及时将名单报甲方,包括从事建筑施工的各种证件,特殊工种(如焊工等)应具操作许可证,进场交甲方保存,另交二张一寸照片,作为制备出入卡用。

4、乙方职工必须遵守现场职业健康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及劳务管理制度。乙方应积极配合现场管理人员做好进场人员的'劳务手续的办理、登记及教育培训和管理等工作。执行国家、省、市的规程、规范、规定。乙方应严格执行劳务合同中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文明施工及劳务管理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如有违者,按《施工现场职业健康安全奖罚暂行规定》相关条款给予处罚,严重的,甲方可提请市、区职业健康安全监督站进行处理。

5、乙方应根据人数配备兼职或专职安全员:_________人配兼职安全员1人,_________人配专职安全员(名单报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组),专职安全员要持有效证件。

6、乙方应在签完本合同后按每十五人抽一人的原则,配备义务治安消防员,并将名单报送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组。

三、责任划分:

乙方人员在施工现场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如属乙方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引起的,事故的处理和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责,并按照本制度及厦门市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承担罚款。

经济合同(篇4)

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1、经济合同的签订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

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

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订合同有效、有利。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经济合同除即时结清者,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2、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要求要明确、具体;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称差及自然损耗率等;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金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住所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区人民法院管辖。

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货为主,并坚持以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托收承付,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的按规定办理。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款为主,不准赊销。

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3、 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4、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的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呈报区粮食局主管业务科室审核、组宣室备案,或请公证处公证。

5、经济合同的履行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

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人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法定程序内办理有关手续。

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7、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8、认真做好经济合同管理和基础工作

(1)建立合同档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各企业单位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经济合同的分类台账和总台账。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账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3)填写“经济合同情况月报表”。各企业单位应在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月报表填好后报送单位主要负责人。

经济合同(篇5)

第1条  为加强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及经济纠纷,根据《经济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2条 公司各部门对外签订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3条 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有效控制成本支出,提高经营效益,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

第1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2条 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

第3条 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履约能力,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4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5条 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权衡,然后签约。

第6条 经济合同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7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第8条 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1条 公司各类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委托人审批:

・   ① 公司的各类经营性经济合同;

・   ② 对外招商、招标、合作经营等重大对外经济合同;

・   ③ 公司自建或承建的各类安装、建筑、装饰、修缮工程合同;

・   ④ 公司各类固定资产购置合同;

2、下列合同由总经理会议审批:

・  ① 标的超过100万元的经济合同;

・  ② 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

第3条 经济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达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经济合同(篇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济合同监督管理,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以下简称当事人)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当事人订立经济合同,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牟取非法收入,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不依法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经济合同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经济合同的法律、法规,制定经济合同监督管理措施;

(二)监督经济合同的履行,对经济合同进行鉴证;

(三)推行经济合同规范化管理,组织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

(四)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搞好本行业、本系统经济合同管理。

企业应当加强本单位经济合同管理,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章 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七条 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条款协商一致,并在书面合同上签字或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经济合同即生效。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当事人订立书面经济合同,应当使用国家制发的统一标准合同文本。国家未规定统一格式的,合同条款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经济合同文本,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销售。

当事人有特殊要求,需要自制合同文本的,应当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经济合同,应当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合法证件。

代订经济合同,代理人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签发的《授权委托证明书》,并根据授权范围和权限,在委托期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证明书》的印制、发放和管理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应明确规定租赁的标的、期限、租金的数额或比例,以及交付期限、租赁前债权债务和亏损的承担,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等条款。

第十一条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应明确规定承包标的、承包形式、承包期限、上交利润或减少亏损的数额,承包前债权债务及亏损的承担,对国有企业还应明确国有资产的维护、保值及增值,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等条款。

第十二条 联营合同,应明确规定联营项目、建设规模、联营期限、投资总额、出资期限和方式,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盈亏分配比例及风险的承担、期满财产的处理,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等条款。

第十三条 订立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要求对方给付定金。定金的数额,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无规定的,双方可以约定,但定金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总价款的30%.第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保证的,必须由具有担保能力的保证人担保。无担保能力的保证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视为欺诈,应当追究保证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不得为经济合同当事人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并签订合同转让书。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有关机关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同意。经鉴证的合同应当报鉴证机关备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经济合同,不得转让。

第三章 经济合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管辖区域内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应当协助检查,主动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作出详细记录,提出改进意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发出《合同管理存在问题改进通知书》,督促其整改。对问题严重的,可以责令其写出检查、通报批评或停业整顿。

第十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掌握本辖区合同当事人的有关资信情况,建立档案资料,接受咨询。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严禁地方保护主义。对外地合同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公正处理。

第十九条 经济合同签订后,合同当事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鉴证。下列重要经济合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需要鉴证的,应当办理鉴证:

(一)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

(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四)交易会(包括展销会、订货会,下同)中签订的合同;

(五)化肥、农药、种子合同;

(六)其他重要的经济合同。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交易会中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主办单位举办交易会,应当提前30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举行。交易会期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主办单位对参会者资格进行审查,提供有关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一)伪造经济合同的;

(二)假冒他人名义或提供假地址、假银行帐号签订经济合同的;

(三)冒充被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签订经济合同的;

(四)无履约能力,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经济合同的;

(五)非法为他人提供合同文本、银行帐号、单位公章、委托证件、业务介绍信等其他方便条件签订经济合同的;

(六)非法转让或倒卖经济合同的;

(七)未经核准登记或利用已失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等证件签订经济合同的;

(八)利用经济合同倒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的;

(九)其他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查阅、复制被查处单位和个人有关经济合同的发票、帐册、凭证、业务函电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封存或扣留货物;

(三)通知银行冻结或扣划当事人的银行存款;

(四)依法变卖不易保存的货物,保存价款。

第二十三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要求查询、冻结、扣划经济合同当事人存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办理。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在经济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不依法订立、履行经济合同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造成国家和集体财产重大损失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对单位主管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擅自印制、销售合同文本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合同文本,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注:根据豫政(1998)16号通知将第二十五条罚款内容修改为“并可处非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交易会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举办,并可以对主办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注:根据豫政(1998)16号通知将第二十六条主办单位罚款修改为“并可以对主办单位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下列处罚:

(一)属于第(一)至(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退回所骗款物,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注:根据豫政(1998)16号通知将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项“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修改为“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款修改为“对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应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

(二)属于第(五)项所列行为的,没收非法所得和物品,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三)属于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的,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四)属于第(八)项所列行为的,强制收购物品,没收非法所得,处物品等值20%以下的罚款;

对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按上述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被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除依照有关规定处罚外,还应收回牌匾、证书,通告批评。

第二十八条 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利用经济合同从事违法活动的,对主管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视其情节,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及包庇违法行为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合同当事人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购销、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房屋买卖、期货、融资以及其他经济合同的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对交易会中订立的经济合同和其他重要经济合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经济合同(篇7)

出租车管理办法废止,有助于理顺管理体制,接下来,还须深化出租车改革,以承接它给公众带来的对政策利好的预期。

据报道,昨日上午,住建部网站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关于废止的决定》,决定自3月16日起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这意味着,这项已施行了18年、涉及出租车管理的“顶层”规定已正式废除。

《办法》的废止,既让很多人觉得“没有一点点防备”,又并不令人意外:毕竟,《办法》中的有些具体规定,已远落后于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与之对应的我国沿袭已久的传统出租车管理体制,也落下某些亟待革除的病灶。

如《办法》第五条规定,“城市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就是“份子钱”的来源。另外,《办法》中规定“出租汽车实行扬手招车、预约订车和站点租乘等客运服务方式”,也被认为是禁止网络约车的政策依据。正因如此,其废除被舆论广泛解读为,为正在推动中的城市出租车改革和与之配套的互联网约租车管理方案立法铺路。

更重要的`是,依照《办法》规定,城市出租车管理有多个主体,九龙治水。根据该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这就意味着,在以往的部门分工下,出租车在城市里,算是城市管理的一部分,归住建部管;一旦出了城,才归交通部门管。这种条块分割,动辄造成出租车管理的权属不明晰。

相应的改革,也就成了大势所趋。要看到,在以理顺管理职能为指向的政府大部制改革框架下,交通运输部2008年3月正式挂牌,至此,出租车行业管理职能由住建部移交给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政出多门”局面告终,也是必然态势。

但由于政策过渡、衔接受限于某种行政反应滞后性,直到交通运输部于20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并于去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时,《办法》仍然存在。这就导致两个部门规章同时存在且都有效,导致规章打架问题,而现实往往又决定了,在政策“竞合”的背景下,更能保护既得利益的规定往往被使用得更多。

所以这次废止决定,从程序上看,是清理打架规章、理顺管理体制的重要步骤,但对中国的出租车行业改革来说,却意味着移除了一个陈旧的、不适应新技术的政策障碍,也为深化出租车管理体制改革带来更多腾挪空间。尽管说《办法》废止,不等于出租车行业打车难、服务差、行业不稳定等痼疾就能立马消除,但这终究能让放开出租车牌照管制少些“规章壁垒”。

事实上,今年全国2会上,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就表示:在此次出租车行业的改革中,将改革经营权的管理,实行经营权期限制和无偿使用,构建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的多样化服务体系,改革“份子钱”制度,利用互联网技术来构建企业与驾驶员的利益分配。

而《办法》废止,与这一系列的改革愿景也构成了顺承关系。

破旧之后还得立新。《办法》废止,固然理顺了出租车管理所涉的职能主体,但它会否将这种利好的预期,传导到深化出租车改革指导意见和网络约车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文件的出台实施上,还有待期许。本质上,改革就是成文法规与政策不断随着形势而变的过程,而废除《办法》是迈出了其中的重要一步

经济合同(篇8)

________市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国____________市____外贸公司(下称外贸公司)与____国______________市公司(下称公司)签定本合同如下:

________外贸公司在____国界车上交货条件下按本合同附件 向________公司提供商品。商品以美元计价,系____国界车上交货价,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的费用。

根据附件 由________国向____国供货的总值为________美元。

________公司相应地在____国界车上交货条件下按本合同附件2________向外贸公司提供商品。商品以美元计价,系____国界车上交货价,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的费用。

根据附件2由____国向____国供货的总值为________美元。

售方应在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期限内交货。售方有权按双方商定的数量和金额提前供货。购方有义务按合同规定接收货物。

本合同所供货物之价款,在易货基础上以美元计价,不通过银行记帐。货物交接后,由售方商务代表到购方结算,或将结算凭证寄给购方进行结算,并凭下列单据办理:

1.发货帐单2份;

2.盖有发货站戳记的铁路运单副本 份;

3.明细单2份;

4.品质证明书 份。

购方接到上述单据核对无误后给售方出以等值易货贸易结算凭证予以确认。

卖方应在包装货物时采取所有预防措施以保证货物在储存、海运、陆运、吊装时完好无损。

所供商品的品质应由品质证明书加以确认,该证书确认商品品质符合生产国的技术条件和国家标准。

所供商品的品质性能应与标准样品相一致,标准样品在签定合同时交给买方,在保证期内留存买方并在对供货品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供双方使用。

购方可按________________(两国贸易文件或协定)所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在下列方面提出索赔。

如货物数量与明细单注明的数量不符,在包装完整和没有外部损伤(内部短缺)的情况下,购方有权凭检验证书提出索赔。

如果货物的发运系按发货人确定的重量发出,而国境交接站双方铁路交接中发现不足,并不属铁路方面的过失,可根据双方铁路方面编制的商务记录提出索赔。

如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时,可根据商品检证或无利害关系的权威机关的代表参与制成的记录提出异议。

如售方所供货物的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或与双方确认的样品不符时,购方有权要求售方或者削价、或者更换货物。如果售方自收到异议之日起60天内不作最后决定,或不同意检验证书中确定的降价百分比时,则购方有权将品质不合格的货物按售方提供的地址退给出售方。出售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异议审理期限内将退货地址通知购方。

1、如果在每批货物中发现残次品占xx年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产品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 0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号、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___%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___%的违约金。

(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或者增加)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其它_______。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的,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签证,应送公证或签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购货单位(甲方):____(公章) 供货单位(乙方):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盖章)

经济合同(篇9)

第一条 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防汛工作实行的方 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 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 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第六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 ,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长江和黄河,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 简称流域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所辖范围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 机构设在流域机构。长江和黄河的重大防汛抗洪事项须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太湖等流域机构,设立防 汛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本流域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七条 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 、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 挥部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 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市区的防汛指挥部办事机 构也可以设在城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八条 石油、电力、邮电、铁路、公路、航运、工矿以及商业、物资等有 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汛期应当设立防汛机构,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统一领 导下,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

第九条 河道管理机构、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和江河沿岸在建工程的建设 单位,必须加强对所辖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维护,保证其安全正常运行,组织和参加防汛抗洪 工作。

第十条 有防汛任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性防汛队 伍,并责成有关部门将防汛队伍组成人员登记造册,明确各自的任务和责任。

河道管理机构和其他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可以结合平时的管理任务,组织本单位的防汛抢险队 伍,作为紧急抢险的骨干力量。

第十一条 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 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国家防汛总指挥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 定后,经有管辖权的流域机构审查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或其授权 的机构批准后施行。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本城 市的防御洪水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

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第十二条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企业应当根据所在流域或者地区的防御洪水方 案,规定本企业的防汛抗洪措施,在征得其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企业的上级 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规划 设计、防御洪水方案和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 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备案,并接受其 监督。

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认定的对防汛抗洪关系重大的水电站,其防洪库容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 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须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 ,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 监测。雨季到来之前,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险情征 兆明显的地区,应当及时把群众撤离险区。

风暴潮易发地区,当地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库、海堤、闸坝、高压电线等设施和房屋的安 全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地区之间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发生纠纷地区共同向 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

前款所指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在处理防汛抗洪方面的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紧急处置措施 ,有关当事各方必须服从并贯彻执行。

第十九条 有防汛任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江河堤防、水库、蓄 滞洪区等防洪设施,以及该地区的防汛通信、预报警报系统。

第二十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资,由商业、供 销、物资部门代储的,可以支付适当的保管费。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和群众应当储备一定的防 汛抢险物料。

防汛抢险所需的主要物资,由计划主管部门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汛前应当向有关单位和当地驻军介绍 防御洪水方案,组织交流防汛抢险经验。有关方面汛期应当及时通报水情。

第二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根据当地的洪水规律,规定汛期起 止日期。当江河、湖泊、水库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时,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 重大险情,情况紧急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报告上级人民 政府防汛指挥部。

第二十三条 防汛期内,各级防汛指挥部必须有负责人主持工作。有关责任 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及时掌握汛情,并按照防御洪水方案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进行调度。

第二十四条 在汛期,水利、电力、气象、海洋、农林等部 门的水文站、雨量站,必须及时准确地向各级防汛指挥部提供实时水文信息;气象部门必须 及时向各级防汛指挥部提供有关天气预报和实时气象信息;水文部门必须及时向各级防汛指 挥部提供有关水文预报;海洋部门必须及时向沿海地区防汛指挥部提供风暴潮预报。

第二十五条 在汛期,河道、水库、闸坝、水运设施等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主 管部门在执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时,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 挥或者监督。

在汛期,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以及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有管辖 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二十六条 在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 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部和上级 主管部门报告。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工程设施出现险情,应当立即向防汛指挥部和 水工程管理单位报告。

第二十七条 在汛期,公路、铁路、航运、民航等部门应当及时运送防汛抢 险人员和物资;电力部门应当保证防汛用电。

第二十八条 在汛期,电力调度通信设施必须服从防汛工作需要;邮电部门 必须保证汛情和防汛指令的及时、准确传递,电视、广播、公路、铁路、航运、民航、公安 、林业、石油等部门应当运用本部门的通信工具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

电视、广播、新闻单位应当根据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提供的汛情,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信息 。

第二十九条 在紧急防汛期,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必须由人民政府负责 人主持工作,组织动员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洪抢险。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 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分配的`抗洪抢险任务。

第三十条 在紧急防汛期,公安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要求, 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必要时须由有关部门依法实行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第三十一条 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需要,防汛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 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 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前款所指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事后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

第三十二条 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 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 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 通知有关地区。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 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

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 权组织强制实施。

第三十三条 当洪水威胁群众安全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群众撤离 至安全地带,并做好生活安排。

第三十四条 按照水的天然流势或者防洪、排涝工程的设计标准,或者经批 准的运行方案下泄的洪水,下游地区不得设障阻水或者缩小河道的过水能力;上游地区不擅 自增大下泄流量。

未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江河河势的自然 控制点。

第三十五条 在发生洪水灾害的地区,物资、商业、供销、农业、公路、铁 路、航运、民航等部门应当做好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和运输;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应当 做好灾区群众的生活供给、医疗防疫、学校复课以及恢复生产等救灾工作;水利、电力、邮 电、公路等部门应当做好所管辖的水毁工程的修复工作。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按照国家统计部门批准的 洪涝灾害统计报表的要求,核实和统计所管辖范围的洪涝灾情,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 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

第三十七条 洪水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积极组织和帮 助灾区群众恢复和发展生产。修复水毁工程所需费用,应当优先列入有关主管部门年度建设 计划。

第三十八条 由财政部门安排的防汛经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列入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预算。

在汛期,有防汛任务的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一定的防汛抢险的劳务和费用,具体办法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九条 防御特大洪水的经费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对蓄滞洪区,逐步推行洪水保险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 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守得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 ;

(二)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报告,奋力抗洪抢险,成绩显著者;

(三)在危险关头,组织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

(四)为防汛调度、抗洪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者;

(五)气象、雨情、水情测报和预报准确及时,情报传递迅速,克服困难,抢测洪水,因而减 轻重大洪水灾害者;

(六)及时供应防汛物料和工具,爱护防汛器材,节约经费开支,完成防汛抢险任务成绩显著 者;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 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 案或者防汛抢险指令的;

(二)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汛抢险的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三)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的;

(四)挪用、盗窃、贪污防汛或者救灾的钱款或者物资的;

(五)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盗窃、毁损或者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测、测量设施、气象测报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通信照明设施的;

(七)其他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河道和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 管理条例》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虚报、瞒报洪涝灾情,或者伪造、篡改洪涝灾害统计资料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 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汛期,也可以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 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在申请复议或者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 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经济合同(篇10)

一、强化经济合同法规学习力度,提高员工法律意识与法律处理能力

针对煤矿企业,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必须依靠合同法律意识,员工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方可管理好经济合同。现阶段,煤矿企业的经营机制发生改变,产品结构不断优化调整,加上营销任务逐渐加重,部分煤矿企业通过学法用法,提升了合同问题甄别能力,避免了不法分子的合同诈骗行为。当然,也有部分企业领导层的法制意识不高,缺乏契约意识。近些年来,我国法制不断完善,经济法规增多,煤矿企业管理人员、全体职工必须懂法,认识到法律认识紧迫性、重要性,提升业务人员素质,科学掌握法律知识。作为煤矿企业管理领导,必须起着带头学习、示范作用,邀请法律专家传授相关法律法规,利用多样化活动形式,对管理人员、企业领导层加强法律培训,通过案例解剖,提高法律感染力,注重合同承办、违约追究、合同履约等知识培训,使煤矿企业自我保护与保护能力得以提升。

二.加强基础性建设,健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随着经济合同的签订,合同便具备法律效应,合同中的.每项条款,均代表了双方利益、双方意愿,是合同履约的重要凭证。所以,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必须完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首先,构建经济合同管理网络。对于煤矿企业而言,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必须加强网络建设,使网络功能得以充分发挥。煤矿企业需构建经济合同管理机构,保证充足合同管理人员,使经济合同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对于重大合同,需确定二级机关、二级机构,设置专门合同管理人员,专门负责业务合同管理,进而建立经济合同的管理网络,实行全面性经济合同管理。确保经济合同主管职能与分管职能落实到位,方可构建合同管理网络体系。其次,完善各项管理机制。按照煤矿企业的先进成功经验,结合自身实际状况,建立各项管理制度,例如,合同会签、合同审查与监督、合同台账制定、合同管理等制度。第三,严格控制经济合同签订。在经济合同签订方面,必须把好三道关:其一,审查关。在合同管理阶段,合同审查是第一关,对合同合法性与真实性进行审查,确保手续完善与合同严密。对于资信不明、内容不合法、价格不合理的合同,一律不签订合同。其二,签约关。由于经济合同的签订,是一个非常严格行为,具有法律效应。在合同谈判与合同签约阶段,必须确认对方资信,审查对方履约能力。其三,履约关。待经济合同签订之后,除了变更、解除之外,必须履行合约,不然需由不履行一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此,签订合同之后,需加强跟踪服务,动态掌握合同履行状况,若出现质量、计算等方面问题,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通过双方协调解除、变更合同,防止经济损失。

三、结语

煤矿企业的经济合同管理,是煤矿企业的重要管理内容,随着企业不断深化改革,机制、结构的优化调整,经济合同也必须随之优化。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对企业长远发展、经济利益具有直接影响。因此,我们必须加强经济合同法律、法规学习,不断完善经济合同管理机制,提升经济合同管理水平。

经济合同(篇11)

申诉人:

住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被诉人: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理由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副本______份。

仲裁协议书_____份。

其它有关文件____份。

注:经济合同纠纷申请仲裁时,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有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仲裁机关方能受理。

精选优秀例文:

申请人张××,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28号×××室,电话158694148××。

被申请人湖北金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28号,法定代表人钟存高董事长,电话83775212。

申请事项:

一、裁决被申请人违约并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0XX.6元;

二、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和处理费。

事实和理由:

20XX年6月1日,就被申请人开发的位于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28号的金叶solo国际大厦A栋×层×××号商品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如期付清了全部购房款197360元。按照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将办理两证需由被申请人提供的全部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的,申请人不退房,被申请人应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后双方对此事宜协商不成,为此,申请人特向贵会提出如上所请,请求依法保护。

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有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仲裁机关方能受理。

经济合同(篇12)

一、经济合同审计的意义

经济合同审计是指由审计部门对经济合同的签订、执行过程和结果进行的审计监督、检查、评价和咨询活动。经济合同审计应当分为合同草签前的审计、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审计和合同执行结束前的审计。以实现对经济合同全过程的审计监督、评价和咨询。在当前,开展经济合同审计的工作,具有如下意义:

1、可以帮助完善经济合同条款,避免潜在的经济纠纷;

2、可以强化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加强相关业务部门责任,避免经营风险;

3、可以依法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经济合同草签前的审计

经济合同草签前的审计是指当事人就相关经济事项协商达成一致,合同条款也已基本确定,但双方尚未签字前所进行的审计。经济合同草签前的审计是经济合同审计的重点和关键,因为经济合同一经双方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任何失误,在实质上就已经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形象、信誉方面的损失,甚至是经济方面的损失)。

故对于企业重要的经济合同,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谈判过程中就介入,既便于了解整个过程的来龙去脉,又为以后的审计打下基础。

(一)审计目标。

包括:

1、确保经济合同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活动的需要;

2、确保经济合同的条款完整,意思表达清楚准确;

3、确保经济合同合法合规合理,避免经济纠纷,预防经营风险。

(二)应索取的资料。

内容包括:

1、对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

2、对方相应的资格证书或者等级证书的复印件;

3、对方单位介绍信、法人代表身分证,或者代理人的本人身份证和有效授权委托证书;

4、对方当事人开户银行账号;

5、对方提供的履行相应经济合同能力的证明材料;

6、选择对牙签订合同的理由的书面报告;

7、业务部门到对方实地考察的书面报告(对方地点、生产经营活动及管理情况、技术水平、履行经济合同内容的能力等);

8、经济合同专草本。

(三)审查的主要订容。

1、审查签订经济合同的必要性。

包括:

(1)明确经济合同项目的内容,审查企业现有资源是否可以满足该需要;

(2)是否已列入企业生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或者其他计划,且符合该计划的要求;

(3)是否已安排了相应的财务预算。

2、审查经济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其内容为:

(1)审查经济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有违反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

(2)审查经济合同是否符合本企业经营方针、政策、计划的要求,履行该合同能否给企业带来预期利益;

(3)对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否有签订该合同的权利;

(4)对方是否有履行该经济合同的能力和诚意;(5)选择对方签订合同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有其他更好的签订合同的对象。

3、审查经济合同条款和内容是否完整正确,意思表达是否清楚准确。

内容为:

(1)审查标的的名称是否规范;

(2)审查数量和质量表述是否正确;

(3)审查价款和酬金是否明确合理;

(4)审查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是否明确和合理;

(5)违反合同的责任是否明确。

不同的经济合同,其条款和内容不完全相同。我们下面以购销合同为例,说明经济合同应包括的条款。

购销合同应包括的主要条款:

(1)产品的名称(注明牌号和商标)、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

(2)产品的技术标准(含质量要求);

(3)产品数量和计量单位;

(4)产品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

(5)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及运费的承担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等);

(6)接(提)货单位或者接(提)货人;

(7)交(提)货期限;

(8)验收方法;

(9)产品价格;

(10)结算方式、结算时间、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结算单位;

(11)违约责任;

(12)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其他事项。

在对购销合同进行审查时,应注意:是否包括了上述这些条款?所缺的条款是否不必要?每一条款的表述是否完整、清楚、明了、准确相关的内容是否合理、合法?根据审查结束;提出详尽的书面进意见,会同合同签订部门讨论解决办法,以完善合同,实现合同审计的印标。

对于一些重大经济合同的审计,还应咨询法律顾问和相关方面的专家的意见,以便充分完善合同条款,防止在合同中存在任何法律方面或者技术方面的问题。一般说来,在合同中比较容易忽视的问题有:

(1)与执行该合同相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金的代扣代缴的问题,特别是与个人或者外方签订的经济合同;

(2)与执行该合同相关的服务及后续服务的要求及相关费用的承担问题;

(3)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的分担问题,特别是技术服务或者技术转让合同。

三、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审计

(一)审计目标。

包括:

1、检查合同执行情况,维护经济合同的严肃性;

2、检查合同变更或者解除是否符合条件,手续是否完备。

(二)审计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1、以重要合同为基础,深入到合同执行部门,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对于未执行或者未完全执行的合同,查明未能执行的原因,以及是否明确通知对方。例如,分批销售合同,查明对号是否按合同条款执行,货款是否按照合同规定条款及时足额支付。若对方没有及时足额支付货款,企业是否采取相应催收措施,是否在前欠未清之前,暂停供货,或者签订其他补充协议等。

2、审查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相关手续是否完备。首先,应审查经济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是否合规。按照经济

合同法的规定,只有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经济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才合法:

(1)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不能履行;

(3)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其次,应审查经济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的形式是否合法。按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文书、电报、传真等形式。

3、审查合同纠纷的处理是否及时、合法、合理。

4、审查经济合同违约责任是否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进行及时、合理、合法的处理。

四、经济合同执行结束前的审计

即在经济合同已经履行,即将清算,以解除双方的合同经济责任前所进行的审计。在正常情况下,千般的经济合同没有必要进行此类审计。但一些非常重要的经济合同应当进行此类审计,如投资合同的清算审计、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竣工决算审计等。因为这类审计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需要专门研究,在此不述。

五、开展经济合同审计的相关条件

1、必须建立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经济合同责任和企业重大经济合同必须经过审计。

该管理制度应当明确规定审计部门、其他业务部门在签订和执行经济合同过程中的责任和权限;哪些经济合同属于重大经济合同,必须经过审计;合同审计的主要程序和办理办法;合同的审计要点。同时必须明确规定未经审计的重要合同,财务部门不得支付任何相关款项。这是开展经济合同审计的制度保证,没有该制度,合同审计就不可能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合同审计也就没有制度依据,可有可无,或者流于形式。

2、审计部门相应制订较为详细具体的经济合同审计实施办法,以指导企业经济合同的审计。这是搞好经济合同审计的必要条件。

3、设立相应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专司经济合同审计之职。规模比较大的企业可以下设专职合同审计部门,或者设专人负责经济合同的审计。在人手不够时,再聘请兼职审计人员,实施交叉审计。所聘请的兼职审计人员必须品质好、素质高、能力强、经验丰富,并应对他们的工作进行适当的指导。

4、领导支持和重视经济合同审计,是搞好经济合同审计的必要条件。领导应在这些方面给予足够的支持人力上给予支持;在出现不同意见时,能旗帜鲜明地支持审计部门的正确意见;经常听取审计部门对重要经济合同审计结果的汇报,并对提出的问题督促及时处理。

5、取得被审计单位的理解和支持是发挥经济合同审计的关键。审计部门在进行经济合同审计时,应注意:不以监督检查者自居;遇到问题多听取业务部门的意见;遇到不同意见,要采取分析说理的方式;多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合理化建议,帮助业务部门提高经济合同签订和执行水平。

经济合同(篇13)

乙方应支付违约金为日标的的3%。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违约没有按期支付货款。乙方诉诸法院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损失。

问题的提出:

1、如果违约金约定过高,法院应依照什么标准进行调整?

2、如果当事人没有对违约金的约定提出异议,法院能否主动调整?

我国《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条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在赋予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自由的同时,又规定了当事人得就违约金数额主张调整。实践中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法院加以调整的情形时有发生。然而,在理论上,关于违约金的性质、国家干预的程度等问题依然使人困惑,而立法上,如何判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如何予以“适当调整”,法律均未进一步明确,从而导致对违约金“过高”调整问题的认定和处理在审判实践中颇多争议,法律适用极不统一,司法工作者有时也无所适从。本文就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这一问题作一些理论和实务上的探析。

有的学者对实践中对违约金的调整依据的标准进行归纳,总结出如下一些方式:1、以实际损失调整违约金;2、以迟延给付一年的赔偿额不超过欠付的本金为限予以调整;3、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并在此基础上乘以四倍计算违约金;4、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即“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5、将过高的违约金数额减少到损失的2倍额度;6、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总值为限”酌情予以调整;7、不采用固定比例或上限的调整方法,完全由法官根据不同案件进行自由裁量。可见实务中对于违约金调整适用标准的混乱。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违约金的适用标准也尝试作出司法解释以指导实务中的.疑惑。1994年3月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依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复函》(法函[1994]10号)规定:根据当时央行[1990]97号通知下发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九条关于银行计扣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规定,经济合同法及其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三计算;199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7号)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1999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批复》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再未有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司法解释的修改与利率市场化的发展分不开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标准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2006年4月27日最新调整的利率标准,一年期贷款利率为5.85%.根据银发2003第250号规定,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为[0.9,2],即一年期贷款利率为11.7%为合理。银发2003第251号规定:“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若贷款利率约定为11.7%,则逾期贷款罚息可在此基础上加收50%,11.7%*1.5=17.55%,即逾期贷款罚息为日万分之四点八一。

根据1991年8月13日法(民)21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有的律师提出以下算法值得推荐:现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为5.85%,不超过四倍则利率为23.4%则为允许范围内。逾期贷款利息在借款合同载明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则逾期付款违约金为35.1%,即日万分之九点六二。如果以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0.9,1.7]为参照,则5.85%*1.7=9.945%,利率约定为39.78%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逾期贷款罚息可在此基础上加收50%,则逾期付款违约金为59.67%,即日分万之十六点三五。如果未约定利率标准,根据1999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即依据现行贷款指导利率标准5.85%,在此基础上加收50%,即8.755%,罚息为日万分之二点四。

对于第二个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违约金如果约定过高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调整,但法院不能主动进行调整。有疑问的是如果违约方缺席审判,法官应该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的吴庆宝认为,违约金偏高、偏低当事人均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调整,被告不做答辩或者不参加诉讼并不影响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基本规定,在缺席审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法律授予的职权,同时考虑到公平原则的实现,当然可以对违约金偏高或者偏低的情况依法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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