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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员工作总结精品五篇

发布时间:2023-10-29 13:36:09 来源:1569下载站 作者:小何 护理员工作总结

护理员工作总结 篇1

为进一步提高敬老院管理人员素质,选好配强敬老院院长和工作人员,xx县民政局面向全县发布了招聘公告。采用了“公开招聘,择优录取”的办法,招聘了一批人员素质高、服务理念强的敬老院工作人员。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分工明确,组织规范化

为了规范招聘程序,做到公开、公正、合法、有序,xx县民政局以局长xx竞为组长,副局长xx为副组长,业务股所有成员为组员专门成立了“敬老院工作人员招聘工作小组”,对宣传、测试、审核等进行了明确的分工,并将具体工作落实到个人。形成了一个监督与协作相协调的系统化、规范化的招聘体系。

二、大力宣传,广纳贤才

为最大限度的选配一支精干、高效的敬老院服务队伍,经研究决定,xx县民政局面向全县发布了电视招聘广告,并下发了《关于向社会招聘中心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公告》至各个乡镇进行张贴。公告中对报名条件,工资待遇和工作职责有了明确的规定,要求报名人员符合: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责任心,热爱老人事业,初中以上文化,男女不限;

2、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工作能力,年龄在xx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无传染病的龙南籍公民。

3、懂管理、财会、烹饪、种养者优先。

三、全面测试,严格选拔

对符合条件的报名者,按要求填写了《xx县中心敬老院工作人员聘用审批表》,经过半个多月的报名筛选共有xx人通过了初审。

对通过初审的报名者,xx县民政局对其政治时事、语言表达和计算能力进行了严格的笔试,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以x:x的比例确定了面试名单。对通过笔试的应聘人员,县民政局组织了面试小组,就应聘人员的管理能力,对老人的爱心关怀以及如何协调家庭与敬老院工作等方面进行了面试评分。随后,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政审,对政审合格者进行了邻里走访,对其日常的为人也进行了全面的了解。根据综合测评分数,由高到低确定了拟录用名单,并向全县公布,对无异议的拟录用人员组织签订了《聘用合同书》。总共有三所敬老院院长进行了更换,三所敬老院的管理人员进行了调整,更新率达到xx℅。

 四、强化业务水平,做好过渡工作。工作总结

为使新招聘的敬老院管理人员尽快熟悉业务,帮助其尽快适应新工作,县民政局举办了敬老院管理人员岗前培训班,组织学习了xx《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xx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以及农村敬老院建设和服务管理规范。通过学习,广大管理人员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职责,增强了责任感和事业心。他们纷纷表示:要以院为家,爱岗敬业,努力把我县的敬老院管理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总的来说,通过本次招聘工作,我县在敬老院管理和服务上有了很大突破,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上级的要求还有差距,与兄弟县市相比仍有不足。我们将继续努力,将敬老院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高度、新的水平,切实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护理员工作总结 篇2

20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计划   月 份 主要工作安排 二月份 1.召开民政职业技能鉴定题库修订会暨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成立大会,成立孤残儿童护理员专业委员会(2.26-3.2北京),启动孤残儿童护理员题库开发工作。 三月份 1.印发举办殡葬、假肢、孤残儿童护理员考评员资格认证班通知,各省推荐孤残儿童护理员考评员人选; 2.召开年民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会议(3.10-12,昆明),整体安排孤残儿童护理员培训和鉴定工作; 3.下发会议文件和2010年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要点和职业院校民政职业技能大赛(护理为其中一个职业类别)等文件; 4.基本完成孤残儿童护理员题库开发工作(3.31)。 四月份 1.审定孤残儿童护理员题库(4.15); 2.基本完成孤残儿童护理员题库录入(4.31); 3.各位作者修订完善《孤残儿童护理员培训教程》; 4.各地上报2010年鉴定工作计划; 5.举办殡葬、假肢、孤残儿童护理员考评员资格认证班通知(第6期,4.25-30,北京); 6.筹办民政院校职业技能大赛(4.23在京举行启动仪式)。 五月份 1.召开《孤残儿童护理员培训教程》审定会(5月中旬)。 2.组织专家编写初级、中级和高级《孤残儿童护理员培训大纲》。 六月份 1.举办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鉴定培训班(6.2-5,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学生专场); 2.举办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鉴定考试(6.5-6,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学生专场); 3.组织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培训和鉴定(第1期,6.20-30,北京)。 七月份 1.举办民政职业(殡葬、假肢、灾害信息、孤儿护理)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认证班(第1期,7.18-21,沈阳)。 八月份 1.举办民政职业技能鉴定师资研修班(第3期,8.5-12,北京) 2.举办孤残儿童护理员考评员资格认证班(第5期,8.18-21,北京); 3.举办孤残儿童护理员考评员考务人员班(第2期,8.31-9.2,北京)。 九月份 1.举办全国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工作(9.18日上午9:00-11:00理论考试,18-20日技能考核); 2.举办民政院校职业技能大赛(9月28-29,北京、长沙)。 十月份 1.组织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培训和鉴定(第2期,10.20-30,北京)。 十一月份 1.组织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培训和鉴定(第3期,11.20-30,北京)。 十二月份 1.总结2010年工作,草拟工作计划; 2.召开20民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总结座谈会(12月中旬)。   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公室 电话/传真:(010)61595449/5451 (010)61595432-6219.6223 网址:sgy.mca.article/zyjd/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职业鉴定) 信 箱: mzbjdzx@ QQ群 号:101256295

护理员工作总结 篇3

今年进入敬老院工作,虽然有些生疏,但有同事和护士长的教导,我很快就适应了工作环境啊。面对紧急的工作环境啊,我也慢慢融入其中,每当工作完成走出科室就会感到放松,感到充实,因为我的工作对我来说是有意义,有结果的,我也愿意工作下去。

一、强化管理,建立一个规范有序的服务中心。

为了加强敬老院的管理,使之有序运行,我们成立了院务管理委员会,落实了管理责任制,达到了“三个到位”。一是生活管理到位。征求大多数院民的意见,及时制定了食堂管理制度、卫生制度、文体活动制度、值班制度、院规民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定期组织院民学习讨论,不断完善,不断补充。在老人之间,建立了互帮互助小组,相互之间开展帮护活动,使一些高龄、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能够得到及时帮助。二是生产管理到位。为调动院内工作人员的生产创收积极性,我们制定相关奖励制度,人人都有生产项目,人人都有创收指标。年底进行评比活动。三是经营管理到位。作为民政福利单位,我们始终坚持勤俭持家、勤俭办院的方针,扎扎实实地狠抓了敬老院的经营管理。

二、精心选人,配备一支赖以信任的坚强班子。

为了把敬老院办成具有一流水准的乡镇敬老院,我们首先是精选管理人员。敬老院内的每位工作人员都是经过乡_委、政府反复筛选的。其次是解决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我们把敬老院

工作人员列入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序列,同等对待,享受同等待遇,及时为他们办理养老保险,并做到调资同步,增幅同步,充分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安心地工作。

三、立足自我,闯出一条以副补院的发展路子。

我乡经济基础薄弱,敬老院的费用全由财政列支难度较大。因此,乡敬老院在搞好服务的基础上,坚持走不等不靠、积极创收、以副补院的路子。一是开发种植项目。我们把院前院后的亩空闲地全部栽上蔬菜,一年四季从不间断。解决了敬老院的吃菜问题。在合理利用资源的基础上,圈养猪头,有力的改善了院民的生活水平。

四、热诚服务,营造一座老有所乐的理想乐园。

为让老人们度过一个欢乐的晚年,我们在加大硬性设施建设投入的同时,始终把服务工作放在第一位,主要强化了“二个服务”。一是社会化服务。二是亲情化服务。对敬老院的老人,我们总是千方百计满足老人们的愿望,从不把老人当外人看待,而是热心、尽心、全心地做好服务工作。每位老人生病,工作人员都能像亲人一样地热心服务,在伙食上安排病号饭,不厌其烦地为他们端汤、送水、喂茶,守候床前,精心侍候,周到服务。

这一年来,我乡敬老院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点成绩,但与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今后,我将进一步强化基础工作,在创特色上做文章,争创一流乡镇敬老院。

护理员工作总结 篇4

20__年,在单位领导的关心、指导和同事的帮忙、支持下,我严格要求自我,勤奋学习,进取进取,努力提高理论知识和业务工作水平,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方面取得了新的提高。现将个人工作总结如下:

经过半年来接个月的学习和积累,我逐渐熟悉了各项工作,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无迟到早退、旷到现象,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进取对待各项工作任务,工作中勤奋务实,按照要求圆满完成各项工作。

一是进取参与业务工作。在开展业务工作的同时不断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为今后能够更好的完成业务工作打下基础。

二是参与各项工作安排和活动建设。

三是参与到老人们的生活,从内心上给予他们帮助。

四是做好护理工作,尽心尽力。

五是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查找不足:

一是对知识学习不够重视,虽有必须的提高,但在深度和广度上还需继续下功夫。

二是在工作中存在浮躁、粗心等缺点。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更加严格要求自我,继续向领导请教和学习,提高自我的思想觉悟、工作水平,争取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取得更大的提高。

护理员工作总结 篇5

二、职业定义:从事孤残儿童日常生活照料和护理,并协助专业人员对孤残儿童进行康复、教育、保健服务的人员。

三、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孤残儿童初级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孤残儿童中级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孤残儿童高级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孤残儿童护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孤残儿童高级护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四、职业能力特征: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有良好的心理素质,有一定语言表达能力和学习能力,有一定组织能力。

(二)培训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或相关专业较丰富的知识、实际操作经验和教学经验。经民政部人事司和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认证。

(三)培训场地设备:培训机构应具备标准教室及有必要的教学教具设备的实习场所。培训场地卫生、光线和通风条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一)适用对象:从事(已经从业人员)或准备(院校学生)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二)鉴定方式: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孤残儿童护理师和孤残儿童高级护理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三)鉴定时间: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90分钟;技能操作考核时间为不少于30分钟;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分钟。

(四)鉴定时间: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有教学教具设备的实习场所进行。

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作为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的主管单位,将在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的配合下,大力推进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请各有关单位及时上报鉴定计划。

九、鉴定报名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实行网络报名,有条件者试行在线考试。报名网站为民政部“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网”点击“网络报名系统”。详见《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网络报名流程》。

1.《国家职业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2.低一级别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县级(含)以上民政部门和人事部门加章的《职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证明》;

4.个人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复印在申报表后面);

6. 1寸、2寸近期免冠照片各2张。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1)“正规培训”是指提供经地方省级人社部门或民政部备案批准的技能培训基地颁发的培训证书,且证书显示晋级培训学时数达180个标准学时(不低于22天);

(2)已经从业人员应提供由所在机构开具的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证明,提供《职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证明》。

(3)本专业中专在校生在毕业前可申报初级(以学籍注册为依据)。

1.取得本职业孤残儿童初级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孤残儿童中级护理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孤残儿童初级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国家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医疗、护理、康复)或相关专业(幼教、教育、社工、心理)院校毕业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提供经批准或备案的培训机构出具的国家职业资格培训证书,且证书显示晋级培训学时数达160个标准学时(不低于18天);没有参加培训或者培训时间未到达规定学时者延长2年工作年限。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的,可正常申请参加中级鉴定;如果没有初级资格,须延长2年工作年限(7年)。

(3)中等以上职业学校经审核认定的本专业是指提供护士学校、护理类专业的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校以及民政中专的老年、护理类专业的毕业证书。取得其他专业(民政管理、社会保障等)应有在本职业连续1-2年以上工作经历。

(4)本专业大专在校生在三年级、本科在校生在四年级时可申报中级(以学籍注册为依据)。

1.取得本职业孤残儿童中级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本职业孤残儿童高级护理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孤残儿童中级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孤残儿童中级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本专业(幼教、护理)或相关专业(医疗、康复、教育、心理、社工)的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提供经批准或备案的培训机构出具的国家职业资格培训证书,且证书显示晋级培训学时数达140个标准学时(不低于15天);没有参加培训或者培训时间未到达规定学时者延长1-2年工作年限。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可正常申请参加高级鉴定;如果没有初级、中级资格证书,须分别延长2年工作年限。

(3)提供相关专业(护理专业、老年专业)大专或高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且从事本职业岗位满2年,提供毕业证书和盖有“县级(含)以上民政局、人事局)公章或地级(含)以上民政局、人事局)人事专用章或公章”的工作经历证明,并提供经批准、备案批准的技能培训基地颁发的培训证书,且证书显示晋级培训学时数达120个标准学时(不低于15天);没有参加培训或者培训时间未到达规定学时者延长1-2年工作年限。

(4)非相关专业大专或高等职业学校及以上(含本科、研究生)的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从事本职业岗位满4年,提供毕业证书和盖有“县级(含)以上民政局、人事局)公章或地级(含)以上民政局、人事局)人事专用章或公章”的工作经历证明,并提供经批准、备案批准的技能培训基地颁发的培训证书,且证书显示晋级培训学时数达120个标准学时(不低于15天);没有参加培训或者培训时间未到达规定学时者延长1-2年工作年限。

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公室(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职业能力建设处)

20xx年是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起步之年,这一年,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中国收养中心(现为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在民政部人事司、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的领导下,完成了专家委员会的组建、教材的编写、题库的制定的基础性工作,并在年底之前完成了初中高三个级别的试培训,考评员和培训师资的认定,为20xx年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0xx年,民政部颁发了《民政部关于开展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意见》(民发〔20xx〕30号),根据意见要求,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相继就培训基地、鉴定站建设工作和20xx年孤残儿童护理员培训计划发布了《关于做好20xx年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民职鉴发〔20xx〕6号);并就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考评员认证工作联合发布了《关于举办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认证班的通知》(民职鉴发〔20xx〕10 号),为20xx年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20xx年试点省份在培训基地和鉴定站建立之后,将在报职鉴中心备案、审批后自主开展培训和鉴定工作。这是孤残儿童护理员培训和鉴定工作大发展的需要,但同时也带来一些挑战,比如硬件方面的设施设备到位需要一定时间,软件方面的鉴定流程、制度规范需要经验的积累。这就要求各鉴定站、培训基地要积极学习有关政策和规定,及时与职鉴中心、收养中心保持联系,随时解决在培训、鉴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办公室(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职业能力建设处)

地址:北京东三河燕郊开发区燕灵路2号(民政部培训中心) 邮编:10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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