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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观后感(经典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1-23 07:12:35 来源:1569下载站 作者:小何 法律观后感

法律观后感 篇1

【内容摘要】“法律是秩序和正义的综合体”,博登海默对法律的独特理解,从另一个层面上看,其本质上就是对法律、权力、权利三者之间关系的一种解读。为了使权力得到支持和尊重,国家制度必须包涵权力制衡机制,进一步拓展权力保障机制。只有权利与权利相辅相成,才能更好地推动中国转型社会的法治进程。

【关键词】法律;秩序;正义;权力;权利

《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是美国法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bodenheimer)花费30年心血完成的法理学著作,较为集中地阐述了其综合法理学的观点。

该书分为三个部分:法哲学史、法的性质与功能、法的起源与技术。其中第一部分主要按时间线索叙述了西方法律思想发展脉络,这种历史的介绍在主要是描述性的,除结论一节外并未对各种学说做出评价,并指出“这些学说最为重要的意义乃在于它们组成了整个法理学大厦的极为珍贵的建筑之石,尽管这些理论中的每一个理论只具有部分和有限的真理。

”(页198)第二部分在前面对法理学的历史进行综合的基础上,论述了法律的性质和作用,指出法律是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充分展示了其综合法理学的理念。而第三部分主要就普通法系法律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法律与科学方法及司法过程中的技术作了比较客观的**。本文从美国法律制度的现实出发,在事实的基础上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同时列举了大量的真实案例,并用法院的判决来说明问题,雄辩有力。

一、本书核心思想概述

不难看出,这本书的第二部分性质和功能是整本书的核心和精髓,它闪烁着博登·哈默的智慧。作者从秩序的需求、正义的探索出发,深入浅出,谨慎周密地运用包括自然科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在内的多种方法提出了自己对于法律这一复杂的人类文化现象的独特看法,即“法律——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页318)并结合法律与权力、行政、道德、习惯的区别,指出了法治的利弊。

正如作者所说,“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页318),它包含两个元素,即秩序和正义。作者从自然界中秩序压倒无序的普遍性着手分析,又从人类社会对秩序的寻求及其心理根源进一步深入论证,指出人们具有“将社会交往置于规则支配下的倾向”(页228),而法律正好满足人们这方面的需求,“法律在本质上是对专断权力之行使的一种限制”(页233)。正如作者所论述的那样:

为了防止为数众多的意志相互抵触的无**状态,法律限制了私人的权力。为了防止一个****的**,法律控制了统治当局的权力。……。

一个完善且充分发达的法律制度,对于无**状态和**政治这两种截然相对的形式来讲,处于居间的位置。通过有效的私法制度,它可以界定私人或私人团体的行动领域,以防止或反对相互侵犯,避免或防止严重妨碍他人自由或所有权的行为和社会冲突。通过一个行之有效的公法制度,它可以努力限定和约束****的权力,以防止或救济这种权利对确获保障的私人权益领域的不恰当侵损、以预防任意的**统治。

(页233)

然而,要在上述两种社会生活的极端形式之间维持一种折中或平衡,“若没有规则就无从实现”(页234)。此时,笔者主要从法律的规范性、普遍性和自治性等方面**了法律形成秩序应具备的普遍性条件。“一个法律制度,从其总体上来看,是一个由一般性规范同适用与执行规范的个殊性行为构成的综合体。

他既有规范的一面,也有事实的一面。”(页238),“如果包含在法律规则部分中的‘应然’内容仍停留在纸上,而并不对人的行为产生影响,那么法律只是一种神话,而非现实。”(页239)因此,我们说,“法律的自主性只能是一部分的自主性。

试图将法律与外部社会力量结合起来,完全分离的尝试必然失败。”(页242)而且,由于秩序所关涉的只是社会生活的形式而非实质,因此,仅仅包含一种秩序的规则在博登海默看来是不能够被称之为法律的,只有当这种秩序所追求的目标是正当且可欲时,也就是实现了正义时,它才有了法律的资格。

虽然“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页252),但是“社会秩序中的正义问题在相当广泛的程度上可以进行理性讨论和公正思考”(页264)。而且,从正义的概念范围来看,“正义概念有意义的适用范围仍是极为广泛的”(页270)。此外,从正义与自然法以及正义与自由、平等、安全的比较中,博登海默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一个旨在实现正义的法律制度,会试图在自由、平等和安全方面创设一种切实可行的综合体和谐和体。

”(页297)也唯有如此,才能打开通向人类“共同福利”的幸福之门。

由此可见,法律乃是秩序与正义这两个价值的综合体,“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页

318)。

二、法律、权力、权利——对本书核心思想的另一种解读正如博登海默所说,“法律在本质上是对专断权力之行使的一种限制。……为了防止为数众多的意志相互抵触的无**状态,法律限制了私人的权力。为了防止一个****的**,法律控制了统治当局的权力。

”(页233)“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意义之一,就是它可以被视为是一种限制和约束人们的权力欲的一个工具。”(页363)而法律的实现又依赖于权力或强制力的保障。可见,社会秩序的实现,本质上需要法律与权力的良性互动。

再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满足个人的合理需要和主张”(页252)就是正义的目标;正义的要求还包括了“防止不合理的歧视性待遇、禁止伤害他人、承认基本人权……确立一个公正的奖惩制度等。”(页270)而上述个人的合理需要和主张,以及正义要求所包括的一些合理需求,我们今天的法理学称之为“权利”。因此,笔者认为,博登海默所说的正义是人的权利得到合理实现。

可见,社会正义的实现有赖于法律对权利的合理配置。因此,在博登海默的法律定义中,对秩序与正义的解释实际上实在另一个层面上阐述法律、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关系。“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

”换句话说,法律就是通过制定和实施行为准则的办法来建立和维持一种社会秩序,限制无限膨胀的权力,保障合理权利的实现,从而使法律、权力、权利达到一种平衡。正如书中所描述的那样“一个发达的法律制度经常会试图阻止压制性结构权力的出现,而它所依赖的一个重要手段便是通过在个人和群体中广泛分配权利以达到权力的分散和平衡。”(页361)可以说,法律是权利与权力的调节器。

3、 如上所述,社会秩序的实现需要法律与权利的良性互动,社会正义的实现有赖于法律对权力的合理配置。那么,博登海默认为的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法律,其本质上就是寻求权力与权利的平衡。因此,当国家选择法律作为规范来调整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时,法律框架下的权力与权力的关系就成为法律界和政治生活中最普遍、最重要的问题。

(1)法律与权力虽然关于权力(power)的概念,人们尚未达成统一的认识,但博登海默认为要恰当地认识法律与权力的关系,必须将注意力集中于纯粹形式的权力上,这个意义上的权力“旨在实现对人的绝对统治”(页358),即是一种毫无拘束的权力。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和权力很少以纯粹的形式出现。法治实践表明,“权力与法律的相互依赖是不可避免的:

法律就像一个精致的过滤器,它净化和证明权力;法律通过权力克服其固有的缺陷,并与社会变革相联系。这样,法律与权力的关系不仅是一种简单的控制与控制,而且是一种复杂的双向互动。”诚如博登海默所言:

“一个政治国家的典型事态,既非以无限权力的统治为特点,亦非以严格的规范控制为特点。... 一种典型的社会秩序状况,表现出一定的权力与法律的相互渗透。”(页359)虽然依然存在着权力失控的地带,但法律一直在努力,“对无限制行使权力的作法设置了障碍,并试图维持一定的社会均衡”(页360)。

而法律实现这种均衡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在个人和群体中广泛分配权利”(页361)。 (2)法律与权利根据博登海默在对正义的概念,可以看出正义的要求很广泛,“在某种程度上都同人类的共同需要有关系”(页271),而这些需求与权利的概念不谋而合。因为权利在英语中通常被表达为“权利”,意思是合法的,符合正义、法律或道德,或是某人与生俱来的合理需要。

“只要一个现行的法律制度满足了人们的基本需要和要求,社会就会认为该法律制度是正义的,或者其合理的程度至少是能为人们所接受的。”(页324)也就是说,一个正义的法律制度,至少是确认和满足了人们基本权利的,否则,就会妨碍它成为一种法律制度。此外,博登海默还认为,正义的三个基本成分(安全、自由和平等)“深深地植根于人的本性之中,所以在它们之间实现合理的平衡就是一个法律制度真正成功的标志”(页325)。

根植于人性的安全、自由和平等是人类的基本权利。因此,一个法律体系的成功与否,取决于基本人权的合理分配与平衡。 (3)权利与权力关于权利与权力的关系问题可以说是法学的基本问题,“在法律的规范、条文、制度、体系以及法律活动(立法、守法、执法、司法等)和法学研究,乃至法学流派的形成中,始终贯穿着对这一基本问题的回答。

” 那么权利权力的具体关系究竟是怎样的呢?通说认为,“权利和权力是对立统一的”。首先,权利是权力的本源,无权利便无权力。

卢梭从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出发,认为国家权力是公民让渡其全部“自然权利”而获得的。其次,权力是权利的后盾。没有权力的保护,就没有权力享受。例如,如果没有强制执行义务得权力,公民的权利就很难实现。

第三,权力与权利此消彼长,相依共生,共寓于法律之中。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对公权利的规定和限制过多,对权利和保护的规定不足,就有可能造成公权利的扩张和滥用,从而侵犯私权。因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种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因此权力不应过度集中 ,而应适量分散,从而达到权利权力的相互制约。正如博登海默所说,一个纯粹的和最为完善的法律形式,将“成功地排除了私人和**以专断的或暴虐的方式行使权力的可能性”(页234)。

四、回归现实的反思读完此书,掩卷沉思,在感叹作者博大精深的创作之时,也不免产生了一些困惑。虽然博登海默先生将秩序和正义综合在一起,提出了自己对法律的独特见解,也提供了一个在各种社会利益的冲突中解决法律理论问题的折中方法。但是,先生却未能告诉我们如何解决制度设计中秩序与正义的冲突,亦未能告诉我们如何才能使权力、权利在法律框架下实现平衡。

回归现实,面对众多被遗忘的权利和被滥用的权力,我们不得不沉思:权利与权力将如何博弈? 在我国的历史传统中,国家权力始终处于至上地位,“法律的目的和功能是‘以法纠民’、‘以法限民’甚至‘以法弱民’,法律是镇压、控制和威胁个人的暴力工具”近代以来,我们曾经试图改变传统,移植西方的法律方法和法律制度,并结合自身实际进行了改革与创新,但始终因摆脱不了行政主导的命运而徒有虚名。

这是我国法治建设中最为致命的弱点。有些学者指出,法律与权力的一体化,直接导致了法律与社会的分离,造成法律对权利的限制和消解,也是权力腐败和滥用的一个重要原因。这种说法不无道理。

可是,法律本来是而且应该是社会权利的存在形式,是社会得以制衡国家权力最有力的手段。诚如博登海默所说“法律的基本作用之一乃是约束和限制权力”(页358),“所以在许多方面我们都必须把法律视为社会生活中的一种限制力量”(页361)。 因此,要使法律在权利与权力间达到平衡,首先,要使法律回归社会,使法律真正成为规范和实现人民权利和利益、促进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手段。

只有赋于社会权力,才能尊重社会的利益和价值。这也是法律正义性的本质要求。其次,在法治观念上,把对个体权利的保护作为法治的出发点和归宿,从个体自由平等权利的实现出发来诠释国家权力的运作;充分发挥法律对权利权力的平衡、调节功能,从而使权利与权力在博弈中平衡。

最后,应正确处理权利权力的互动关系。我们应逐步从权力为主导的社会向权利为主导的社会过渡,最终实现由权力制约、控制权利走向权利产生、制约权力;权力限制权力;权力保护权利的互动平衡。 上述三个方面表现在制度设计上,就是要弱化权力在法律过程中的作用,强化公民对法律过程的参与,增强民众基于法律的自主性,减少其对权力的依赖;同时,要使法律真正有力量、有权威,关键还在权力。

法律必须得到权力的支持和尊重。为了使权力得到支持和尊重,国家制度必须包涵权力制衡机制,进一步拓展权力保障机制。只有权利与权利相辅相成,才能更好地推动中国转型社会的法治进程。 )

法律观后感 篇2

翻开书的目录,浏览一遍,在心里猜想,读完这本书我大概会有些什么收获。这本很薄,但是“书不在厚”。在短短60多页的时间里,它告诉我们为什么需要法律,法律是什么,法律的任务和法律的价值。

看过之后,技能培养我们对法律朴素的认识,又能引起我们对法律本身的简单的理性思考,看完之后也不会觉得累。

书一开篇,作者就从希腊开始梳理在法学上的各种思想与主义。哲学,法学,哲理法学,法律哲学···这其中的一个个概念,各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确实是我不能驾驭和理解的。

在书中,作者写到这样两句话,“无论我们把文明看成是事实还是观念,我认为它是各门社会学科的出发点”“文明是人类力量不断的更加完善的发展,是人类对外在的或物质自然界和对人类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内在的或是人类本性的最大限度的控制,文明的这两个方面是相互依赖的。”我所理解的是:法律是一门社会科学,以“文明”是法律的科学的出发点,而法律是对人类本性的最大限度的控制。

但这种对人的内在或本性的支配是什么,它是如何产生的,又是如何维持、促进和传播的呢?之后有给出答案,这种支配力是直接通过社会控制来保持的,是通过人们对每个人所施加的压力来保持的。施加这种压力的目的是迫使他尽自己的一份力量来维护文明社会,防止他从事不符合社会秩序假设的社会行为。

社会控制的手段就是道德、宗教和法律。

“今天,社会控制首先是国家的职能,并通过法律来行使。它的最后效力依赖于专为这一目的而设立或遴选的团体、机构和**所行使的强力。它主要地通过法律发生作用,这就是说,通过被任命的**人系统的和有秩序的使用强力”。

所以在庞德看来,法律依赖于作为社会和政治组织的有权有势的执行者。

第二章作者讲述了“法律是什么。笔者认为,自6世纪希腊人开始思考这些问题以来,法律是什么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许多东西曾发生作用使这个问题成为一个困难的问题。

但是困难最重要的根源是历史上三个完全不同的东西都曾使用法律的名称,给人们讨论“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告成了很多混乱。因此,人们试图用其中的一个来解释这三个问题。如果这三种意义可以可以统一起来的话,最后就用“社会控制”的观念加以统一,并分析了有效法律行动的局限性,得出“如果法律在今天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它就需要宗教、道德和教育的支持”的结论。

第三章作者主要讲述了“法律的任务”。他在里面有这样一段话:“一个法律制度通过下面一些列办法来达到,或无论如何力图达到法律秩序的目的:

承认某些利益;由司法过程(今天还要加上行政过程)按照一种权威性技术所发展和使用的各种法令来确定在什么限度内承认与实现那些利益;以及努力保障在确定限度内的被承认的利益”简单来说,法律的任务就是通过保护利益来调节利益冲突。利益又是什么呢?庞德在接下来有解释了利益同时又把利益区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类。

第四章最后一章作者讲到价值问题。“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很困难的问题,但是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避免的”,因为“即使是最粗糙的、最草率的或是最反复无常的关系调整或是行为安排,在其背后总有对各种互相冲突和互相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这种准则可能仅仅是保持和平、保持社会现状、促进最大限度的个人自由或是一个占统治地位的社会或是经济阶段的自我利益的实施。

一种文明的理想、一种把人类力量扩展到金肯呢个最高程度的思想、一种为了人类的目的对外在自然界和内在本性进行最大限度控制的理想,必须承认两个因素送我控制:一方面是个人的主动精神,个人的自发的主张;另一个是有秩序的,组织起来的活动。

法律观后感 篇3

法律讲堂的观后感

法律讲堂,是一档以真实案例为基础讲解法律知识的电视节目。每期以一个个生动的案例,揭示了法律的魅力和解决问题的智慧。在观看了数期法律讲堂后,我深深体会到了法律对于社会的重要性,也对法律知识产生了更浓厚的兴趣。

每一期的法律讲堂都以一个引人入胜的案例为主题,通过真实的记录和再现,将观众带入其中,让观众亲身感受案件的曲折经历和法律的力量。例如,在一期讲述民事案件的节目中,我了解到了民事法庭的工作原理、诉讼程序和维权途径,实际上帮助了我更好地了解了维权的方法和途径。

在观看法律讲堂的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了法律的正义与公平。在一个个看似棘手的案件中,法律的智慧总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无论是公安机关、检察院还是法院,都将事实与法律条文进行比对,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正是法律的庇护,使得社会秩序能够得到有效维护,并给受害者带来了公平与正义。这让我深信只要遵守法律,坚守底线,不断改变自己,就能在法治社会中获得保障与尊重。

同时,法律讲堂也让我看到了法律的广泛适用性。在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纠纷和问题,而法律讲堂则通过案例向我们展示了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无论是合同纠纷、侵权行为还是劳动争议,都可以通过法律来进行解决和维权。而这也鼓舞了我,让我更加意识到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性,以便在遇到问题时能够依法维权。

此外,法律讲堂还展示了法律职业的价值和意义。在每期节目中,专业的律师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他们不仅熟悉法律条文,更重要的是能够将法律知识与实际案例相结合,给予当事人公正和全面的法律意见。律师们的聪明才智、严谨的工作态度和正直的职业精神,让我对法律职业产生了敬佩之情,并激发了我对法律专业的兴趣。

总的来说,法律讲堂是一档非常有价值和意义的电视节目。通过真实案例的讲解,让观众更加深入地了解了法律知识,同时也让我们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和广泛适用性。观看法律讲堂后,我对法律的认识更加全面,对法律专业也产生了浓厚的兴趣。相信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会继续深入学习法律知识,将法律的智慧运用到实际生活中,为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贡献一份力量。

法律观后感 篇4

法律哲学,可以粗略地看作是关于法律的哲学。一旦将一个问题上升到哲学层面,都会探究其根本性的问题。研讨法律及其涉及的问题是很难穷尽的,因而从更高层次上来探讨不失为一种明智的做法。

本书主要围绕以下几个中心问题做了较为详细的分析:什么是法律、什么是法律概念、什么是法律体系、一个社会中存在一个法律体系意味着什么、对于法律的本质一些主要流派的理论是什么、法律的界限问题以及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义务是什么、法律的正义性。即使单独抽出这之中的某个问题都是一个很丰富深奥的话题,而作者采用了一种易于让人接受的方式——主要运用对比方法与举例方法,这样让问题的症结更加细致地展现在读者面前。在阅读时我收获的不仅是独特的观点,更多的是思考方式,一种理性的、有条理的、细致的、合乎常情的思考方式。

现在我们生活在文明社会里,不论是否真正实现了法治,法律都已经真真切切的存在并在发挥效用,所以,当我们想探究法律或法律体系的起源时,我们很可能会带着现有的惯常思维去推定和思考之前的社会形态与发展趋势。为了避免走进这种误区,作者选择了一个南海岛上一切都是原始的社群部落来研究。观察在这样的环境下法律的最初形态,就需要从法律的存在谈起。作者从解决纠纷的方法或是机制谈起,预设了法律最主要的功能也是其存在的价值——解决人类社会的纠纷问题。从这个角度出发,他总结了主要几种解决纠纷的方法及其特点,以及由此推断是否存在一个法律体系的问题,进而又探究了法律体系的要素及判断标准。这些都是为后面深入探讨法律所作的准备,因为只有法律有存在的必要,我们才应该去分析法律。

这样的分析思路是符合常情的。人聚集形成社会后,就会产生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交往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各种矛盾纠纷,矛盾纠纷不能总被搁置,需要解决。因而怎么解决就成了我们关注的焦点。而一旦解决方法有了一个或多个固定的模式,那么很可能就会生发出一种法律雏形。然而作者却并不想具体地去了解岛民究竟如何解决争端的,出于风俗习惯抑或迷信,他都不关心,他只关心对存在的解决方法进行分解,进而得出必须有或者实质上就相当于法律的一套机制,包括法律机关、实施机关以及裁决机关。分析到此,论证还不是很强有力,所以作者在后面论述一个法律体系的要素时,提出法律体系的存在并不需要每个条件都成立,它们之间是相互牵连的关系,少一个条件并不代表它真的不存在,它的存在可以通过其他部分的`存在而推导出来,由此形成一个法律复合体。

形成一个法律复合体最基本的要件就是法律。作者开始正面谈论法律的本质问题,他简要的从法律的识别,法律义务以及法律体系的内容方面入手。法律并不是解决社会纠纷的唯一方法,与它地位相当的也有很多,要从中鉴别法律,首先要搞清楚法律区别于其他的重要特征。显然法律的一些特征也为非法律的东西所共有,比如要求或禁止某行为的实施。所以法律哲学家对于这个甄别工作,主要是通过各自的法律理论来提供一种区别的范式。这一部分主要集中第二章。法律与类法律的区别有没有可能是效力上的?类法律的存在,如习俗、惯例、道德,往往与人的天性或情感相连,而法律的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相对疏远,那么它的存在很大程度是由于它的效力。由效力而产生的概念是法律义务。

在本书第一章,作者主要提出了一些一般性的问题和概念,比如法律本质、法律概念、法律义务、法律效力、法律程序等,从而使后几章的论述更显目的性和明确性。

法律观后感 篇5

2009年12月4日,陕西省青少年法律知识竞赛决赛在陕西电视台播出。学校组织在学生**后写了观后感。读完后,我感慨万千。青少年需要知道多少法律知识和多么重要!

法国启蒙大师孟德斯鸠指出,“自由是做律师事务所允许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可以做律师事务所禁止的任何事情,他将不再有自由,因为其他人也将有这一权利。“可见,人们要想获得真正的自由,就应该向中国共产党学习,掌握法律,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

法律表现问题的实质是法律效力等级问题。我国法律的主要形式有: 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一切法律法规的母法。法律是根据宪法的原则和规定制定的。其地位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法律渊源。其他法律、法规是宪法的子法。

子法如与母法的内容相违背,子法则无效。

17岁的李海刚和16岁的王鹏一直沉迷于网络游戏,他们的学习也一落千丈。整天泡在网吧里,很快和社会上的坏人混在一起。一日晚,俩人在上网时,由于缺少上网费用,就伙同他人将某中学耿某、冯某拦下,强行搜光了两人身上的钱,并跟随两人住处继续实施抢劫。

抢劫后的75元大部分用于上网。之后李海港和王鹏相继被**逮捕。他们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两年。

并处罚金2000元。

李海港和王鹏的后果是极其可悲的。因为上网,只需75元就可以让他们坐3年牢!法律对我们很重要。如果他们当时知道这样做的后果,就不会产生今天的结果。所以我们尤其是青少年,更要懂法,守法。

不然就会付出惨痛的代价。法律并不是那么神秘。它只是以不可抗拒的力量规范人们的基本行为。他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以交通为例,步行似乎是最简单的事情,但仍有法律规范我们。

比如说,红绿灯。这看起来很简单,但是有多少人敢说他们出生时没有违反过一次呢?所以说,法律时时刻刻都在我们身边。

我们不能因为一步不小心就发生不安全事故,这是极不值得的。事实上,守法并不难。只要我们从小处着手,这些事故就不会发生。中学生需要遵守的也很简单。只要我们听家长和老师的话,我们就应该遵守中学生的规则。

但反法更简单。如今,不仅孩子们迷恋网络,许多成年人也沉迷于网络。事实上,网络不仅促进了未成年人进入犯罪道路,也影响了我们的身心健康。这是多么可怜的事啊!我们不能被虚拟世界的幸福所牵着鼻子走,我们必须认识到互联网的危害性,我们短时间内不会走上犯罪的道路。我们终生遗憾!

正是因为有了法律,社会才能如此和平稳定。正是因为有了法律,我们的基本权益才能得到保护。我们应该感谢法律给我们带来的良好环境,并努力遵守法律。最后,让我们学习,遵守,使用和建设一个更美好的明天!

法律观后感 篇6

得益于指导老师的推荐,xx有幸拜读了由美国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商业法教授费兰克·b.克罗斯与罗伯特·a.普伦蒂斯编写的,由华东政法大学两位副教授伍巧芳与高汉合作翻译的《法律与公司金融》。

此书从经济学与行为决定论方面分析了法律法规在公司和其他企业的发展与成功中所扮演的角色,并介绍了美国法律与公司金融的历史以及运用跨国实证分析的方法来检验基础法、公司法和**法对于金融发展的具体影响,最后依据实证分析所得出的结果以及美国市场的现实状况,提出了当前的有关争议。本书内容丰富,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以简单的方式向读者展示作者的学术成果,适合商界人士、法学学者、研究生和本科生阅读。

如今,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开放和金融创新服务的出现,金融产品的收益越来越高,伴随着高风险和高杠杆。去产能、去杠杆、去库存、降成本、补短板成为了今后几年优化中国经济结构、加大社会有效供给的重要任务。降低金融风险的有效途径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维护金融市场的良好秩序。

制定什么样的法律,如何使现法律价值的最大化,是我们迫切需要做的。本书采用回归变量分析法,以法律变量为重要解释变量,对最终财务变量进行回归分析,以刻画法律对金融市场的影响。xx认为,在制定法律时,可以参考这一方法的运用,探索更为有效的法律制度,对指导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而事实上,在适用回归分析方法进行研究时,也是有一定的障碍的。一方面,法律法规不同于财务数据,没有现成的、准确的量化指标能够代表现实生活中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就像有部分学者并不认同“恶法非法”一样,法律可能并没有好坏之分,这就导致了我们没有办法简单地用序数的方式来衡量法律的差别。

但是我们可以将某一法律规定的存在与否用一个二元变量来表示,读书笔记.也能够将它们整合在一起作为一个连续的变量,以此来刻画当某一自变量发生变化的时候,会导致用于衡量金融市场变化的因变量发生何种变化。如此便可**此前的有关法律和金融发展之间关系的研究结果的正确性以及可靠性,同时也可以将其引入到实践当中,便于确定已经颁布的某一法律规定对于过去的金融市场的影响程度,进而评价该法律规定存在的必要性,为日后制定法律法规提供指导作用。

当然,有必要确定研究法律对金融市场影响的方法,以及研究中使用的自变量和因变量。

《法律与公司金融》一书中是运用了跨国实证分析的方法,其所确定的变量对于研究中国的金融制度改革有一定的意义。但鉴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仍需进行一些修改。

本书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已经超越了传统法学的研究方法,引入了经济学中的回归变量分析方法,因为本书的研究不仅涉及法学,而且涉及经济学。事实上,此前类似的研究都是由经济学家进行的,虽然也为法律的价值提供了一个有说服力的案例,但始终还未能成功地获得较好的法律变量。于是,此书的作者进行实证分析时,使用了一些前期研究相同的变量,同时利用自身法学研究的工作经验及丰厚的法学知识,增加了一些变量,使之更有效、更准确地研究法律规定对不同的经济收益措施产生的影响。

此外,在本书的第三章中,我们运用行为心理学的基本原理,从不同的角度突出了一部设计精良、执行严格的法律在市场经济中的优势和价值。凡此种种,都向我们法学院学生传达出了一种信号:在如今的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除了学***意义上的法律知识以外,还需要拓展性地学***学科的知识,这就是跨学科学习。

根据xx的理解,在跨学科学习中,法律知识最容易与其他学科结合。因为社会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法律法规的约束,法学学科是“最接地气儿”的。基于这种法律的包容性,我们更愿意学习民法学科,更有利于掌握其他学科的知识。

以上是xx的一点小小的读书心得,同时诚意向大家推荐《法律与公司金融》这一书籍,希望大家在阅读此书时能够有所收获。

法律观后感 篇7

初一学生《法律读本》读后感范文

康德说过:“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在我眼里,法律不就是一颗永不坠落的星星,在人生的道路上闪着光芒,虽然微弱,却执着地为光明付出自己的力量。这颗星星让世间有了道德的自我约束。正因如此,走在人生的光明大道上的我们,心底总愿意相信正义的存在。

作为一位青少年,我的世界塞满了简单的课业,友谊,我满心欢喜的为它涂上幸福的色彩。一次次的青少年涉嫌犯罪的新闻报道却敲打着我的心,世界的每个角落都布有灰暗的尘埃。妈妈从小教育我:“勿以恶小而为之。”一位位走上犯罪道路的青少年或许有种种原因,但本质都是因为不在意自己所犯的.小错。任凭歪风邪气吹灭了法律的明星,摸着黑被诱惑引诱着前行。却没有想过,黑暗会让自己迷失方向。

在生活中,我们就应该处处都遵守法律。就拿交通方面来说吧,平常我的上下学方式是骑车,在路上,我常常能见到种种不遵守交通规则的同学。他们有的在红绿灯转变的一瞬间冲向马路对面,就在几秒间,身后就是如潮水般的车辆驶过;有的两三个骑着自行车并排行驶,津津有味地聊着天,明明耳边响着来自被挡在身后的人的喇叭声,却充耳不闻,不舍得这一会儿放学路上的自由时光;还有的人逞英雄,比赛谁双脱手骑车骑得快,扔掉了安全顾虑,满心只想得第一……正值青春年少的我们就有可能因为小疏忽而凋谢。

近年来盛行的校园暴力事件,一次次的事后的揭露不禁让我痛心。据粗略统计,仅今年上半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校园暴力事件就多达30多起。同龄孩子之间的恶意,殴打他人。即便事后道歉,也会给当事人留下深刻的伤害。施暴者与被施暴者同样让人惋惜。“孩子世界亦黑暗”,许多人这样说。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青少年的玩笑转为对弱小者的欺负。在“连江县凤城中学初中女学生围殴事件”中,有施暴者同学这样回答为什么打人:“因为一个人很无聊,打人时觉得好玩。”她坦言,每次打完人都很痛苦。因为不清楚打人所造成的伤害,不懂得用法律严格要求自己,以此取乐,轻易将欢乐满满的校园生活毁坏,践踏着自己的青春。腾讯记者这样感叹:“那是一段如此自以为是又如此狼狈不堪的青春岁月。我们轻易地伤害别人,也轻易地被别人所伤。”

社会是一张环环相扣的网,我们是希望,是未来,是最重要的一环。现在的我们需加强法律意识。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愿我们伸出双手,展开社会这张大网,网住漫天的星光灿烂!

法律观后感 篇8

央视12套的《法律讲堂》讲述了一个真实案例,其中包含了一个现实中的邪淫因果故事,我把它整理出来,想让大家知道邪淫的果报的确是“从重从快”的。

故事发生在江苏的某个城市的一个居民小区,一天小区的居民看到一个中年女人拿着扫帚追打一个年轻女子,后者看到一个中年男子后就躲在他背后,中年女人停下来质问女孩:你年纪轻轻的就做这种事,你父母是怎么教育你的?没想到这个女孩昂起头说:“我爸爸就是这么教育我的,他叫于建林”。不想中年女人一听这句话就跌坐在地上,说:老天哪,真是报应啊!围观的人群开始议论纷纷……

中年男子叫张斌,四十一岁,一家外贸公司的总经理,中年女子是他的妻子王琴,在家做全职太太。张斌公司的生意是越做越红火,但他心里却越来越失落,原因是张斌三十五岁结婚,如今五年了,王琴的肚子仍没有反应,传宗接代的事成了张斌的一块心病。这时一个叫于天天的女孩闯入了他的生活,于天天2007年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他公司工作。这个女孩不仅有着年轻人的活泼开朗,而且有着比自身年龄的成熟得多的善解人意。但一开始张斌并没多想,因为他的`妻子王琴不仅相貌端庄而且十分贤惠,可谓上得厅堂下得厨房,除了没生孩子,张斌确实找不到妻子有什么毛病。本以为两个人不会发生什么,可一天,于天天却突然间消失了,电话也打不通,张斌亲自去她住处寻找,结果门一打开,于天天满脸泪水,看到张斌就趴到他肩头,然后就是一番哭诉:她从小和母亲相依为命,一年前母亲又因病去世了,这让她非常痛心,觉得活下去没什么意义了。是张斌让她鼓起了生活的勇气,她不想破坏他的家庭,不想要名份,只是爱他,想为他生孩子。原本张斌就爱着于天天,听到她说要心甘情愿做自己的情人,就一把抱住了她……

没过多久,于天天说她怀孕了,张斌便向妻子提出了离婚,理由就是王琴不能生育,但没想到王琴一声不吭就同意了,因为王琴心里清楚自己为什么不能生孩子,原来在遇到张斌之前,她与一个男人同居了四年,并且为这个男人流产过两次,医生说她这辈子很难再怀上孩子了。抱着对丈夫的愧疚,王琴同张斌签了离婚协议。房子和公司归张斌,所有现金归王琴,另外补偿她100万。在这之后的一天,于天天说想去王琴那里道个歉,出乎张斌的意料,她根本不是去道歉,而是去炫耀自己的报复计划,如何如何把张斌抢到手,于是便出现了开头一幕。

原来于天天到张斌的公司上班,接下来又成了他的情人,全都是她的精心策划,是她的报复。十年前,于天天拥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可就在这一年夏天,她的父亲于建林爱上了同单位的一个二十五岁的女青年,于天天的母亲因此生病住进了医院,在医院里,于天天第一次见到了那个女人,女人对她母亲说她什么名份也不要,只是想和于建林在一起。最终母亲的泪水没能留住父亲。当时只有13岁的于天天把这一切都看在眼里,心里埋下了对这个女人深深的仇恨。然而更悲剧的是,三年后,她的父亲于建林在去机场接这个女人的路上遇车祸身亡,虽然此时父亲还没有和她结婚,但如果不是那个女人,她也不会失去幸福的家庭,失去和蔼的父亲。母亲去世后,于天天横下心来要为自己和母亲讨个说法。于是便找了调查公司,弄清了那个女人和她丈夫的名字和工作单位。原来他父亲的情妇就是王琴,那个当年破坏她家庭的女人,于天天就打算用当年王琴的那一套来去破坏王琴的家庭,最后,她成功了。王琴破坏别人的家庭,和别人的丈夫同居了四年,并堕胎两次,十年之后,业报现前,不仅终生不能生育,还被受害者设计抢走自己的丈夫,被人耻笑还得自咽苦果。于建林本身有着幸福的家庭,却去搞婚外情,结果仅三年就遇车祸身亡,遭受了短命的果报。

我觉得人的福报就象灯油,快乐就象灯光,用灯芯点着虽然不是很亮,可灯油用得很慢,而邪淫就象直接点燃灯油,虽然能腾起巨大的火光,但灯油在瞬间就烧光了,福报耗尽死期也就到了。世人都知道节省灯油,不会那样去点灯,但在邪淫的诱惑面前却恣意放纵,以至过快的燃尽了自己的生命,这不是愚蠢的做法吗?

法律观后感 篇9

岩村路小学是柳州市鱼峰区所辖的一所普通小学,作为全国青少年法律示范学校,我们始终坚持“青少年法制教育特色学校”的办学目标,实施“法制教育促特色,法制教育促发展”的办学举措,牢固树立德育首位意识,以课堂教学为重点,以课外活动为载体,坚持学用结合,促进法制教育和法制实践形式创新,依托“法律进学校”活动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近年来,学校先后获得“全国青少年法律示范学校”称号、“全国青少年自我保护教育示范学校”称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司法厅授予的“依法治校示范学校”称号,连续三年被评为柳州市青少年法律示范学校。我们的主要经验和做法是:

很多小朋友在驻足**法制漫画

一、深化内涵,赋予目标新的活力

在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中,我们就如何挖掘法制教育深层次内涵,进一步深化法制教育,继续打造我校法制教育品牌的工作进行了广泛论证,提高了学生法律素质,起到了带动的作用,有效地推进了全校的学法用法活动。为加强对学生法律实践活动的组织和指导,成立了未成年人模拟法庭,以案件陈述的形式生动地再现了人民法院的审判过程,使学生对法律知识有了生动的了解。2006年,我校开展了两期少年模拟法庭活动,培训了检察官、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等27名诉讼参与人。

坚持创办《少年法制报》,培养了一批法制小编辑,以新颖独特、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引导学生在案例剖析、法律答疑等活动中学法、知法、用法,报刊受到了学生的喜爱。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少年法制报》的育人作用,学校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在班会时间组织讨论学***的文章内容,有针对性地写读后感,并形成了制度。自编自办报刊有效地促进了学校法制教育活动的开展,取得了育人的效果。

一个学生这样写到:“阅读了法制报,使我知道,多少‘瘾君子’暴死街头,多少吸毒者因没钱吸毒而走上了杀人、放火的道路,最后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们定要远离毒品,珍惜生命。

”在“三斜培养制度实施过程中,我校配套建立了激励机制,在每学期末评出优秀小讲解员、小法官、小编辑,进行表彰,有效地推动此项工作健康发展。每一次招聘小法官、小讲解员和小编辑,学生踊跃报名,积极参与。正如一位学生所说那样:

“它不仅仅是一份荣誉,更重要的,它是我学法、守法、护-法的重要实践活动。我想成为一名小评论员,体验为学生提供法律服务的崇高和伟大。”

(二)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把法制教育内容渗透到课堂教学活动

“课内要质量,课外要效应”是我校法制教育内容渗透教学工作的目标。因此,要集思广益,整合学校少先队、政教部门、各学科教师等方面的人力资源,从三个方面寻求突破,使法制教育内容更有效地渗透到课堂教学活动中。一是由学校教学部门专门组织开展一节法制学科渗透课、一篇渗透法制教育学科教案、一个学科渗透法制教育案例等三项活动,配备法制课教师,把法制课堂作为学校开展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主阵地。

二是进行法制教育课程开发。通过课程教材的整合,解决了法律教育载体对儿童的适应性问题,满足了低、中、高年级学生的需求。实现了法律教育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发展的价值追求。三是组织实施“小学生法制教育的实验与研究”教育科研课题,探索普及法治知识教育,提高学生法治意识的办法,开展以“爱心与责任感”为主题的实践活动,努力创新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新方式和新载体,提升了“法律进学校”活动的内涵和实效。

小编辑在编辑部认真工作

3、 坚持法制教育与德育相结合,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逐步深化在校学生法制教育和依法办学工作

(一)坚持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结合,使法制教育贴近学生的思想、行为,实现知识向能力的转化,提高学生依***的能力和水平。

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密不可分,通过抓德育工作促进学校法制教育工作发展,开展法制教育对学生进行集体主义、爱国主义教育,培养学生高尚的道德情操,实现法制教育和德育工作相互作用、共同发展的模式。以学生身边发生的事例创作艺术,形成素描、三句半、相声等法律节目,宣传法律知识,引导学生辨别是非,明辨是非,自觉抵制。

法律观后感 篇10

通过学***,使我懂得了要干什么,不该干什么,哪些行为是犯罪,更使我懂得了自己在某些方面的不足。

目前,我国的青少年犯罪案例不少。不久前,浙江金华一名高中生杀害亲生母亲的事件,实在令人震惊。作为一位当代青年,竟能把生他、养他十几年的亲生母亲杀害,这是何等的大逆不道,我想这在有着尊老爱幼优良传统的中华民族是有史以来的第一次吧!

这给中国人敲响了警钟,尤其是对美国青少年。我们现在正处于**的阶段,我们的思想正在逐渐成熟,但我们更加鲁莽和冲动。如果做不好,就会惹上麻烦,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我们必须首先摆正思想作风,学***法,搞清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其次,做事前想一想,此事该不该做,这样做好不好,克服一时冲动;再次,把错后多做自我批评,分析把错原因,及时改正;最后得学会忍让并且搞好同学、朋友间的关系,互相帮助、纠正错误,这样可以达到最佳的预防效果。

2.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祖国的希望和未来,应该快乐健康的成长,将来成为建设祖国的栋梁,可是当我看完“未成年人犯罪**展”后,我才知道:在我们国家有些同样是祖国花朵,祖国希望的少年儿童,那朵朵小花还没有绽放时,就已经过早的凋零了,因为他们走上了与社会、家长的希望完全相反的路——违法犯罪。

有的孩子由于父母离异,而缺少父母关爱。于是在社会上结识了一些游手好闲、吃喝玩乐的所谓兄弟,他们每天就是泡网吧打游戏等,他们把钱花光了,就开始商量如何才能弄到钱。于是他们便开始偷、抢。

**展中有一个实例,因为抢劫遭到反抗,几个十几岁的孩子竟向面包车司机进行殴打并对其女友实施**。

才十几岁的孩子为什么干下这种本不该属于他们所干的恶性事件呢?通过**我找到了答案。

父母是孩子的启蒙教师,他们的教育影响着孩子的思想和行为。如果父母与孩子经常交流,有感情,孩子就会有爱心,有责任感……如果在一个家庭里,“望子成龙”、“盼女成凤”在家长过于严厉的要求下午,孩子心理承受不了,就会自暴自弃,慢慢的走想极端;如果在一个家庭里,婚姻失败,家庭失和,对孩子的成长就会造成伤害。尤其是在单身家庭的子女因为缺少健全家庭的呵护,甚至有的家长放弃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从而培养出性格孤僻,心理畸形的孩子。

因此,过于严厉、过于放纵或放任家庭是儿童犯罪的原因。

此外还有社会因素,现在社会上的网吧到处都是,一些刺激的打斗游戏深深地吸引着这些还特培养,有教育的少年,他们频繁的出入这些场所,幼小的心灵埋下了不健康的种子,同时也点燃了犯罪的火种。

所以,我要亮开嗓门急呼:“未成年日呢是祖国的花朵,民-主的未来,属于他们的应该是五彩缤纷的花季,让我们的家庭给他们带来一份浓浓的深情,让我们的社会还他们一片明净的蓝天!”

法律观后感 篇11

这天,咱们学校来了一位律师,是专门给咱们,四―六年级同学,上法律课的。

她的第一个例子是:盗窃行为:

有一个五年级的同学,看上了他同桌的笔盒就趁他同桌不主义就把他同桌的笔盒给偷了。以法律的角度来看这虽然上一不算犯法,但是,做这些偷偷摸摸的事,是一种不良习惯,从小就有这些习惯,等长大了,就会成为盗窃行为的。

还有另一个例子:故意伤害他人:

就讲,在一个学校里,有两个同学是死对头,其中一个同学就很钟爱欺负另一个同学,那个同学受不了了,就回去告诉了他的哥哥听,他哥哥就说:“他打你几下,你就双倍的打回他。”第二天他来到学校,刚好在楼梯口,看到欺负他的那个同学,就用力的把他踹了下去,那个同学就滚了下去,手就断掉了。正因,那个同学是故意的,因此他务必要付医药费、精神损失费、车费……

……

经过这次的法律课我学到了很多法律知识,让我懂得了什么是法律,怎样才不会走上“不正之道”。

法律观后感 篇12

作为法学专业的大一学生,对“法律是什么”的概念现在已经有了初步的认识和了解,而在读完刘星教授的著作《法律是什么》后,则对法律是什么这个概念有了更深的认识。刘星教授从读者的角度对西方法学进行了批判性解读。语言通俗易懂,例句简洁明了。在此基础上,刘星教授也表达了他对法理学的理解:我们对法律的看法往往是由我们的态度决定的。

这本书分为七章。以下是我对七章的总结和理解。

第一章,实际存在的法律命令。严格地说,常识法律概念只能称为19世纪以后的常识概念。这种观点被认为是一般性的没有错误的法律知识。

分析法学的核心包括三个基本内容:法律的命令说;“实然”与“应然”的分野;法律可以作为科学的研究对象。其概括为三个基本模式:

自上而下的强制决策;放弃理想的法律因素;客观中立的法律知识。法律是一种命令。这一命令的实质是表达制造者的意志,必须为他人所接受,否则制造者将给予暴力制裁。

这种观念来自对法律现象的思考。法律是义务性执行的规定,这一点,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均有体现,例如,不得盗窃他人财物,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及安全,不得破坏国家安全和利益等等,这些要求都被权威机关规定为一种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法律规定,公民可以订立买卖契约,可以编写作品,可以订立遗嘱等。也就是说,当某人自愿订立遗嘱时,他人便不得干涉。

刘星得出的结论是,所有法律规定最终都应以权力机关的意志威机础,对其施加义务和刑事处罚,即暴力制裁。没有这种实质性的、有效的意志和暴力威慑,法律规定就失去了现实意义,也就不会有别于道德规范或其他社会规范。法律是一种命令,这种命令是社会的主权者为支配社会成员而发布的。

由于法律是一种秩序,法律的渊泉来自主权的意志。根据分析法的观点,法律的存在取决于一个社会中大多数人对一个人或某些人的习惯的服从。刘星还认为,法律秩序理论的出发点是将权力规则视为隐含义务规则的法律。

英国哲学家边沁认为君主的秩序是好是坏。但是,不论其好坏,都必须将其视为法律。分析法试图引入客观观察的科学方法来解释法律现象,从而引出实证分析法的一般特征和概念。

第二章,行动中的法律。分析法学认为,法律是主权秩序,法律秩序理论隐含着一种司法推理模式。在法律实践中,人们将有争议的案件称为疑难案件。它有两个特征:

一是法律条文与案件之间缺乏明确单一的逻辑关系;二是法律条文得出的对错结论没有明显区别,每一个结论都是合理的。法律存在于法律适用者的行为中。这种规律的特点是只能预测和不可预测,而且是不确定的。由于“黑白规则”并不是法律适用者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唯一依据,其所形成的判断依据的来源是多种多样的。

再者,法律适用者的具体判断要比通常所说的规则,对人们具有更强的真实有力的影响。现实法学理论的核心思想是法律存在于法律适用者的行为中,法律的特点是只能预见和不可预见,不确定。

从价值论的角度来看,现实主义法学在确定“行动中的法律”概念的基础上,指出了实用主义的期待与展望,并试图改变通常理解的确定性、可预测性及不溯及既往的法律价值。

第三章,官员统一实践中的法律。法律,存在于官员行为模式“内在方面”展示的次要规则之一的“承认规则”之中,因为“承认规则”具有确定的意思中心,因而可以存在明确规则内容的法律。一句话,法律存在于官员的统一实践中。

道德困境的复杂性有时并不能说明广义的法律优于狭义的法律,特别是当对恶有着更为一致的仇恨时,狭义的法律可能优于狭义的法律。但是,在价值观念的影响下,一方面,人们对日常语言的正常用法本身就会产生争论,另一方面,上述社会现象展现的“出处”、“形式”和“结构”,并不一定可以使人真正认识法律现象。

第四章,解释性质的法律。法律源自于解释,法律具有解释的性质,其不仅包括具体的规则,而且包括作为具体规则背景“根据“的原则、政治、政策道德标准,甚至一般性质的法律理论和政治道德姿态。在德沃金看来,法律与道德或政治有着内在的联系。法律具有深刻的人文性和政治道德性。

在法律实践者的“理论争议”中,正像“明确法律”是法律的一部分一样,“隐含法律”也是其中的一部分。法律自始至终都是人们对理想的追求,“法律的帝国是由态度界定的”。法律知识可说是“客观的”,因为它始终是隐含于实际存在的法律制度中,也可说是“主观的”,因为,它始终是依赖人们用理想来确证。

但是,它总会存在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

第五章,关于意识形态中的法律。法律文本存在内在矛盾,法律认知存在内在结构,最终法律内容具有不确定性。从法律最终形成的机制来看,这种不确定性的最终根源在于意识形态的干扰和破坏。

意识形态的概念,在批判法律理论中具有独特的含义。但是,法律本文中的内在矛盾,依赖读者的阅读姿态的选择,或许它并非是客观存在的。从知识论看,主张法律不确定,必然主张法律具体内容的不可知,而法律具体内容不可知意味着一般性质的法律知识是没有意义的。

第六章和第七章主要写到地方性知识的法律和需求中的法律,在这两章中,作者提及到法律在地方实施和使用中的困难,作为地方性知识的法律,其权威往往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存在着“霸权”。而对话中法律作者则认为由于理在法律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看法”对话,是不同政治道德观念的对立,因此有时似乎不能达成共识。无论在地方性的法律还是对话中的法律,作者都引入道德与之比较,并指出两者的冲突与不同,最后就是对于“恶法”的如何作答,因为我们无法保证法律适用者一定会给出一个确定性的解释,这是一个很难解决的实践困境。

人们的知识和需求是不同的。在法律事务实践中,必须达成具体共识。这样,人们可以而且应该通过交流和对话来理解什么是法律。这一过程使法律本身成为实践语境化的具体存在。新的实践法学理论将有限弹性法治视为现实存在和应该存在的政治设计,认为法律合法性本身并不排斥法律结论的多样性。

在回答“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时,似乎应该首先回答:我们的姿态是什么?

这是我对整本书七章的理解。总的来说,我认为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准则。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实现阶级统治,是统治阶级不可或缺的手段。法律是国家制定、承认和实施的规范各种行为的制度。

但是,如此“简单”的问题在西方许多学者眼中却如此“复杂”,换言之,中国语境的读者很难在同一视角去审查西方法理学的语境,本书作者尝试将两种语境“融合”,并在其中运用大量正反双方面的例子,让读者在与作者本身同等的知识状态下进入西方法学语境,从而建立一个渐进的围绕中心问题而展开的逻辑思路,因而把握更为广泛深刻的法律知识。

对于什么是法的问题,笔者并没有给出肯定的回答,而是运用分析法学理论和现实法学,从不同的角度对我们主义进行了阐述。法律是什么,可以从两个层次上分析,其一是“一般”层次,即是从抽象方面来解释法律是什么,如“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法律是正义的象征”,“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等等便是在解说法律的抽象含义。其二是“具体”层次。

在这个层面上,人们会针对一个具体的实际问题,具体到相关的案例,去问法律的具体规定。

除了这些认识之外,本文引用的案例也值得思考和研究。

在纽约州著名的里格斯诉帕尔玛案中,a是b遗产的唯一指定继承人。为了防止b改变他的一指,a杀死了b。在当时,纽约州法律并没有规定如果继承人为谋遗产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则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但是a的确是违反故意杀人罪。经过慎重思考,法院最终并没有执行法律字面上等方面的有关规定,而是从众多的前案例中,推演出一个法律原则,即不容许以欺诈行为或犯罪行为从而获得利益,并判决a不能获得b的财产。

面对这种规定,人们似乎可以向常识观念提出问题,在里格斯诉帕尔玛一案中,法院中的做法可能是不对的,因为法律的义务是在于严格按照法律条文中的明确规定解释来解决纷争,如果法院另行其道,那是因为法院自己抱有不正确的法律观念。但是,在此案中,法院则认为自己行为并没有超越法律的规定他们的判决非但没有受到谴责而且成为新的先例,一是因为a的故意杀人罪的确成立,二是法院虽然没用按照法律条文来判决,但是其灵活的运用与此案法律规定明确相关的立法资料,同样是运用法律。法律条文是死的,灵活的使用法律才能更好的让法律保护人民的利益,这给我们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作为一名法律人,首先必须做到的就是明白法律是什么。在刘星教授的字里行间,我更加透彻的理解了法律的概念。今后,我将通过对法律最基本的概念为前提,努力学习,做一名合格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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