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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签劳动合同(汇编15篇)

发布时间:2024-02-13 11:22:08 来源:1569下载站 作者:小何 签劳动合同

笔者向您推荐一个名为“补签劳动合同”的护肤产品,希望您能将自己在护肤方面的心得与朋友们分享。随着经济社会综合发展指数不断提升,合同已成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合同是双方就某项事宜所达成的权利和义务协议。

补签劳动合同(篇1)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本案中,对于《主播演艺经纪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本院根据双方在签订该经纪协议时的预期利益、刘苓役的过错程度和该经纪协议刚履行数月即因刘苓役违约而被解除以及刘苓役转播之后的收益等具体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认为200万元并非过高。刘苓役虽认为违约金过高,但未能举示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节选自(2019)渝01民终1271号民事判决书。

(四)主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其中违约行为有多种,其中未解除双方合同,便在其余平台进行直播系常见情形,另外还有直播行为不满足双方合同(如直播时长不足等)及平台规则等情形的违约行为。节选自(2019)渝0117民初8891号民事判决书。

(五)合同条款是否构成格式条款。

主播除了与直播平台公司签订直播合同,还需要遵守平台内的各种规范协议,当双方存在争议时,主播往往以上述条款构成格式条款进行抗辩。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规定有了变化,平台公司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当由其注意,避免合同条款被认定为格式条款。

(六)主播与平台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关于主播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争议需要具体结合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比如,在(2019)渝民申2273号案件中,法院对直播合同法律关系进行了释明。“案涉《主播演艺经纪协议》在法律性质上具有委托、代理、行纪等多种法律关系,是属于具有综合属性的演出经纪合同,并非单纯的劳动合同,不属于《^v^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案件。”

补签劳动合同(篇2)

第二节课案例:如此改签劳动合同,合理吗?

某销售员林某在上海某公司工作快十年了。不久前,公司来了一位新的人事主管,他提出公司现在要调整组织架构,要求他都跟公司下属的连锁分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表示这也是老板的意思。老板对他一直都还不错,他本来想就按照公司的意见签合同算了,但是又有同事说这其中可能有诈,不知道这样重新签合同会有什么风险?请帮忙分析一下。

(答案公布时间11:10左右)

第二节课案例解析:

在履行期间,被要求重新签合同,而且合同中的还发生了变化,这确实会给林某的相关权利行使带来影响。

劳动合同是确定劳动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签订不仅明确了劳动者接受谁的管理监督、为谁服务,同时也明确了相关法定义务的承担者。重新签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主体,按现行的法律法规看就是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与新的用人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上述行为对劳动者的相关权利会带来较大的影响。比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会因此中断、劳动次数因此而重新起算,这两项直接影响到劳动者今后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权利的行使。而变更合同主体,如新用人单位缺乏足够的履约能力,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后可能无法与劳动者持续劳动关系或发生意外后无法给予劳动者足够的保障。

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相关待遇的享受也可能产生影响。现在的劳动合同大多是格式化的,其中关于劳动报酬、福利待遇以及制度规定等均只做原则性表述,具体内容通常通过员工手册、等体现。劳动者在重新签劳动合同时,如不加注意,可能对今后享受待遇等带来不利影响。

本案中,林某在该公司工作已近十年,双方关系也比较融洽。因此,对于公司现在提出的重新签劳动合同的要求,他可以根据公司及本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决定是否签。如果确属公司结构调整,他也愿意继续在那儿工作下去的.,那么他在重新签合同时,需要注意二点:

1、在原公司工作已近十年,意味着原合同到期将享有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现在原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公司要求他与下属连锁公司签订合同,双方应对他原来的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做相应的处理,即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在重新签订合同时明确原工作年限视为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以避免今后产生麻烦。

福利待遇及规章制度等,在重新签合同前应当充分了解关注,避免今后发生因约定不明而至诉讼的情况发生。

补签劳动合同(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本聘用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甲方短期工管理的相关规定聘用乙方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作,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聘用,并保证完成本岗位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二、合同期限,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起至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止,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本协议。

三、乙方在合同期内的权利义务,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甲方的管理和工作安排。

2.乙方在甲方服务期间须遵守甲方的安全操作规范。

3.乙方须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做到勤勉敬业,忠于职守。

4.乙方享有按甲方规定的工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的劳动报酬。

5.乙方享有甲方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

6.乙方在甲方服务期间,乙方执行甲方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所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含专利技术成果、非专利技术成果及作品)是职务技术成果,其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属于甲方。前述职务技术成果申请授予专利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甲方;申请技术版权登记的,技术版权属于甲方。

7.乙方在甲方服务期间,对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乙方因泄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补签劳动合同(篇4)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职工),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签本劳动合同。

一、 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于期满,本次续订合同期限为第种形式。

1. 固定期限,_________________自起至止。

2. 无固定期限,_________________自年月日起至法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出现时止。

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_________________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止。

二、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岗位,并于每月日之前按照本岗位的工资分配办法和支付方式,以元支付乙方工资。

三、 双方协商变更或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

四、除本劳动合同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三条约定外,其他内容与原劳动合同内容一致,甲乙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各自约定的义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原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应作为争议处理的依据。原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 本合同私自涂改或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六、 本劳动合同(续签)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_(签字)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盖章)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补签劳动合同(篇5)

甲方:。

法定代表人:电话:。

乙方自身拥有良好的条件和天赋,具有成为直播达人的重要潜质,推荐等方面的技能,且认同甲方(公司)理念,希望在抖音淘宝直播,平台展现自我,实现双方共同发展,共同利益的目标乙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校因此,甲乙双方根据《民法《合法》及相关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自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为2年,协议生效后1个月为试用期,若乙方直播效果不理想,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若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退出抖音、淘宝直播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签订合约,乙方即为甲方在抖音淘宝直播平台的独家签约主播。

3、甲方有权对乙方直播过程中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4、甲方有权根据抖音、淘宝直播的规则制定主播运营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对本协议有影响的,乙方同意自发布之日起成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5、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进行基础培训。

1、乙方保证每月直播有效直播时长不低于_160小时。

2、乙方应遵守淘宝直播平台的管理规定。乙方在淘宝直播中不得发布淘宝系以外平台的推广信息,如微博、微信、京东等二维码信息,一旦发现,视为违约。甲方利益及名誉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要求乙方承担一切。

补签劳动合同(篇6)

案情简介:我于98年8月份在陕西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当保安,可至今公司未与我签订正式工或临时工劳动合同;我也没有享受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福利待遇,甚至无双休日。我经多次与公司交涉,均被告知公司不与保安签订劳动合同,也无双休日。请问,鉴于以上情况我该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另外,《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所以,劳动者所在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剥夺劳动者休息的权利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和《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第四条规定精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劳动者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劳动监察机构应依据《劳动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查处。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您与用人单位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您有权要求公司与您签定劳动合同,并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如果公司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您可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并可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如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向人民法提起民事诉讼。另外,对于公司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您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由劳动监察机构对此进行相应处理。

补签劳动合同(篇7)

公司不和员工签劳动合同有什么赔偿

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简介地处深圳市金融商务中心区,是由多名资深律师发起,联合出自各知名高校的中青年精英律师,并在国内外法律权威与专家大力参与和支持下,成立的一家以提供商务、金融法律服务为品牌、民刑法律事务为优势的综合型律师事务所。秉承“合作、创新、专业、敬业”的执业理念,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开野律师事务所特聘请内地、国外及港、澳、台法律专家、教授、权威人士担任本所高级顾问。诸位业界专家将对本所承办的各法律事项进行业务指导,最大可能地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公司化的管理,团队合作式的.服务是我们的承诺,也是您胜诉的保障,我们的服务将保护您的权利最大化实现,交易最安全进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欢迎咨询与委托!

【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部】 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建立规范人事劳动管理制度,对员工及管理人员进行法律培训,提供人事、劳动法律咨询。■劳资合同制订、审查,提供专业法律意见。■收购兼并、改制重组中劳资方案及策略的确定。■代理因工资、岗位、工伤事故、社保引发的劳动纠纷。■代理因开除、除名、辞退及自动离职引发的劳动纠纷。■代理各种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执行。■代理员工股权激励纠纷,员工虚拟股纠纷。为劳动者维护权利,为企业降低用工风险,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补签劳动合同(篇8)


“一只鸡,能缔造一个世界饮食帝国”,这句话咋一听让人觉得不可思议,但当你看到遍布世界各个角落的那个花白的胡须,白色的西装,黑色的眼镜,微笑的老人头像时,你不得不承认,著名快餐连锁店“肯德基”的创造者——哈兰·山德士上校,就是一个传奇。

山德士的一生中干过各种各样的工作,但在40岁的时候才在餐饮业上找到了自己事业的起点,然后历经挫折,在66岁的时候又东山再起,通过“特许经营”运作,成就了肯德基这个全球最大的炸鸡连锁集团。山德士为肯德基付出了毕生的心血和努力,即使在90岁高龄的时候,每年还要做长达25万英里的旅行,四处推销肯德基炸鸡。

没有人一出生就注定是一个成功者,也没有人一出生就沦为一个失败者,任何人的一生都不会一帆风顺。有的人一旦碰了壁就畏缩不前,没有出发的勇气,有的人就算摔倒了也不会放弃,就算落后了也会继续前行,要问成功的秘诀是什么,肯德基的故事告诉我们:秘诀就是简简单单的一句话:“出发,什么时候也不晚!”

敬一丹,中央电视台著名主持人,主持中央电视台名牌栏目《焦点访谈》、《东方时空》等,曾连续3次被评为全国“十佳电视节目主持人”,并多次荣获“金话筒”奖。作为一名女主持人,50多岁的敬一丹既不年轻,亦不美貌,为什么却能取得骄人的业绩,答案就在她的人生经历里。

临近而立之年,敬一丹两次报考母校北广研究生都名落孙山,当她失望沮丧想放弃时,母亲对她说:“人的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真要想改变自己,什么时候都不晚。” 什么时候都不晚”,就是这一句话,激励敬一丹第三次走上了考场,终于在30岁那一年成为北广的研究生。开始了新的人生征程。

几年后,因为想到新闻一线做更有挑战性的工作。已留校任教的敬一丹,放弃了大学教师这个既体面又轻松,收入也不错的工作,经过面试、笔试和实践考核,她在33岁的年纪走进了中央电视台,成为一名主持人。在人才济济,竞争激烈的中央电视台,没有任何优势的敬一丹凭借不懈努力和拼搏,终于有了一席之地,并且开辟了“一丹话题”这个专栏,这是全国第一个以主持人的名字命名的节目。

40岁,对女主持人来说,是个尴尬的年龄,敬一丹也陷入深深的危机感和失落感中。在母亲的开导下,她的心境豁然开朗,年龄对一个人来说,可以是一种负担,也可以是一种财富。虽然青春和美丽已经不再,但可以靠自己的智慧、学识、修养和内在的气质来赢得观众的喜爱。心态平和了,工作的热情又重新回来了,尽管已40多岁了,但领导依然让她在栏目组里挑大梁。

如今,50多岁的敬一丹依然在央视的重要栏目和重大节目中和观众见面,她说自己的人生,没有被命运和机遇特别垂青过,每一步,都是自己踏踏实实走下来的。如果到了60岁,又有新的梦想在诱惑,自己依然会义无反顾地朝着它走去。好的改变,什么时候都不嫌晚。

中国有句老话叫“人过三十不学艺”,现在来看,这句话已经过时了。有人常常抱怨自己年龄大了错过了学习的好时机,殊不知“活到老,学到老”才是人生正解;有的人总是抱怨机会从来不垂青自己,殊不知幸运的天平总是倾向于有准备的人;年龄不是问题,机会不是问题,只要你想做,什么时候都不会晚。

纵观整个社会,有的人能取得成功,是因为他怀揣梦想、勇于闯荡,果断出发,义无反顾地踏上奋斗的旅程;有的人终生一事无成,是因为他胸无大志、坐井观天、瞻前顾后,患得患失因而始终原地踏步。

人生就像一场旅行,不必在乎目的地,在乎的是沿途的风景和看风景的心情。出发吧,现在还不晚!怀揣美好的理想,坚守不抛弃、不放弃的信条,勇敢地奔走在逐梦的道路上,即使一次次摔倒,那又怎样,爬起来,抖落满身尘土,振作精神,重新出发!就算人生之路充满坎坷,我们也会无怨无悔。

出发吧,现在还不晚!我们无法决定生命的长度,但我们能决定生命的厚度,你只有站起来,才会发现其实成功就在远方。你只有走出去,才会发现其实路就在脚下。不必羡慕别人已经走远或已经登顶,你所能做的就是一步一个脚印去征服你的人生高峰,就像一首歌里唱到的:

每个人心中都有一座山峰   

傲向那自由天空   

每一片天空都有同一个梦   

梦里我们相亲相拥   

从一个脚印到无尽的攀登   

一路多少动人风景   

生命的成长是超越的旅程   

一山要比一山更高峰    

出发吧,现在还不晚!请记住,人生的理想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出发的脚步,什么时候迈出都不晚!

补签劳动合同(篇9)

二倍工资中的额外一倍“工资”从法理上来理解,属惩罚性赔偿或补偿,是法律拟制的工资,并非真正的工资。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这个二倍工资的额外一倍究竟如何计算?是否包括资金、津贴、补贴等呢?还是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对于这个问题,现行条文规定不明确,只能从法律总体规定、部门法规及有关立法精神进行逻辑推导。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结合上述规定,本人认为额外一倍“工资”应按照实际取得工资为计算基数,即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等。若只是按照正常情况下的工资计算,不包括资金、津贴,用人单位可能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时将基本工资规定很低,而将其他补贴性收入约定很高的情形,由此侵害劳动者权益(刘小根在二倍工资研究一文观点)。而且,法律条文既然以“工资”这个专有名词来指代“惩罚性赔偿或补偿”,其本意应按照有关规定及社会认可的工资定义来执行。

综上,本人认为,二倍工资的额外一倍“工资”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货币性收入。

补签劳动合同(篇10)

这是事业单位改革过渡过程中的做法,也就是所谓双聘制。一方面是事业身份,一方面实施、行劳动合同管理。随着事业单位改制完成,这种现象将消失。全部改革到位后,员工要么是事业单位身份,要么是公务员,要么是企业员工。

法律分析事业编是用签聘用合同的方式来确定事业单位与个人的人事关系。聘用合同其决定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人事关系,聘用合同不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聘用合同的法律特征:聘用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具有一般合同共同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1、聘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聘用合同与一般合同成立的条件一样,只有事业单位和拟聘用人员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自愿达成协议时,聘用合同才成立。2、聘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一点是双方自由表达意愿的前提,也是双方实现权利义务的重要基础。事业单位是用人的一方,但不等于单位的法律地位高于聘用人员的地位,可以任意将其意志强加于对方。3、聘用合同又不同于一般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4、聘用合同是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的有隶属关系的协议,属于身份关系协议的范畴,因此,聘用合同与调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有重要区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补签劳动合同(篇11)

2009年8月,小李应聘到一个新成立的公司工作,但公司总是以忙为理由,不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10年8月,公司才开始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合同中有很多打印错误,小李的工作职责很不明确,加之合同上写的小李加入公司的时间与事实不符,于是小李向公司提出修改意见,当时没有签合同。公司答应考虑一下,结果半个月后以工作不满意为由,口头将小李辞退,并说是小李拒签合同,所以扣发当月奖金,只发当月工资,没有经济补偿金。

小李认为我早就将档案转入公司在人才的集体帐户中,每月领工资,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以忙为理由不和大家签合同,是公司违反劳动法。小李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协商合同的条款,并没有拒绝与公司签合同,公司单方面解除这种劳动关系应给予补偿金。为此,小李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

公司在答辩状中却认为:过错方在申诉人,而不是公司,现在公司全部职工都已与公司签定了合同。

案件的焦点:公司的理由成立吗?小李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点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而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劳动者能否获得经济补偿”的问题,目前的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在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答复。

《劳动法》第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就必须订立劳动合同,以此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您来信反映的情况看,您于工作忙为理由不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显然是公司的错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合同订立的问题,《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您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现其中有很多打印错误,工作职责不明确,并且合同上写明的加入公司的时间与事实不符,从而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公司以此作为您拒签的.证明,与事实不符。

至于说未签合同能否享受经济补偿的问题,《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这也就是说,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适用有劳动合同的规定,因此您可以获得3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补签劳动合同(篇12)

劳动合同

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

鉴于甲乙双方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一份关于租房的合同,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就补签劳动合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为期____年。

二、工作内容和地点

乙方同意在甲方指定的地点从事房屋租赁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按照甲方的指示执行。

三、劳动报酬

1. 乙方的基本工资为每月____元,根据乙方的表现和工作业绩,甲方可给予相应的奖金和福利待遇。

2. 工资发放日期为每月的____日,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 乙方的工作时间为每周____天,每天工作____小时。

2. 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保障乙方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本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八、其他约定事项

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签字盖章)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补签劳动合同(篇13)

由于公司未签劳动合同,女白领汪小姐利用一份与公司领导的电话录音,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获胜。公司对此表示不服,向法院起诉。日前,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汪小姐双倍工资5.6万余元,并补缴社保费2.9万余元(其中汪小姐个人承担6710元)。

2008年8月下旬,北京某摄影有限公司在沪设立上海分公司。2008年9月1日,汪小姐以公司未与其签定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公司给付双倍工资及未缴的社保费。同年11月,汪小姐获得劳动仲裁胜诉,胜诉的'关键是汪小姐提供了一份自己于2009年7月与公司领导的电话录音证据。

汪:老总,我是YOYO,我想问一下,是不是可以给我开个离职证明?

老总:给你开证明,就得帮你签合同。

汪:我现在已经走了,而且就算签合同也还是要离职证明,否则还是等于在公司工作。那么……就算签合同的话,那是不是按照原来的日期写?

老总:对呀,合同是什么时候到什么时候。

汪:那我去年9月1日来的,然后写工作到7月9日,合同写到7月9日?

老总:可以呀。

汪:我薪水都要在合同上体现,就写6100元吗?

老总:对呀,就写去年什么时候到今年什么时候在这儿工作,然后工资是多少,签一个字就行了。

不过,公司及上海分公司却不服该裁决起诉至法院称,汪小姐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唯一被仲裁委采纳的录音证据存在严重瑕疵。公司认为,录音谈话的背景是汪小姐请求公司帮忙出具一份劳动合同,公司出于好心同意了该请求,并在双方确认该劳动合同如何签订的时候,被汪小姐私下进行录音。

法院认为,录音证明汪小姐要求公司开离职证明,而领导表示开证明必须签合同,这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汪小姐利用了公司领导的善良,诱使其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二是汪小姐在无法通过正常手段取得证据情况下,无奈采取的非正常手段。为此,汪小姐又提供了公司的定购单、报价单等证据加以佐证,而在这些证据中,联系人栏中出现了YOYO的签名。虽然公司表示这些单据与汪小姐无关,但此解释未能通过证据予以佐证。综合上述两组证据,可以基本排除汪小姐有故意诱使可能,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补签劳动合同(篇14)

未签劳动合同仲裁输了时,劳动者有以下解决方法:

1、先与公司协商一下;

2、协商不成的,可以再重新积极准备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去相关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者应该积极保护属于自己的权益,并通过法律途径合法的维护自己的利益。

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种情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二种情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关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依法需支付的额外一倍工资的性质,目前司法实践中基本上达成共识,该“工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工资,不是劳动者因提供劳动而获得的劳动报酬,而是基于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派生出来的一种法律责任。

带有赔偿金的性质,因此,劳动者主张该“工资”,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补签劳动合同(篇15)

事业编制人员是不填劳动合同而是聘有合同;在事业单位中工作,有签订聘用合同的,有签订劳动合同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建立的就是劳动关系。而与聘用制工作人员签订的虽然是劳动合同,但首先适用法律、行政法官或者国务院的规定,而不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这种情形是人事关系。

人事关系是在人事法律政策未有相关规定的情形下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从前述规定推论,在事业单位中签订劳动合同或是聘用合同的人可能是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俗称编制内人员),也可能是劳动制的工作人员(俗称编制外人员)。只是一般情形下与聘用制工作人员签订的文件称为“聘用合同”,而非“劳动合同”。

故完全凭借签订的合同名称来定性该工作人员是编制内还是编制外未必准确。而应该分析构成人事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来定性究竟是编制内还是编制外。人事关系在工资待遇、合同期、解聘、考核、奖惩、试用期等方面存在特殊规定,应当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确定。

二、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1、适用范围不同。狭义劳动合同适用的主体为企业,聘用合同适用的范围主要为事业单位。2、政府干预的程度不同。3、监督管理部门不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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