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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贷款方案(范例8篇)

发布时间:2023-08-28 21:33:19 来源:1569下载站 作者:小何 贷款方案

合理的规划也可以减少目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偏差,在日常学习、工作抑或是生活中。我们要精心考虑去写一篇方案,方案的制定需要做到妥善无误,你知道如何起草一篇方案吗?推荐给您这篇关于“贷贷款方案”的不可错过的精品文章,祝你在学习和工作中取得更好的成绩!

贷贷款方案 篇1

1、购车者必须年满18周岁,并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购车者必须有一份较稳定的职业和比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或拥有易于变现的资产,这样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3、在申请贷款期间,购车者在经办银行储蓄专柜的帐户内存入低于银行规定的购车首期款。

4、向银行提供银行认可的担保。如果购车者的个人户口不在本地的,还应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银行不接受购车者以贷款所购车辆设定的抵押。

5、购车者愿意接受银行以及贷款机构提出的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1、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有效居留证件)。

2、贷款人认可部门出具的借款经济收入或偿债能力证明。

3、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它批准文件。

4、抵押物或质押物的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证明和抵押物估价证明。

5、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6、以储蓄存款作为自筹资金的,需提供银行存款凭证。

7、以公积金作为自筹资金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动用公积金存款的证明。

1、客户申请。客户向银行提出申请,书面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资料;

2、签订合同。银行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审核通过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视情况办理相关公证、抵押登记手续等;

3、发放贷款。经银行或贷款机构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办妥所有手续后,银行或贷款机构按合同约定以转账方式直接划入汽车经销商的账户;

4、按期还款。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5、贷款结清。按正常情况每月还款,或是提前还款车贷款,一般提前还清车贷款需要提前向银行或贷款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贷贷款方案 篇2

汽车贷款是一种成为越来越普及的贷款方式,它允许您在购买新车时获得资金支持。消费者可以在汽车经销商或银行申请汽车贷款。但是,在选择汽车贷款之前,消费者需要理解汽车贷款方案的不同类型及其相关利率和条件,以避免不必要的财务风险。

车辆贷款通常有两种:传统贷款和租赁。

传统贷款是买车者向银行或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然后按照协定的期限和利率还款。这种贷款的利率通常是固定的,因此你可以在整个贷款期间内支付相同数量的利息。

租赁,又称汽车租赁,是买车者与租车公司签订合同,通过支付租金使用汽车,与传统贷款不同,租赁费用通常仅包括车辆使用和维护,而不包括车辆所有权。在租期结束时,您可以选择购买该汽车或将其归还给租赁公司。

在汽车贷款方案中,要特别注意的是贷款利率,这是决定您还款总额的重要因素。对于车贷来说,最常见的贷款类型是固定利率贷款和可调利率贷款。固定利率贷款意味着贷款利率在贷款期间内保持不变,这样您就能知道每个月要支付多少,可以更好的安排家庭财务和还款计划。而可调利率贷款的利率将随着市场状况的变化而变化,也就是说,您的每个月还款额可能会有所不同。

此外,在汽车贷款方案中,您可能会受到额外的费用,如文件处理费、付款迟延费、提前还款罚息等。在处理车贷时,可以先进行预算,并在合同签订前仔细查看合同条款,以避免不必要的额外费用。

综上所述,汽车贷款是买车者获得购车资金支持的一种贷款方式。在选择汽车贷款之前,要了解贷款方案的不同类型、利率、额外费用和条件,以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并避免不必要的财务风险。同时,您可以联系汽车经销商和银行等不同机构,比较不同机构提供的利率和还款期限,以找到适合您的汽车贷款方案。

贷贷款方案 篇3

事项内容

符合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职工购买本市存量商品房(共有产权人仅限于配偶、子女、或父母),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职工为申请人,配偶应当为共同申请人;职工父母若参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应成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之前(不含当月)在本市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及以上,申请时公积金账户属于正常缴存状态(账户封存、冻结及销户的为非正常缴存状态)。所有贷款申请人须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父母一方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另一方也应当在本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

3.申请人已按规定支付购房首付款;

4.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担保;

5.贷款申请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

6.符合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收2份复印件);

2.婚姻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

3.二手房买卖合同(验原件收1份复印件);

4.原《房地产证》及卖方身份证(复印件);

5.产权人含未成年人的,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监护人公证书或能证明关系的户口簿,同时需提供未成年人身份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

6.购房首期款凭证(含卖方出具的定金收据及银行转账单据)(验原件收1份复印件);

7.还款账户(受托银行借记卡或存折,验原件收1份复印件);

8.指定评估公司30天以内出具的房产询价单或有效期内的评估报告(原件)(如申请时提供了房产询价单的,需在放款前补充评估报告原件);

9.主申请人的父母做共同申请人的`,需要提供能证明相互关系的户口薄(验原件收1份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10.买卖合同如有代理人签署的,需提供公证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1.如买卖合同中有约定租赁条款的,需提供承租人出具的放弃购买权声明(原件)以及租赁合同和承租人身份证(复印件);

12.如卖方为法人,则须提供卖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各1份。如有代理人的,则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

13.其他需要的资料。

14.如职工申请组合贷款的,需按照本人选择的受托银行商业贷款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免费

联系电话

0755-12329

特别提示

1.请办理业务时一次性提供完整的申请资料。

2.受托银行指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网点均可办理,请预先选定公积金贷款的受托银行,并在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查询受托银行指定的公积金贷款业务网点,再与银行网点联系办理。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办事大厅和受托银行非贷款业务网点不办理此类业务。

3.合同面签的时间、地点安排由贷款申请人所选受托银行负责通知和办理。

4.贷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须通过其选定的受托银行进行所购房产的询价。公积金贷款放款以评估公司出具正式评估报告为前提条件之一,评估费由申请人自理。

5.首期款(含定金)银行资金监管比例不得低于50%。

6.所购房产已经转移至申请人名下的,不接受公积金贷款申请。

7.审批完成之日起90天内不得对同一抵押物再次提交贷款申请;贷款审批完成后120天以内没有办理合同面签的,需重新申请,并按重新申请时的条件审批贷款;贷款审批完成180天以内没有放款的,审批结果作废。

8.受托银行一旦选定不得随意更改。审批通过后,不允许贷款申请人在同一家受托贷款银行变更评估公司重新出具询价单和评估报告。

9.职工已婚的,配偶须同时到场申请贷款。父母参与额度计算的,父母双方都须到场申请贷款。

10.职工对房产套数有异议的,可到我市产权登记部门查询并打印贷款申请人所有家庭成员(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30天内的房产查询证明(原件),再到相应的公积金贷款业务网点办理;

11. 职工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现在本市缴存状态正常,但缴存不满6个月的,异地缴存时间可以合并计算。职工须提供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近1年内缴存明细(缴存流水)等材料,证明其在申请当月之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可以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要求,到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办事大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2.本市户籍职工在异地就业且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职工须提供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近1年内缴存明细(缴存流水)等材料,证明其在申请当月之前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可以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要求,到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办事大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3.缴存证明原则上应使用本市版本,职工可根据需要在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下载。如果职工只能提供异地版本,则提供的缴存证明和缴存明细(缴存流水)必须能证明其符合我市贷款条件。

14.若住房公积金政策发生变化以新政策为准。

15.公积金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审批按照各行信贷政策执行。

贷贷款方案 篇4

贷款营销方案

贷款作为一项常规金融服务,在当今社会中得到了广泛应用。随着人们对便利性和应急性的渴求,贷款营销方案变得至关重要,对于贷款产品的推销和用户的服务至关重要。本篇文章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讲述贷款营销方案,并探索如何营销出更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贷款产品。

第一,精准定位目标用户群体

一款优秀的贷款产品,首先需要有一个明确的客户群体,这个客户群体是需要该产品解决的财务需求的用户,例如购买房屋或汽车、开展创业、投资等等。因此,为了更好地推销产品,必须在客户的基础上建立适合客户的营销策略。大量投资时间和精力来寻找这个客户群体所在的地方,然后从中寻找共同点和需求,通过各种营销渠道来获得客户,这将使营销更加深入和高度针对性。

第二,确保产品在市场上的排名和用户体验

在贷款市场上,有很多不同种类的贷款产品,而竞争激烈,因此,为了确保产品的竞争性和市场优势,需要更进一步通过分类,确定该产品的区分点或特点。

可以在以下几方面来差异化:贷款利率,在之前的利率基础上减少供产品用户更好的经济优势;贷款额度以及还款周期的调整,以加强产品的灵活性和应用性;提供增加服务,比如免费财务咨询、人工客服、投诉小组等等,以提高产品的服务质量和产品满意度。

第三,在市场上广泛宣传和推销贷款产品

现在,互联网已经成为很多产品推销的重要途径。通过各种社交平台和海报的发布、微信、微博、论坛、群聊等推广产品信息,这将是非常有效地宣传方式,使更多潜在用户了解、了解和选择产品,从而在市场上获得更好的竞争优势。

当然,这还可以通过传统的方式来做宣传,如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媒体资源。这些方式可以通过插入广告,开通会员等方式来宣传推销,以更好地满足广大用户的需求。

第四,不断完善产品和服务

贷款营销方案需要结合实际的用户反馈,及时清晰化收集和表述相关用户的需求和意见,让客户喜欢并信任该品牌。在这个过程中,品牌可以响应反馈意见,不断完善和强化产品和服务内容,引导客户更加愿意推荐,从而扩大市场份额。

总的来说,贷款营销方案需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注重用户体验,优化贷款产品的特色和价值,重视产品和市场宣传,不断加强对用户的服务回馈和关注,不断追求产品和服务的完美,最终实现各种财务需求的便利和提高顾客满意度。

贷贷款方案 篇5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号:成办函〔2009〕47号

签发时间:2009-03-02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同意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的复函》(川府金函〔2009〕6号)意见,为积极稳妥地开展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日

签发单位: 生效时间: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09-03-02

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中国银监会和四川省政府关于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相关工作要求,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完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我市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试点先行、有序推进原则。选择部分区(市)县先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范围。

2.坚持严格监管、规范运作原则。严格准入控制,明确操作程序,坚持“小额、分散”的经营方向。

3.坚持明确职责、防范风险原则。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试点企业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领导小组。成立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金融办、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房管局、市公安局、四川银监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领导小组职责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针、政策,推动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序开展;指导和督促各相关部门、试点区(市)县政府做好试点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由市政府金融办具体负责成都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二)成员分工。

1.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报材料复审和开业验收;牵头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

2.市工商局依法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依法为小额贷款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手续;依法实施年检,依法实施监管。

3.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政策并结合其他城市的经验,研究制定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按规定贯彻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4.市房管局依法为小额贷款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5.市公安局负责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环境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6.四川银监局负责指导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现场及非现场监管,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对金融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7.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负责受理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卡,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动态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及时关注贷款资金的运用和利率水平。

(三)试点区(市)县政府职责。试点区(市)县政府作为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须明确一个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确定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对象;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提出初审意见,并承诺承担风险处置责任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和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监控和风险预警,严密防范和依法处置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

三、工作程序

(一)由主发起人组成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试点区(市)县政府提出筹建申请。试点区(市)县政府严格初审把关,提出审核意见并承诺承担风险处置责任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审核申报材料,提出复审意见,在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三)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筹建后,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凭省政府金融办出具的筹建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并开展筹建工作。若筹建批复文件中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不一致的,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为准。

(四)筹建工作完成后,由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向试点区(市)县政府提出开业申请,试点区(市)县政府提出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市)县政府进行验收。

(五)筹建验收合格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小额贷款公司出具开业批复文件,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凭开业批复文件和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筹建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六)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试点区(市)县政府以及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监会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备案。

四、准入条件和经营要求

(一)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同时,企业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满足最近3个会计连续盈利要求,并具备持续出资能力。

(二)注册资本。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并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单一股东出资额不低于100万元。在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在其他区(市)县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小额贷款公司在成都市跨区(市)县经营业务的,每新增一个区(市)县须增加注册资本3000万元,注册资本达到3亿元后,可不再增加注册资本。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关联方持有的股份,原则上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

(三)从业人员。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业务人员应不少于5人。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具备相应经济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经济金融工作5年以上,且信用记录良好。其中,拟任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须具备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

(四)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实缴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

(五)经营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对超过20万元的贷款,由小额贷款公司向试点区(市)县政府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小额贷款公司按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利率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五、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

(一)市政府金融办牵头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会同银监、人行等部门采取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检查。

(二)各试点区(市)县政府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直接责任人,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控,及时查处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并报请领导小组取消其小额贷款试点资格。

(三)小额贷款公司每月向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以及领导小组办公室、试点区(市)县政府报送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各试点区(市)县政府每季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季度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情况报告,每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经营及风险评估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五)试点区(市)县政府应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资产债务状况,及时采取以下监管措施:对不良资产占资本金比例高于20%的,可采取责令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措施;对不良资产占资本金比例高于50%的,应采取停业整顿等措施;对不良资产占资本金比例高于80%的,应适时解散或关闭。

(六)小额贷款公司跨区(市)县经营业务,须由公司向试点区(市)县政府申请,试点区(市)县政府提出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未经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禁止跨区(市)县经营业务。

六、政策扶持和规范引导

(一)加强政策扶持。市政府有关部门、试点区(市)县政府应研究并出台扶持政策,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试点区(市)县政府出台有关中小企业贷款和“三农”贷款风险补偿等方面政策,应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其中。

(二)引导规范发展。市政府金融办会同银监、人行、工商部门,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且业绩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在股东自愿的情况下,向银监部门推荐按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

七、其他事项

本方案未尽事项,按照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及《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贷贷款方案 篇6

为了规范我县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重新审核工作,根据《河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审批及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我县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近几年来,我县农村经济和中小企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以羊绒、汽车配件、合金、耐火材料等特色经济为龙头的四大行业带动了清河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小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在我县形成了中小企业群,但金融供给不足,已成为阻碍农村经济和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的主要因素,制约了经济的发展。

随着我县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广大农户和民营企业对金融服务有了更高和更多的需求,现有金融机构不能全面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金融服务已成为制约县域经济快速发展的瓶颈,迫切需要建立服务高效、充满活力的新型的融资平台,以促进竞争意识的加强,弥补现有金融服务的不充分,更好地满足我县经济的快速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成立后,可向农户和中小企业及时提供资金支持,有效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能有效的激发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强金融服务的活力,提升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的手段和服务水平来满足金融服务多元化的需求。

二、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为宗旨,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严格监管的原则,合理配置金融资源,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多层次金融服务。

三、工作机构及人员配备

为加强对全县小额贷款公司的领导和组织实施,成立并调整充实了清河县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陈培生同志兼任,配备了一名素质高、能力强的专职监管人员,同时抽调县银监办、人行等部门的业务骨干,组成监管小组,建立长期有效的监管体系,完善了监管制度,明确了责任分工,确保监管到位,服务到位。

四、工作安排方案

1.向河北省金融办和邢台市人民政府申请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2.协助小额贷款公司研究准备申报材料。

3.对发起人(主投资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进行资格鉴定。

4.对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初审。

5.对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初审。

6.对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结构及股权结构初审。

7.对小额贷款公司以前经营情况初审。

8.对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初审。

9.对小额贷款公司其他材料初审。

10.对初审同意的,在清河信息公示一周时间。

11.将初审意见、公示文件及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报设区市政府进行审批。

12.收到设区市人民政府的批复和省金融办的备案同意后,通知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工商注册或变更手续。

13.对逾期不提出重新审核申请或经审核不符合条件或没有营业,将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

五、组织实施

在县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省、市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全县小额贷款组织的重新审核和日常监管工作。

贷贷款方案 篇7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壮大地方金融机构的要求,以构建和谐、诚信为目标,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两项贷款,优化信贷资产质量,进一步加快农村信用社改制步伐,提升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水平,为我乡的转型跨越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且通过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等措施,深入开展清收我乡两项贷款工作,切实提高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清收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成立了乡清收农村信用两项贷款工作领导小组。

三、清收范围

乡6个村农村信用社牧民定居和灾后重建贷款的.清收工作。

四、目标任务

按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整体规划,采取近期目标与长期目标相结合,大力开展清收两项贷款攻坚战,尽快使贷款还清。

五、工作措施

乡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清收两项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摸清底数,加大对两项贷款的清收力度,严格认定责任和追究责任,促进内部清收工作。在此基础上,对清收难度大、长期清收无效果,靠自身力量已无法清收的贷款,由县信用社提供名单,我乡清收农村信用社两项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相关部门进行清收。我乡干部分解任务将进行各村一对一或多对一来开展贷款的清收工作,或进行做思想工作、深入了解不及时还款的原因等各方面行动来保证贷款按时归还。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清收农村信用社贷款工作领导组负责全乡贷款清收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切实加强对贷款清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清收工作纳入部门的重要工作,加强督促检查。乡政府清收工作领导组具体协同农村信用社开展清收工作,确保清收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加大宣传力度。

加大宣传力度,各村村委会、乡党委要加大对农村信用社清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清收政策,营造浓厚的清收工作氛围,教育、劝导借款人增强诚信意识,自觉归还贷款。

(三)搞好协调配合。

清收农村信用社两项贷款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需要各村共同努力,密切配合。各村要根据各村的实际,认真研究农村信用社两项贷款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积极搞好配合,形成强大合力,确保清收见实效。

(四)切实加强督导。

乡清收工作领导组要加大对清收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要及时总结、推广清收贷款工作中的好的经验和做法,促进清收工作深入、扎实、有效开展,确保农村信用社清收贷款任务按期完成。

贷贷款方案 篇8

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审核工作指引

根据《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辽政办发〔2008〕81号)的有关规定,现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工作指引如下。

一、筹建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

(一)全体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签订出资人协议书,确定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明确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召开出资人会议,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筹建工作小组履行职责的有关决议。

(二)筹建工作小组向县政府提出筹建申请,县政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承诺承担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责任,并报市政府审核。

(三)市政府出具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金融办。

(四)省政府金融办自接到完整申报材料之日起60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

(五)筹建申请要件(附件1):

1、筹建申请书(附件1—1)。内容应载明拟设立机构名称、住所、机构性质、组织形式、拟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出资人情况等。

2、可行性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3年业务发展计划和风险处置预案,其中:业务发展计划包括经营机制、目标市场、资金投向、发展战略、业务规模及资产组合、盈利能力、利润分配预案、加强内部控制、风险控制策略及控制目标、不良贷款控制指标、呆账准备提取方案等。

3、筹建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拟设立机构的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公司治理架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主要管理制度起草计划、筹建时间安排等。

4、出资人协议书。内容包括出资人入股金额、占总股份的比例、及有关责任义务的相关规定。全体出资人应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签字)。

协议书应附以下附件:

(1)企业出资人名录(附件1—2),包括出资人名称、企业法人代码、住所、成立日期、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资产负债比例、上两盈利状况、银行贷款情况。

(2)自然人出资人名录(附件1—3),包括出资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拟入股金额以及占总股份比例。

(3)社会组织出资人名录(附件1—4),包括出资人名称、法人代码、住所、注册证明、拟入股金额以及占总股份比例。

(4)企业法人的有权机构同意向小额贷款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及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5)出资人基本情况及最近两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5、出资人承诺书(附件1—

5、附件1—6)。内容包括: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6、小额贷款公司筹备工作委托书(附件1—7)。出资人会议同意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并授权其履行组建工作职责。

7、筹建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及简历(附件1—8)。

8、申请人的联系方式(附件1—9)。

9、市、县两级政府的审核文件(附件1—

10、附件1—11)。

10、省政府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开业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

(一)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建工作小组向省政府金融办提出开业申请。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按相关程序对筹建情况进行验收检查,并做出批复意见。

(二)筹建工作小组应自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开业之日起60日内,凭批复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开业申请要件(附件2)

1、开业申请书。

2、筹建期间有权机构审议通过的决议。

3、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及筹建工作完成情况等。

4、公司章程。

5、具有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6、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拟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材料(附件2—

1、附件2—2),包括:身份复印件、简历、学历证明、照片、联络方式和地址等。

8、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的承诺书(附件2—3)。

9、公司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内容包括有关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财务、信贷、审计、人力资源、安全保卫等制度。

10、职能部门的设置、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名单。

11、组织结构图。

12、经营计划。

13、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14、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15、具有资格的律师中介机构出具发起人或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16、申请人的联系方式。

17、省政府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格式要求

申请材料一式5份(市、县政府各1份,省政府金融办3份),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纸张幅面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封面应标有“关于申请筹建××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材料”、“关于××县××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申请的材料”的字样,申请材料须列明材料目录,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一般应双面印制。

四、其它要求

申请人在收到开业批复文件后6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90日内完成开业。开业后5日内向省政府金融办、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备案。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得办理任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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